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 工 安 全水上安全 2023 年 第 7 期160第一作者简介:俞红燕,女,硕士,宁波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研究方向为船载危险货物管理。关于敞口集装箱船 合规积载危险货物的研究俞红燕,梁 川,杨少杰,李 瑞(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浙江宁波 315000)摘要:敞口集装箱船是内贸集装箱运输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运输中,存在敞口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限制。本文通过解读敞口集装箱船装载危险货物的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条款要求,结合实际案例,总结形成敞口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合规操作,并提出安全建议。关键词:敞口集装箱船;危险货物;积载;舱面0 引言敞口集装箱船,是指一种特殊设计的集装箱
2、船,其一个或者多个货舱没有设置舱口盖1。相较于具有封闭货舱的集装箱船,敞口集装箱船具有造价低、营运成本低、装卸效率高等优势,是内河、沿海等中短程航运的首选船型,多用于内河沿线货物运输、内河与周边沿海港口之间货物转输,在国内国际经济大循环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部分或全部货舱缺少舱口盖,敞口集装箱船在危险货物装载方面与具有封闭货舱的集装箱船有明确区别,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规则中有专门针对敞口集装箱货舱装载危险货物的特殊条款规定,但不少从业人员对相关特殊条款要求不掌握、不精通,从而埋下了安全隐患。1 敞口集装箱船积载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1.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对货船载运第 2 类
3、至第 9 类和限量包装的第 1.4S 类危险货物明确了积载要求,积载类 A、B、E 的危险货物表示可积载在舱面或舱内,积载类 C 和 D 的危险货物仅限舱面积载。对于敞口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 7.4 章明确规定了危险货物须仅能在开敞式集装箱货舱内或货舱正上方装运,如果:1)危险货物一览表允许危险货物舱内积载;2)开敞式集装箱货舱完全满足经修订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公约第 II-2/19 条的规定。即敞口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前提条件是,危险货
4、物须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为积载类 A、B 或 E 的,并且敞口集装箱船要满足 SOLAS 公约第 II-2/第 19 条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附加安全措施,包括消防、防火、人员防护等相关要求。1.2敞口集装箱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08)敞口集装箱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08)1于 2008 年 3 月 1 日实施,其中第 11 条明确了危险货物载运要求:1)对由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只能装载在舱面的危险货物,不应装载于敞口集装箱舱内或垂直地装载在敞口集装箱货舱之上。2)除上述规定外,凡高度超出敞口集装箱货舱上部水密边界顶端 1m 以上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载液体、比
5、空气重的气体或蒸汽的集装箱,以及规定只能装载在舱面上的集装箱,均不应装载在水平方向距敞口集装箱货舱边界一个箱位之内。3)除上述所述之外的危险货物不应装载在敞口集装箱货舱内或垂直地装载在敞口集装箱货舱之上,除非货舱完全符合经修订的 1974SOLAS 公约第 II-2 章第 19 条(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2-2章 19 条)关于与装载货物相适应的封闭集装箱货物处所的要求。上述要求根据危险货物的积载类及货物特性明确施 工 安 全Maritime Safety 水上安全161了积载区域限制条例。同时,还明确该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和国内远海航区的敞口集装箱船,不适用于国内非远海航区(有限航区
6、)的敞口集装箱船。对于国内非远海航区(有限航区)的敞口集装箱船,根据敞口集装箱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08)C 部分第 20 条及对应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 4 篇第 2-2 章 3.11 条规定,没有上述明确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载限制。1.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于2020 年 8 月 1 日实施,其将敞口集装箱船附加要求正式纳入作为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技术要求,并规定航行于远海航区的敞口集装箱船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 MSC/Circ.608/Rev.1 通函的要求;航行于近海航区之内的敞口集装箱船应按MSC/C
7、irc.608/Rev.1 通函(通函之 10)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MSC/Circ.608/Rev.1 通函10 在敞口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2008)第 11 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 4 款:高度超出敞口集装箱货舱上部水密边界顶端 1m以上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应装载在水平方向距敞口集装箱货舱边界一个箱位之内,除非货舱完全符合经修订的 1974SOLAS 公约第 II-2 章第 19 条关于与装载货物相适应的封闭集装箱货物处所的要求。这一款对敞口集装箱船积载危险货物进一步增加了限制条件。1.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于 2020年 6 月 1
8、 日 实 施,规 则 第 6 篇 第 2 章 第 2.1.1.6 条 明确规定了敞口集装箱货舱装运危险货物应满足的要求,其内容与敞口集装箱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08)基本一致。1.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实施,首次将国际规则直接引入国内运输,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还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即无论外贸内贸,还是沿海内河,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3 案例目前,部分江海联运的敞口集装箱船在危险货物装载方面存在以下三类案例情况:1)A
9、 轮。建造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22 日,航线为沿海及内河 A、B 级,其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显示装货处所 FR73-115 处第一至第六层可载运除第 1、2.3、6.2、7 类以外的包装危险货物。证书记事栏中还明确该船危险品的包装、记载和隔离应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有关要求。2)B 轮。建 造 日 期 为 2020 年 6 月 8 日,其 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附件显示 B 轮装货处所FR74-139 处可载运除第 1、2.3、4.2、4.3、6.2、7 类以外的包装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记事栏注明要遵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相关隔离要求及最新规定。3)C 轮。建造日期为 20
10、22 年 3 月 4 日,其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显示其危险品货舱集装箱内可载运第 3、4.1、5.1、6.1、8、9 类的包装危险货物。该轮的集装箱排列及系固设备布置图说明中明确包装危险货物在船上的积载和隔离应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有关规定。4 分析关于敞口集装箱船积载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生效时间不一致,且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其他部门规章的适用方式存在差异,导致具体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矛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适用的基本原则是老船老办法、新船新办法。除有明文外,新规则的相关条款一般不具有追溯性,即不适用于在该条款生效时的现有船舶。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直接自
11、生效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都要履行相关要求,包括国际航线、国内航线及内河航线船舶。另外,敞口集装箱船积载危险货物的规定根据船舶航区的不同,适用的规定也不同。国际航区和内河航区的敞口集装箱船积载危险货物的规定比较清晰,但国内航行敞口集装箱船在积载危险货物时需根据船舶航区确定具体适用的规定。案例中 A 轮由于其航区为国内非远海,且建造于 2018 年前,按规定可装载适装范围内的所有包装危险货物,无须考虑其积载类及货舱结构。但该轮记事栏的备注明确该轮要落实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即敞口集装箱货舱须达到同类的封闭集装箱货物处所要求,且货舱内及上部仅能装载积载类 A、B、E
12、 的危险货物。该轮适装证书又写明可装载 5.2 类危险货物,这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 5.2 类危险货物仅限舱面积载的要求相矛盾。除第 5.2 类危险货物外,其他类别如第 3 类、第 6.1 类等也有具体危险货物仅限舱面积载,如 UN1143、UN1163 的危险货物。B 轮也存在同样的矛盾问题,且由于 B 轮的核准航线未明确是远海还是非远海,从严格角度来说,B轮应适用远海航区的要求,即敞口集装箱货舱结构与设备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舱内只能装载积载类 A、B、E 的危险货物,即图 1 中 Z 区域禁止装载积载类 C、D施 工 安 全水上安全 2023 年 第 7 期162的危险货
13、物;Y 区域禁止装载液体、比空气重的气体或蒸汽的积载类 C、D 的危险货物;在符合其他安全条件的前提下,X 区域是否可积载危险货物且无需满足积载类要求需根据该区域是否符合舱面条件来确定。图 1 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图C 轮建造于 2022 年,应完全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要求,相关危险货物装载建议同 B 轮。5 安全建议敞口集装箱船积载危险货物集装箱位置不当,不仅可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也会影响事故后应急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旦发生泄漏等事故,对于积载在舱内的危险货物,船方无法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易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扩大化,对船员的生命安全和海洋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14、。为推进敞口集装箱船合规装载危险货物,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5.1 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证书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管理后签发的合格证明文件。大部分敞口集装箱船航运公司及船员根据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准予转运的危险货物清单来具体装载危险货物,因此建议船舶检验机构严格依据船舶检验技术法规等规则,对敞口集装箱货舱结构和设备的合规性进行检验后确定该舱是否可装载危险货物。若敞口集装箱货舱符合相应的封闭集装箱货物处所要求,签发明确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的装载布置图,对于禁止性条款或需落实前提条件的规定建议明文备注。5.2 航运公司敞口集装箱船航运公司作为海上运输的安全主体,应从源头上控制海上
15、运输风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强化对责任船员及岸基人员的任职培训,尤其要加强配载相关岗位人员的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有条件的航运公司可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危险货物集装箱配载自动化,以常规积载隔离要求为基础,重点关注特殊积载、隔离要求和船舶自身适装证书要求,辅以专业人员的复核,提高船舶配载的合规水平。5.3 危险货物申报员危险货物申报员是危险货物航运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纽带,具备一定的危险货物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在工作中也要持续加强危险货物相关公约和法律法规规范规则的学习以指导实践应用。在代理敞口集装箱船装载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中,要加强货物适运及船舶适装的审
16、核,督促船舶采取合法合规的装载方式。5.4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贯,通过案例解读、技术帮扶等方式指导敞口集装箱船航运公司。严格对敞口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审核审批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现场检查,进一步督促落实船舶适装、货物适运要求。同时可加强敞口集装箱船相关岗位船员关于敞口集装箱货舱装载危险货物及应急处置方面的实操能力检查,进一步提升敞口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6 结束语目前,我国对于安全的认识和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船载危险货物的运输更加安全和规范。相关从业人员要全面认识到船舶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专业性,精通并落实船舶、危险货物管理等公约法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保障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安全。7 参考文献1 中国船级社.敞口集装箱船检验暂行规则(2004)EB/0L.(2004-03-01)202-02-18.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20 版)执行工作的通知 EB/OL.(2022-02-10)2023-02-18.h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