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八项制度一、农产品质量平安目标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目标管理,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条块结合”的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工 作分责全覆盖考核评价机制。磨滩镇人民政府对所有责任单 位、村,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 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对监管员、检测员和协管员 (村防员)实行目标管理。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接 受磨滩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的双重考核,磨滩镇 人民政府接受县区政府的专项考核。第三条 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责任目标实行年 度考核。第四条年初考核单位应组织被考核对象签订年度目 标责任书,并量化考核内
2、容和分值,划定考核结果为优秀、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五条 监管员、检测员和协管员年度考核结果与“三 评”(评先进、评优秀、评职称)挂钩。第六条 连续两年考核位居末位的单位负责人将调离 岗位,并诫勉谈话。二、农产品质量平安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磨滩镇监管员、 检测员、协管员(村防员)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磨滩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辖区内所有农业投 入品经营、兽药经营、种植业生产、养殖业生产、收储运经 营、畜禽屠宰等六类生产经营主体,利用“315”、科普宣 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集中或者分片区或者分类别等方 式,开展一次以讲法律法规、讲技术标准、讲品牌认证、讲
3、产地管理、讲质量追溯、讲不合格产品处理为重点的“六讲” 培训活动,强化诚信守法,推进自律规范。第三条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每季度组织监 管员、检测员和协管员(村防员),利用一天时间,集中开 展一次学理论、学法律、学业务为重点的“三学教育活动, 强化岗位练兵,推进创先争优。第四条 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年初拟制年度 “六讲,、“三学,,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报经磨滩镇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做好“六讲”、“三学”培训教育活动记录记载, 收集保存好相关资料。三、农产品质量平安公开承诺制度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平安磨滩镇属地责任 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开承
4、诺活动由磨滩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时 间为每年食品平安宣传周期间,地点为磨滩镇人民政府所在 地公共场所。第三条 公开承诺主体为辖区内的所有农业投入品经 营、兽药经营、种植业生产、养殖业生产、收储运经营和畜 禽屠宰等六类生产经营主体。第四条 公开承诺方式为所有生产经营主体负责人集 中公开承诺。承诺书的内容和格式采用市农业局印发的统一 格式文本。鼓励有条件的磨滩镇在集中公开承诺的基础上, 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公开承诺。第五条 承诺书上墙公示。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 站上墙公示所有生产经营主体联名签字的承诺书,生产经营 主体上墙公示各自单独签名的承诺书。第六条 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主动宣
5、传报道 公开承诺活动,扩大影响效果,引导社会监督。第七条承诺书等资料长期保存。四、农产品质量平安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组织监 管员、协管员(村防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所有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业主大户,包括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场、水产养 殖场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网点。第三条 巡查内容为检查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行为、标 准化种植养殖行为、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地环境管理等。第四条 巡查频次为磨滩镇监管员每月对农业投入品 生产经营单位巡查1次,每季度对种植基地和养殖场(户) 巡查1次。村协管员每周对协管区域巡查1次。第五条认真填写巡查记
6、录表,详实记录巡查时间、巡 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结果,并由巡查对象签字确认。第六条 巡查中发现违规经营和种植养殖行为,立即固 定证据,按类别及时报告县区农业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并做好报告记录,协助做好相应执法工作。第七条 落实专兼职人员按月收集汇总监管员、村协管 员的巡查记录,整理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第八条 巡查记录档案作为监管员、村协管员年度考核 的重要依据。五、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检疫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磨滩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检测检疫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按照“分品种、分时段、分区域、全覆盖”的 原那么,制定年度抽样监测工作方案和“瘦肉精”等
7、拉网式排 查工作方案。第三条 检测检疫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四条严格抽样检测操作规程,及时将检测结果报告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反应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不合格 的农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五条种植产品上市前,接受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委 托检测。畜禽产品上市前,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方法 (农业部令2010第6号)相关规定,做好产地检疫及其检 疫证明电子出证入网工作;严格落实生猪、牛羊出栏“瘦肉 精抽检面达3%以上的监测要求。第六条磨滩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和磨滩镇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所需设备、试剂和耗材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统一 提供,工作经费由磨滩镇人民政府保障。检测、检疫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
8、。第七条 对监测、检疫工作弄虚作假的,严格问责;对 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农产品质量平安产地准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磨滩镇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平安产地 准出管理,严守农产品上市质量平安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磨滩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平安产地 准出管理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产质量平安地准出主体责任 和监管责任,做好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平安产地准出管理工 作。第三条 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和磨滩镇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产地准出实施主体为规模农 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范畴重点为“三品一标农产品和 注册商标农产品。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平
9、安产地准出实行“先检后证、先 证后标、先网后市(简称“三先三后)管理流程。先检后证: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须先对农产品进行 自检或委托检测,合格后方可自行出具包括检测工程、检测 方式、检测结果、生产日期、准出数量等内容的农产品产 地准出证明。畜禽产品须提前3天申报产地检疫,经官方 兽医(动卫执法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获得通过, 并同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栏启运。先证后标: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报村协管员或磨滩 镇监管员审核备案后,方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关标志标 识。畜禽产品须先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 相关标志标识。先网后市:对已入驻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系统、有产品 二维
10、码、自建网站的,须先将农产品质量平安相关信息准确 录入系统后,方可上市销售。对已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须 先经官方兽医(动卫执法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动物检疫电 子出证系统,并交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 地。第六条 对不执行和不认真执行“三先三后”管理流程 的,按类别及时报告县区农业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予以处理。七、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磨滩镇做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基础信 息工作,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 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全程可追溯,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磨滩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 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责任,做好本辖区农
11、产 品质量平安追溯管理工作。第三条 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要建立本区域 内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台账,详细记录准出农产品相关信 息,建立追溯基础信息库;加强对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和收储运经营主体的监管,严格催促其履行农产品质量平安 追溯法定义务。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管理的对象重点为规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收储运经营主体,产品为“三品一标 农产品和注册商标农产品,方式为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管理, 条件尚不具备的实行索证索票追溯管理。第五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建立农产品生产 经营档案,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 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 药
12、期、间隔期、使用人员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 和防治情况;动植物屠宰、捕捞、收获日期等;产品质量检 测、产地准出证明编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销售对象 等详细信息,保证农产品质量平安可追溯。第六条 农产品收储运经营主体要建立农产品进销货台 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 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台账要如实记录销 售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详细信息,以备追溯。要做好 索证索票及其归类建档保管工作,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 明,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进行收购、储存和运输,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第七条 鼓励规模农产品生产经
13、营主体开展“三品一 标认证和商标注册,并通过入驻农产品质量平安追溯系统、 申请产品二维码、自建网站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平安信 息网格化追溯;已有信息平台的,应将农产品质量平安相关 信息录入系统,确保消费者能上网查询追溯。第八条磨滩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站监管员和村协 管员监督本辖区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所记录记载追溯 信息的真实性;对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的,及时书 面报请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九条 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八、农产品质量平安应急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磨滩镇及时应对、科学处
14、理农产品质量 平安问题,保证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磨滩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平安 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三条 当通过抽样监测、日常巡查、产地检疫、业主 委托检测、群众举报、部门通报等方式,发现辖区内的农产 品存在或疑似存在质量平安问题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 应,成立应急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与上 级部门建立联络机制,随时反应应急工作动态。第四条对初步确认存在质量平安问题或者暂不能确 认但又疑似存在质量平安问题的,要迅速抽样检测确认,不 能自行检测的,及时送检或报请上级部门抽样检测;并告知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冻结所有农产品,禁止对外销售和自行 食用,全面调查问题原因和销售情况,追查销售产品去向。第五条经检测排除质量平安问题的,解除应急响应。 经检测确认存在质量平安问题的,协助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 产品进行处理,协助执法机构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的,磨滩镇人民政府 要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处理的组织、 协调、配合工作;执行上级对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应急处置 决定,落实相关措施;协助做好受害者的安置、补偿、赔偿 等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第七条 密切关注舆情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 过度炒作引起群众恐慌,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