1、 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2.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的维护治理(无该设施的本条可取消):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单位应准时选择修理保养企业,与之签订修理保养合同,对系统进展定期的修理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每日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展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保安部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
2、功能进展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展清洗。 3. 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治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具体的器材台帐,并报保安部备案。 (2)保安部依据有关消防标准要求对灭火器材进展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治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治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灭火器材治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状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严寒、酷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实行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保安部每半年对全部的小型灭火器材进展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展补充,对锈蚀严峻、压力缺乏、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修理厂家进展修理。 (6)因治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丧失、损坏的,治理人应赔偿损失,并依据状况对联责部门进展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单位或友邻单位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准时报告保安部,补充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