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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法式初探.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6568961 上传时间:2024-12-14 格式:DOC 页数:54 大小:12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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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法式初探 本文论述了我国古代著名建筑著作《营造法式》与江南建筑的关系、内容的某些局限性以及当时官式建筑的分类法。 对我国宋代李诫所著《营造法式》的研究,国内有梁思成先生的遗著《宋营造法式注释》,正由清华大学建筑系整理,问世之日可期。国外有日人竹岛卓一所著《营造法式之研究》一书刊行。由于宋代建筑术语的隔阂,加上此书体裁的限制,以及后世传抄图样失真,使今天的读者对理解此书有不少的困难,前些年四人帮横行时,为了"评法批儒",曾把《营造法式》挂上"儒法斗争"热闹了一阵,但对此书的研究并无丝毫的推动。近年来笔者因教学需要,曾以此书作为教材,在研究过程中,有一些点滴体会,同时也有不少疑问。现不揣浅简,撰成此文,错误之处希指正。 一、《营造法式》和江南建筑的关系 浙江宁波宝国寺大殿是北宋前期所建的一座木架建筑,他的四根内柱是用拼合法制成的,其中三根是由八根木料拼成的八瓣形柱子(图一)。这不仅是国内已知的最早拼合柱实例,也是宋代拼合柱实物的孤例。而在此殿建成后九十余年问世的《营造法式》中也载有拼柱法(图二),虽然拼合方法不同,但同是用小料拼成大部件以解决用料的困难。不久前我们为了苏州瑞光寺塔的复原设计,曾去考察了五代末年至宋初的几座石塔和经幢,联系江苏宝应出土的南唐木屋(图3)和镇江甘露寺铁塔第一、二层来考虑,感到五代至北宋间江南一带的建筑和《营造法式》(以下简称《法式》)的做法很接近,尤其是大木作,几座石塔的斗拱、柱、枋、檐部等,几乎都可和《法式》相印证,屋角起翘也平缓,和明清时期江南的"嫩戗发戗"迥然不同。因而使我们联想到北宋初年曾在汴京名噪一时的建筑大师俞皓,他从杭州去京师后,于端拱二年(989年)也就是灵隐寺石塔建成后29年,在东京建成了著名的开宝寺十一层木塔,他著的《木经》则被奉为营造典范而流行于世,是李诫《法式》问世前的权威性建筑著作。所以说由于俞皓的活动和《木经》的传世而使浙东建筑做法在京师产生一定影响,那也是不足为奇的。 从《法式》的内容来考察,除了前述拼柱法以外,还可以在书中找到一些做法在江南很流行而在北方则很少见到,例如竹材的广泛使用、"串"在木架中的重要作用,上昂的应用等。 《法式》竹作制度叙述了种种竹材用法:竹笆可代替望板;窗子上下的隔墙、山墙尖、拱眼壁等可用竹笆墙(称为"心柱编竹造","隔截编道",这种墙在江西、安徽的明代建筑上仍被使用);殿阁厅堂的土坯墙每隔三皮土坯铺一层竹筋,称为"攀竹"用以加强墙体;竹子辟蔑编网,罩在殿阁檐下防鸟雀栖息于斗拱间,称为"护殿檐雀眼网",这是后来用金属丝网罩斗拱的先例;用染色竹篾编成红、黄图案和龙凤花样的竹席铺在殿堂地面上,称为"地面棋文覃";也可用素色竹篾编成花式竹席作遮阳板,称为"障日 ";在壁画的柴泥底子里,还要压上一层篾作加固层;施工时的脚手架(称为"鹰架")和各种临时性凉棚,也多用竹子搭成。这些情况表明竹材在汴京用得相当广泛,即使在宫廷中,也不比江南逊色。竹子盛产于我国南方,很早就用作生活器具和建筑材料,北宋咸平二年王禹 在湖北所建黄岗竹楼即是著名的例子。汴京宫廷建筑大量使用竹材,使之带有浓厚的南方建筑色彩。 "串"这一构件在《法式》厅堂等屋的大木作里用得很多,主要起联系柱子和梁架的作用,这和江南常见的"串斗式"木架中的"串枋"和"斗枋"的作用是相同的。例如,贯穿前后两内柱的称"顺袱串"(与梁的方向一致);贯穿左右两内柱的称"顺身串"(与檩条方向一致);联系脊下蜀柱的称"顺脊串";相当于由额位置承受副阶椽子的称"承椽串";窗子上下横贯两柱间的称"上串"、"腰串"、"下串"。这些串和阑额、由额、襻间、地袱等组成一个抵抗水平推力(风力、地震力等)的支撑体系,使木构架具有良好的抗风、抗震能力,若以此和串斗式木构架比较,不难看出其间的相似之处。大量的出土明器证明东汉时广东一带已盛行串斗式建筑,四川出土的东汉画像砖所示建筑图案中也有腰串加心柱做法,和《法式》很接近。至今江西、湖南、四川等的农村,仍采用串斗构架建造房屋,二千年间一脉相承,说明了它的存在价值。 《法式》卷四飞昂条说:"造昂之制有二:一曰下昂,...二曰上昂"。可是作为斗拱上重要构件的这两大昂类,只有在江南才能全部看到,而在北方这么多唐、宋、辽、金以至元代建筑中,却只见下昂而未见上昂(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补间铺作在下昂后尾下有一斜料,形如上昂,但作为附加的装饰物,不具上昂的作用,故不能视为真正的上昂)。宋代上昂遗物,苏州一地即有两处:其一,玄妙观三清殿内槽斗拱两侧(图四);其二,北寺塔第三层塔心门道顶上小斗八藻井斗拱(图五)。这两处上昂时期略晚于《法式》,都是南宋前期之物。上昂遗规还可见于江南明代建筑。有趣的是:北方唐、宋、辽、金建筑上虽然不用昂,但到明代,北京宫殿、曲阜孔庙等处官式建筑的外檐斗拱后尾,却仿上昂形式,斜刻两条平行线,并仿昂头式样刻作六分头,仿 契式样刻作菊花头(图六)。这种上昂遗意,直到清乾隆以后才完全消失(图七),而六分头、菊花头则始终保留着,一直延续到清末。这枋上昂之风来自何处,是否有两种可能:一是中原一带《法式》上昂作法的传统,到元代为了省事,简化为斜画两条平行线,在晋南芮城永乐宫纯阳殿与重阳殿上即有这种例子(图八),以后这种做法又传到北京;二是明成祖永乐十八年,迁都北京,江南的工匠把上昂的做法带到了北方,发展成上述仿上昂的式样。此外,《法式》上昂制度中所述"连珠斗"在北方未见实例,苏州虎丘云岩寺塔第三层内槽斗拱上用了这种斗,是早于《法式》百余年的遗物(图九)。 《法式》彩画作中有八白刷饰的做法,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色彩装饰,在江南五代至北宋的建筑物上用的很普遍,如杭州灵隐寺石塔、苏州虎丘塔、宁波保国寺大殿、镇江甘露寺铁塔等阑额上都隐出七朱八白的图案,可见《法式》问世前这里已经很流行,而在北方虽在大同云冈石窟第五、第九窟等石刻佛殿阑额上曾有此类图案,但唐宋辽金的建筑上未见此式。 再举斗拱上的两个构件为例:其一是令拱,《法式》规定令拱长于瓜子拱,在江南苏州、杭州一带的北宋建筑的令拱,正合《法式》规定,而北方唐辽宋建筑的令拱往往与瓜子拱同长,甚至短于瓜子拱,与《法式》不符:其二是《法式》规定令拱外不可出耍头,但这种做法普遍见于南方而很少见于北方。(仅西安大雁寺塔石可佛殿斗拱等个别例子〕值得强调的是:河北、山西等辽、金建筑(包括宋皇佑四年所建的正定隆兴寺摩尼殿)盛行45度与60度的斜拱,但《法式》对斜拱只字未提。 上述情况表明《法式》和南方建筑有着较密切的关系。而和冀晋一带建筑关系较疏远。当然《法式》与江南建筑的相同之处很难说是全部受江南建筑的影响的结果,但从当时历史条件分析,这种影响的客观条件是存在的,因为: 第一,唐末与五代的战乱使中原与北方遭到了很大的破坏,江南一带相对稳定,南唐、吴越、前蜀等地区经济文化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建筑上也有某些创新,如砖木混合结构楼阁式塔在江南地区的兴起就是一例,这种塔即满足了佛教崇信礼拜和登高远眺浏览的要求,又提高了防火防腐防蛀性能,当时这一地区的建筑技术水平也比较高,喻皓入京主持重大工程就是一个证明。到北宋后期,仍保持这种高水平,所以苏轼在《灵璧张氏庭院记》中说:"华堂夏屋有吴蜀之巧"。说明苏州成都两地建筑以工巧闻名于时,居全国前列。 第二,北宋东京位于汴河上游,其地原是唐代汴州。唐时江淮地区已是朝廷经济来源所倚,京师物资供应主要通过汴河取之于江南,汴州位于京师于江淮间的水陆要冲,唐代已很繁荣,北宋建都于此以后,江南物资通过汴河源源不断运到京师。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必然带来文化、技术方面的交流,因此,江南与汴京之间的技术交流也是势所必然的。这种交流所形成的共同性也就是促进绍兴十五年平江知府王唤在苏州重刊《法式》的原因之一。而这次重刊又加强了《法式》对当地建筑的影响,所以直到明代,苏州、徽州、赣东北等地仍保留这梭柱、月梁、木(木质)、版壁隔断等宋代旧法。 二、《营造法式》的内容取舍 《法式》的内容是李诫收集汴京当时实际工程中相传沿用有效的做法,和工匠们详细研究之后编成的,加之李诫本人在编书之前已在"将作监"工作了八年,曾以将作监丞的身份负责五王府等重大工程,有较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为编写此书创造了良好的主观条件。因此,如果以这本书和六百余年后清雍正年间所编的《工程做法则例》相比,无论从设计、估算工料、图样表现等各方面来衡量,《法式》都比《则例》高明,不仅体例较好,便于灵活应用,而且内容也较丰富,阐述精确,堪称是中国古代最优秀的建筑著作,是了解宋代建筑的一把钥匙。 但本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官式建筑的用料与用工,以节制政府的财政开支,因此书的体例和内容近乎建筑规范,全书虽分制度、功限、料例三大部分,但所谓制度,主要内容是各种建筑部件的尺寸规定,对建筑布局、内部布置、体量形象等则很少涉及。对建筑部件的阐述看来也是有所取舍的,明显的例子是阑干,《法式》小木制度只收了勾阑二种:重台钩阑和单钩阑;而从宋画上可以看到,除了上述勾阑之外,至少还有两种阑干:一种是卧棂阑干;另一种是坐槛阑干。前者在酒楼、桥梁上用得很多(图十,十一),造型简洁大方,省工省料,是一种历史久远的传统做法,汉画像石、画像砖所镌楼阁、桥梁上颇多此种阑干;后者多用于室外平台,造型更为简洁,只是在蜀柱上安放坐槛,转角处或立望柱(图十二)。大概由于这两种阑干不够华美,不合皇家建筑的要求,所以不予收录,不然在将作监负责工程多年的李诫,不至于连京师常见的阑干式样都不知道。就这一例,可以看出《法式》内容以官式建筑的高档类为主,对低档类做法,即使是当时常见的品种,也往往略而不谈,或只是一笔带过,如《法式》大木作中有一种称为"柱梁作"的做法,只列了个名词,未作任何解释,详情不知,推想是一种不用斗拱而用柱、梁直接结合的木构架,官府、朝廷的次要房屋和附属建筑以及库房、散屋、营房等采用之,可能近乎清式的"小式"建筑。另一种大木做法称为"单斗只替",书中也未作任何解释,但从所用工限的多少,可以知道这是一种比最简单的斗拱"把头绞项作"和"斗口跳"还要简单的做法,推想是在柱头栌斗上加一条替木来承托梁和抟。这两种低级大木做法虽在次要房屋中可能是普遍使用的,但《法式》也只是一笔带过。可见本书的侧重点是很明确的。 在叙述一个工种时,也往往只收录部分做法,有些做法在实物中可以看到。但《法式》却不载;有的则需把书中各卷前后对照,相互补充,才能得到较为完整的了解,明显的例子是石作雕镌制度,《法式》卷三石作制度说:"雕镌制度有四等:一曰剔地起突,二曰压地隐起,三曰减地平(金及),四曰素平"。但卷二十八诸作等地中又说:"石作,镌刻混作,剔地起突及压地隐起,或平(金及)华(混作谓螭头或钩阑之类),右为上等;柱碇、素覆盆、地面、碑身......右为中等"。这里比石作雕镌制度又多了一种"混作"。混作就是圆雕,卷十二雕作制度(按:即雕木作)中有说明。一面贴"地"的圆雕则可称之为"半混"。此外,还有两种雕刻有实物而石作雕镌制度未录:一种是"实雕";另一种姑名之曰"平(金及)"。这两种都是就地雕出花纹,不斩去"地","实雕"是借用卷十二木雕制度的名称,最近苏州市发掘瑞光寺塔基时,露出副阶叠涩作(即须弥座)束腰上的石雕图案,即是"实雕"一例。因实雕不斩去地,用工省而收效佳,所以后世运用极广。至于"平(金及)"这个名称,是从"减地平(金及)"移用过来的,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去不去地。平(金及)是阴刻线条花纹图案,著名的西安大雁塔门楣石刻佛殿图就是平(金及)刻法,唐、宋、元、明许多碑身正侧面花纹,墓志盖周边花纹等等,常用平(金及)法镌刻。"减地平(金及)"是在上述平(金及)花纹的空隙处,浅浅斩去一层"地",一般斩深不超过一毫米。平(金及)刻法较之隐起花纹简单,但对石面平整和光洁的要求很高,否则阴刻线条不够明显,但其减地部分则不要求平整,甚至故意斩出匀布的点和线,以加粗其质感,使之与平(金及)花纹产生对比。总括起来,石雕的品类实际上有八种,即: 1、混作,,,圆雕; 2、半混,,,圆雕,仅备三面,另一面贴地; 3、剔地起突,,高浮雕,去地; 4、压地隐起,低浮雕去地,深2,3毫米以上; 5、减地平(金及),,线刻,去地甚少,在一毫米以下; 6、实雕,,,高或低浮雕,不去地; 7、平(金及),,线刻,不去地; 8、素平,,,无花纹。 石作雕镌制度所录四种雕法,可能在当时具有代表性,所以收入《法式》作为靠工估算的标准。 在建筑色彩方面,对木构架部分《法式》有彩画制度作了详细叙述,屋面色彩则由瓦的品种来定:用本色"素白瓦"者灰色;用渗碳的"青绲瓦"者黑色;用琉璃瓦者多作绿色。但书中对墙面颜色未作阐明,只能根 据卷十三泥作制度"用泥"所列墙壁抹面材料的配合比和操作方法来推断,当时官式建筑内外墙面的颜色可能有下列四种: 1、浅土红 用"红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灰15斤,土朱5斤,赤土11斤8两(用于殿阁); 石灰17斤,土朱3斤,赤土11斤8两(用于非殿阁,色调较淡); 2、浅灰 用"青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灰1份,软石炭1份;或石灰10斤,粗墨1斤(可用墨煤11两、胶7钱代替)。 3、浅土黄 用"黄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灰3斤,黄土1斤。 4、白色带浅黄点 用"破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1斤,白蔑土4斤8两,麦麸(麦壳〕0.9斤。 各色灰泥抹面干厚一分三厘,相当与贴面层,施工方法是在未干时收压多遍,使表面产生光泽。这种抹面显然比表面刷色法耐久。 从建筑设计角度来研究,在《法式》固然找不到总体布置方面的内容,即使单体建筑,如果想恢复一座北宋官式建筑,往往也感到书中所提供的数据不足,以剖面上的高度而言书中只给了屋顶举高、折屋之法, 以及斗拱、柱础、(木质)、台基的算法,而没有柱高;平面上的进深是有规定的,但各间面阔则未具体阐明,仅在卷四总铺作次序中提到三种情况: 第一种:各间面阔相等("每间之广,丈尺皆同")。 第二种:明间面阔大,次间小("假如心间用一丈五尺,则次间用一丈之类")。 第三种:各间面阔不等("或间广不匀")。 其中第一种含义明确,第二种不完整,除明、次间外未及其他,第三种含糊不明,不知如何"不匀"。当然,尺寸不作具体规定也有好处,可给设计者以较大的灵活性,便于变通应用。 如果我们进一步想恢复象黄鹤楼和滕王阁图中那样体量复杂和屋顶丰富多样的建筑物,那么遇到的问题更要超过《法式》所提供的内容了。 举出以上例子,并非苛求与《法式》,要求著者编写一部包罗万象的建筑百科全书。既然编写此书的木目的是为了关防工料,势必着重用料尺寸、用工定额,也必然要选录宫廷筑最有代表性的做法作为变造用材的准则。问题在于我们今天认识《法式》时必须恰如其分地给以评价,而不能认为《法式》十全十美无所不包的,如果这样就会陷入片面性。 三、《营造法式》的建筑分类 规定建筑等级,按质量高低进行分类,有利于区别对待,控制工料,节制开支,特别在建筑量较大的情况下,更需要这种分类。《法式》中虽未明确列出建筑分类,但从各卷所述内容可以看出实际上官式建筑有四类: 第一类:殿阁。包括殿宇、楼阁、殿阁挟屋、殿门、城门楼台、亭榭等。这类建筑是宫廷、官府、庙宇中最隆重的房屋,要求气魄宏伟,富丽堂皇。 第二类:厅堂。包括堂、厅、门楼等,等级低于殿阁,但仍是重要建筑物。 第三类:余屋。即上述二类之外的次要房屋,包括殿阁和官府的廊屋、常行散屋、营房等。其中廊屋为与主屋相配,质量标准随主屋而可有高低。其余几种,规格较低,做法相应从简。 这三类房屋在用料大小、构造仿上、建筑式样上都有差别: 用料方面,殿阁最大,厅堂次之,余屋最小。《法式》规定房屋尺度以"材"为标准,"材"有八等,根据房屋大小、等第高低而采用适当的"材",其中殿阁类由一等至八等,均可选用,厅堂类就不能用一、二等材,余屋虽未规定,无疑级别更低对于同一构件,三类房屋的材用料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柱径:殿阁用二材二zhi至三材;厅堂用二材一zhi;余屋为一材一zhi至二材。梁的断面高度,以四椽袱和五椽袱为例:殿阁梁高二材二zhi;厅堂不超过二材一zhi;余屋准此加减。抟的直径:殿阁一材一zhi或二材;厅堂一材三分,或一材一zhi;余屋一材加一、二分。这样就使这三类建筑的用料有了明显差别。 在构造上,殿阁的木架做法和厅堂不同,殿内常用平棋和藻井把房屋的结构和内部空间分为上下两部分:平棋以下要求宏丽壮观,柱列整齐,柱高一律,内柱及内额上置内槽斗拱以乘天花,殿内专修华美;平棋以上因被遮蔽,无需讲究美观,但求坚牢即可,所以采用"草架"做法,抟、袱不必细致加工,枋木矮柱可以随意支撑,以求梁架稳固。至若厅堂,一般不用平棋藻井,内柱皆随屋顶举势升高,主外侧短梁(乳袱、三椽袱等)插入内柱柱身,使木架的整体性得到加强,斗拱较简单,通常只用斗口跳、四铺作,但也用至五铺作、六铺作者。为了美化室内露明梁架,梁、柱、抟、枋等交接处用拱、斗、驼峰等作装饰。关,余屋,书中并无专论,仅从零星叙述中推测有两种情况:殿阁的廊屋,为了配合主殿,规格较高,可置鸱尾,用斗拱;一般余屋如官府廊屋,常行散屋、仓库营房等,则用柱梁作、单斗只替和把头绞项作等做法。 在建筑式样方面,殿阁多用四阿殿与九脊殿屋顶面阔达十一间,如有副阶则成重檐,斗拱出跳多至八铺作。屋面用瓦尺寸大,可用琉璃瓦与青绲瓦,正脊垒瓦可达37层。厅堂屋顶一般只用"厦两头造"和"出际"(又称"屋废",即悬山顶),屋面或用筒瓦、或用板瓦作盖(如板瓦作盖则檐口用重唇板瓦和垂尖花头板瓦),正脊用兽而不用鸱尾。常行屋舍式样未详。 关于各类建筑的等级关系,《法式》瓦作制度垒脊瓦一节叙述最为详尽,从正脊高低(垒瓦多少)可以看出房屋等第高下。 《法式》所采用的建筑分类大概不是李诫的新创造,而是"来自工作相传的老办法。由于《法式》对此并未列条专论,所以今天加以整理,随了解宋代建筑还有一定帮助,因为迄今我们所看到的宋代木构主要是一些庙宇的个别殿堂楼阁,类型很不齐全,通过研究《法式》的建筑分类,使我们多少能较为全面地了解宋代建筑的面貌。 表1 《法式》用材等级 表2 若干宋代建筑的用材情况 表3 各类房屋用椽及架深推算 对于檐出,《法式》规定:"造檐之制皆从撩檐枋心出,如椽径三寸,即檐出三尺五寸;椽径五寸,即檐出四尺至四尺五寸。檐外别加飞檐,每檐一尺,出飞子六寸"。由此算得椽径与檐出的关系如表4 参照二例椽径与檐出的比值,根据已知椽径可约略推算出檐出,例如殿阁用一等材, 椽径用6寸,其檐出如图 [/table] 本篇论述宋代建筑三种基本木构架类型的构造特点、木架建筑中模数的运用以及房屋剖面设计中的做法和尺寸。 一、木构架的基本类型 木构架是中国古代建筑的骨架,是构成建筑空间和体量的关键因素,因此有关木构架的研究,对了解一个时期的建筑有着重要的作用。《营造法式》对大木作法有相当详细的叙述,附有图样58页;现存宋代遗物,大木作部分也远比小木、彩画、砖、瓦等作丰富,这是研究工作的有利条件。但《法式》大木作偏重高档的官式建筑,遗物以佛道寺观的殿宇为多,而大量性建筑则缺乏必要的例证,这又是研究工作中困难的一面。 根据《法式》大木作制图、功限、料例、图样各卷并参照实物和有关资料,可知宋代木构架共有三类: 第一类:柱梁作――整体构架。用于殿阁及厅堂以外的次要屋宇(余屋)。 "柱梁作"的名称仅见于卷五"举折": "举屋之法,如殿阁楼台,先量前后撩檐枋相去远近,分为三份(若余屋柱梁作或不出跳者,则用前后檐柱心),从撩檐枋背至脊抟背举起一份"。(序目举折条同,但柱梁作写成"柱头作")。 从上文可以看出:"柱梁作"有别于"(斗拱)不出跳者",应是不用斗拱的作法;而举屋之法又都从檐柱心计算屋架进深。符合这种情况的应是柱与梁直接结合的构架方式,或是柱上安栌斗的"单斗只替"一类作法。 由于缺乏实物,所以不得不寻找相应的间接资料来研究这类木构架。其中最有参考价值的是《清明上河图》中所反映的建筑资料。此画作于宋徽宗政和至宣和年间,上距《营造法式》刊行时间不过十五年,作者张择端是北宋皇家的专业画师,擅长界画,"尤嗜于舟车、市桥、郭径"。这幅《清明上河图》中所表现的房屋,画法写实,形象准确,建筑细布也认真刻画,一丝不苟。例如屋面铺瓦,《法式》规定仰瓦压四留六,画中房屋布瓦稀疏,颇能与《法式》相符(清式作法规定仰瓦压七露三或压六露四);画中勾连搭屋顶有排水用的水槽,《法式》小木制度虽有"水槽"一节,但未附图,此画可补其不足;城门楼上的勾栏、柱、枋、斗拱、屋角等都表现得具体逼真,甚至转角铺作多一跳由昂也都交代得明白无误,说明画家对东京的建筑作法有相当深刻的了解,和文人画的随意挥洒、信手拈来是迥然不同的。这种严肃表现对象的画法使我们有理由把画中的建筑资料作为研究当时木构架的一种旁证。 画中的房屋除少数第宅门楼和城门楼台之外,绝大多数是临街的酒楼、茶馆、医铺、作坊、驿站、脚店和民舍,都是无斗拱的四架椽屋。这和宋代"庶人屋架许五架"的规定是吻合的。 这种房屋所用的木构架有二式:一是"四架椽屋分心用三柱(图1);二是四架椽屋前后褡牵用四柱"(图2)其中有些房屋是酒楼、医铺、楼阁,其柱梁、枋串、叉手、博风板等,加工规整,做法讲究;另一些茶棚、小铺、民舍等,则加工粗糙,形象简陋。明显地反映了屋主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地位的区别。但这二类木构架有其共同特点:叉手上端支于蜀柱上,托脚上端支于内柱上,从而形成稳定的三角形构架,比殿阁、厅堂叉手、托脚之支于抟下侧有更好的整体性;"分心用三柱"的梁架有平梁,中柱只上升到平梁下皮,不与脊抟相接,而在平梁之上另置蜀柱承脊抟(图1),其做法和《法式》卷三十一所载厅堂几种分心式构架相同,应是当时东京通行之法;脊抟和平抟下都以合(木沓)加固,较之《法式》厅堂图样中所用各式驼峰更为简洁;在平梁和牵梁下还用顺袱串联系,使木架进深方向的稳定性更好,有些房屋柱上画有出榫,按其位置应是顺脊串或顺身串。通过叉手、托脚和各种"串"的联合作用,使木构架具有较强的整体性,这对店堂、酒楼、楼阁等空间开敞而缺乏外墙的建筑物特别必要,也很合适。 由于封建等级制度和财力物力的影响,官式建筑柱梁作与民间柱梁作之间在材等、用料、加工以至架数、间数等方面都会有区别,可惜目前尚无具体实物与图样可资比较。 与"柱梁作"相类似而等级稍高的木构架是"单斗只替"。《法式》有关"单斗只替"的条文有: 卷十九拆修挑拔屋舍功限 "拆修铺作舍屋每一椽, 抟檩滚转脱落,全拆重修,一工二分(斗口跳之类八分工,单斗只替以下六分工); 揭箔翻修,挑拔柱木,修整檐宇,八分工(斗口跳之类六分工,单斗只替以下五分工)"。 同卷,拔抽换柱袱等功限 ",拔殿宇楼阁等柱袱之类每一条, 单斗只替以下四架椽以上屋舍,袱,四架椽一工五分……"。 上文说明单斗只替是比斗口跳更简单而省工的做法。同卷"常行散屋功限"条中,斗口跳以下所列名件只有斗、替木,而无拱,故推想"单斗只替"是在柱上置栌斗,斗上再安替木以承梁、抟。《法式》卷五"(木付)"规定:"造替木之制,其厚十分,高一十二分,单斗上用者其长九十六分;令拱上用者,其长一百四分……"。这里所指单斗上用替木的做法,应即是单斗只替。此类实例可见于河北新城开善寺大殿,山西大同下华严寺海会殿(辽建,已毁)平抟与襻间之间、河北正定隆兴寺摩尼殿(宋建)平抟脊抟与襻间之间也用单斗上加替木的做法,不过这些都是作为殿宇和厅堂中的次要部分来加以使用的。合于《法式》所说作为一种木构架等级的,尚未发现宋代实物,但可见其绪余于江浙一带的明代官僚第宅中,其式样为栌斗上加替木、"(木沓)子"或"花(木沓)",花(木沓)多刻作云纹、蝉肚等,是彻上明造厅堂中的一种装饰品。直至清代,苏州一带第宅厅堂中仍广泛应用此种花(木沓),当地匠人称之为"?"(也有些明代住宅栌斗上不用花(木沓)而用素枋,枋上安抟,可称之为"单斗素枋)"。 第二类:殿阁式棗层叠构架。用于殿阁类建筑。 之所以把这类木构架称为"层叠式构架",因为它们都由若干层次分明的木框架相叠而成,若是一座殿宇,则有三层,即:柱框层、铺作层、屋盖层;如果是一座楼阁,则再叠加若干校框层和铺作层。这种层层相叠的构造方法,自唐至清,九百余年一脉相承,始终为高级殿宇所沿用。其中佛光寺大殿是现存最早的此类实例,故宫太和殿则是晚期的代表。层叠式楼阁虽无宋代典型实例,但辽代所建独乐寺观音阁和佛宫寺塔等也可作为同一时代的佐证加以类比研究。 从《法式》卷三十一殿堂例样中可以看出,四式木构架都由柱框、铺作、屋盖三层依次相叠而成: 柱框层 由高度基本相同的内、外柱组成,仅由于角柱"生起"而使各檐柱大的高度略有参差。各檐柱之间仅靠一圈阑额和地袱来联系,檐柱与内柱之间则靠少数内额联系,因此柱框的整体性很差,必须依靠厚墙的撑持,才能承受水乎方向的作用力。这种依赖厚墙稳定柱子的方式在唐长安大明宫麟德殿、含元殿、佛光寺大殿中都可看到,甚至还可追溯到汉长安南郊明堂辟雍和秦咸阳一号宫殿的做法。虽然这种柱框层有上述缺陷,但由于柱高划一,室内空间完整,斗拱纵横罗列,气势极其堂皇,所以历来都用作高级殿堂结构。在重檐殿宇中,上述结构缺陷固有副阶周匝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因副阶犹如一圈飞撑环绕于殿身周围,提高了整个木构架抵抗水平力的性能)。 铺作层 是木构架最复杂的部分,由拱、昂、枋子、月梁等相互纵横交叠面成。其中斗 拱是支承屋盖和外檐的支座,屋顶重量通过斗拱而传之于柱头,具有重要的结构作用;同时又是殿上华美的装饰。各组斗拱间顺抟方向有罗汉枋、柱头枋和拱眼壁支撑固实,顺袱方向有明袱扣搭联络,从而使铺作层形成一种有一定刚性的框架。对于明袱的作用,《法式》卷五规定:"凡明袱只阁平棋,草袱在上承屋盖之重"。所以明袱实际上是天花梁和搭络前后补间铺作的联系梁,而不是承重构件。草袱才是承受屋面重量的主要构件。 《法式》卷三十一所载殿阁地盘图四幅,正是铺作层和柱子分布的平面图:圆点为内外 柱,单线为明袱,复线为阑额与铺作。其中分心槽一例用于殿门,其余三种是重檐殿阁。由于铺作层在结构上占有重要地位,以及施工的特别复杂,所以在整个大木作中被列为上等工,而其他柱额梁袱则属中、下等工(卷二十八诸作等第)。分槽是殿阁特有的做法,所谓 "槽"是指殿身内柱柱列及铺作层所分割出来的殿内空间,可能因其状如覆槽或覆斗,故冠 以"槽"、"斗"等宇样。由此推演,又把槽形空间的边沿棗柱头枋的中线也称之为"槽", 如"骑槽檐拱"即指骑于檐柱缝上的华拱;"衬枋头骑槽"是指衬枋头和柱头枋正交骑于檐柱缝之意。这里"槽"与"缝"是同一个意思。 屋盖层 殿阁因有平棋、藻井,屋盖的梁袱抟枋都被遮蔽,所以这些构件的加工可不必 讲究,只须草施斤斧即可。"草袱"、"草架"之名遂由此而来。屋面荷载,通过椽、抟而传于草袱、角梁,再分别传于柱头铺作和转角铺作,最后由各朵铺作下的栌斗传之于柱头上。在草袱与斗拱之间,还要加一道"压槽枋",形成周匝的梁垫,从而使屋盖更稳当地坐落在铺作层上,但在现存宋代实例中已无这类压槽枋遗存。为了屋顶梁架稳定,草架抟袱之间还 须支撑各种木料,即《法式》卷五所载:"凡平棋之上,须随抟袱用枋木及矮柱敦添随宜枝樘固济",这是没有规格的自由架设,只求坚固即可。至于屋面斜坡作用于抟所产生的水平推力,则由支于博下侧的叉手和托脚予以平衡(如草袱梁头上角开"抱抟口",即由抱抟口抵消水平力,此时托脚已无实际作用)。 斗尖亭榭 或称撮尖亭子。其木架构造基本上属于层叠式,但屋盖做法有其特殊性。由《法式》卷三十"亭榭斗尖用筒(板)瓦举折"图样二幅可知,亭子大角梁后尾长度并非一架椽,而是一直延伸到亭心,交于枨杆(清式称"雷公柱")下端,因而大角梁集中承受屋面荷载,作用于转角铺作上的水平推力相当大,此何抵消这种水乎推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清式攒尖亭子上,则有若干道交圈的箍状檩子分别抵消各段椽子和由戗、角、梁的水平推力,《法式》亭子图样对此交待不清,角梁上虽有簇梁三折形成举折,但抟与角梁的关系也未表明。不过有一点似可肯定:这种大角梁和枨杆的构造,是属于草架做法,而非彻上明造,所以算,枋上所示水平线应是平棋。按草架做法,平棋之上可用枋木及矮柱之类,随宜支撑牢固,故大角梁的水平推力也可用枋木作拉杆一类构件予以平衡。 由于亭子要求开敞,墙面甚少,所以还有一个柱框如何稳定的问题。除阑额与地袱起联系作用外,在宋画中还可看到亭榭柱间常设勾阑、鹅项阑槛(即后世所称"飞来椅"、"美人靠")或坐槛,对加固柱框也起着积极作用。 第三类:厅堂式棗混合整体构架。用于厅堂类建筑。 这种构架《法式》收录的图样最多,从十架椽屋至四架椽屋共侧样18幅,再加八架椽重檐厅堂举折图一幅,共19幅。反映了这类房屋的重要地位。 厅堂式木构架的特点是:构架体系和柱梁作属同一类型, 即内柱高于外柱,梁袱后尾及顺袱串插人内柱(即袱项柱),顺抟方向则有顺脊串、顺身串、腰串等联络各柱,从而使木架连结成整体框架。但和柱梁作也有不同之处,如房屋尺度大,进深可达十架椽用六柱;外檐均有斗拱(从斗口跳至六铺作);室内都不用平棋,作彻上明造,因而抟夫柱枋交接处都有斗拱、替木、驼蜂等加以美化;梁袱可作直梁,也可作月梁;屋顶可作重檐及厦两头转角造。这些做法表明:厅堂式构架是以柱梁作的结构体系为基础,吸收殿阁式的加工和装饰手法面形成的一种混合式木构架,兼有柱梁作结构整体性和殿阁式某些建筑艺术效果,因此成为官式建筑中常用的木架类型。 《法式》所载19种厅堂木构架可以分为五组: 1、十架椽屋---有三柱、四柱、五柱、六柱共五式,外檐斗拱均四铺作,不用昂; 2、八架椽屋---有三柱、四柱、五柱、六柱共六式,除一例为六铺作用昂外,其余均四铺作,不用昂; 3、六架椽屋棗有三柱、四柱共三式,均四铺作,不用昂; 4、四架椽屋棗有二柱、三柱、四柱共四式,均四铺作,不用昂; 5、重檐棗身内八架椽屋,通檐用二柱,四铺作;副阶用乳袱、褡牵,斗拱用斗口跳。 厅堂式构架比殿堂式构架灵活多样,能适应各种平面和进深的需要,而实际运用时,类型可能还要多一些,例如《法式》六架椽屋图样未载"通檐用二柱"一式,而实例则有山西平遥镇国寺大殿;又如"十架椽屋用四柱",《法式》只载对称式,而实物则有不对称布置(如大同善化寺大殿)。 上述三类木构架虽有区分,但实际运用时常有相互跨类混用的现象,例如正定隆兴寺慈氏阁,基本上是厅堂式构架,但脊抟缝与平抟缝接有柱梁作做法;太原普祠圣母殿 、大同善化寺普贤阁则兼有殿阁式与厅堂式构架的特点。 至于楼阁的木构架,《法式》未列图样,与之有关的图样与文字记述也限于"平坐"与"柱侧脚"二项,无法详究其全貌,因此只得从同时代的遗物中探讨其做法。根据宋、辽、金五座楼阁,其木构架大致也分为两类,即:殿阁式层叠构架与厅堂式混合整体构架。 殿阁式层叠构架楼阁,,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及应县佛宫寺塔属之。一座二层楼阁的结构层次如下(自上而下): 1(屋盖梁架; 2(上檐铺作; 3(上层柱框; 4(平坐铺作(上铺楼面板); 5(平坐柱框; 6(下檐铺作(缠腰或腰檐); 7(下层柱框。 如建造三层以上的楼阁,每增一个楼面,就增加四个结构层,即自上面下为:平坐铺作、平坐柱框、腰檐铺作、楼层柱框。如此递增至五层、七层,……即成木塔。应县佛宫寺塔的木架就是平面为八角形的殿阁式层叠构架。这种木构楼阁楼层数与结构层数的关系是: 楼层数×4?,结构层数。 故佛官寺塔的结构层数为5×4一 l=19层 厅堂式混合整体构架楼阁棗正定隆兴寺转轮藏殿、慈氏阁属之。两座楼阁因室内有高耸的佛象与经藏,所以楼层外檐虽设平坐可供登临远眺,但室内无暗层,面将底层室内空间升高,加以充分利用。在这点上比叠层式构架不利用暗层空间的做法要优越些。由于内柱升高至楼板面(如转轮藏殿)或直通至屋顶袱抟之下(如慈氏阁),整个木架整体性得到加强。这种构造方式,实际上是厅堂做法的延伸。明清时期楼阁建筑都采用柱子直通屋顶的"通柱法",如明初的四川平武报恩寺万佛阁、清中叶的承德普宁寺大乘阁等,就是继承了上述传统方法。从规模及梁架做法来看,大同善化寺普贤阁应属厅堂类,但其构架则用层叠法。 解决上述两类楼阁上下构架相叠的节点构造,《法式》载有二法:一曰"叉柱造",即上层柱的柱根落于平坐栌斗之上,栌斗用一枚;二曰"缠柱造",即上层柱的柱根落于平坐栌斗内侧,转角铺作栌斗用三枚,每面均见二枚。但在五座宋、辽、金楼阁中,并未发现后一种做法。此外,实物中还有以下三种做法不见于《法式》: 1、 上层柱叉立于铺作内侧梁枋上,虽近似缠柱造,但不用附角斗,如隆兴寺转轮藏殿 ; 2、 上层柱立于柱头枋及楼面铺板枋上,如隆兴寺慈氏阁; 3、 平坐柱立于草袱、枋子之上,再置于铺作层上,如独乐寺观音阁、佛宫寺塔的平坐的做法。 楼板在稳定楼阁木构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木构架榫卯繁多,稍有契合不严,或木材变形,就可因误差积累而导致整个建筑物的倾侧或晃动。《法式》卷十九平坐楼面板厚二寸,如拼紧钉实,确能起水平刚性板作用,使楼阁得到稳定。五代末年喻皓在杭州解决梵天寺木塔晃动问题,就采用了这一方法。 二、"材、契、分"模数 我国古代木架建筑经两汉至南北朝,技术和艺术日趋成熟,式样也渐臻定型,中唐以后斗拱已相当复杂,敦煌盛唐壁画中的佛殿已用了柱头七铺作和补间五铺作,和佛光寺大殿斗拱出跳数相同。木构架和铺作越来越复杂,势必要求有统一的尺度标准,以便把大量分别加工的构件拼装起来。从南禅寺大殿和佛光寺大殿的木构架来看,唐代后期木构件用料已趋规格化,拱、枋断面也接近3:2,所以用拱、枋断面尺寸作为用料标准的办法,虽在当时的文献资料上尚无记述,但实践中可能已在使用。 到宋代,斗拱式样更繁复,柱头铺作、补间铺作都可达八铺作(出五跳),补间铺作可用二朵,且可逐跳重拱计心造。这洋,大木作加工更复杂,材料消耗也增多,如以一座规模不大的三开间分心槽殿堂为例,按《法式》做法,假定斗拱用六铺作,补间铺作逐间二朵,则共计内外斗拱38朵,斗、拱、昂等构件200O余件,加上梁柱、枋额、抟袱等(未计椽子),总共约2200件,其中铺作构件数约占90%,且卯口复杂,精确度要求甚高,如无统一尺度标准和周密的施工组织计划,很难设想能把这么多另件顺利地拼装起来。 工程的实际需要促使匠师们非有统一的模数不可,而从构件数量、加工复杂程度和卯口拼合要求严密等方面来看,采用拱、昂、方桁等所共用的断面尺寸作为度量房高深或名件大小的基本单位无疑是最恰当的。于是"以材为祖"的模数制终于被制订出来。 所谓"材"本来是指具体的枋料,不仅有断面尺寸,而且可以按长度计算功限,《法式》卷十七大木作功限斗拱等造作功规定:"造作功并以第六等材为准,材长四十尺,一功"即可说明这一点。所以"材"又称"方桁",方桁则包括柱头枋、罗汉枋、算?枋等材料。为了把实物概念转化为尺度概念,《法式》又把这种枋料的断面高度定为度量的基本单位,如"梁广四材","柱径三材",意即四倍、三倍于材的断面高度。 《法式》规定:1/15材的断面高度为一"分"(即"份"。为了和尺、寸、分相区别,材分值用梁思成先生所创符号棗分来表示),材的高宽比为3:2,故宽度为10分',"分"是度量微小尺寸时所用的单位。在材与分'之间又取"栔"作为中间辅助单位,"栔"是足材和单材之间的差额,按《博雅》:"栔,缺也"的释义,足材缺栔为单材(单材即材)、材高15分',栔高9分',故足材高21分',这样便形成了"材?栔?分"三级模数体制,无论巨细尺寸,都可用这三个单位来表示。这一模数体制,不仅有利于施工,而且也便于设计与估工估料,无疑是我国古代建筑史上的一项重要创造。 《法式》规定:"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又说:"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如果单从字面理解,似乎房屋一切尺寸都根据所用材等的"分'"来标示。但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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