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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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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仲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 那么,进一步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学籍管理电 子化工作,现将原&市X区实验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补充如下: 1 .新生入学 ⑴新生入学起始年龄为六周岁。不招收缺乏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延迟。 ⑵实行免试入学,均衡分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48人。 ⑶新生入学:学区内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学校公布的登记时间 到学校登记,登记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 居住情况(房产证)和预防接种卡等有关证明。 ⑷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⑸新生入学后根据采集的学生信息,进行学生信息的录入。并 于每年9月1 5日上报学生学籍。 2 .转学 ⑴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开工作证明) 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 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 明、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 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 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 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 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开工作证明)原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⑵中途转入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科审核后,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3)转入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收取学 生纸质俘生登记表》。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⑷不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经转入学 校同意后方可转出。 3、借读⑴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 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到我校借读, 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有关规定 办理。 ⑵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 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教育科 审批后,由学校出具借读证明。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 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⑶借读学生的学籍保存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 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 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 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外省到我校借读的学生,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厚生登记表》封 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4)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4、休学和复学 ⑴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 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科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教育局指定 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 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科批 准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⑵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 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 经学校审核、报教育科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 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如实开出。 ⑶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一周内内,学校须给学生监护人 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 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 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4)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 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 年级。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 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科批准后,续 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科 注销其学籍。 5、成绩考核 ⑴小学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 不得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第制。记分等第分为:优秀、 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 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⑵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 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⑶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 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⑷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0xx年公布的 后小学 生守那么》、《八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⑸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到达标 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 情况。 ⑹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年生素质开展报告书》 (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⑺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小学考试成绩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没有参加毕业考试的作为辍学论处。 ⑻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实行不留级制度。 6、跳级、毕业、升学 ⑴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 批准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 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科。 ⑵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不管是否到达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区县借读的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 取文凭、安排升学。经教育科同意升学借读的,可在我校参加毕业 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 ⑵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到达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 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科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 证书。 ⑶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以下情况之 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语文、数学、 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 体育不合格者。 7、奖励和处分 ⑴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 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根 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⑵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那么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 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观察。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因违法犯罪经人民 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 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 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 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⑷ 学生留校观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 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学籍留在本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 手续。 8其他 ⑴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科提出报告, 教育科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学校出具 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教育科公章方才生效。学校和 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 关信息和材料。 ⑵不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⑶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必须向教育科书面报告。协同教育科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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