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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丢失的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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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丧失的赔偿标准   近日,一男子冒充业主取快递,直到自己良心发现主动投案自首,都没被人发现。从这件案例中,如果要赔偿,谁负责?快递物品丧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我们来普及一下法律小知识吧。   在赔偿问题上,快递公司主张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进行赔偿。而事实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上述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   快递的物品丧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货运合同中约定了只能按照运费3倍的方式进行赔偿,没有其他赔偿方式的选择余地,这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会打击托运人选择采用快递方式的积极性,也放纵了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其管理不力,这对于整个快递行业的安康有序开展也是极其不利的。允许快递托运人有选择的余地,同意快递托运人对价值较高的物品进行保价赔偿,这样可以比拟公平地处理此类纠纷,平衡快递托运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利益。   在实践中,快递公司通常参考邮政普遍业务赔偿限额的规定的做法,通过在运单上印制保价条款,对于没有保价的物品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而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价条款能否适用法院须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那么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   快递公司可在运单上对保价条款以醒目字体标注,并就该条款向表带厂的托运表带的业务人员作出提示、说明,由表带厂的业务员在保价条款提示处签字确认,用于证明快递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此时,保价条款应予适用。快递公司按照该约定仅在运费的3倍范围内赔偿托运人损失。   当快递公司已就保价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时,快递托运人在托运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应当权衡是否对托运物进行保价,不可抱着幸运心理,否那么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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