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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明确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保证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受限空间:是指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安全部负责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 作业负责人为受限空间所在车间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三)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四)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五)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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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员由作业负责人指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二)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三)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四)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监测、分析。
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
(一)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二)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四)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六)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条 审批人为受限空间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三)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对签署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负责。
第三章作业安全要求
第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作业前,受限空间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第十一条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一)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二)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三)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第十二条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5%。
(二)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的规定。
(三)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体积百分数)。
第十三条 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一)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二)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三)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四)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十四条 作业前30 min内,监护人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监测、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一)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三)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监测分析结果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四)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五)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第十二条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第九条的要求时,应对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个体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一)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二)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三)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四)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第十六条 照明及用电安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二)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三)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应进行其他任何作业。
(一)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二)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三)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第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受限空间出入应保持畅通。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三)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四)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五)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六)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七)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八)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九)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十)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十一)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交验。
第四章作业证管理
第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安环科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险源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安环科责任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确认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完工后交所在车间存查,第二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安全科存查,第三联在作业前交安全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附件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分厂)编号: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受限空间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受限空间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年 月 日时起至年 月 日 时止
项目栏
隔绝安全措施:
负责人:年 月日
作业单位:
业
作业负责人:
单
责
项
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栏
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负责人:年 月 日
采样分析
分析项目
有毒有害
介质
可燃气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分析标准
分析数据
审批意见:
批准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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