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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数字代币的法律属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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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论区块链数字代币的法律属性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摘 要:区块链数字代币全网分布去中心化取代传统系统信任透明公开不可篡改可加密验证被直接控制 在区块链财产机制中不同类型代币的结构、内容存在差异 同质代币能互换非同质代币不可通约原生代币仅存于链上与现实财产无关非原生代币与链外财产密切关联 就基本属性界定而言应区分数字代币本体与内容针对前者一体展开 在本体层面数字代币发挥着权利确认、价值储存、交易记录、财产流通等功用具有显著的财产性 具体定性时应立足物权客体持续扩张之趋势考量数字代币可被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特定独立并能对外公示等特质加之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

2、需要适宜纳入物权客体且因可在不同的区块链钱包或账户间移转无损价值应视为动产关键词:区块链数字代币同质代币非同质代币动产作者简介: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数字法、人格权法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人工智能应用研究”(项目编号:)的阶段性成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导言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入发展区块链数字代币类型更加丰富应用愈发广泛在全球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十四五规划”及 年 月 日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大力发展区块链经济 数字代币是区块链技术及经济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类资产

3、代币化、上链以数字代币形式在区块链上交易流通从而在透明可信、加密安全的技术环境中提升资产流动性增强远距离匿名陌生交易信用促进区块链经济发展 区块链催生新范式、推动新变革之际也带来诸多挑战 其中链上原生数字代币以及现有民事权利客体代币化产生的关联型数字代币成为新型客体关涉合同标的、物权或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移转、证券发行与证券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型经济组织及治理等不同法律领域如何开展法律规制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而基础在于明晰区块链数字代币的法律属性 针对数字代币世界各国定性不仅各自有别而且同一国家也历经从商品到统一的证券架构再到依个案审查是否属于证券的演化过程 国内外学界提出商品说、证券说、数

4、据说、货币说、债之关系说、新型财产说等各种学说综观而言区块链数字代币法律属性界定须植根底层区块链技术探究其类型特点厘清代币在区块链财产机制中的功能以及围绕代币存续的主体结构关系廓清数字代币本体与内容关系立足持有人对数字代币的控制特点及代币客体特性厘定其法律性质二、区块链数字代币的学理分析区块链技术由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时代已经进阶至以以太坊智能合约为典型的.时代目前朝向与人工智能、传统产业融合的.时代深度发展 数字代币也由初期的比特币等同质代币衍生出类型众多的非同质代币形态更加多元内容更为丰富但区块链技术及特性并未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奠立起各类数字代币统一定性的共同基础(一)类型划分代币()自有其本

5、义时下与区块链密切相关但尚无统一定义原因在于区块链技术仍在持续发展各类代币非常多样但在本质上代币是“数字经济时代基于区块链的新的组织方式之下产生的新的一种权益凭证及分配机制”探讨数字代币必须基于其本质把握代币在区块链业态中的用途功能开展类型化分析前文述及的同质代币()与非同质代币是按照数字代币是否具有本质同一性进行的区分 同质代币结构相同本质一致可以互换通常用作一般等价物 非同质代币负载独特信息常被认定为可收藏代币()由公共区块链平台特定软件生成记录在平台智能合约中作为特定数字资产来源的识别工具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的特征非同质代币附加元数据无法通约互换且因标准化、互操作具有唯一性、

6、稀缺性、可交易性备受市场热捧 提出从五个层面开展代币分类 在技术层区分原生区块链层代币、非原生协议层代币、(去中心化)应用层代币它们分别产生并存续于区块链、加密协议、应用程序等技术层级上 按照目的可区分加密货币、网络代币及投资代币 依潜在价值分为资产支持型代币、网络价值代币与类股代币 根据效用可划分使用代币、工作代币和混合代币 依据法律状态分为效用代币、证券代币和加密货币上述分类标准多元体系性强有助于深化代币类型认知各国或地区基于代币类型构建监管框架 年 月 日欧盟“关于欧洲议会与理事会规制加密资产市场与修订/号指令的提案”分出资产关联型代币、电子货币代币以及效用代币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按潜在

7、的经济功能把代币分为付款代币即加密货币、效用代币与资产代币三类荷兰金论区块链数字代币的法律属性 参见杨延超: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 期第 页李燕、常烨: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争议与思考内蒙古社会科学 年第 期第 页 .杨东: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东方法学 年第 期第 页 .:.:/./元数据()是描述数据的数据 在 中元数据记录代币的名称、性状、权属、交易等基本内容特异性十足令 相互区分 .:.:/./.:.:/./.融业协会按同一标准却分出付款代币、效用代币与证券代币(股份和债权代币投资代币)代币类型的多元性及复杂程度可见一斑总体上在区块链技术及应用领域按社会经济功能用于支付的加

8、密货币或数字货币代表持有者对某种效用享有收益权的效用代币表征对组织或项目权益份额的证券代币以及与现实资产相关的资产支持型代币获得广泛认可属于数字代币的主流类型(二)空间基础为明晓数字代币社会经济功用的具体渊源尚需同时从赛博虚拟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探析数字代币的存在样态寻找数字代币与现实世界的联系理清其功能产生的空间结构基础数字代币与现实世界中财产或权利的关系多样 有些仅存于区块链与链外财产或权利无直接关系如加密藏品此乃原生数字代币()该类代币在技术意义上生成于区块链、加密协议或应用程序等不同层级 以比特币为例开发之初就定位为数字货币旨在实现完全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支付 其价值系于链上主体共识使用

9、者众则价值高 为了便于达成价值共识在技术上限定生产总量以制造稀缺性 而平台型数字货币如以太币存在于以太坊等平台之上系该通用区块链平台的有机构成部分除了支付功能外尚有服务价值、工具价值虽然每年有发行上限但没有总量限制体现了平台扩展所需的功能设计 概言之原生数字代币与现实资产无关价值源于市场共识另外则是关联链外财产或权利的非原生数字代币()主要系资产代币化的产物 不动产、动产、权益份额、知识产权等现实财产以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均可代币化 代币化后权利人掌握数字代币私钥控制数字代币 代币转让时若发送到由多人共同签名的区块链数字钱包则由多个受让人共同控制从而实现数字代币的共有 或者一个代币代表一项财

10、产权益的部分份额多个代币加总构成该财产权益全部 为了克服共有人过多所致的行权难题也可设置“特殊目的机构”()由其享有现实财产权利而成员持有该载体发行的代表股权或成员权的数字代币显然非原生数字代币价值与现实财产或权利高度相关资产支持型代币乃主要形态(三)本质特点第一全网分布去中心化代替传统系统信任 公共区块链采取分布式账本技术由全网节点记载数据信息实行数据分布式存储具有典型的去中心化特点 基于公链的数字代币被记载在分布式账本中通过共识机制数字代币的创设、交易等获得全网节点一致保存有效记录不依赖单一中心或权威区块链以非中心化的算法技术信任替代传统的中心化制度构造的系统信任匿名陌生的各方主体基于对区

11、块链技术的信赖进而互信实施交易第二透明公开不可篡改 区块链系统凭借哈希算法、共识算法等构造出一系列机制防止“双花”()确保数据安全 数字代币虽然处于持有人的数字钱包或特定地址中但在全网一致有效分布各节点均可查看透明公开 数字代币在全链公示可为不特定主体信赖有公示效力 并且因散布全网“攻击”对算力要求极高当前尚无可能区块链数字代币不可篡改第三加密签名直接控制 区块链利用加密签名技术对数据实行加密保护确保数据安全通常是一对密钥:公钥与私钥 前者对外公开后者个人保留是个人权利的关键证明一个用于加密另一个则用于解密 持有人以私钥掌控数字代币开展数字代币交易 由于数字代币遍布网络不依赖特定主体持有人的控

12、制无须他人协助更加直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参见郭少飞:算法法人的理论证立及构成要素探析东方法学 年第 期第 页三、区块链数字代币定性的基础框架在纯粹技术意义上区块链数字代币作为技术装置应可容纳各种现实或虚拟、财产或精神权益 在当下就应用端而言数字代币与其他区块链技术共同构造区块链新型财产机制自代币生成到移转流通围绕代币本体与其负载的权益或曰代币形式与内容持有人与他人之间形成特定的主体关系 这是确定区块链数字代币法律属性的基本架构(一)区块链新型财产机制.数字代币形塑区块链财产机制区块链系统包含作为交易对象的数字代币、缔约及自动履行执行利器智能合约等优势独特作为交易机制被普遍采用 区块链在不依

13、赖法律手段的情况下有效实施了所有必要和充分的财产标准消除了对第三方机构强制执行的需要并提供了一个对所有参与者的财产权以及系统如何运作的知识和可发现的普遍访问系统无论是作为支付媒介的数字货币还是以智能合约方式记录、储存、传输数字代币实现快速交易组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均系新型财产机制蕴含特点鲜明的新交易形态与财产关系 在此机制下交易主体能够完全匿名陌生仅依靠技术建立互信交易客体涉及各类资产以数字代币形式存于链上一旦触发特定条件、发生一定事件或达到某种状态财产权益自动移转无须人为介入数字代币是公认的具有交易价值的物品 持有人依据数字代币享有的权利包括代币自我指涉以及涉他情形下广泛的财产利益或者成员权益

14、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权 借助区块链技术数字代币链上流转承载的权益同步转移 与现实交易相较数字代币移转既可比拟以有体物、无形财产为标的的交易行为也可类比公司法人股权转让 数字代币并非纯粹的物或财产问题实质在于人与财产、人与人的关系 从所处的区块链财产机制观察无论数字代币拥有何种特性如何迥异于传统法律客体本质未曾改变依然负载着人的利益直接表现为人与数字代币的主客体关系.数字代币在区块链财产机制中的指涉功能在区块链上“社会中的传统财产关系可被区块链模型取代或补充并在新领域实施”数字代币在区块链新型财产机制中乃当事人权益载体自涉或涉他 原生数字代币不指向链外之物本身自成一体自我表征发挥特定作用不一定

15、承载现行权利 非原生数字代币目前主要采取 形式既可指向具体的数字产品如数字作品也可指涉线下现实财产与权利确证纯数字产品与现实财产权利数字化的权益及归属赋予其唯一性、稀缺性依代币指向及内容至少分三种情形:一是自我指涉的原生同质数字代币不承载现行权利以数字货币为典型二是承载现行权利的原生非同质数字代币如加密艺术藏品三是涉他的非原生非同质数字代币主要是关联型数字代币应与表征的对象区别开来 就后者而言数字代币与表征对象的关系模式颇为多样可概括为三种其一映射 所谓映射意指数字代币是现实财产的区块链反映、链上形态这属于当下较为主流的关系模式 区块链普及应用产业快速发展交易优势获得广泛认可现实财产代币化成为

16、经济热潮物权、知识产权等均可上链以数字代币表征现实财产及权利 当下仍在探索链上权益分享共有、多元权利组合的技术方法 随着区块链技术进阶全体现实财产或权利皆能代币化上链 在映射关系中代币犹如现实财产的区块链凭证其二共存 虚拟与现实双重空间令交易跨越时空复杂性剧增 在动态交易机制中数字代币可以指向单一现实财产的全部权利如有体物所有权代币持有人最终能够处分移转现实财产也可以反映现论区块链数字代币的法律属性 .实财产的部分权益如用益物权、某一类著作财产权或单一权利份额、对现实财产接触利用的权利 由此数字代币表征的权利与现实财产权利共同构成以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体系或者不同数字代币加总构成特定单一权利 持

17、有人取得与现实财产权利并存的混合性或特定权益其三替代 替代主要是原本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关系发生在链上无须现实关系与之同步对应从而以虚拟方式代替现实进路 以股权代币为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设立后代币持有人可投票决策、主张资本份额或未来收益、索取剩余价值等符合股权等现实成员权内容 在替代性上财产关系在双重空间独立存在、互不关联数字代币并非现实财产或权利代币化的产物而是表征在虚拟空间即链上直接产生的可归属于现有权利体系的特定权利(二)基于数字代币的主体结构关系以数字代币为对象虽然直接表现为持有人对代币的控制但本质仍系人类社会关系的反映 在此意义上数字代币与其他客体并无实质区别 只是因建基之区块链特性数字代

18、币作为主体关系载具与容器在利益享有与支配、权利处分与移转等方面与现有客体相异 在决定以何种规范结构框规数字代币时尚需从代币持有人与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的关系层面深入剖析在原始取得方式下持有人取得数字代币是基于自己的劳动或贡献即使利用他人技术或平台也仅系辅助工具或手段 目前主要涉及两种情形 其一全网参与挖矿取得 任何区块链系统使用者或全网节点均可参与比特币的生产创建一个区块 比特币生成是基于广大矿工的竞争性劳作率先创建区块者获得比特币以资奖励 其二权利人自制代币 在非同质代币领域已经存在诸多自制 的资料 理论上任何人均可将其财产加铸一个 在此情形中代币源自权利人的创设行为指向各类客体或物品甚至包

19、括虚拟财产、数据等能够显著提升资产流动性实现资产高速流转继受取得是从他人处获得代币 除了买卖、赠与等传统方式与区块链技术直接相关的继受取得方式是首次币发行()发起人可位于不同的区块链系统为某一项目、事务、活动或组织筹集资金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代币代币负载权利类型多样 以设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例投资者把特定数字货币发送到组织的智能合约地址接收后组织代码会创建代币并分配给投资者 组织代币表征投资者的投票权、分红权等权益综上原始取得的持有人获取数字代币不依赖他人在先代币持有人独立自主控制数字代币 他人就数字代币本体及内容均无权益 在继受取得方式下发行的数字代币通常表征持有人对发行人的一定权益如效用代

20、币中对发行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用益权利 此时持有人享有代币承载之权益须根植其属性及内容有时需要作为相对方的发行人积极配合 而代币本体自移转后脱离发行人由持有人以密钥直接控制并在全网公布他人不得侵害此外数字代币内容尤其对应的现行权利不一定属于持有人令不同取得方式下的关系结构分殊若是原生同质数字代币无论取得方式代币本体及内容权益均属持有人继受取得情形移转后相对人的代币权益绝对消灭 原生非同质数字代币原始取得时代币本体及内容权益同属持有人但继受情形受让人不一定取得代币内容对应的链外权益 而关联型数字代币原始取得时无须他人继受取得时受让人取得关联财产权益转让人丧失该权益或权利圆满状态受限(三)定性视角

21、下数字代币本体与内容的二元分立数字代币内容丰富类型多样功能多元 定性分析时面临着逐一(个或类)分析还是基于全类别统一界定继而开展具体性质分析的难题 前者立足于数字代币本体与内容的一体性不区分二者直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参见郭少飞:再论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 兼论作为法人的制度设计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第 页 参见郭少飞:“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探析社会科学 年第 期第 页深入代币场景等厘定各类代币具体性质后者则强调数字代币本体相对于内容的独立性分别对本体与内容定性并实施保护目前学界侧重数字代币的社会经济功用分析分类型、场景、功能等确定每一类代币的具体性质 以原生同质

22、数字代币为例有学者主张从民商法角度认定其财产属性从金融法角度认定其为金融商品或货币资产属性也有主张分领域在支付领域系货币在融资领域乃证券等这些学说立足代币的社会经济意义是更加精微的具体定位 然而单一类型或功能、领域或场景分析易致碎片化尤其代币本质特点相同却无统一体系基础令多样态具体定性可能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统一定性有观点主张数字代币与数据的技术本质相同 但不能以此认定数据乃数字代币的本质属性因为数据说除了表明诸种网络存在体的技术同一性外未能揭示数字代币的根本特点没有发现其作为主体关系容器的社会意义失之一般 鉴于各类数字代币技术特点相同同属区块链财产机制持有人对数字代币本体的控制力基本一致

23、应开展全类型统一定性 在分析模型方面虽然有些数字代币与指涉对象一体处分代币即处分对象但仍应根植主体意志作用力由代币到指涉对象的传导过程区分对代币本体的控制和经由代币对所涉对象的控制 数字代币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区块链系统中的代币本体二是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代币 前者注重区块链技术构造的数字代币作为虚拟数字物品的属性后者则基于代币内容从数字代币的社会经济意义或功用探究其多面向多样化地位本文主要在数字代币本体层面基于区块链技术特点厘定其属性 这可为根据数字代币功能、场景等确定代币具体性质奠定统一基础 此一进路对于非原生非同质数字代币尤为重要 此类数字代币表征现实财产、权利等无法视为一体毕竟现实财产权利

24、客体不包含代币也就无法保护代币四、区块链数字代币符合财产特性狭义观点把财产看作物广义学说则将其理解为关系是由与物有关的人或其他实体之间所形成的特定关系通常是由法律关系组成财产形式多样但呈现可控制、可处分、有价值三大特性 区块链数字代币符合财产特性(一)数字代币可为持有人控制财产控制既有财产直接实际占有也包括主体意志的抽象施加后者脱离了对形体的依赖仅强调主体对客体利益享有的绝对性 自效果言财产控制意味着排他财产归属于某人在法权关系上他人不得侵害权利人可排除他人干涉从而确立主体对财产的绝对控制关系因控制方式、范围程度不同财产权利性质有别数字代币虚拟无形但并非不可控只是控制样态颇为特异 数字代币存在

25、于网络虚拟空间而数字信息基础设施由服务商或国家等提供数字代币显示出一定的依附性 但是与虚拟财产相较数字代币去中心化不依存于单一服务器或中心机制不因特定服务器或局部网络的瘫痪损坏而灭失 数字代币的依赖性更加微弱近乎于无此非虚拟财产可比 数字代币控制经由密钥即数字符串实现无须他人协助更直接独立在有体物直接支配与普通数字物品强依附性之间趋近前者 在形式上数字代币持有人既非实际物理占有亦非完全抽象的意志力施予而是以加密签名确认机制实现排他控制论区块链数字代币的法律属性 参见许多奇、蔡奇翰:我国加密货币财产属性的司法认定 以金融法与民商法的二维区分为视角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年第 期第 页 参见李

26、敏:融资领域区块链数字资产属性争议及监管:美国经验与启示现代法学 年第 期第 页 参见斯蒂芬芒泽:财产理论彭诚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 参见马永强:论区块链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第 页司晓:区块链如何在数字世界中重塑所有权?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年第 期第 页(二)数字代币可处分移转财产处分移转方式多样既可转移物理控制亦可改变权益归属 对于数字代币通过区块链以密钥方式可在不同持有人的区块链钱包、地址或账户之间转移从而处分数字代币 原生同质数字代币与负载内容一体移转数字代币即处分财产权益 原生非同质代币的本体与内容权利若同属持有人那么处分代币既可同步移转代币本体与内容权利亦可

27、仅移转其中一个关联型数字代币封装现实财产于链上代币处分传导至现实财产令财产权益发生移转 在此模式下数字代币链上虚拟存在现实财产与之分处不同世界二者显然不能等同 在形式上关联型数字代币是现实财产权利记录发挥着表征功用但这不能涵盖该类代币的全部意义 作为现实财产的区块链表征数字代币具备更实质的内容即包含现实财产元数据的权利凭证尤其非同质代币不可篡改链上唯一 数字代币在不同钱包或合约地址间转移已然表明数字代币至少是链上相对独立的存在体 在此数字代币作为承载装置与内容或关联财产的差异性凸显 关联型数字代币类若纸质账簿同质代币不记名非同质代币记名 处分关联型数字代币即修改账簿记录(三)数字代币有价值数字

28、代币价值突出 原生同质数字货币被广大投资者、用户、商家等接受为支付媒介或交易对象价值市场公认具有强烈的交换性 此乃市场共识价值 非同质代币唯一不可替代稀缺性显著但有无市场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承载内容的市场认受度或关联的现实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针对数字货币有学者认为“用户既不能从数字货币中直接获得使用之功效亦不能通过数字货币完成情感之寄托故而数字货币从根本上讲缺乏物之使用价值之要素”对此应当认识到数字代币全网公开不可篡改一改普通数据或虚拟财产可修改可复制即安全性稀缺性匮乏的不足作为权益载体的特殊用途或工具价值彰显 不能因当事人关注的价值主要源于数字代币内容从而否认代币本体发挥的权利确认、价值

29、储存、交易记录、财产流通等作用这恰恰是数字代币独特价值所系 无论是形式意义上的载具还是作为与内容不可分的一体化存在体数字代币富有价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充分展示在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业已承认数字货币财产价值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俄罗斯、日本 我国对于货币或金融用途的数字代币态度审慎但并未全面否认数字代币的合法性从区块链技术及产业发展的角度应基于非金融数字代币的财产地位强化其应用监管 数字代币的普遍财产性已有立法实践 年 月 日颁行的白俄罗斯“数字经济促进总统法令”明确规定代币是一种财产持有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五、区块链数字代币适宜认定为物权客体区块链数字代币应纳入财产范畴但系何种财产权利客

30、体尚待深入探析 综合数字代币特性、状态、蕴含的主体关系考量作为不同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效果数字代币应界定为物权客体(一)持续扩张的物权客体范畴彰显可能性 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物的概念扩大至凡法律上具有排他性和支配可能性者均可为物的境地”声、光、电气、冷气、热气、燃气、能量或能源等在可管理范围内皆能成为物权客体 在法国法院判例扩展了法国民法典第 条物的概念放射性物质、烟雾、火山气体、电视形象等视为物自 哲学社会科学版 杨延超: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 期第 页 日本资金决算法正式承认了数字货币拥有财产性价值 参见罗勇:论数字货币的私法性质 以日本.数字货币交易所破产案为中心重庆大学

31、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第 页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 参见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版第 页世纪中叶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计算机程序因缺少有体性未获认为物但若“储存于数据载体中而获得可把握的形式时却成为物”这一时期“物”仍以有体物为典型涵盖可控可管理的无体物其范畴不限于物包含空间、权利或以特殊方式呈现的比特形式的代码程序 可见物权客体已经逐步价值化、抽象化至于特定事物可否纳入物的范畴“不是物理学上的问题也不是逻辑学上的问题而是合理性的问题”近来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对现行法提出诸多挑战在客体领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

32、一客体范围大幅拓展 现实世界与虚拟空间并存客体由现实物扩展至虚拟物 数字化下数据、虚拟财产、网络空间等成为新型客体 其二客体要素创新性强 传统客体内嵌智能化信息化设备融合新型技术 数据等新型客体具有强烈的技术性、开放性随技术演进不断更替 程序软体规模庞大深具独创性、新颖性 其三客体来源复杂 客体存于双重空间包括现实物、虚拟物、虚实结合物等形态 传统有体物尤其高新技术产品需要众多厂商协作制造 新型客体来源更加复杂涉及多方主体 其四客体离散、集合与嵌套 新技术推动确权方法革新甚至智能化成本大幅下降 物的成分离散观念上特定化独立化成为单独客体 集合物作为单一权利客体的归属识别在技术上无障碍 碎片化数

33、据价值些微汇聚为数据库或数据集经济效用剧增系新客体 虚拟空间财产彼此嵌套交叠从演化动因看物的范畴与科学技术、经济形态、物质利益多元载体等密切相关 在新技术条件下权利客体复杂性剧增数字代币亦如此 物权法当然不能固守有体性的传统标准而应持续革新适时把一些能够以物权保护、特征与传统物权契合或实质相似的事物纳入物权客体 物的扩张趋势已然展现出数字代币作为物权客体的可能性 在域外如俄罗斯数字金融资产法规定数字金融资产是普通财产可作为抵押物、买卖标的 当然这不足以证成数字代币物权客体命题 有必要结合数字代币特点从持有人对数字代币的控制与物权特性的契合度数字代币与传统物权客体特征的贴合度物权相较于其他权利更

34、加符合区块链经济形态等方面深入论证(二)数字代币物权客体说具有深厚的理论及现实基础数字代币作为物权客体的根本系于在控制管领、本体特征、权利公示等方面更加契合物权特性以物权保护能够产生周全良好的效果同时也是区块链经济发展所需.理论基础()持有人对数字代币的控制契合物权特性按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享有人一开始并未获得针对其他人的请求权其相对于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排除他人(干预)而追求和实现其受保护利益的权能请求权要到某个他人侵犯和危害绝对权之时方才发生相对权自始处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需要相对方配合主要是积极作为方能实现和享有 可见赋予客体绝对权或相对权必须考量权利人与客

35、体的关系以及衍生的主体间关系 持有人对数字代币的控制符合物权绝对权特性其一持有人对数字代币的控制乃直接支配无须他人积极介入 数字代币去中心化散布于全网节点不依赖特定主体的积极配合“私钥持有者可以通过私钥对特定数字资产施加实际的排他控制且此种控制具有绝对性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持有人直接控制数字代币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类似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数字代币表征之权益性质归属非常多样而持有人获得后自主控制代币本体即使期间利用他人区块链平台或铸造代币技术或储存在区块链系统中也只是利用他人工具而已代币本体仍由持有人支配不因此而为他人控制论区块链数字代币的法律属性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

36、译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 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页 司晓:区块链如何在数字世界中重塑所有权?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年第 期第 页其二数字代币持有人自主享有相关权益可排除他人侵害 持有人直接支配自主享有代币本体利益 由于本体与内容的二分持有人对代币内容的权益性质及内容需要根据所涉财产权益确定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数字代币产生、权益享有有时需要特定第三人但第三人对代币本体无支配控制关系不但不能享有代币本体利益且需消极不侵害 由于并非全部数字代币内容权益能够涵盖代币本体以代币本体为客体赋权持有人既可在代币内容未受损时径直排斥第三人对数字代币本体的非法侵害也可在代币本体与内容同时受

37、损时取得双重权益保障()数字代币的特定性、独立性及公示性符合物权客体要求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客体应是特定物、独立物能够对外公示 有观点认为数据可被复制和删除不具有确定性或特定性无法脱离载体而存在没有独立性故无法构成民事客体然而基于区块链技术数字代币生发出与普通数据不同的特点符合物权客体特性第一数字代币具有特定性 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同质代币虽然作为支付媒介可以互换但仍包含区别于他者的产生、流通等数据信息只是不受交易方关注而已 数字货币处于持有人钱包中由持有人控制并得以确定特定 非同质代币因元数据内含具体权利数据和记录独一无二相互之间无法替代特定性更加凸显 而为避免一个数字代币用于多次交易区块链采

38、用时间戳机制 通过给数据烙上时间标签使得每一条数据记录都具有唯一性从而使得数据本身在区块或区块上的哪个位置上发生可以被精确定位且可回溯总体上数字代币具有特定性符合特定物的基本特征第二数字代币具有独立性 物权客体独立性指不依附于他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且社会一般观念尤其是交易观念也将它作为一个单独的物而对待、处理物是否独立一方面在于物理状态如单一物体另一方面在于社会观念或法律规定如连绵土地分割成不同部分、土地中的矿产法定为权利客体 区块链是由数据区块经时间戳连缀为链区块在数字形态上相互连接但无碍独立性认定毕竟其内容特定且可在链上单独移转 数字代币处于数据区块相互区分能够成为独立的交易对象同质代币甚至

39、高度流通 数字代币的独立性在交易领域已经得到充分展示获得公认第三数字代币全网公开具有公示性 在区块链系统中单一区块交易时向全网广播仅当全网节点执行共识算法达成共识数据区块才会添加到区块链数据库中 区块链系统的数据记录、数据记录的更新操作对全网节点是透明的可以被审查追溯具有高度透明性此种全网广播公告方式高度透明状态足以产生公示效用第三人不仅能够知晓数字代币权属状况而且可以了解交易历史等从现行物权公示方法中难以获悉的财产信息()数字代币物权保护效果更佳由于数字代币与代币承载内容以及相应权利的分离性数字代币无法仅以内容权利保护有必要赋予代币本体权利 如原生非同质代币持有人若不享有内容权利无以获得相应

40、权利保护 而关联型数字代币损害不一定同步侵害关联财产现实财产权利无法保护数字代币类如房屋所有权无法涵盖不动产产权证书 实践中黑客攻击会导致代币被“偷”如 年 攻击 万美元市值的以太币被转入黑客账户社会实践展现出数字代币权利保护的迫切性相较而言物权绝对权更具优势数字代币作为物权客体能够获得更加周全的法律保护 若以相对权保护涉他代币的持有人必然仅得向特定人行权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第三人侵害时即使可获得侵权保护但存在认定标准高、范围窄、力度弱、方式间接等缺陷 通常主观上需故意行为上积极侵害而若仅涉及代币本体损害赔偿额难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参见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中国社会科学 年第 期第 页

41、 参见长铗、韩锋等:区块链:从数字货币到信用社会中信出版社 年版第、页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 .:/./.确定甚至因赔偿额小而不足以威慑侵权人 数字代币作为物权绝对权客体权利效力及于不特定的任何第三人受不适用诉讼时效约束的物权请求权保护只需满足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标准保护的周延性及力度非相对权可及除了侵权法在破产、强制执行、担保等领域数字代币为破产人、被执行人或第三方存储占有时以绝对权保护更具优势持有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主张别除权提出案外人异议或要求所有物返回概言之可对抗第三人若系相对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数字代币成为他人的偿债财产持有人遭受损失.现实基础在区块链

42、技术中数据区块本身及内容均受重视二者由时间戳连接 一个区块类似一页账簿不同区块构成一个分布式账本 区块数据可以是自洽一体的也可以记录现实世界财产信息以代币形式呈现 持有人以数字代币表彰权益代币移转流通后受让人取得有关权益此系区块链财产机制核心 区块链解决了现实财产流动性不足虚拟财产交易可信验证、稀缺性、公示等难题有力推动了现实与虚拟物品代币化大幅提升资产流通性成为数字资产化、资产数字化的重要方式全球范围内已然形成规模庞大的“代币经济”在此趋势下正确界定数字代币法律性质开展周全法律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因承载各类权益的功用以及在区块链交易机制中的重要地位数字代币本体无疑是焦点 数字代币相当于特定独立

43、的账簿系持有人之物至于账簿上记录的内容或权益类型多样需个别认定但无碍于账簿归入物权客体 赋予数字代币以物权既有利于从数据形式与内容全面保护持有人利益也因代币权利公示而不至于损害第三人权益危害交易安全 在安全可靠、保护有力的前提下能够实现资产高速流通、颇具效率价值的数字代币必将深度嵌入经济系统助推社会经济发展亦有利于我国区块链战略目标早日实现(三)数字代币应视为动产数字代币作为物权客体应明确准用的物的类型以便确定可适用的物权制度 数字代币流通性强尤其同质代币高度互换非同质代币亦能快速流转不但无害价值恰恰是其优势所在 数字代币应视为动产持有人享有动产所有权 数字代币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准即数字代

44、币发送到受让人指定的区块链数字钱包、地址或账户 另外基于公示性可全网公开查询的数字代币数据信息皆有公信力可对抗包括善意第三人在内的任何主体原生同质代币与表彰的权益融为一体无须区分数据形式及内容应一体认定为特殊动产 原生非同质代币也与内容一体若内容权利人与代币持有人同一则首先以内容权利保护有所不备则适用数字代币动产所有权 在继受取得情形下原生非同质代币持有人不一定享有内容权利只能以代币物权保护 此时代币持有人的代币权益犹如图书购买人的图书所有权 另外关联型数字代币仿若证券票据、权利凭证表征现实财产 由于代币与关联财产明确区分关联财产权利不足以保护代币数字代币应受代币动产所有权保护特别仅当侵害数字

45、代币而关联财产安然无恙时数字代币动产物权的意义充分彰显数字代币动产所有权可共有主要通过多人共同控制储存或接收代币的区块链数字钱包或账户实现 数字代币所在钱包或账户为二人共同控制可认为他们各有一半的代币所有权以及代币内容权益现实财产份额可由单一代币表示持有代币表明持有人享有财产权益份额 当然随着区块链技术进阶尤其智能合约技术发展以数字代币承载所有、使用、收益或受益等各类权益或组合无不可 就担保而言原生同质代币上可直接设定担保物权 原生非同质代币持有人与内容权利人同一因经济价值主要源于内容权利应以该权利为对象确定担保类型、设立方式等 关联型数字代币则可在代币上记载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关联财产担保得

46、以设定并对外公示论区块链数字代币的法律属性 参见纪海龙: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法学研究 年第 期第 页总之比特币之类的原生同质代币与内容权益高度一致一体作为特殊动产即可 原生非同质代币数据区块形式与内容高度融合且价值主要源于内容应率先以内容权益保护数字代币动产所有权补充 关联型代币与内容明确区分各以动产所有权、关联财产权利保护六、结语在资产数字化、数字资产化的浪潮中区块链数字代币是一种崭新的载具 无论是区块链原生代币还是关联现实财产的数字代币是新型区块链财产确权、交易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托区块链技术现实财产、数据、虚拟财产等各类物品均可上链那些原本难以验证权属、易复制的种类物品如动产或普通数据

47、以数字代币形式得以特定公开具备唯一性、稀缺性 这就大幅降低确权成本显著提升资产流动性为链上交易流通奠定扎实的权利基础 数字代币与智能合约结合财产智能化成为链上“智能财产”一旦条件触发即可自动执行履行 区块链新型财产机制极大增强了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有力地推动了区块链数字资产市场及代币经济的蓬勃发展 缘于区块链技术数字代币特点显著:不依赖特定主体或中心服务器可为持有人自主控制无须他人积极配合数字代币元数据包含权属、交易历史等信息自身特定唯一即使同质代币在根本上亦能相互区别数字代币分布于全网节点可查询追溯透明度高具有公示性 数字代币诸多特点符合物权客体特性 此外鉴于物权客体持续扩张的趋势区块链经济等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考量应把数字代币纳入物权客体 因高流动性可交易性数字代币可视为动产并可根据风险程度、国家政策等深度区分禁止流通代币限制流通代币以及自由流通代币以保护民众财产利益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安全责任编辑:无 边 .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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