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视,使公务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防止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平安,特制定本规定。一、营运车辆状况及平安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平安员、具体负责实施。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平安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平安员参加。四、车辆检查的内容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工程(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
2、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标准,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10 )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12
3、)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平安员,做出整改方案。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
4、平安或道路交通平安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七、检查的安排、及要求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十、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5、。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公司收集保存。十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山西省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xx-06-28 18:38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煤矿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平安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山西省煤矿平安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平安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平安生产隐患和重大平安生产隐患一般平安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平安生产
6、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xx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方法(晋政办发XX1号)认定的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第三条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是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第四条县级以上煤
7、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视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视管理,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视管理,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视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视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平安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
8、结束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平安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第七条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平安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2、对于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平安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进
9、行公示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第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监控台帐、催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平安生产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承
10、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第十一条对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十二条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平安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平安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送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3、
11、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第十三条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1、煤矿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分:(1)未建立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12、;(2)未制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3)未依法对平安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平安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7)未按规定上报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8)在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4)对于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未催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未采取监控措施的;(5)隐患排查督查中发现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平安事故的;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重大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奉献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