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受理登记表
案件来源
□投 诉 □举 报 □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其 它
单位名称
或 者
个人姓名
联系
方式
受 案
时 间
2012年7月23日
案 发时 间
2012年7月23日
案 发
地 点
扬州市邗江区九溪玫瑰园67栋
当
事
人
情
况
□单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 务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公民
姓 名
性别
男
年 龄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案情
记录
2012年7月23日,接群众举报,扬州市邗江区九溪玫瑰园67栋有违章行为。
案件承办人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对该房屋建设行为予以立案处理,上报审批。
签字: 执法证件号:
年 月 日
大队长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支队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违法违规案件
立案审批表
[ ] 号
当
事
人
个人
姓名
关XX
所在单位
住址
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电 话
13537984565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 话
案
情
简
介
案 由
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处罚票据复印件证建设建筑物
发案时间
案件来源
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设物,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280平方米,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
案件承办人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建议对该房屋建设行为予以立案处理,上报审批。
签字: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2011年7月8日
大队长
意见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签字:陈创运 2011年7月8日
支队主管领导意见
同意大队意见
签字:谢少华 2011年7月8日
注:凡需要按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案。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
调查通知书
[ ] 号
关XX (被调查人员名字或被调查单位名称 ):
根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关XX 在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中,涉嫌存在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
(一)请 关XX 于2011年7 月8 日11时00分到阳江市桔子西路33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请携带(或准备)如下资料:
1.身份证 ;
2.国土证 ;
3.报建手续 ;
4. 。(二)… …。
(三)… …。
执法机关:(公 章)
2011年7月 7日
收件人签章:关XX 时间: 2011年 7 月 7 日
送达人签章: 袁XX 时间: 2011年 7 月 7 日
注:1.被调查人员或被调查单位一般为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查与本案相关人员或单位的也可使用本文书;2.被调查人为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3.被调查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文件。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
案 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当 事 人:关XX 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单位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电话:13537984565
检查时间: 2011年7月8 日11时 00 分至11时30分
检查地点: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被检查人:姓名关XX 性别:男年龄:44 联系电话:13537984565
工作单位:
住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邮编:529500
与本案的关系: 本人
见证人:曾瑞苹
检查人: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记录人: 袁XX 执法证件号Q072366
工作单位: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现场检查情况:经查: 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280㎡,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顶结构一层。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属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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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
检查(勘验)笔录尾页
被检查人对上述检查(勘验)笔录的意见:
。
被检查人签字:关首 2011 年 7月8日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理由:
见证人签字:曾瑞苹 2011年7月8 日
检查人签字: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2011年7月8 日
记录人签字: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2011年7月8 日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案 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当 事 人:关XX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住址(或单位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电话:13537984565
询问时间: 2011年7月8 日9时 00 分至9时30分
询问地点: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被询问人:姓名黄XX 性别:男 年龄:电话:13537984565
工作单位:广东省真智律师事务所
住址或单位地址:阳江市石湾北路新湾小区B-023 邮编:529500
与本案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
检查人: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记录人: 袁XX 执法证件号Q072366
询问内容:
告知:我们是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对你的有关
情况进行询问调查,你依法享有申辩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同时你应如实回答被
询问的问题并协助调查,对以上告知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
问:位于xx市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口东侧面建有一层简易构筑物,你是该简
易构筑物的业主吗?
答:业主是关XX,我是他委托的律师,代为办理有关事宜,我不认为是简易构筑物,因为
该建筑物的墙体是由砖头砌成,顶部是由铁棚构成,且当时购买时是由城南办事处建造
对外出租的,直到现在关XX并没有对该建筑物改造过。
问: 该简易建筑物占地面积有多少平方米?什么时候动工兴建的?
答:该建筑物占地面积有280M,于1996年由阳江市江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动工兴建的,
一直保留至今。
问:该简易构筑物的土地有购地发票或国土证吗?是否有合伙人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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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尾页
答:该建筑物的土地来源情况如下:1987年1月,原阳江县江城镇二区办事处征用佛婆山
旱坡地(即现座落于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口东侧)作工业用地,
1996年11月2日,阳江市江城区城向街道办事处(下称城南办事处)与阳江江城区岗列房
地产公司签订《调换土地协议书》,将上述土地调换至城南办事处名下,城南办事处取
得该土地后,便建设了该建筑物,并对外出租。2004年1月,城南办事处经江城区府批准
将该土地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我的当事人关XX通过竞买方式购得该土地签订了《土地
转让合同书》。
问:该简易建筑物现在作何用途?
答:该建筑物现在由我的当事人关XX出租给人经营执姐快餐店、乡缘鲜果店、百草堂。
问:该简易构筑物建设时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有否经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批准或经何部门处理过?
答:该简易构筑物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没
经经何部门处理过?
问:该简易构筑物未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四条和六十六条规定,你是否明白?
答:我的当事人关XX于2004年1月购买土地时,该建筑物已经存在,关XX认为既然土地是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那么建筑物也是合法的。如果现在需要补办相关批建手续,他也
同意去办理,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该由有关法律部门认定。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答:没有。
被询问人对上述询问笔录的意见:此记录属实
。
被询问人签字: 黄XX 2011年7月8日
拒绝签字的理由:
。
询问人签字: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2011年7月8 日
记录人签字: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2011年7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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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被询问人在每页同时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如有涂改之处,请被调查询问人在涂改之处按手印或盖章或签名。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阳城管告[2011]008号
关XX(当事人):
经查,你(单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xx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电 话:280XXXX
地 址:xx市桔子西路33号
执法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章:关XX 时间:2011年7月13日
送达人签章: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时间:2011年7月13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书
xx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
收到你机关的《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阳城管告[2011]008号后,本当事人对你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认为本人位于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构)筑物(建于1996年11月,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存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拟对我作出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现陈述(申辩)如下:
(一)陈述(申辩)的目的:请求贵局对2011年8月3日作出的拟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听证。
(二)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失效,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根据陈述人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也不应予以拆除。2004年1月,城南办事处经上级部门批准将该处土地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陈述人通过竞买方式以柒拾万元的价格向办事处购得该处土地,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处房地产属于陈述人所有。
当事人:关XX(签章或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黄XX(签字)
2011年8月5日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笔录
案 由: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
当 事 人:关XX 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单位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电话:13537984565
陈述(申辩)时间:2011年8月8 日9时 00 分至9时30分
陈述(申辩)地点:阳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陈述(申辩)人:姓名:关XX 性别:男 年龄:44
工作单位: 电话:
住 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 邮编:529500
与本案的关系:代理
案件承办人: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茹XX 执法证件号 Q072568
记录人: 袁XX 执法证件号 Q072366
陈述(申辩)的目的:1、请求贵局对2011年8月3日作出的拟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听证。2、请求贵局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1、《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失效,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根据陈述人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也不应予以拆除。2004年1月,城南办事处经上级部门批准将该处土地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陈述人通过竞买方式以柒拾万元的价格向办事处购得该处土地,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处房地产属于陈述人所有。
第 页 共 页
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笔录尾页
陈述(申辩)人签字:关XX 2011年8月5日
案件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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