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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多维分析及其实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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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年月甘 肃 理 论 学 刊 ,第期总第 期 法 学 研 究?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本文系 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 孟春阳(),男,河南南阳人,江西理工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陈沫霖(),女,吉林吉林人,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级法律(法学)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多维分析及其实现孟春阳,陈沫霖(,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 )摘要 生态环境系统具有整体性,系统内各环境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应对其进行整体性保护与治理。随着跨域环境诉讼案件的增多,司法

2、机关逐渐意识到传统的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环境资源司法治理模式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环境诉讼案件。在以生态整体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指引下,我国的环境资源司法呈现出协同发展的趋势。以协同治理理论为方法论对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进行重新建构,通过环境资源司法机关的内部与外部双向协同,以及司法全过程的协同推动环境资源司法朝向“司法协同”方向发展,并建立相关制度保障确保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能够有效运行,切实发挥其制度效能,实现构建司法协同机制的目标。关键词 环境资源司法;生态整体主义;协同治理理论;司法协同机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随着地方间社会经济生活一体化程度加深,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认识的深

3、化,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开始进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视野,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环境司法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因时就势开展了种种探索,拓展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新型的诉讼形式、探索环境司法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推进环境审判专门化的进程。总的来看,当前的环境司法管辖呈现出与行政区划高度契合的“分界而治”的特点,无法适应生态环境结构整体性和功能系统性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大会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

4、态文明建设。”因此探索一种既能适应环境司法管辖特点又能凸显生态环境整体性特征的新型生态环境司法理论,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格局是时代发展之需。一、理论维度:司法协同是环境司法的 发展趋势长期以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我国的各级法院依照行政区划设置。这种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体制,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使生态环境问题得到了缓解,但生态环境作为一个系统,这种司法管辖上的割裂,也导致了生态环境碎片化治理的进一步加深。生态整体主义关注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为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提供了理论基础,协同治理理论兼顾生态环境整体性特征和环境司法地域性特征,为创新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探索环境资

5、源司法新模式提供了方法论指引。(一)实践转向: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探索在协同治理理论指引下,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也发生了变革,从“分界而治”转向了顺应生态环境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司法协同”。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为解决地方环境司法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之间冲突的问题,以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为目标,以地方之间多样协同为手段,推进环境司法协同治理的新格局。“分界而治”:行政区划对环境资源司法机制的限制行政区划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地理位置、民族分布等因素后将全国地域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也是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划分的自然基础。司法区划相较于行政区划而言,是司法机关行使

6、司法权力的场域。从地方司法区划来看,除专门司法机关等少部分司法区划没有与行政区划相对应的情况外,绝大多数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都呈现出一一对应的状态,即我国绝大部分的地方司法机关都是依照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的。与行政区划相对应的司法区划虽然能够便于确定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地域范围,但地方司法与行政区划的高度重合会在出现地方利益冲突时地方司法机关维护本行政区域利益的“司法地方化”现象。将这种“分界而治”的司法具体到环境资源司法领域,其更大的弊端也逐渐凸显。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与系统性特点,生态系统是内部各种生态要素相互统一、相互依存以实现循环发展的自然有机链条。大气、水等自然环境要素具有流动性与扩散性,不

7、受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划的限制。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案件与一般环境污染案件相比,其案件所涉及的范围更广、复杂性程度更高,对地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专业性要求,而地方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又容易陷入地方保护主义困境。因此,虽然多个相关法院对跨行政区域环境案件均有权管辖,但无论最终由哪个法院管辖,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都存在侧重维护本地方利益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地方生态利益分割上的冲突与纠纷。因此跨区域环境案件仅由某一地方司法机关单独办理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需求。综上,与行政区划重叠的“分界而治”的司法模式与生态环境特点相背离,亟待解决。“司法协同”: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司法机制的实践 年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环境资源司法跨越行政区划限制奠定了基础。随着对于生态环境特点及其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习近平总书记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视角出发相继提出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论述,为环境资源司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坚持系统思维、协同推进,部分地方以此为指导,开展了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实践探索。年京津冀签订 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为京津冀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年,长三角“三省一市”四地 家法院签署了 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

9、忘录,次年四地高院签署了 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创了长三角协同共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格局。此外,长江流域、黄河流域、赤水河流域等许多流域生态系统地处的司法机关也进行了司法协作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整体上存在着协同理念不足、司法主体间协作不畅、司法协作制度缺失等问题,因此,应当在广度和深度推动环境资源司法协作的扩展。与“协作”相比,“协同”概念更加强调系统中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产生整体效应,能够?利用相连的要素和环境条件,形成整体系统的质的变化。因此,在各地方已开展的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基础上,应当继续推动环境资源司法朝向“协同”方向发展,构建环境资源司法协同

10、机制。(二)生态整体主义: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理论基础生态整体主义起源于二十世纪生态运动,是西方哲学界对于生态问题的反思,其主要观点包括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以及奈斯为代表的“深层生态学”。生态整体主义超越了以人类利益为根本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其核心思想以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最高价值,主张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要尊重生态环境及生态的自然规律。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以生态整体主义为理论指引,关注到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其运行机理遵循了生态整体主义,其价值内核彰显了生态整体主义。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运行机理遵循生态整体主义利奥波德从生态学的角度看待大地,提出了“大地共同体”

11、的概念,指出大地上的土壤、水、空气以及在其上生长的动物、植物共同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将伦理学的边界扩展到了大地共同体,明确了人类对于自然的责任。罗尔斯顿在利奥波德理解的基础上,将自然界看作一个完整的生态共同体。生态整体主义使人们逐渐意识到生态环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系统性以及污染物的流动性与扩散性导致环境污染呈现出长久性与复杂性的特点。跨域性环境资源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管辖、调查、审理、执行等一系列问题难以解决,各地方对于环境资源案件的立案标准、裁判标准等方面存在地区差异性与不平衡性。因此,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环境司法治理模式难以应对当前复杂的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环

12、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是地方司法机关为保障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治理难题而探索建立的机制。跨地方环境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在运行上遵循了生态整体主义即生态环境是一个共同体。环境资源司法协同强调以生态环境整体和系统保护为目标,以因应自然规律为出发点,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破解环境司法地方化与碎片化,促使环境资源司法契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价值内核彰显生态整体主义罗尔斯顿在“自然价值论”中认为自然的“系统价值”呈现于整个生态系统之中,是生态系统创造性的实现过程,不能认为是生态系统中各部分价值的简单相加。奈斯的深层生态学主张生态系统中的生命体与自然物在交互与联

13、系中形成动态平衡,同时奈斯想要人类建立深度的生态意识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全面平衡。生态整体主义强调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同时也强调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自然为人类提供栖居环境,人类应当守护自然的价值。环境资源司法作为人类守护自然价值的法治手段中的关键一环,其价值内核彰显了生态整体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有利于保障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利益最大化,以司法力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由于环境要素的自身特点以及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协同也成为必然趋势。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中的“协同”要求司法协同主体基于生态整体主义,在司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组

14、织形式平等协商、一致行动,确保实现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第二,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为环境资源整体性保护提供司法保障,促进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完善。司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以顺应与尊重生态规律的方式筑牢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屏障,确保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与推进,为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三)协同治理理论: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方法论指引协同治理理论是自然科学的协同理论与社会?科学的治理理论交叉的理论,协同治理强调各个组织行为体之间的协作,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协同治理理论强调

15、主体的多元性、子系统的协同性、方式的多样性、过程的动态性和持续性。以协同治理理论为方法论指引,从协同主体、协同客体、协同机制三方面构建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协同主体: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前提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依靠协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行动,因此协同主体是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前提。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核心是司法主体之间的协同。仅依靠单一主体难以实现环境资源司法的“协同化”,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协同治理理论的核心,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实现要依靠多元主体,包括内部主体协同与外部主体协同两方面。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治理中,通过协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协作产生集聚效应,共同实现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治理与保护的目标。环境

16、资源司法中法院作为审理者处于司法核心地位,但环境资源案件所具有的复杂性高、专业化程度强、影响范围大等特点使环境资源司法需要其他主体配合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环境资源司法的应然功能与作用。通过环境司法协同过程中彰显的问题,总结环境立法中的不足,进而发挥司法与立法之间的联动作用,推动环境立法的改革。协同客体: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基础协同的客体即为协同范围,是对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界限限制。环境要素治理应当遵循生态系统的运行规律,协同治理才能够实现良好的生态环境治理效果。协同治理理论中过程的动态性与持续性,对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范围提出了整体性与全面性的要求,即协同应当贯穿于环境资源案件司法过程的始终,包括案

17、前、案中、案后的全阶段。同时,协同治理理论子系统的协同性,要求环境资源司法协同除全方位整体推动外,还应关注环境资源司法各个阶段过程中应如何实现协同问题。协同机制: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保障协同治理是具有不同利益的主体基于共识而结合为利益共同体并采取一致行动的互动过程,为保障协同治理的有效推进以及主体间协同行为的一致实施,应当运用制度对其加以保障。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主体涵盖司法系统内部的司法机关以及司法系统外部的行政机关,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环境资源司法利益关系,有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甚至是相冲突的,为了让这些具有不同利益的主体能够为了生态环境整体利益而一致行动,应当构建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保障机制以减

18、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最大程度推动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发展,以司法合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二、主体维度: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内外合力协同主体作为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推动者与实行者,是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前提与关键。环境资源案件的复杂性、跨地域性、专业性等都决定着多元主体共治的必然性。多元共治是让各个单一的治理主体联合起来,共同参与治理,在治理中各自发挥优势,最终实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与最优化。因此,环境资源司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内外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才能够保证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用,保障生态环境利益。(一)司法机关内部协同环境资源司法机关内部协同的主体主要

19、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内部协同之间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第一,跨行政区域各司法主体之间的内部协同,例如跨行政区域法院之间统一案件裁判标准;第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例如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由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如何 协 同 才能 够实 现 跨 区域 案 件 司 法 的 有 效衔接。法院之间的内部协同审判是司法的中心环节,法院是环境资源司法环节中的关键,因此,法院之间的内部协同是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根本。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加之生态环境

20、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环境资源司法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尤为重要。环境纠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损害后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损害评估是否科学等问题作为环境纠纷案件中的关键,对处于环境资源司法核心地位的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知识储备要求。环境案件所涉及的内容除法律知识外,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内容。审判人员虽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案件,但对于环境科学与生态学知识的掌握上相对匮乏。为解决环境纠纷,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改革其中包括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具有专

21、业性与系统性的基本特性,其中专业性强调环境资源审判要认真梳理环境资源审判中与其他审判业务不同的理念、规则和程序等,系统性则强调环境资源审判是一个各要素有机联系、协调作用的体系性发展过程。环境资源司法主体之间的协同,既能够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主体之间的交流协作,共同提升专业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同时也能满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专业性与系统性要求,有利于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是一项系统性体系,要充分发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职能作用,除加强法院之间的内部协同外,还需以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为其保障。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甚至层级不同

22、的办案机关之间存在着沟通与协调不顺畅的问题。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需要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够完成。因此,应当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司法案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协同机制构建。解决好公安机关的证据采集与固定、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协调与监督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与执行之间的衔接与配合问题,共同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除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外,在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背景下,案中集中管辖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等相关事项、实施财产保全等措施,如果由集中管辖法院亲自调查与实施,将会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因此,对于此类辅助性工作,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来实现,由集中管辖法院委托相关地

23、方法院代为调查与执行,被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并就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法院进行汇报。(二)司法机关外部协同司法与执法的协同司法机关外部协同主要是指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在推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时,应当牢记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行政权具有主动性的特点,避免司法权的扩张。环境司法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无论是民事案件或是刑事案件,往往都是在环境污染行为已实施完毕,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时才会进入司法程序。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与复杂性特点,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科学性,对于案件的分析与事实的认定需要同时借助生态环境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于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审判人员来说很难

24、掌握。因此,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审判中的事实认定高度依赖环境行政执法中所形成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其工作的推进同样需要依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监督。因此,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协同需要司法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有效配合,凝聚生态环境治理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司法与立法的协同科学立法与公正司法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二者之间相互依存、关系密切。我国的司法裁判遵循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龙头环节,其为“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马克思曾说:“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科学的立法需要立法者从实际出发,遵

25、循客观的规律,深入研究我国社会关系的特点。科学的环境立法同样如此,立法者应当从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自然规?律,充分掌握地方间差异与环境保护需求。环境司法对环境立法具有实践检验的效果,司法机关通过环境司法协同实践中体现出的问题,对环境立法进行检验,向立法机关进行反馈。以立法指引司法,以司法检验立法,通过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外部协同,推动环境资源立法的改革与发展。三、客体维度: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范围确定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以协同治理理论为方法论指引,在客体维度应当将协同贯穿于案前、案中、案后的全过程。此外,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主体中虽有司法机关的外部协同,但环境资源司法协同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司法

26、权的界限范围,“案前、案中、案后”的全过程协同应当以司法权为基础展开,保障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在法治范围内运行。(一)案前:立案管辖协同环境资源司法案前协同范围关系到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程序顺利启动,因此在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中,应当以立案标准的协同确保司法保护力度相同,同时以管辖主体的协同便于当事人启动环境资源司法程序,维护环境利益。立案标准的协同环境资源案件立案标准的不统一会在客观上阻碍司法协同工作的开展。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分类,划分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由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主体沟通核

27、对各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否一致,如存在不一致情形,应当协商确立统一的立案标准,避免各地因立案标准不一致出现司法保护不同的情形。管辖主体的协同环境资源案件中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其进行地域上的限制,如果多个社会组织就同一环境资源案件在多个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应当协商确定由某一法院管辖,对案件进行并案处理,避免环境司法资源的浪费。在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的推动下,各地方纷纷推进环境资源司法集中管辖制度建设,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与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地可能分别处于不同的

28、行政区划内,存在着立案上的不便,不利于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因此,可以通过信息化数据平台,实现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即环境资源案件可以异地立案,立案后由立案人民法院将案件通过信息化平台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的案件线索也应当及时将线索与案件移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二)案中:诉讼裁量协同环境资源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利益关系相较于其他案件更加复杂,加之生态环境复杂性特点所带来的专业性要求,使得审判人员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为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准确性以及实现共同的环境保护效果与目的,应对环境资源案中协同进行如下安排。统一法律适用与裁量尺度裁判规则与尺

29、度的一致是环境资源司法的目标,也是司法公平公正的追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打破环境资源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限制。诉讼裁量的统一应当由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主体在合法性范围内依据实际情况协商制定。但应当注意,这种裁量尺度的统一并非要求完全一致。生态环境虽具有整体性与系统性,相邻地方间的环境要素也相互关联,但地理位置较远的地方之间,其生态环境差异性较大、环境要素之间的关联性也逐渐减弱。因此,此处裁量尺度的统一是指因共同生态环境利益达成环境资源司法协同共识的司法机关之间的统一。如果将各地方的环境资源司法裁量尺度全部统一,那么法律针对差异性为司法所预留的裁判空间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建立

30、重大环境案件会商制度对于涉案范围较广、牵涉主体较多、案件关系复杂的环境资源案件,应当审慎对待。在当前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改革推动下,我国绝大部分地方根据本地方生态环境特点与治理需要确定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并设专门环境法院或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取得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但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属性,集中管辖法院虽享有管辖权,案件结果仍然会涉及其他地方利益。因此,对于重大的环境资源案件,应当建立会商制度,由具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牵头,听取其他法院、检察院等相关司法机关的建议。为提高重大环境资源案件的处理质量,可以邀请相关行政机关

31、、环境领域专家以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三)案后:判决执行协同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续与保障。环境资源司法的目的是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救济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利益。判决能否执行到位关系到生态环境利益是否得到有效救济。在当前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环境资源司法判决的执行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创新判决的执行方式,以环境资源司法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护航。加强与行政机关配合环境资源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需要行政机关的有效配合如执行生态修复等,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行政监督、执行建议等方式向人民法院反馈执行进度,确保预期生态环境治理效果的实现。人民法院也可以与行政机关之间共同搭建项目化修复平台,由行政机关提供修复的

32、项目规划,由人民法院进行批准并通过判决的方式将生态修复资金投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现类案化的修复,既能够完成人民 法 院 判 决 的 执 行,也 能 够 实 现 环 境 修 复目的。创新判决执行方式当前在坚持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下,各地法院均采用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作为环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包括“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但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有些严重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结果已经不具备修复的可能性与修复的意义。因此,司法实践中探索出“异地补植”“异地增殖放流”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这种跨区域的异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需要法院同执行修复地的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相互协作,

33、例如福建龙岩武平县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政府与湿地办联合建立了“武平县异地补植复绿基地”,为人民法院判决环境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跨区域多元主体协同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的执行提供了实践经验。四、机制实现: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保障体系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作为以生态整体主义为出发点顺应生态环境特点与保护需求的环境资源司法领域中的创新与突破,当前仍然处于探索与实践初期,应构建相关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以保障环境资源司法协同能够充分发挥其价值与效能。(一)丰富环境资源司法常态化交流方式与内容生态环境问题是整体性与跨域性问题,不同的主体基于共识进行协调合作需要以充分有效的沟通交流作为前提。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

34、议、举办学术研讨会等方式来促进司法协同主体之间的常态化交流,为环境资源司法协同奠定扎实基础,使适用生态环境整体性特点的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能够持续与深入推进,发挥制度应有的价值。长三角地区通过召开诸多会议增加了法官之间的熟悉度与信赖度,在常态化交流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实践中所采用的联席会议模式虽具有灵活性等优势,但缺乏相应的保障,只能够作为一种温和的协商交流机制,不具有长期性与常态化。因此,应当对联席会议加以制度化与规范化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环境资源司法主体的常态化交流的内容除司法工作内容外,还应当将环境资源司法经验纳入常态化交流内容中。环境资源案件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35、司法机关应该及时将案件进行类案总结与归纳,并交流与分享环境资源司法案件的办案经验。对于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建设,并在环境资源司法案件协同办理中取得切实成效的司法机关,可以将?其作为典型在司法机关系统内推广,并由其分享推广司法协同的相关经验。丰富环境资源司法的常态化交流方式与内容,是司法协同主体顺利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前提,能够确保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主体在司法协同行动中的有效沟通,确保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能够解决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治理的司法难题,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二)构建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化数据平台信息的交流与公开是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推进的关键,环境资源司法信息的共享

36、能够有效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进程。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主体虽在常态化交流机制中可以共享一部分信息,但这种信息共享途径会受到交流时间、交流频次的约束,尤其是在当下以联席会议作为常态化交流机制的情况下,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共享会因会议本身特点受到限制。生态环境损害所具有的长期性、累积性以及不可恢复性等特点都要求环境资源司法信息的共享应当全面、便捷、高效。因此,应当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构建不受行政区域空间范围限制的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化数据平台,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主体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此外协同主体还可以通过该数据平台定期进行司法动态通报、发送工作简报、互传环境资源司法资料等方式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信

37、息的交流共享。信息化数据平台通过环境信息快速便捷地传递与共享,保障相关司法主体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也能够为其他司法主体在处理同类环境资源案件时提供相关经验借鉴,避免因处理不及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应当贯穿于环境资源司法协同过程的始终。为防止司法机关中各部门在信息共享工作上相互推脱,可以明确指定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共享的负责人与联络人员,以保障其他司法协同主体在共享的相关信息存在问题时可以及时对接并沟通解决。同时为保障信息共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建立环境信息共享的监督机制与绩效考核机制,将信息共享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之间的信息整合,为环境 资 源 司法

38、 协同 的 进 一步 行 动 奠 定 好 信 息基础。(三)建立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绩效考核与问责体系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党政领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办 法(试行)中规定“地方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政委和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该规定将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绩效纳入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情形之中。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中将“生态文明建设”成效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的绩效考核,是实施司法管理监督,推进司法机关各项工作,加强司

39、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为保障环境资源司法主体之间能够切实以“协同化”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建设,激发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主体之间的协同动力,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标准,将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事务纳入司法机关生态环境文明建设绩效考核体系。对于已经签署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相关协议而不执行、不依相关规定或协议推进司法协同机制等严重影响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推进的情形,应当予以一定的问责。通过绩效考核与问责体系来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协同的积极性,实现以司法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四)提高环境资源的司法公众参与度生态环境本身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公共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

40、福祉。”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决定了生态环境资源由公众享有,如果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公众的环境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不能够仅依赖于司法机关,还需要公众的参与。因此,应该扩大环境资源司法的公众参与路径,其中包括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还需要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与司法协同能力。公众的知情权要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来加以保障。信息公开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司法机关应当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执行等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环境资源司法活动与司法协同机制的运行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不仅能够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使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程序与规定依法办事,同时也

41、能够促使司法工作人员以更加审慎严谨的态度对待案件。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资源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存在着多重角色,既可能是同生态环境污染与损害行为作斗争的推动者,也可能是阻碍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前进的破坏者。因此,应当对社会公众的环境价值理念及行为加以正确的引导。充分利用一切信息载体宣传与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提高公众的环境法治理念。还可以通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旁听、选任人民陪审员、邀请媒体监督等方式,缩小公众与环境资源司法之间的距离感,让公众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增强其对司法的信任度与满意度,引导公众做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推动者。五、结

42、语生态环境系统作为一个复杂的自然体系是由各环境要素相互结合形成的有机整体。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是顺应生态整体保护必然趋势的机制,其关注到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与关联性等特点,与生态环境保护需求高度契合,能够有效解决跨域性环境资源案件的治理难题。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系统性工程,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的保障。构建以环境资源司法机关内部外部双向协同的多元主体为协同主体,环境资源案件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的协同,并以常态化交流与信息化数据平台作为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中主体之间的信息互通与交流保障,同时通过绩效考核与问责体系来提高协同主体推动与践行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扩大环境资

43、源司法的公众参与度,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方式,保障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能够有效运行。目前,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地方司法机关应当立足于地方的生态环境现状与生态环境保护需求,贯彻环境资源司法协同理念,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司法协同机制建设,守护好环境资源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司法力量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参考文献:赵兴洪司法区划分基本问题研究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吴志刚我国司法区划调整问题研究 以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为视角的分析北方法学,()毛相磊,俞田荣习近平生态整体性思想探究江南社会学院学报,()韩康宁

44、从“协作”到“协同”:黄河流域环境司法治理的进路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王诺“生态整体主义”辩读书,()姜言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德原则 美国哲学家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思想论析理论学刊,()宋夏论罗尔斯顿的“生态整体论”科学技术与辩证法,()李华琪,曹奕阳区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理论溯源与制度回应 以长三角地区为例中国环境管理,()杨芷郁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思想评析长春师范学院学报,()王野林生态整体主义中的整体性意蕴述评学术探索,()薛勇民,路强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科学技术哲学研究,()李汉卿协同治理理论探析理论月刊,()张丽艳,夏锦文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区域司法协同治理南京社会科学,()刘建伟习近平

45、的协同治理思想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张建伟,谈珊我国城市环境治理中的多元共?治模式研究学习论坛,()李华琪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环境司法协作研究法治现代化研究,()王旭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本特性与路径方法人民法院报,()吴勇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意蕴、发展与机制完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沈秋豪,陈真亮区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实践表征及发展理路探析中国环境管理,()郭武,李璨协同治理:我国流域环境司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建构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邓黎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研究贵阳:贵州民族大学,龙宗智试论建立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政法论坛,()李景豹论黄河

46、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协同治理青海社会科学,()犕 狌 犾 狋 犻 犱 犻 犿 犲 狀 狊 犻 狅 狀 犪 犾犃 狀 犪 犾 狔 狊 犻 狊犪 狀 犱犚 犲 犪 犾 犻 狕 犪 狋 犻 狅 狀狅 犳犈 狀 狏 犻 狉 狅 狀 犿 犲 狀 狋 犪 犾犚 犲 狊 狅 狌 狉 犮 犲 狊 犑 狌 犱 犻 犮 犻 犪 犾犆 狅 狅 狆 犲 狉 犪 狋 犻 狅 狀犕 犲 犮 犺 犪 狀 犻 狊 犿 ,(,犉 犪 犮 狌 犾 狋 狔狅 犳犔 犪 狑,犑 犻 犪 狀 犵 狓 犻犝 狀 犻 狏 犲 狉 狊 犻 狋 狔狅 犳犛 犮 犻 犲 狀 犮 犲犪 狀 犱犜 犲 犮 犺 狀 狅 犾 狅 犵 狔,犌 犪 狀 狕 犺 狅 狌,犑 犻 犪 狀 犵 狓 犻 ,犆 犺 犻 狀 犪)犃 犫 狊 狋 狉 犪 犮 狋:,“”犓 犲 狔 狑 狅 狉 犱 狊:;责任编辑: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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