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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时期的“给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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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汉唐时期的“给户”李文才摘 要:汉唐时期的“给户”,是指受国家指派或差遣,而在庙宇、祠堂、陵园、冢墓等场所承担洒扫守护工作的人户,以其所“给”场所的不同而被称为祠户、庙户、陵户(墓户、冢户)。“给户”所任事务的性质属于徭役,一旦选充“给户”,非有特殊情况,必须终身服役于所“给”场所。“给户”并非贱口,仍属国家编户齐民,身份性质和社会地位也不低于普通的编户齐民,甚至某些时候还享受到优于一般编户齐民的待遇。“给户”渊源于早期祖宗神灵崇拜的祭祀礼仪,上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秦国的“甸人”;进入“皇权吏民社会”后,“给户”大量出现。汉唐作为成熟的“皇权吏民社会”时代,皇帝直接划拨编户齐民到庙宇祠堂、陵园

2、冢墓等场所充当“给户”,表明编户齐民的所有权属于皇帝。汉唐“给户”制的普遍实行,是皇权掌控吏民的一种突出表现,体现皇权对“吏民”的控制。关键词:汉唐 给户 编户齐民“皇权吏民社会”对于中国汉唐时期的社会阶层构成,学界相关论述颇夥,既有宏观层面上的理论分析,也有微观层面上具体阶层之考释。以微观而论,诸如官户、杂户、军户、兵户、营户、伎作户、乐户、驿户、牧户、屯户、梁户、寺户、僧祇户、奴婢等汉唐史领域的一些身份性概念,均不乏细致而微的研究。唯“给户”一词,因为史籍记载较少且语意含糊,一直未引起特别关注,故并无对“给户”的专题性研究。鄙见所及,署名韩树峰、王贵永孙吴时期的“给吏”与“给户”以走马楼吴

3、简为中心一文(以下简称“韩文”),可能是第一篇以“给户”为题的论文,富有想象力,但是韩文将“给户”理解为与“民户”相对的概念,认为其所以成为“给户”,乃是因为家中有人从事“给役”或充当“给吏”,并由此“思考北朝杂户的渊源”,“孙吴的给户可能反映了贱民阶层萌芽阶段的特征,而北朝的杂户则是贱民阶层已经形成的具体体现”。此说未必符合史实。笔者认为,作为汉唐时期一个有特定内涵的历史名词,“给户”本质就是编户齐民,亦即民户。以下试对汉唐时期之“给户”略作考论。文献所见汉唐“给户”之史料考辨古代文献所见较早一例“给户”的史料,是在西晋惠帝时期。据初学记载:“楼观本记曰:周穆王尚神仙,因尹真人草制楼观晋惠帝

4、度四十九人,给户三百。后魏武帝为九州置坛,又度三十五人,文帝幸雍,谒陈炽法师,置道士五十人。”晋惠帝度人为道士、置“给户”的具体时间,太平寰宇记明确记为元康五年(295),云:“老子庙晋惠帝元康五年重更修葺,莳木万株,南北连亘七里,给户三百供洒扫。”相较于初学781韩树峰、王贵永:孙吴时期的“给吏”与“给户”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吴简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 2011 年版,第 88108 页。徐坚等:初学记卷二三道释部道士第三,中华书局 1962 年版,第 552 页。乐史撰,王文楚等点校:太平寰宇记卷三关西道六凤翔府,中华书局 2007 年版,第 647 页。记,太平寰宇记不仅将晋惠帝度人及置“

5、给户”的时间明确为元康五年,而且还记述“给户”的服务场所为老子庙,职掌是为老子庙“供洒扫”。初学记太平寰宇记所载“给户”一词,皆为后人追述,究竟是沿袭西晋人用法,抑或使用唐、宋人之语汇,容有争论。但所载晋惠帝为老子庙置“给户”事,却有史可征。晋书就载有“给户”一词:后赵连续发生暴雨、强震、冰雹等“灾异”,石勒正服于东堂垂询,徐光认为可能因去年禁寒食、不祭介子推所致,石勒因下诏令“尚书其促检旧典,定议以闻”,有司遂上奏:“子推历代攸尊,请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立祠堂,给户奉祀。(石)勒黄门郎韦謏驳曰勒从之。于是并州复寒食如初。”介子推的地位在全国范围内不能颉颃老子,却是并州地区颇有影响的区域性“

6、俗神”,故后赵大臣建议为介子推“立祠堂,给户奉祀”。此事与晋惠帝重修老子庙并“给户”洒扫,性质相同。还要指出,为历史上的“贤人”立庙奉祀,一直是古代统治者以“神道设教”的统治术,也是政治文化传统。后赵建立者石勒出身羯族,文化相对落后,但当他君临中原,出于稳固统治计,势必在政治教化、文治武功等方面,借鉴学习先进的中原文化。后赵“有司”大臣不乏饱学之士,他们在面对“灾异”频发、皇帝问计的情势下,试图通过恢复奉祀介子推以消弭灾祸,将此作为统治术,向最高统治者推荐。这既是对中原传统习俗的继承,也是对西晋奉祀老子做法的借鉴。前揭晋惠帝时重修老子庙,“给户三百供洒扫”;后赵有司请求“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

7、立祠堂,给户奉祀”,二者做法极为相似。东晋也有“给户”。太元十七年(392)十二月,“清河人李辽上表请敕兖州修孔子庙,给户洒扫。表不见省”。李辽的请求尽管未得朝廷答复,但此举却非自我作古,而是有鉴于历代尊孔传统及事实。从朝廷来说,尊孔兴教不能只是空喊口号,而必有实际内容,诸如立庙祭孔、善待孔子后嗣等,皆为必要手段。孔庙建立后,势必需要有人承担看护洒扫等事务,承担孔庙杂务的人员当即国家所提供的“给户”。北魏、东魏有“给户”。据诸魏书,孝文帝太和十五年(491)秋,鉴于京师平城(今山西大同)屋舍栉比、户口众多,不利于“祗崇至法,清敬神道”,而将崇虚寺迁至恒山南麓,同时“给户五十,以供斋祠之用”,此

8、“给户”即北魏政府为道观提供的一种服务性劳动力。魏志此处还载有一条重要信息,即“迁洛移邺,踵如故事”,表明从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乃至后来北魏崩溃、东魏徙都邺城,为道观提供“给户”以供“斋祀之用”的做法,仍得以延续。北魏、东魏为道观提供“斋祀之用”的“给户”,性质、功能与前述“给户”相同,“斋祀之用”不仅指在道观举行宗教仪式时提供劳动服务,也包括看护洒扫等日常杂役。隋朝有“给户”。隋炀帝曾下诏为历代帝王陵墓设置“给户”,云:“自古已来帝王陵墓,可给随近十户,蠲其杂役,以供守视。”此诏发布于大业二年(606)十二月。所说“可给随近十户”,即从古代帝王陵墓附近选出十户人家,蠲免其杂役,使之承担“守视

9、”陵墓的任务。这些“以供守视”的人户即“给户”,如清人严可均辑录此文,即题名曰给户守古帝王陵墓诏;又可称为“给陵户”或“陵户”,如明人梅鼎祚编纂隋文纪,就将该文命名为给帝王陵户诏。“给”于陵墓者,又可称为“给守冢户”,简称“守冢”。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八月,“梁中宗、世宗各给守冢十户”,这是为南梁宣帝萧詧、孝明帝萧岿8812023.4房玄龄:晋书卷一五石勒载记下,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27492750 页。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八“晋孝武帝太元十七年(392)十二月”,中华书局 1956 年版,第 3409 页。魏收: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3055 页。魏

10、收: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第 3055 页。魏徵、令狐德棻:隋书卷三炀帝纪上,中华书局 1973 年版,第 6667 页。严可均辑校: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隋文卷四,中华书局 1958 年版,第 4038 页。梅鼎祚:隋文纪卷二,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1400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第 235 页。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七六“陈长城公祯明元年(587)八月”,第 5491 页。二人陵墓设置“给户”。唐代“给户”史料稍多一些。如:(1)“(贞观)十一年(637),诏尊孔子为宣父,作庙于兖州,给户二十以奉之。”(2)贞观十九年二月,“丁巳,诏谥殷太师比干曰忠烈,所司封其墓,春秋祠以少

11、牢,给随近五户供洒扫”。(3)“加赠(韦)玄贞为酆王,谥曰文献,仍号其庙曰褒德,陵曰荣先,各置官员,并给户一百人守卫洒扫。”(4)开元十三年(725)十一月,东封泰山,制曰:“封泰山神为天齐王,礼秩加三公一等。仍令所管崇饰祠庙,环山十里禁其樵采,给近山二十户复,以奉祠神。”其中材料(1),是孔庙“给户”,与前揭西晋惠帝、东晋孝武帝时老子庙“给户”,意涵相近。材料(2),是为比干墓提供“给户”,与后赵为介子推置祠堂,并“给户”洒扫,情况相类。材料(3),是为外戚(皇室亲属)私庙、坟墓提供“给户”。材料(4),是封禅后,加封泰山神并“崇饰祠庙”,以泰山附近二十户人家充当“给户”,以奉祠泰山神。五代

12、时,后周显德五年(959)三月,周世宗柴荣下诏:“故淮南节度使杨行密、故升府节度使徐温,各给守冢户。”这是后周为杨吴统治者杨行密、徐温的冢墓提供“给户”。文献明确记载之汉唐“给户”史料,约略见于以上所述。然则,汉唐时期“给户”之意涵,究竟如何?它与学界已颇多探讨的官户、杂户、军户、兵户、营户、伎作户、乐户、驿户、牧户、屯户、梁户、寺户、僧祇户、奴婢等汉唐时期的人户概念之间,有无某种关系?“给户”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诸如此类,仍需作进一步分析。汉唐“给户”之意涵据诸上述史料,可知汉唐“给户”的服务对象或场所包括如下四类:(1)孔庙、道观;(2)古帝王陵墓、古先贤祠堂;(3)供奉自然界某种神灵的神

13、庙,如前揭唐玄宗封禅后所加封之泰山神;(4)一人家庙及坟墓,如外戚韦玄贞的一人家庙及坟墓。首先,来看孔庙、道观之“给户”。孔、老在中国传统社会具有特殊地位,中古时期已经比较尊崇孔、老,随时代推移越发趋于强化。以言孔庙,自董仲舒提倡“独尊儒术”以后,就随着孔子的逐步神圣化而建立起来,并日渐成为政治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尊孔重教的方法之一,即为置庙祭祀。孔庙既建,自需有人承担看护洒扫等日常杂务。老子庙(后演变为道观)情况,与孔庙相类。随孔庙、老子庙(道观)建立的常态化,承担孔庙、老子庙看护、洒扫及祭祀等事务的人员,也不可避免地固定下来,他们即国家所提供的“给户”。孔老祠庙“给户”,在文献中多表述

14、为“给户多少多少以如何如何”,如前揭贞观十一年,“诏尊孔子为宣父,作庙于兖州,给户二十以奉之”;亦可表述为“给某某户多少多少以如何如何”,如新唐书太宗纪载:“给亳州老子庙、兖州孔子庙户各二十以奉享。”其次,来看古帝王陵墓、古先贤祠堂之“给户”。基于“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传统观念,历代皆有为表彰先贤古圣功业而起庙奉祀的举动,前揭后赵奉祠介子推、隋炀帝为古帝王陵墓置户洒扫、唐代为比干封墓以为奉祀,皆是。介子推、比干为古代先贤、忠臣之楷模,自需加以表彰;古代帝王有大功于前,其陵墓亦需守护奉祀。无论先贤祠堂,还是古帝王陵墓,其日常守护洒扫和举行祭祀礼仪,均需有人承担,否则“奉祀”无从谈起。这些为

15、先贤祠庙、古帝王陵墓所置“给户”,也由国家提供,并经皇帝敕令施行。复次,神庙之“给户”。中国古代神灵信仰,素来多样化,举凡三山五岳、江河湖海,皆被视为灵验在焉,而随时可能成为祭祀对象。类似这样的“俗神”信仰,并不限于民间,官府也颇有信奉981论汉唐时期的“给户”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五礼乐志五,中华书局 1975 年版,第 373 页。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七“唐太宗贞观十九年(645)二月”,第 6217 页。刘昫:旧唐书卷一八三外戚韦温传,中华书局 1975 年版,第 4744 页。刘昫:旧唐书卷二三礼仪志三,第 900901 页。薛居正:旧五代史卷一一八周书九世宗纪第五,中华书局 19

16、76 年版,第 1571 页。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太宗纪,第 37 页。者,从而造成神庙遍布的情况。自秦始皇东封泰山之后,泰山独尊于五岳,历代帝王凡欲彰显功业,莫不心歆于封禅。唐玄宗东封之后,加封泰山神为“天齐王”,环山十里禁其樵采,并提供“给户”二十以为奉祀,实即此种文化传统之体现。最后,私人家庙或坟墓之“给户”。私人家庙或坟墓,获得国家提供“给户”者,或为皇亲国戚,或有特殊功勋名望。为古代先贤先圣置庙奉祀、“给户”洒扫,目的在于褒崇古先圣贤以慎终追远;为皇亲国戚或特殊功勋名望者私庙、坟墓置“给户”,则是为了表彰楷模、激励先进,同时亦符合宗法社会“亲亲”之礼法精神。这些“给户”,同样经皇

17、帝下敕而由国家提供。至此,“给户”意涵可作进一步阐释。“给”之原意,据说文:“相足也。”玉篇:“供也,备也。”意即满足某种需求、提供某种服务,在古代文献中,“给事”“给役”“给吏”之“给”字,皆此意。因此,“给户”即满足某种需求之人户或为某事提供某种服务之人户。前揭汉唐史料中“给户”所从事的工作,皆属杂役性质,故他们实际就是服勤某种特定杂役的民户。不过,落实到具体语境下,这些“给户”又因所“给”场所、对象各不相同,而称呼有所不同,如“给”于各种祠庙者可称“给庙户”,简称“庙户”;“给”于陵寝、冢墓者称“给陵户”“给墓户”“给冢户”,简称为“陵户”“墓户”“冢户”;“给”于神祠者可称“给祠户”,

18、简称为“祠户”诸如此类。这些因为所“给”场所不同而名称有所区别之各类人户,皆可称为“给户”。这就是说,“给户”实为一概括性总称,在语法上,“给户”可理解为“给户”之缩略语。因此,“给户”的实际意涵,必须结合具体史实作相应的理解,若所“给”场所为某种庙宇,则为“给役”于庙宇之“给户”,也可直接称为“给庙户”,或径称“庙户”,例如在孔庙从事看护洒扫等杂役的人户,即可称为孔庙“给户”或孔庙庙户。明乎“给户”之意涵,有助于我们寻绎隐性的“给户”史料。北魏高闾曾上奏表,有云:“为密皇后立庙于城内,岁时祭祀,置庙户十家。”此处“庙户”即“给户”,尽管这里用“置”而未用“给”字,但含义相同。再如,前揭贞观十

19、一年“给亳州老子庙、兖州孔子庙户各二十以奉享;复凉武昭王近墓户二十,以守卫”。其中给亳州老子庙、兖州孔子庙户各二十自不必说,即后面所载“复凉武昭王近墓户,以守卫”,也是“给户”,即“给”于李暠墓之“墓户”,他们因为充当李暠墓“给户”而获得“复除”优待。再如,唐睿宗太极元年(712)“以兖州隆道公近祠户三十,供洒扫”,此处“近祠户三十,供洒扫”,即政府指派靠近孔子祠堂的三十家民户,到孔祠充当洒扫等杂役的“给户”。再如,隋文帝、周世宗所“给守冢户”,实即所谓“墓户”(“冢户”),也都是在特定冢墓从事洒扫、守护等差役的“给户”。综上可知,“给户”作为一个历史名词,系包含庙户、陵户、墓户(冢户)、祠户

20、等诸多具体名称在内的集合性概念,而官户、杂户、军户、兵户、营户、伎作户、乐户、驿户、牧户、屯户、梁户、寺户、僧祇户、奴婢等名词皆为单一性概念。故“给户”在逻辑上与上述词汇并非对等关系;在具体性质上,上述众多名词作为汉唐时期的身份性概念,多数属于“贱口”,社会地位低于一般编户齐民,故另外编有不同于普通编户齐民的特定户籍,“给户”与之不同,没有史料能够说明“给户”属于社会地位低下或另编户籍的贱口。汉唐“给户”之渊源前揭众多“给户”,乃是一个泛化的概念性名词,其含义因为所“给”场所或所服务对象的差异而不尽相同,但作为“给户”,它们又有共通甚至相同之处:(1)“给户”由国家(政府)提供,多经皇帝发诏敕

21、施行;(2)“给户”服务场所,固然有道观、孔庙、神庙、皇陵、古帝王陵墓、古先贤祠堂、私人家庙等区别,但这些场所的“祭祀”功能基本一致,由此造成“给户”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一般以看护、洒扫、“斋祠”为主要事务;(3)普通民户0912023.4魏收:魏书卷一八之一礼志四之一,第 2751 页。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太宗纪,第 37 页。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五礼乐志五,第 375 页。一旦被选为“给户”,便以所“给”场所职役为主,其他“杂役”一概蠲免,故“给户”实际上成为专职服勤于所“给”场所或对象的劳动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讨汉唐时期“给户”之渊源。就本文所揭史料来看,汉唐时期的“给

22、户”主要是指庙户、陵户、墓户、祠户这四种,故寻绎“给户”之渊源,可从上述四种人户入手。(一)祠户文献所见最早一例“祠户”史料,为西汉武帝元封元年(前 100),以三百户奉祠嵩山,据史记孝武本纪云:“三月,遂东幸缑氏,礼登中岳太室于是以三百户封太室奉祠,命曰崇高邑。”其事汉书武帝纪系于正月。对于汉武帝用以“奉祠”嵩山的三百户,白居易直接称为“祠户”,“汉武时禅嵩山,有呼万岁之声三,乃以三百户封为祠户”。此为史籍所见最早一例“祠户”的史料。对于这些专门“奉祠”嵩山神的“祠户”,西汉政府给予其复除的权利,无需再承担其他徭役。还有一种“祠户”则是为祭祀先贤往圣而置,如前揭唐睿宗太极元年(712),为隆

23、道公即孔子祠堂所置“近祠户三十,供洒扫”,即是。此处所“给”于隆道公祠堂之祠户,与前述孔庙庙户性质相同。再如,唐玄宗天宝年间,曾因迷信神仙而下令在今广东境内罗浮山葛洪炼丹处,置“守祠”十家,此“守祠”是为纪念先贤而设置之“祠户”。(二)庙户自宗法制度确立后,立庙祭神就成为祭祀礼仪之重要内容,故历朝建国后,均置太庙以祭祖祢,太庙除设置专职机构进行管理外,同时还配备相应的人户以从事各种杂役,这些人户即“庙户”。凡先贤古圣、皇亲国戚、功德可称者,甚至传说有灵异者,政府皆有可能为之立庙起祠,并置户洒扫奉祀。兹以孔庙为例,对庙户略作叙述。孔庙置户约始于汉代,如赵汝愚上宋哲宗奏疏有云:“自汉以来,孔子之庙

24、或以吏卒百户守卫,或又增户以备洒扫。”汉朝为孔庙设置“吏卒”以资守卫,或者提供人户以供洒扫,这些设为孔庙“以备洒扫”的“户”,即后世所谓孔庙庙户。孔庙庙户亦可称为墓户或祠户,如宋文帝元嘉十九年(442)十二月,下诏令鲁郡地方官员重修孔子祠庙,“给祠置令”以“四时飨祀”;同时又令修葺孔子坟茔,“蠲墓侧数户,以掌洒扫”,鲁郡遂依诏书要求上报朝廷,以孔景等五户居住于孔子坟墓附近的人家充当此役。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而确立儒学的官学地位后,孔子日益受到推崇,为孔子修葺坟墓、置庙奉祀遂成惯例。其后,随孔子地位越发尊崇,为孔庙、孔墓供役的人员日益增多,政府不仅设置专供洒扫、奉祀之庙户(祠户、墓

25、户),后来更是细分出“看林户”专门守护孔氏后人坟茔的人员,不过,那要等到五代北宋以后了。(三)陵户、墓户(冢户)陵户、墓户、冢户意涵相同,唯“陵”为帝王坟墓专称,或作“陵寝”;“墓”的范畴宽泛,举凡一切坟墓包括帝王陵寝在内,皆可称曰“墓”,故“陵户”“墓户”“冢户”(或作“守陵户”“守墓户”“守冢户”,有时径称“守陵”“守墓”“守冢”,或省称为“守户”),意涵亦同。此外,“园邑”一词在某些时候也具有同义。“园邑”或作“陵邑”,即因陵园置邑。西汉一朝在元帝以前,皇帝陵寝、后妃亲贵陵园,多徙民以实而自成县邑,此即西汉之“陵邑制度”(“园邑制”)。在元帝永光(前 4339)罢置陵邑之前,陵邑作为县级

26、行政区划,管辖权属列为九卿之首的太常,园邑管辖权则可能属于“三辅”。陵邑、园邑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皆置191论汉唐时期的“给户”司马迁:史记卷一二孝武本纪,中华书局 1959 年版,第 474 页。此事又载诸同书卷二八封禅书,第 1397 页。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中华书局 1962 年版,第 190 页。又,汉书卷二五上郊祀志第五上,载同帝纪。白居易: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一一铭功第三“山呼万岁”条注,民国影印宋本。王维撰,赵殿成笺注:王右丞集笺注卷一六赋表八首贺古乐器表,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286 页。赵汝愚:诸臣奏议卷九一上哲宗论孔子后凡五事,宋淳祐刻元明递修本。沈约:宋书卷

27、五文帝纪,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8990 页。陈均:皇朝编年备要卷二二宋哲宗元祐元年十月“改衍圣公为奉圣公”条下注,宋绍定刻本。李文才:汉元帝“罢祖宗庙在郡国者,诸陵分属三辅”事说,陕西历史博物馆论丛第 25 辑,三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2028 页。令(长)、丞及其他吏员,统领若干陵户(“守冢户”),承担陵园寝庙祭祀、洒扫及守护等事务。因此,“陵邑”“园邑”意涵有时近乎“陵户”“墓户”“冢户”。为行文简便计,兹将上述不同称谓概称为“陵户”。古代王侯贵胄死后,入土以成陵冢,必定同时置有相关人员,负责陵冢守护和日常洒扫,这些人员除少部分为政府管理人员(国家职官)外,多数是在陵冢从

28、事各种杂役的劳务者,即所谓“陵户”。“陵户”最早出现于何时已不可确考,寡见所及,最早一例“陵户”史料,当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甸人”。据秦简法律答问简 190 条:“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献公冢者殹(也)。”秦简所载“甸人”含义明确,指守护秦孝公、献公冢墓的人。秦简整理者特别指出,礼记中的“甸人”、周礼中的“甸师”,含义与本条无关,其说甚是。按,秦献公,公元前 384362 在位;秦孝公系秦献公之子,公元前 361338年在位。据诸史载,献公死后“葬嚣圉”,孝公死后“葬弟圉”。由此可知,秦简所云“守孝公、献公冢者”,即为守“嚣圉”“弟圉”者,“嚣圉”“弟圉”即孝、献二公之陵园。所谓“守

29、冢”,意为守护陵园不让闲杂人靠近,则陵园亦为某种形式之禁地,名之以“圉”,正合其义。又,献公、孝公之前,秦之国君死后葬地称“圉”者为秦惠公,“葬陵圉”;孝公之后,死后葬地则多称“陵”,如惠文王“葬公陵”、悼武王“葬永陵”、昭襄王“葬芷陵”、孝文王“葬寿陵”。秦献公、孝公冢墓皆置“甸人”守护,则其前、后秦国国君之陵冢,亦必置有“甸人”以事守护,可以无疑。秦国为国君冢墓所置守护之“甸人”,实即后世所谓陵户者,因此,若以秦献公“嚣圉”之“甸人”为“陵户”始置时间,则“陵户”的出现至迟不应晚于公元前 361 年。正史可查最早一例“陵户”资料,为汉高祖十二年(前195)十二月为秦始皇、陈胜(即楚隐王)、

30、魏安釐王、齐愍王、赵悼襄王及魏公子无忌置“守冢”事。汉文帝时,亦曾为南越王赵佗的先人设置守冢。史载石邑县境内有赵佗墓,“(在)县北十三里。佗,真定人,僭号南越帝,文帝为其先人置守冢,昆弟在者存问之,佗遂释黄屋左纛而称臣”。汉文帝为赵佗先人修坟墓、置“守冢”,主要是为了招徕边裔、笼络人心。汉高祖为原关东六国所置“守冢”,尽管就是事实上的“陵户”,但毕竟没有明确称为“陵户”。史籍明确称之为“陵户”的史料,出现于汉惠帝时。史载“汉孝惠帝葬安陵,徙关东倡优五千名,以为陵户”。按,汉惠帝崩于公元前 188 年,葬安陵后,从关东迁徙五千倡优以为“陵户”。西汉置户奉祀范围后来进一步扩大,宗室亲王、皇亲国戚、

31、公卿贵胄死后,朝廷亦每为置“守冢”者。如:淮南王刘长死后,汉文帝“乃以列侯葬淮南王于雍,守冢三十户”,是为宗室亲王置“守冢”。前揭汉文帝为其外祖薄氏所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已下吏奉守冢”,是为皇亲国戚置“守冢”。汉宣帝追念张贺恩德,欲封其冢为恩德侯,置守冢二百家,贺弟安世“深辞贺封,又求损守冢户数,稍减至三十户”,是为功臣贵胄置“守冢”。由于置“守冢”奉祀先祖,为极大恩德荣耀,能够获此待遇者,除当朝帝王外,只有往圣先王、宗室亲王或有特殊功勋者,一般大臣贵胄未必有2912023.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138 页。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

32、皇本纪,第 288 页。按,“圉”之涵义有五:(1)说文:“圉,囹圉,所以拘罪人也。”(2)尔雅:“圉,禁也。”周书宝典:“不圉我哉”,注云:“圉,禁也。”(3)太玄卷三疆:“终莫之圉。”注云:“圉,止也。”(4)同“御”,防御之意,庄子:“其来不可圉。”(5)边境,诗大雅桑柔:“孔棘我圉。”左传:“亦聊以固吾圉也。”按,“圉”为会意字,从囗(wi),从幸。“囗”指“四面围住”,“幸”本义“为外力所控制”,故“囗”“幸”合成一字,即“受控禁区”之义。国君葬后,陵园变成不容闲杂人等随便出入的禁区,既为“禁区”,则必有人守护。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 76 页。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

33、志卷一七河北道二“恒州石邑县”条,中华书局 1983 年版,第 481 页。虞世南辑录:北堂书钞卷一一二乐部八,学苑出版社 2015 年版(据首都图书馆藏清光绪十四年南海孔氏三十有三万卷堂影宋刊本印制),第 210 页。司马迁: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淮南厉王长传,第 3080 页。班固:汉书卷五九张汤附子安世传,第 2651 页。此资格。以西言汉,大臣赐葬,通常只有册、赠,而无“守冢户”。西汉为大臣置“园邑”“守冢”,只有张贺、霍光二人。张贺获此殊荣,是因为他对汉宣帝曾有抚养、教育之莫大恩情;霍光则位极人臣、大权独揽,具有其他辅政大臣无法比拟的权力。尽管为往圣先王置“园邑”“守冢”的做法,在

34、汉元帝时期曾一度中断,但由于赐赠“守冢”的极大荣誉性,功臣勋贵、皇亲国戚对此自然不愿放弃,从而为“守冢”制度的恢复,提供了政治土壤,并最终导致汉元帝的废黜“先王”置守冢一策,无法继续下去。时至魏晋南北朝,为古代帝王、先贤陵冢设置“守冢户”,可能已经成为定制。如曹魏建国后,曹丕下诏,允许山阳公(即汉献帝刘协)在其封国仍行汉制,同时为汉武帝、昭帝、宣帝、明帝设置“守冢”(即陵户或冢户)各三百家。这是曹魏以国家名义为前代帝王设置“陵户”。再如,西晋惠帝元康年间(291299),吴县令谢询上表朝廷,请求为孙吴皇室设置“守冢”,谢询所以这样做,当是因为给“先王”置冢户,已然定制化的缘故。宋武帝刘裕为笼络

35、人心,对先王前哲坟茔的守护洒扫工作,尤多关注。早在晋末专政时,曾于义熙十二年(416)主持“修复晋五陵,置守卫”,此事后来还被当作刘裕的重大功勋加以歌颂。进封宋公后,刘裕又主持修复汉代诸陵:“长陵可复十家,其余十陵可各复三家,并即近陵居人,长给洒扫。”刘宋皇室自认是汉高祖刘邦弟楚元王刘交后裔,故刘裕晋末封宋公后,下令修葺楚元王墓,并“蠲复近墓五家,长给洒扫。”刘裕进而认为晋朝帝后、藩王及前贤往哲之坟茔,“并宜洒扫”,要求有司制订格式,“具条以闻”,凡此表明刘裕确实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也表明此事已成制度,故刘裕要求有司制订“条”“格”加以规范。宋孝武帝刘骏也曾下诏,凡前朝帝王陵墓,皆为设“守冢户”

36、十户。上述魏晋南朝各政权为前代帝王置陵户以守冢墓的做法,皆系效仿汉高祖为先王置户守冢,如前揭谢询奏,请求为孙吴皇室置户守冢,就是援引汉高祖成例为据。而上述各朝给予陵户优待的措施,也与汉高祖的做法如出一辙。凡被选充先王守冢陵户者,政府一律予以复除,这表明为古代帝王、先贤陵冢设置“守冢户”以事守护洒扫,已成政府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制度化的工作。除为先王设置陵户已成定制外,又为宗室亲贵、功臣勋戚设置“守冢”。如曹丕即魏王位,加封曹仁,“追赐仁父炽谥曰陈穆侯,置守冢十家”。孙吴亦曾为大臣置“守冢”。吕蒙死后,孙权以其子吕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东晋大臣获得置“守冢”者颇多,似已成为褒奖功臣勋贵的一项经

37、常性政策,陆玩、何充等人皆是如此。史载陆玩死后,“给兵千人,守冢七十家。太元中,功臣普被减削,司空何充等止得六家”。刘宋孝武帝刘骏平灭“二凶”后,“追赠潘淑妃长宁园夫人,置守冢”。大明八年(464)十一月,孝武帝“使使祭晋大司马桓温、毛璩等墓,置守冢三十户”。上述是刘宋为后妃、前朝大臣置“守冢”。391论汉唐时期的“给户”班固:汉书卷五九张汤附子安世传,第 2651 页。班固:汉书卷九元帝纪,第 292 页。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五六礼仪部三九冢墓四,中华书局 1960 年版,第 2532 页。萧统编,李善注:文选卷三八为吴令谢询求为诸孙置守冢人表(作者:张悛),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38、 1715 页。沈约:宋书卷二武帝纪中,第 3637 页。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卷六九九为宋公修复前汉诸陵教一首,中华书局 2001 年版,第 461462 页。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卷六九九为宋公修楚元王墓教一首,第 462 页。沈约:宋书卷三武帝纪下,第 56 页。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五六礼仪部三十九冢墓四,第 2533 页。陈寿:三国志卷九魏书曹仁传,中华书局 1959 年版,第 276 页。陈寿: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第 1280 页。房玄龄:晋书卷七七陆晔附弟玩传,第 2026 页。沈约:宋书卷九九二凶传,第 2439 页。许嵩:建康实录卷

39、一三世祖孝武帝纪,中华书局 1986 年版,第 485 页。十六国北朝亦然。后赵石勒在位时,为结好祖逖,下令“修祖氏坟墓,为置守冢二家。冀逖如赵他感恩,辍其寇暴”。这是后赵为解决边患问题,而为敌对者的祖辈置“守冢”。太延五年(439)北魏太武帝出兵攻北凉,沮渠牧健投降,遂为其父沮渠蒙逊“置守冢三十家”,是北魏为投降的敌国国君父辈设置“守冢”。北魏文成帝拓跋濬感念乳母保太后常氏之恩德,在追封其父常澄的同时,“遣兼太常卢度世持节改葬献王于辽西,树碑立庙,置守冢百家”。北魏灵太后胡氏临朝,加封其父胡国珍官位,同时“追崇国珍妻皇甫氏为京兆郡君,置守冢十户”。北魏还有一条明确记为“陵户”的史料。魏末“河

40、阴之变”时,元顺欲出走避祸,被“陵户”鲜于康奴所害,鲜于康奴当为洛阳附近某皇家陵寝的守冢墓户。及至隋唐,陵户制度更趋完备。如隋文帝曾为其外祖吕氏立庙,置“守冢”。隋末窦建德攻占河北,“遣使往灌津,祠窦青之墓,置守冢二十家”。至于唐朝,不仅文献所载“陵户”史料更加丰富,而且在词汇用法上也更加多样化,诸如守户、陵户、墓户、给户、冢户、园邑户等,频见于史籍,以史料繁多,故不一一。综上,汉唐“给户”包括祠户、庙户、陵户(墓户、冢户)等,他们因为所“给”场所(如祠堂、庙宇、陵园、冢墓)不同而名称各异,但身份性质则相近或相同。论其渊源,“给户”与祖宗神灵崇拜的祭祀礼仪有直接联系,尽管所见最早“给户”史料为

41、西汉时期,但自有祖先、神灵崇拜而创置宗庙神祠起,为这些宗庙神祠提供洒扫守护等劳动服务的人员,应该就已出现,这类人员即后世“给户”的前身。随时代发展,国家出于“慎终追远”,以求“民德归厚”的政治目的,又开始为一些先圣往哲置庙起祠、封冢起墓,并为之提供洒扫守护的相关人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给户”的范围。及至中国历史进入皇权掌控一切的“皇权吏民社会”,便将一部分编户齐民直接派遣到这些特殊场所,从事各种杂役性事务,从而形成服务于不同场所的、名称各异的“给户”,这应当就是汉唐“给户”形成的大致过程。汉唐“给户”之身份(社会地位)接下来讨论汉唐“给户”的身份,亦即其社会地位的问题。(一)汉唐“给户”的户籍

42、性质欲准确认识汉唐“给户”的社会地位,首先就要揭示“给户”的户籍属性。“给户”作为汉唐时期的一种特殊人群,实际包含祠户、庙户、陵户、墓户(冢户)在内。就文献所载来看,没有任何史料能够证明“给户”另编户籍,也没有史料能够证明他们的身份低于普通编户齐民。为避免讨论过于枝蔓,兹选取“陵户”作为分析对象,藉此揭示“给户”的户籍性质。前揭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甸人”,为文献所见最早之陵户,但由于材料所含信息有限,且无其他史料可资佐证,故无法据以剖析“陵户”的户籍性质。汉代因为多次大规模徙户实陵,与“陵户”有关的文献资料相对丰富,可为我们探究“陵户”的户籍问题提供史料支撑。西汉自建立起,为了达到政治上的强干

43、弱枝,遂仿效秦代徙豪民于关中的做法,继续从外地4912023.4房玄龄:晋书卷一五石勒载记下,第 2738 页。李延寿:北史卷九三僭伪附庸北凉沮渠氏传,中华书局 1974 年版,第 3084 页。魏收:魏书卷八三上外戚传上冯英传,第 1817 页。魏收:魏书卷八三下外戚传下胡国珍传,第 1833 页。魏收:魏书卷一九中任城王元澄附子顺传,第 485 页。魏徵:隋书卷七九外戚高祖外家吕氏传,第 1788 页。刘昫:旧唐书卷五四窦建德传,第 2239 页。参见黎虎在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论纲 兼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矛盾问题(文史哲2020 年第 1 期)一文中,将中国古代历史划分为“无君群聚社会”

44、“王权众庶社会”“皇权吏民社会”三个时代,不同时代的人口(人力)掌控方式有着根本性区别,只有在“皇权吏民社会”,人口(人力资源)属于皇权绝对掌控的前提下,国家才有可能将编户齐民直接划拨为“给户”,但“给户”身份仍为编户齐民。(主要是关东)徙民至关中。汉高祖时徙民对象,主要是原关东六国后裔为主的大族豪民,以及家资丰厚之商贾;大约从汉惠帝时起,徙民范围扩大至普通民众,甚至“群盗”“倡优”“刑徒”等危险分子或“贱民”也赫然在列。从汉高祖十二年(前195)徙民于“长陵”起,徙民主要安置于皇陵,“陵邑”(或陵县)因此成立。惠、文、景三帝时期,凡徙民入关必置诸皇陵,这些著籍于皇陵的民户中,就有被后世称为“

45、陵户”(墓户、冢户)一类的人户。然则,“陵户”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地位?或者其身份性质如何?就汉代徙民实陵,进而形成陵县的过程来看,汉初徙民主要以政府强制性为主,到汉文帝时逐渐向自愿方向发展而出现“募民”,如汉景帝时募民徙阳陵,给予“赐钱二十万”的优待。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政府强制性徙民,还是通过提供优惠条件的召募性徙民,这些新迁徙人户的身份性质,都没有发生变化,所变化者仅仅是他们的户籍地,他们始终都是西汉政府管理下的编户齐民。不宁唯是,有些新迁徙户的身份不仅没有下降,其社会地位反而有所提高,这部分人主要包括倡、优、俳、乐等所谓“贱民”,以及“群盗”“刑徒”等社会不法分子。史载汉惠帝置安陵,曾“徙

46、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按,倡、优、俳、乐在古代文献中或称“乐户”,是隶属于官府的贱口。“乐户”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性质之所以低于普通编户齐民,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独立的“名数”即户籍。这些身份原属贱民的倡优乐人,在徙陵以后,却变为著籍于“陵邑”(陵县)的百姓 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除“倡优乐人”外,徙陵对象中还有“群盗”“刑徒”等不法分子,他们的身份也因为徙入陵邑而“洗白”,变为编户齐民,这实际上也意味着社会地位的提高。被徙入皇陵者,除“倡优乐人”“群盗”等贱口或不法群体之外,更多的是“郡国豪杰”、家资巨富的商贾等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群。正因这些人群的社会地位、身份性质均

47、不同于贱口或不法群体,故统治者尽管偶尔采用强制性措施将其强行迁入皇陵成为陵邑居民,其实更多的则是通过赐钱、赐田宅、召募等方法,赏劝引导其迁居陵邑。很显然,这些迁入陵邑的新移民的身份仍为“郡国吏民”,即编户齐民,他们的身份并未因户籍地的变动而下降,而从获得政府赏赐、优待来看,其社会地位反而有所提高。上述陵户在徙陵时,曾受到赐钱、赐田宅等优待姑且不论,即以徙陵的主要成分为“郡国豪杰”“郡国吏民”“訾百(三百、五百)万以上”者,也可见这些新移民的社会地位并不低,更何况其中更有“丞相、将军、列侯”下属之“吏二千石”者,他们也都应该列入广义的“陵户”范畴,而这些郡国豪杰、富商大贾、二千石吏,皆属社会上层

48、分子。不仅秦汉时期的“陵户”仍为国家编户齐民,魏晋南北朝时期亦然。前揭有关魏晋南北朝“守冢”(即陵户)的众多史料中,没有一条史料能够591论汉唐时期的“给户”王先谦补注,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汉书补注本志卷八地理志第八汉书二十八注引关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版,第 2211 页。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高帝五年(公元前 202 年)五月,下诏曰:“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注引师古曰:“名数,谓户籍也。”(第 5455 页)又,同书卷四六石奋传:“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注引师古曰:“名数,若今户籍。”(第 21972198 页)赵克尧曾引此条史料

49、记载,指出:“倡优属乐户,不入名数,徙陵后可隶民籍,含有解放的用意,也是符合汉五年下诏解放在战乱中被掠卖为奴的精神。”(赵克尧:论西汉的限田与徙陵政策的关系,汉唐史论集,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55 页)班固:汉书卷四九爰盎传:“爰盎字丝,其父楚人也,故为群盗,徙安陵。高后时,盎为吕禄舍人。孝文即位,盎兄哙任盎为郎中”。(如淳曰:“盎为兄所保任,故得为郎中也。”)(第 2267 页)爰盎的父亲为“群盗”,被捕成为罪犯而失去编户齐民的资格,并因此被徙往安陵。而当他徙陵后,又恢复身份重新成为国家编户齐民。若非如此,爰盎便不可能在高后时成为吕禄的舍人;汉文帝时,也不可能在其兄保任下,得

50、为郎中。因为无论充任吕禄舍人,还是保任为郎中,前提条件都必须是爰盎彼时已经成为有户籍的良民。葛剑雄曾分析班固西京赋“三选七迁,充奉陵户”之句,将“三选”人物剖分为八类,除“群盗”外,余者皆为社会上层分子(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139142 页)。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第 158、170、205 页;卷七昭帝纪,第 221 页;卷八宣帝纪,第 239、242、253 页;卷一成帝纪,第317 页。证明其时“陵户”另编户籍,也没有一条史料说明陵户的身份性质、社会地位有别于普通编户齐民。恰恰相反,这些被选为“守冢”而“给”于陵冢、祠庙的陵户,几乎一无例外地都得到了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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