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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噪声法》 构建现代化噪声监测体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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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45 卷 第 4 期2023 年 7 月环 境 影 响 评 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Vol.45,No.4Jul.,2023收稿日期:2023-05-05作者简介:毛玉如(1974),男,山西交城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噪声污染防治与噪声监测等,E-mail maoyuru 贯彻落实 噪声法 构建现代化噪声监测体系毛玉如,汪贇,李宪同,郑皓皓,曲伟,赵旭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 100012摘要:近年来,噪声污染防治受到高度重视,进入国家顶层设计。噪声监测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在噪声污染状况判断、污染来源识别、声环境质量管理等方面

2、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监测体系更加完善、监测能力明显提升、监测质量持续加强、监测信息发布及时和监测产业发展迅速五个方面,提出现代化噪声监测体系的建设思路及目标,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展望。关键词:噪声污染;现代化;噪声监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DOI:10.14068j.ceia.2023.04.002中图分类号:X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444(2023)04-0005-04Implementing Law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ise Pollution and Building a Modern Noise Monitori

3、ng SystemMAO Yuru,WANG Yun,LI Xiantong,ZHENG Haohao,QU Wei,ZHAO XuChina Natio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re,Beijing 100012,ChinaAbstract:In recent years,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have received high attention and entered the top-level design of the country.Noise monitoring provides

4、a reliable data foundation for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determining the status of noise pollution,identifying pollution sources,and supporting sound environment quality management.The article proposes the construction ideas and goals of building a modern

5、noise monitoring system from five aspects more improved monitoring system,significant improvement of monitoring capabilities,continuous strengthening of monitoring quality,timely release of monitoring information,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onitoring industry.Prospects are proposed for further noi

6、se monitoring.Keywords:noise pollution;modernization;noise monitoring system;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ise Pollution 噪声污染属于感觉公害。随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更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更低,而噪声引发的群众烦恼日益突显,成为当前群众最关心的身边“烦心事”之一。以 2021 年为例,噪声投诉举报量持续居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

7、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合计受理的噪声投诉举报约401万件;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 45 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 45.0%,居各环境污染要素问题的第 2 位1。噪声监测是对干扰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声音及其声源进行的监测活动。噪声监测是声环境质量评价、噪声污染防治、噪声管理决策等的重要基础,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在噪声污染状况判断、污染来源识别、支撑声环境质量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噪声监测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 多部法规、政策文件对噪声监测提出明确要求

8、2022 年 6 月 5 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噪声法)2提出遵循 环 境 影 响 评 价第 45 卷“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控、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标准、规划、管理、监测和评价等各项制度。噪声监测是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噪声污染防治决策与管理的基本依据。噪声法 多处涉及关于噪声监测的条款和内容。针对声环境质量监测,要求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监测自动化,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针对工业噪声,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噪声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自

9、动监测;针对建筑施工噪声,要求建设单位开展自动监测;针对交通运输噪声,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噪声监测;针对社会生活噪声,鼓励公共场所管理者通过自动监测加强管理。2023 年 1 月,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等 16 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 行动计划)提出,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 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 85%3。为贯彻落实 噪声法,生态环境部

10、印发 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 2023 2号)4,进一步细化了噪声监测体系,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在开展常规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源监测的同时,加强对噪声投诉较多的敏感区域的监测,用自动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噪声监测能力。2 国内噪声监测网络现状1973 年,中国现代声学的重要开创者和奠基人马大猷先生在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将噪声列为环境污染四害之一。随后,在北京、天津等8 个城市组织开展了交通噪声调查。1980 年开始,声环境质量监测被正式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的常规监测项目,有 40 多个城市开展了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区域声环境质量的普查监测工作。1982 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

11、09682)发布,2008 年最新修订为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我国声环境监测和评价方法逐渐趋于统一。每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各地每年按照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开展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声环境 3 项监测工作,至今已建成覆盖全国 95%以上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及部分县级市的监测网络,共设有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约 8 万个。2022 年,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夜间达标率分别为 96.0%和 86.6%。从多年统计数据看,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总体向好,区域和道

12、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3 现代化噪声监测体系的建设思路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可实现“点面融合、固灵结合、应联尽联、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噪声监测网络。探索引入机动点位与随机加密的监测方式,遏制“选择性治理”“躲避式排放”等行为。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源监测可以将固定站、移动站和灵活站等相结合,其中灵活站包括走航、无人机和手机移动端等多种方式,也可以将标准站、子站和微传感器等相结合。同时,按照“建成一个、联网一个、应联尽联”的原则,完成已建成的声环境质量和噪声

13、源监测站点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4 现代化噪声监测体系的建设目标4.1 监测体系更加完善噪声监测覆盖领域广泛、监测方式多样、监测任务繁密。噪声监测工作要紧扣“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原则,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源监测站点台账,推进噪声监测精细化、协同化、智慧化。一是继续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自 2025 年 1 月1 日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具体分两步走:到 2023 年年底前,4 个直辖市、27 个省会城市和 5 个计划单列市6第 4 期毛玉如等:贯彻落实 噪声法 构建现代化噪声监测体系 率先实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到 2024年年底前,

14、其他 303 个地级城市实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5。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噪声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噪声监测体系。二是强化噪声源监测。压实噪声源自行监测责任,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6。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三是鼓励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监测,加强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排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

15、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要依法落实噪声监测责任。鼓励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根据需要在相关场所开展噪声监测。各地要以投诉较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排放情况调查、监测。4.2 监测能力明显提升行动计划 要求生态环境部负责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和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明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编制本

16、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3 年 6月底前和 2023 年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3 年年底前和 2024 年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地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

17、 年 1 月 1 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测技术体系,推进新技术融合应用能力,促进智慧监测发展。要做好对噪声监测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推进噪声源溯源与特征识别、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噪声监测智能化水平,强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决策、精准治污提供有力支撑,助力噪声污染问题解决。推动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噪声污染防治技术人员队伍,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的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加强噪声污染防

18、治前瞻性研究。针对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与振动领域,加强多学科、多部门联合技术攻关,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和成果转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7。4.3 监测质量持续加强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生命线。从完善质量管理、保证量值溯源和建立监督机制的角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噪声监测评估制度和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与群众感受更加吻合,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得到有效保证。将国家层面的质量管理要求延伸到省、市、县级管理层面,切实解决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之间,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排污单位、社会机构之间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问题。一是完善质量管理。规

19、范和指导监测点位选取、数据处理、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全过程。承担噪声监测、噪声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维单位及开展自行监测的噪声排放单位,要建立噪声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为进一步规范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 2023年组织编制并向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印发了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第 45 卷行)(总站物字 2023 13 号)。二是保证量值溯源。生态环境部组织做好生态环境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噪声测量仪器检定装置的运行维护。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噪声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与传递。

20、承担噪声监测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仪器周期检定,定期进行校准。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噪声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噪声监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针对监测数据精密度、正确度与置信区间等关键指标,定期开展监测质量量化评估。4.4 监测信息发布及时噪声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2。一是加强噪声监测信息发布。生态环境部依法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功能区声环

21、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后,全国 339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实时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5。二是深化监测数据应用。鼓励支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功能区自动监测数据,结合区域、道路交通以及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公共场所等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各类噪声源排放监测数据,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绘制并发布城市噪声地图,加强对城市不同时段、不同区域噪声污染特征和变化规律分析,有效支撑对噪声污染的分时段、分区域精准化管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共同营造和谐安宁的居住环境。4.5 监测产业发展迅速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噪声法 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22、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等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噪声法 的实施,将在声环境保护方面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6。随着 噪声法 的贯彻实施和 行动计划 的深入推进,噪声监测业务需求量将显著增加,需要更多专业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和人员承担监测任务,将进一步促进噪声监测服务市场的发展。噪声监测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将对噪声监测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随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大监测

23、”格局的构建,噪声“大监测”格局将更加成熟定型。应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力量,汇聚治理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让全社会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8。5 展望防治噪声污染既是关乎家长里短的小事,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大事。噪声污染是一个长期存在且严重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当前噪声污染治理的实际水平以及美丽中国建设的长远目标,生态环境部计划通过“夯实工作基础科学精准治污显著改善声环境状况”三个阶段,整体提升噪声污染治理能力,全面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9。参考文献(References):1 生态环境部.2022 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R.北

24、京 生态环境部,2022.2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Z.2021.3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等.“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 号Z.2023.4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232 号Z.2023.5 黄超,余璐.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N.人民日报,2023-02-13(07).6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27 号Z.2022.7 黄润秋.深入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守护和谐安宁家园N.中国环境报,2022-06-02(01).8 栗战书.让法律制度成为宁静环境的守护神:在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2022-05-26)2023-05-05.https s?id=1736791924056252208&wfr=spider&for=pc.9 刘炳江.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 协力守护和谐安宁家园:“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J.环境保护,2023,51(5)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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