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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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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业绩进步,以下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的全部内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 号发布73日建设部令第21月1年(2000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第一条 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应当遵守本规定.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 第三条 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 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 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一( 二( 人;2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 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四(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 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 ,取得《燃气燃烧器)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准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质证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 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 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技能岗位证书》 ,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岗位证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维修的人员,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一( )二( 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欺诈用户,乱收费的。)三( 第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执业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 修业务。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章安装维修 第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 进行。 第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 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十七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 具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条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装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企业应当拒绝安装。 第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 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第二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 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企业公章,检验 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未通气的管道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 后,方可通气使用. 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年。1第二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 第二十三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维修的企业,应当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设立的,或者是经燃气燃烧器具 生产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 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应当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签订维修委托协议。 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24第二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 修。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对本企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 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应当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防火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 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确 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资质证书》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万元以下罚款:3万元以上1并可处以 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一( 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二( 三(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四(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 执照. 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 万元以下罚款:3万元以上1处以 ( 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一 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二(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 以下的罚款。3000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万元以上1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3 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维护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 元以下的罚款:5000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一( 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二( 第三十五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日起施行。1月3年2000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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