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办法一、考评方式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县直驻县单位年底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情况,逐项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二、加分项目(一)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及其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二)省、市、县召开现场会或发文推广其安全生产特色工作、先进经验的,分别加8分、6分、4分。三、考评结果运用(一)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具备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资格条件,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县直单位取前5名、驻县单位取前
2、3名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二)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三)得分在70至79分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四)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五)考核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的,由县政府对该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考核为黄牌警告单位的,取消本年度内的单项及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六)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情况记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档案,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被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不能评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不能评先;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附件:县直和驻县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
3、分表附件县直和驻县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序号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计分方法自评分考评分1综合管理定期研究、分析、部署、检查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协调配合。10(1)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扣2分;(2)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4分;(3)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扣4分;(4)未按照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每少一次扣1分;(5)未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分管行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扣3分;(6)未积极配合和支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扣2分。2执法监督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加强对高危行业的前
4、置审查;严格依照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定期开展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对督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积极履行督办责任;督促本行业企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5(1)对高危行业没有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进行前置审查的,发现一起扣4分;(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一起扣4分;(3)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未按规定撤销原批准的,发现一起扣4分;(4)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未依法组织查处的,发现一起扣4分;(5)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
5、予以排除,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发现一起扣4分;(6)未积极履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督办责任,重特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未完成一起扣4分。3事故查处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事故,并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5(1)本单位、系统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发现一起扣5分;(2)不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的,发现一起扣3分。序号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计分方法自评分考评分4专项整治按照省、市、县政府和县安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和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10(1)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存在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
6、发现一例扣2分;(2)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存在非煤矿山无证采矿、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存贮以及无证车辆营运、“三无船舶”和特种设备无证生产使用的,发现一例扣1分;(3)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存在不符合省政府“三项基本要求”的公共聚集场所,发现一例扣2分;(4)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2分。5事故控制按县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各类事故。50(1)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事故死亡总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扣5分;(2)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工矿企业每发生1起较大事故(死亡3-9人),扣40分;(3)发生1起校园内因安全隐患造
7、成死亡事故的,扣40分;(4)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工矿企业每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扣50分;道路交通发生1起死亡10以上重大事故的,扣50分。(5)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1起火灾事故扣1分。6日常考核按要求参加县政府、县安委会有关工作会议并认真落实;按时报送各种资料;加强值班,确保重要时段安全稳定。10(1)未参加有关会议的每次扣3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2)未按时报送资料的每次扣1分;(3)重要时段未安排值班的扣5分,如要求日报告的,未报告的扣2分,报告不全的扣1分。B 7加分项(1)受到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及其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2)省、市、县召开现场会或发文推广其特色工作、先进经验的,分别加10分、8分、4分。总 分备注1每小项扣分累计不超过对应该项分值,该项分值扣完为止;加分项总计不超过20分。2加分后,总得分不超过100分,超过的仍按100分计考核组长签字: 考核组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