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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政策措施、规章制度 推 荐 单 位:内蒙古农业大学 学 校 名 称:内蒙古农业大学 中 心 名 称:农业工程实验中心 中 心 网 址:中心联系电话:0471-4309215 中心通讯地址:内蒙古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申 报 日 期:2009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目 录 目 录 1、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10129-20-c-1 2、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0129-20-c-2 3、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用品管理办法.10129-20-c-3 4、实验指导教师守则.10129-20-c-4 5、学生实验守则.10129-20-c-5 6、实验仪器设备工具借用与赔偿制度.10129-20-c-6 7、农业工程实验中心关于实验开放的管理细则.10129-20-c-7 8、农业工程实验中心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细则.10129-20-c-8 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 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 农院教字(92)第22号 (2000年8月修订,内农大校发200081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进行实验教学和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工作水平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搞好实验室工作,使之适应教学和科研需要,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必须贯彻以教学为主,教学科研与技术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技术人才而努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利用人才、技术、仪器设备优势为社会服务。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要重视实验室工作,切实加强建设和管理。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结合自治区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建设成独具特色的实验室。实验室建设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学制年限以及教学科研任务确定其规模和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四条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任务。第五条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各种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实验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六条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承担教学实验任务,组织编写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准确按时开出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逐步达到对学生开放实验室。第七条第七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不仅要培养学生实验动手能力,掌握基本实验技能,而且要培养学生掌握最新实验技术和科学的实验方法,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第八条第八条 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创造实验条件为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第九条 重视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技术的研究。不断创造条件,更新和配置现代化仪器设备,充分挖掘现有技术和设备的潜力,积极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第十条第十条 用于科学研究和测量分析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要逐级传递计量标准,定期校验,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和技术交流。保管好技术档案,严守国家秘密。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制定近期和长远规划,并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以及教学与科研需要,对实验室进行新建、扩建、调整和撤销。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新建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审批程序。(一)基本条件:1有明确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与现有实验室的教学实验任务界线明确;2有专职的实验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能满足基本要求的实验用房、设备和经费来源;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全校范围内的不重复购置。(二)审批程序:由学院(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协调论证,报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实验室的扩建、调整和撤销,按相同程序审批。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在现有条件下应力争开出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实验项目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使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办出自己的特色。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和现代化检测控制手段,努力开出新实验,增加新的实验内容。实现实验教学和科研手段现代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鼓励各单位用科研基金或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实验室。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一名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各学院(部)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实验室主任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实验室主任应由基础理论水平较高,实践技能强,热爱实验室工作,团结同志,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验教学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全校实验室管理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归口教务处。教务处下设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设备与实验经费预算及计划,实验材料的供应与保管,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与培训以及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等工作。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长远规划,协调处理实验室建设、改革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从本校实际出发,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各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材料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教学管理规程等,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做好实验室经费、实验设备物资管理工作。实验室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实验设备要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实验设备、实验用物资均要有专人管理,建立账目与使用记录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室要定期开展检查、评估,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高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全校各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参照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暂行执行,由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检查实施。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分管校长职责:负责领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审核批准全校实验室建设长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实验室重大改革方案,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负责召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全校实验室工作会议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分管处长职责:(一)负责审核实验室建设和人员培训计划;(二)负责全校教学设备和实验经费的分配;(三)审批实验用品、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报账;(四)检查、督促和指导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的工作;(五)完成校长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职责:(一)在分管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制定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实验室建设和人员培训年度实施计划;编报实验室有关统计报表,指导检查督促实验室的改革建设工作;(二)协调组织实验室建设和人员培训年度计划的实施;检查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做好服务;组织实验室工作评估,交流总结实验室工作经验;(三)检查实验项目的开设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四)管理全校实验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和业务档案,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的定岗和职称评定工作;(五)负责编制教学设备年度采购计划和实验室年度经费的预算,分配和管理全校教学设备费和实验费,负责全校实验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六)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仪器设备的出借、报废、报损、调入和调出等工作,保管有关仪器设备资料和技术档案;(七)负责管理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部)领导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和人员培训长远规划以及实施计划,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的新建、改建、迁移、撤销等方案;按照学校下达的年度教学业务费分配方案,负责本单位实验经费的划分;审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审定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二)及时掌握了解本单位实验室的教学实验开出情况,以及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各种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三)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职务的晋升和评聘工作;组织本单位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定期研究讨论实验室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任务的完成情况,积极开展实验室改革;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五)领导实验室在不影响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并对其创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六)完成校长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人)职责:(一)负责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二)会同教研室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指导书,确定实验项目,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实验方案,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三)积极为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做好仪器设备元件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四)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实验材料计划和维修计划,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本室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考核、技术职务晋升和奖惩工作。(六)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工作,参与签订合同,并对其实施负责。(七)对本室工作人员有分配任务和调度工作的权利,定期检查总结本室工作。(八)切实抓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九)兼职的实验室主任应根据需要每周保证一定时间在实验室坐班。第六章 实验人员职责 第三十条第六章 实验人员职责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二)模范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廉洁奉公,互相团结,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七小时坐班工作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高级实验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职责:(一)向实验室主任介绍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教学的发展趋势,提出建设性建议。(二)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编写实验教材,解决实验技术中的关键问题,组织高水平实验的开发与研究。(三)承担科研任务,指导研究生实验,撰写实验教学和科研论文。(四)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养,指导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教学科研实验。(五)负责本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工作,进行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实验水平。(六)协助实验室主任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实验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讲师、工程师)职责:(一)熟练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能独立制订实验方案,改进、设计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水平,承担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任务。(二)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指导学生实验。(三)能熟练解决和排除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和故障,批阅实验报告,撰写实验工作总结。(四)承担教学科研、技术测试项目,拟定实验方案,改进设计实验装置,保证方案的实施。(五)能承担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完成仪器设备的定期检修、调试、校准、鉴定等技术工作,及时了解管理使用情况,编写仪器设备操作运行管理规程,整理完善技术文件。(六)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及时了解本职工作内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动态,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实验研究报告或论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助理实验师(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助教、助理工程师)职责:(一)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熟悉教学任务内的实验原理、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能解决和排除实验过程的一般性问题和故障,配合教师、实验师完成实验任务。(二)负责拟定与实验有关的仪器设备操作运行管理规程,了解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性能结构及保养方法,进行一般性维修。(三)能承担部分实验室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能进行部分实验方案的设计等工作。(四)积极参加实验设备、实验项目、实验技术及实验教学的革新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五)协助高中级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并承担一定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实验和批阅实验报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实验员职责:(一)掌握本学科的基本实验理论和实验技能,在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配合实验技术人员完成一些其他工作。(二)掌握实验室常用的一般仪器设备基本原理、结构、操作规程和保养方法,掌握常用实验材料、试剂等物品的性能,并能妥善保管。(三)参加实验室建设与一般性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的文明整洁工作。(四)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固定资产,仪器设备低值与消耗材料的保管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负责办理保管物资的领用、发放、借用等手续,记好账目,保管好卡片,做到账、卡、物相符,如出现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要逐级申报,不得隐瞒。(二)了解本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结构、性能、特点,分别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腐、防锈、防尘、防震等技术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经常检查,防止事故发生。(三)负责库房管理,做到物资存放有序,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完整,设备附件备件齐全,实验室安全文明整洁。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人职责:(一)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基本型号规格性能,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工作。(二)在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根据教学和科研试验的要求,制作安装实验装置、教具、模型、准备实验器材,配制有关试剂溶液。(三)做好实验准备,协助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指导学生正确操作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操作。(四)承担实验室的生产任务。(五)认真执行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做好安全工作。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职责:(一)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负责提出实验课的内容和要求,会同实验人员确定实验方案,编写实验指导书,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实验成绩。(二)帮助实验人员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实验原理与方法,使其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三)积极协助实验人员解决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承担科研任务,协同实验人员进行科研工作。(五)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实验室进行技术改造,制造实验装置。积极进行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与开发,不断提高实验质量。(六)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主任领导,尊重实验人员,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第七章 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培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仪器设备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要管好、用好、维护好这些仪器设备,应培养一批理论水平高,实验技术能力强,管理科学知识丰富的实验技术人员。因此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实验技术人员。(一)通过工作实践提高。参加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是培养实验技术人员的基本途径,实验技术人员应立足于在实验室,在工作实践中锻炼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二)鼓励在职实验技术人员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三)根据工作性质组织各种实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四)实验技术人员每学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学(听)一门与自己工作有关的课程,通过考试,成绩记入档案,作为业务考核依据。(五)有计划地选派思想稳定积极上进的实验人员到校外进修,提高他们的理论和业务水平。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每年进行一次。第八章 实验教学 第四十条第八章 实验教学 第四十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对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增加学生的知识积累,开发学生智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起着关键作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书规定的实验项目和学时,认真准备按时开出实验。实验项目的确定和撤销应经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进行考核;附属于理论课程的实验课,其考核成绩应在课程总成绩中占一定比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对实践性强的课程可独立开设实验课,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亲自操作,要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把最新技术运用到实验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和学校实验管理部门,每年应对部分实验项目进行评估,定期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科学研究,以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第九章 科学研究实验 第四十五条第九章 科学研究实验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是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因此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使实验室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在保证教学的前提下,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教师和研究生开展科研提供方便。在实验室开展科研的人员要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第十章 实验室管理规则 第四十七条第十章 实验室管理规则 第四十七条 我校各实验室均提倡协作,鼓励开放,但为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使用效益,要求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在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均要根据教学、科研计划与生产任务的要求,由教学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在实验室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非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实验室,不能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和材料。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校内非实验室工作人员到实验室做实验或借用仪器设备,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借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须由学院负责人批准,并经教务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校外人员到实验室工作或做实验,要经学院批准,并到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办理手续。本校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携带外出或外借,如有必要,需经学院(部)批准,贵重仪器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承揽私活,不允许在实验室存放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不得隐瞒。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特点,参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室各种规章制度。特别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有放射性的药品、试剂、材料等,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认真做好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创建洁净、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实验室情况要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安全员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工作区的日常工作状况,研究制定安全工作措施,消除隐患,预防事故;(二)定期检查所负责的工作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权制止违反安全工作规定的一切行为;(三)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建议;(四)做好安全工作登记本的记录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每一个实验室均应建立一套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则。每一个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其特定的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与防护除一般安全规定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防火防爆。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和化学试剂种类繁多,如果安装使用不当,维护保管不善,都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因此必须特别注意防火、防爆。1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1)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熟悉其特性及有关知识。易燃溶剂应保持最低用量,备用和暂时不用的应有专门储藏室保存。(2)制备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要通风良好、防止日晒,并远离热源。室内严禁烟火、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3)实验室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贮存,严防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合,严格按照要求存放,不得随便乱扔乱放。2电气安全措施:(1)所有电气设备在安装使用时,应进行安全检查,才能接通电源。防止短路和因短路发生火灾,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定期检查维修。(2)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要牢固,以防产生过大的接触电阻。(3)为防止线路超负荷而引起火灾,应保证导线的截面积符合线路负荷的要求。(4)对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采用防爆电器设备。(5)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及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以消除静电。(6)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体将导线与人体分离开,才能实施抢救。(二)防毒。实验室需要使用和接触有毒物品,要采取措施进行防毒。1有毒物品要专人保管,严格发放,妥善处理剩余毒物和残毒物品;2在使用有毒物品时,事先应充分了解其特征,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防护规则。(三)防菌。防菌的主要措施:1实验室产生的细菌、真菌、霉菌等不同菌种,要定期进行消毒灭菌,保持工作环境的洁净,消灭细菌繁衍生长的条件。2操作要十分谨慎,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实验后的废弃物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四)防腐蚀。防腐蚀的主要措施:1腐蚀性物品的存放应避开易腐蚀的物品,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通风良好。2使用腐蚀性物品时,要仔细小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完毕,应立即盖好。谨防试剂溅出灼伤皮肤,损坏仪器设备和衣物等。3酸、碱废液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五)防放射线辐射。防放射的主要措施:1操作时要戴好专用的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2实验室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慎重妥善处理。第十一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六十条第十一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六十条 实验室经费包括教学设备费、设备维修费和实验费。教学设备费由学校根据需求和可能,每年从事业费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项补助费中切块下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教学设备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二)新上专业所需的仪器设备。(三)教学模型、教具和绘图用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教学设备费根据各教学单位的需求,由教务处提出各学院(部)经费分配方案,经分管校长批准,下达各教学单位使用。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教学设备费下达各教学单位后,由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汇总并组织论证各教学单位上报的购置计划,经教务处和分管副校长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教学设备费由教务处归口管理,教务处将分配方案,抄送计划财务处。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下列设备为学校控制设备:(一)二十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二)空调设备;(三)取暖用电炉;(四)汽车、摩托车等。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实验费主要用于购置以下物品:(一)实验用材料。(二)实验用低值品。(三)实验室为维持教学实验而必须配备的常用工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实验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各单位按照实验室的任务在每学期末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报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统一采购,自行采购的物品经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各实验室领用实验用物品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持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用品领用簿到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库房领用,各实验室不得领用非实验用品。如领用库房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对此做出处理。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未经校领导批准,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挪用设备费和实验费。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实验费从学校下达到各教学单位的办学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出,各教学单位要及时将实验费划拨到教务处实验经费账目上,由教务处按各单位上报计划分配到实验室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用品领用簿上方可使用。第十二章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 第七十一条 第十二章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 第七十一条 制定科学、严格、客观的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管理的关键。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建立指标体系的原则:(一)方向性原则。指标体系应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指明实验教学课程建设的方向。(二)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应反映实验教学的客观实际,比较客观地反映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管理水平,体现决定其本质的主要因素及内在联系。(三)可行性原则。指标体系应从学校实际出发,力求简化,切忌繁琐,努力做到简易可行。(四)可比性原则。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评价指标尽量标准化和规范化。(五)可变性原则。即评估指标应根据实验情况定期做修改完善。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准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五个方面,详见附表。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评价程序。先由学院(部)组织学生进行评价打分,然后学院(部)评价小组对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确定等级,最后由教务处组织人员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定等级。第十三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七十五条第十三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目的、原理、方法、要求以及操作规程、步骤,领会实验原理,结合实验内容复习有关理论知识,做到充分理解,并预测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设计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不得高声喧哗,不得随便乱走,不准搬弄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服从教师及实验指导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实验时,应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实验器材,严格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的实验步骤进行操作,认真仔细地观察实验现象,准确测取各种数据,及时分析出现的情况,如实记录实验结果。实验中如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反映,防止出现差错。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实验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将仪器设备及所用器材整理归位,关闭水、电源,保持实验室的整洁。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离开实验室。课后认真整理实验记录,认真分析思考写出实验报告,严禁抄袭实验报告。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各实验室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可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表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表 实验课程名称:实验室 评价时间:20 年 月 日 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 项目 评 价 内 容 优 90100 良 7689 中 6l75 差 60以下 平 均 分 1.授课备课态度,要求学生方面,批改实验报告。A1 教学 态度 2.教书育人,关心学生,指导实验方法。3.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是否齐全完善。A2 教学 准备 4.课前实验准备情况。5.实验目的。理论联系实际,验证原理理论方面。A3 教学 内容 6.实验项目内容,手段先进性、开拓性方面。7.用启发式,设计实验角度、讲解方面。A4 教学 方法 8.讲授系统性、逻辑性、趣味性方面。9.学生撰写实验报告,分析问题,独立处理数据能力方面。A5 教学 效果 10.动手设计实验能力方面。总分 F0.2A1+0.15A2+0.3A3+0.15A4+0.2A5 备注:1填表人要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2填表人对评价内容评分时,在对应的评价标准的格内打分。3平均分与总分栏目中不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农院教字(92)第22号 (2000年8月修订,内农大校发200081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高等学校在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工作方面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各类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装备,是实验室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第二条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学校由分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教务处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是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都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负责,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第三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利用有效的管理措施,使仪器设备以最佳的技术状态,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和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第四条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和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因此须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思想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力求保持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稳定。如有工作调动,应到校设备主管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学校事业费、仪器设备补助专款、科研设备专款、对外服务收入和其他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外赠、自制的仪器设备的管理。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与作价 第六条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与作价 第六条 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为固定资产:(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仪器设备。(二)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不能独立使用与其他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附件或附属设备。(三)单价虽在800元以下,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属于稀缺或需要特别加强管理的仪器设备。第七条 第七条 凡自制、捐赠、调入的仪器设备,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列入固定资产。第八条第八条 凡单价不满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建账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虽然单价在8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但是耐用期不能保证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低值耐用品,由各实验室建账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增减其原值重新作价:(一)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成本费增加其原值。(二)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购置计划的编制应遵照“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全面安排”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验室的配备标准,把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分别轻重缓急,制订仪器设备购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编审程序和审批程序。(一)编审程序:1 各单位根据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经费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按计划编报,认真详细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2实践教学与设备管理科接到各单位的计划表,进行汇总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分管处长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二)审批程序:1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由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2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3购置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以上,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4计划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课题组编报计划,报科技处汇总审定,分管处长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审批程序按科技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应及时与设备主管部门联系调整。对已按计划订货或已到货,因计划调整不再需要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积极联系变更合同或退货,因此而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编报计划的单位负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一)仪器设备采购和订货。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各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采购。涉及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采购时可与使用单位协同采购。订货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法、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二)采购人对采购仪器设备的质量负责,在采购或订货时,要对订购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订购数量等项内容熟悉,不得盲目采购订货。采购人不得接受个人或未经批准的采购计划,违者自负造成的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一)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采购单位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对技术性较高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组织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分为常规验收与技术验收。常规验收的基本要求是:1品名、型号、规格和数量是否相符;2仪器设备的包装、外表是否完好;3零配件、备件、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技术验收基本要求是:安装调试检验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二)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在单据上签字盖章,采购人方可报账,未经验收的单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账。若发现仪器设备不符合验收要求,使用单位有权拒绝在单据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解决。(三)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验收,签字盖章后方可报账。(四)自制、捐赠或调入的仪器设备,凡符合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都必须到设备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账卡的建立:(一)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登记仪器设备年度流水账,并详细认真填写设备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留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保管并及时输入计算机,一份交使用单位保管。(二)卡片要妥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每学年都要进行账卡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领用与保管:(一)不能及时下发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要做好库内管理工作,库内仪器设备要做到账卡相符,并要做好技术保养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到完好无损。(二)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要经常进行技术保养和维护,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并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一)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要选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管理仪器设备,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负责。(二)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制订出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三)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调换和借用仪器设备。(四)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和改装,必须取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将变动详细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五)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和防锈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七)实验室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情况下,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八)外出生产实习必须携带的仪器设备,由实习教师向保管人员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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