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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85-2019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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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正在报建设部备案中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1185-2019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disposal (发布稿) 2019-12-2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I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disposal DB33/T 118

2、5-2019 主编单位: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润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施行日期:2 0 2 0年0 3月3 1日 II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 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6450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置的应用实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为 8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焚烧处理,生物处理,卫生填埋,安全与劳动保护,环境保护。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杭州市环境集团有

3、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临半路 90 号,邮政编码:310022,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润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杭州临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延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轻松环品科技有限公司 平湖市华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剑锋 马 懿 范 川 杨为环 郑良峰 郭文鹏 杨瑞鹤 沈明华 王德锋 郑仁栋 刘江涛 王 锦 凌 超 龙吉生 蔡银科 王有富 陆华中 王润沛

4、胡景琦 丁明杰 华歆雨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王英达 赵宇宏 蒋智勇 游劲秋 崔德斌 洪 霞 吴伟祥 III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 3 3.1 一般规定 . 3 3.2 规划选址 . 3 3.3 工程建设 . 3 3.4 运行管理 . 4 4 焚烧处理 . 5 4.1 一般规定 . 5 4.2 接收 . 5 4.3 储存 . 5 4.4 焚烧 . 6 4.5 热能利用 . 6 4.6 烟气净化 . 6 4.7 渗沥液处理 . 7 4.8 灰渣处理 . 8 5 生物处理 . 10 5.1 一般规定 . 10 5.2 接收及储存 . 10 5.3 预处理 . 10

5、5.4 厌氧消化 . 10 5.5 好氧堆肥 . 11 5.6 残余物处置 . 12 6 卫生填埋 . 13 6.1 一般规定 . 13 6.2 接收 . 13 6.3 填埋作业 . 13 6.4 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 . 15 IV 6.5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 . 15 7 安全与劳动保护 . 16 8 环境保护 . 17 本规程用词说明 . 18 引用标准名录 . 19 附:条文说明 . 20 V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Basic provisions .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 3

6、.2 Planning and site selection . 3 3.3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 3 3.4 Operation management . 4 4 Incineration treatment .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5 4.2 Receive . 5 4.3 Storage . 5 4.4 Incineration . 6 4.5 Thermal energy utilization . 6 4.6 Flue gas cleaning . 6 4.7 Leachate treatment . 7 4.8

7、Ash and slag disposal . 8 5 Biological treatment . 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0 5.2 Receiving and storage . 10 5.3 Pretreatment . 10 5.4 Anaerobic digestion . 10 5.5 Aerobic composting . 11 5.6 Residual disposal . 12 6 Sanitary landfill . 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3 6.2 Receive . 13 6.3 Lan

8、dfill operation . 13 6.4 Landfill gas collection and treatment . 15 VI 6.5 Leachate collection and treatment . 15 7 Labor protection and safety . 16 8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1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9 Addition:Exolanation of provsions . 20 1

9、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后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处置。 1.0.3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生活垃圾 domestic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2.0.2 生活垃圾处理 domestic waste treatment 采用焚烧、生物处理和卫生填埋等方法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置的活动。 2.0.3 垃圾焚

10、烧炉 waste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设备。 2.0.4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5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2.0.6 好氧堆肥 aerobic composting 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主要利用好氧微生物对废物进行堆肥的方法。 2.0.7 厌氧消化 anaerobic digestion 利用厌氧菌或兼性厌氧菌在无氧状态下,将有机物质分解的处理方法。 2.0.8 卫生填埋 sanitary la

11、ndfill 填埋场采取防渗、雨污分流、压实、覆盖等工程措施,并对渗沥液、填埋气体及臭味等进行控制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2.0.9 填埋库区 landfill area 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3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城镇生活垃圾应按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 33/T 1166进行分类。 3.1.2 城镇生活垃圾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进行处置。 易腐垃圾的处理方式宜以生物处理为主,其他垃圾应进行焚烧处理,应急处理可采用卫生填埋。 3.1.3 进厂(场)城镇生活垃圾应进行称重,对计量数据进行记录、统计和存档。 3.2 规划选址规划选址 3.2.1 生活垃圾处理

12、厂(场)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3.2.2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供水水源远景规划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 4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5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研究考察区。 3.3 工程工程建设建设 3.3.1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管理科学。 3.3.2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垃圾产生量

13、、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 3.3.3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42-2010)和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3.4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的规定。 3.3.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4-2009)和现行

14、国家 4 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4 运行管理运行管理 3.4.1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 (场) 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并按要求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3.4.2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人员应熟悉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 3.4.3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与任务要求, 熟悉本岗位设施、 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3.4.4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区内的设施、路面及绿地应进行日常维护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清洁整齐。 3.4.5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应进行灭蝇除臭,避免蚊蝇滋

15、生和臭气污染。 3.4.6 进场车辆应满足场区内的管理要求。 5 4 焚烧处理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应包括接收、储存、焚烧、热能利用、烟气净化、渗沥液处理和灰渣处理系统。 4.1.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对厂区标识系统进行KKS编码。 4.1.3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产生的热能应有效利用。 4.2 接收接收 4.2.1 垃圾接收系统应由汽车衡、卸料区和垃圾库组成。 4.2.2 汽车衡规格应按垃圾运输车辆最大满载重量的 1.3 倍1.7 倍配置,称量误差不大于20Kg。 4.2.3 厂内垃圾运输通道应采取渗滤液滴漏和恶臭污染防治措施。 4.2.4

16、 卸料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指示信号系统或配置现场指挥人员,垃圾运输车辆应服从指挥; 2 卸料门、卸料防撞、防坠落、防滑、防火等设施,以及指示灯、警示牌等应定期检查并保持完好; 3 进、出口处应设置臭气隔离设施,防止臭气外泄; 4 应有相关卫生防疫措施; 5 卸料作业后应及时关闭卸料门; 6 严禁将易燃易爆的垃圾和危险废物卸入垃圾库。 4.3 储存储存 4.3.1 生活垃圾的堆酵时间宜控制在 5 天7 天。 4.3.2 生活垃圾应及时进行翻垛、堆垛,及时转移垃圾库内卸料门前的垃圾。 4.3.3 垃圾库应处于负压状态,并应确保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除臭设施正常运行。 4.3.

17、4 垃圾库内应设置垃圾渗沥液收集设施,渗沥液收集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控垃圾库内渗沥液的积聚情况,及时输排; 2 应采取措施避免垃圾渗沥液排泄口堵塞; 6 3 应监控渗沥液收集池的液位,及时将渗沥液输送至渗沥液处理系统; 4 渗沥液储池应密闭并配备臭气收集系统。 4.4 焚烧焚烧 4.4.1 垃圾焚烧炉满足起炉条件后, 应使用点火燃烧器或助燃燃烧器起炉, 并按焚烧炉设计要求的升温曲线逐渐加热炉膛。 4.4.2 投入垃圾前应先启动烟气净化系统。 4.4.3 焚烧炉启动后应在 4h 内达到稳定工况和额定垃圾处理量。 4.4.4 生活垃圾焚烧炉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膛内焚烧温度不应低于

18、 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不应小于 2s,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炉膛内温度无法保持在 850以上时,应自动启动辅助燃烧器进行助燃; 2 应根据垃圾特性、燃烧状况调整燃烧空气温度、风室风压和风量; 3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酌减率不大于 3%; 4 炉膛在运行时应保持负压状态; 5 设置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系统,监测项目至少包括炉膛内燃烧温度、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以及主要污染物浓度等指标。 4.4.5 焚烧系统应配置自动燃烧控制系统,焚烧炉运行过程中焚烧温度、焚烧炉内氧含量、焚烧后烟气温度、烟气量等曲线波动应平稳。 4.5 热能利用热能利用 4.5.1 生活垃圾

19、焚烧处理厂热能利用应包括热电联产、供热、发电及制冷等方式,有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 4.5.2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时, 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技术标准, 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8 的相关规定。 4.5.3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并且其电气的一、二次系统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4.5.4 利用垃圾热能制冷时,宜采用溴化锂机组。 4.6 烟气净化烟气净化 4.6.1 垃圾焚烧处理厂应根据污染物排放要求, 选用成熟主流的工艺, 确保烟气净化设备正常投用。 4.6.2 烟气净化系统应控制

20、氮氧化物、酸性污染物、颗粒物、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浓度,使 7 烟气达标排放。 4.6.3 烟气净化的主流处理工艺应包括脱硝、脱硫、除尘、二噁英和重金属去除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环评要求选用SNCR、SCR系统或其组合工艺控制NOx等排放达标; 2 应根据环评要求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工艺控制HCl、SO2等排放达标,采用半干法工艺时炉排炉宜采用旋转雾化工艺,石灰乳浆雾化细度宜小于50 m,反应塔锥体部分应设破拱、破碎装置; 3 应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除尘器本体漏风率不应大于2%,锅炉在70%110%负荷变化范围内,除尘器均应满足参数要求,过风系数不宜大于0.8m/min,

21、布袋应采用PTFE覆膜滤袋,滤袋在缝合位置应用PTFE密封带热熔贴合袋身,防止超细粉尘从针孔滤出,确保颗粒物排放达标。 4 应喷入品质和数量满足要求的活性炭,控制二噁英类和重金属排放达标; 4.6.4 垃圾焚烧处理厂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的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等。 4.7 渗沥液渗沥液处理处理 4.7.1 渗沥液收集处理后,应根据环评要求达标排放。 4.7.2 渗沥液处理系统宜包括预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膜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沼气处理和恶臭防治系统等。

22、 4.7.3 预处理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及时清理栅渣,保障沥水通畅; 2 沉淀池、调节池等设施应定期清淤排泥; 3 对预处理系统的进出水水质应每天检测1次。 4.7.4 生化处理系统包括厌氧反应器、硝化池、反硝化池等,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厌氧反应器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厌氧污泥作为接种污泥; 2) 应根据运行工况及时调整反应器污泥负荷和容积负荷,保持稳定的运行条件; 3) 对进出水的COD、SS等指标应每天检测1次。 2 硝化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8 1) 硝化池启动应选择好氧污泥作为接种污泥; 2) 应根据运行工况及时调整硝化池运行工况,保持稳定的运行条件

23、; 3) 应及时解决曝气过程中产生的泡沫、浮泥等异常现象; 4) 对进、出水COD、SS、pH值等指标应每天检测1次;对污泥沉降比(SV)和溶解氧应每班检测1次;应定期检测氮、磷、MLSS、MLVSS、SVI等项目。 3 反硝化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硝化池启动应选择厌氧污泥作为接种污泥; 2) 反硝化池应与硝化池同步启动; 3) 反硝化池混合液溶解氧浓度宜调节适当。 4.7.5 膜处理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前应对膜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应做必要的调整、清理、试验,确认具备启动条件; 2 应对膜处理系统的运行工况进行记录、检测、监控和调节; 3 超滤系统的浓缩液和纳滤

24、/反渗透浓缩液均应妥善处理。 4.7.6 渗沥液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 4.7.7 渗沥液处理系统应设置恶臭污染防治设施。 4.7.8 沼气处理应在线监测沼气浓度并合理利用或排放。 4.8 灰灰渣处理渣处理 4.8.1 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灰渣应包括炉渣与飞灰,并应分别收集、输送、储存和处理。 4.8.2 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和储存等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机、除铁器、破碎机、振动筛分装置等应连接完好、运转正常、无堵塞和漏渣; 2 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与炉渣产生量相匹配; 3 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3d5d的储存量确定; 4 应对炉渣进行磁选,并进行综合利用。

25、 4.8.3 飞灰收集、储存与处理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干法或半干法方式脱除酸性气体时, 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输灰或气力输灰方式;采用湿法时,应将飞灰从污水中有效分离出来; 2 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 3 飞灰的储灰罐容量不宜小于3天的飞灰定额产生量; 9 4 飞灰储存装置宜采取保温、加热措施;储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5 飞灰宜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理或固化稳定后填埋。 10 5 生物处理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易腐垃圾应实施分类处置,遵循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

26、用的原则。 5.1.2 易腐垃圾的生物处理宜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堆肥等技术。 5.2 接收及储存接收及储存 5.2.1 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及除尘除臭、地面冲洗和污水导排设施。 5.2.2 储料坑、处理设备、发酵仓、渗沥液调节池等储存易腐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应封闭并设置防爆设施,且进行防渗处理。 5.3 预处理预处理 5.3.1 进行生物处理前,宜对易腐垃圾进行分选、破碎或脱油等预处理。 5.3.2 易腐垃圾分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腐垃圾中的生物质和非生物质应有效分离; 2 对非生物质中的金属、塑料和包装物等再次进行分拣; 3 分选出的生物质宜采用厌氧消化或好氧堆肥等处置方式; 4 分选出的

27、非生物质宜资源化利用。 5.3.3 易腐垃圾破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后的粒径应满足后续生物处理的工艺运行要求; 2 破碎设备应具有防卡功能,停止运转后应及时清洗。 5.3.4 对分选后的生物质应进行脱油处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液相油脂脱油率不应小于 95 %; 2 分离出的油脂应进行妥善处理和利用; 5.4 厌氧消化厌氧消化 5.4.1 厌氧消化前易腐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 10mm。 5.4.2 厌氧消化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的规定。 5.4.3 厌氧消化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

28、雨雪等性能; 11 2 应根据处理规模、厌氧消化周期、容器强度等因素确定容量; 3 结构不应产生滞流死角; 4 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 5 应设置观察窗、检修孔和安全减压装置,并根据安全要求定期检验。 5.4.4 厌氧消化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厌氧消化装置在启动运行前应进行试水和气密性试验,当有漏水或漏气时应进行修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 向厌氧消化装置投加物料应按具体工艺要求进行,并应防止出现酸化; 3 厌氧消化装置内物料的 pH 值、挥发酸、总碱度、温度、气压、产气量和沼气成分等应定期监测,并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厌氧消化装置运行工况或采取相应措施。 5.5 好

29、氧堆肥好氧堆肥 5.5.1 易腐垃圾进行好氧堆肥处理时, 可与园林废弃物、 秸秆、 粪便等有机废弃物混合堆肥。 5.5.2 好氧堆肥的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 的规定。 5.5.3 进入堆肥处理主发酵单元的物料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水率宜为 40 %60 %; 2 总有机物含量(以干基计)不宜小于 25 %; 3 碳氮比(C/N,质量比)宜为 20:130:1。 5.5.4 主发酵的堆层温度控制及发酵时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 55 以上, 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5 d; 或达到 65 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4 d; 2 设计主发

30、酵时间不宜小于 5 d。 5.5.5 主发酵设施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 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 并应留有不小于 10 %的富余容量; 2 发酵装置中的实际装填垃圾体积,不宜大于发酵装置总容积的 80 %; 3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 并应具有保温、 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 4 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 5.5.6 次级发酵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1 次级发酵宜采用静态或间歇动态的处理工艺。 2 堆层通风方式和发酵时间,应根据场地条件、经济成本和主发酵时间等因素确定。 3 次级发酵车间或场地布置应物

31、流顺畅,并应合理布置设备、车辆和人员通道。 4 当次级发酵在室内车间进行时,车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5 当次级发酵露天进行时,发酵区应具有雨水截流、导排和收集措施,收集的发酵区内雨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5.6.4 好氧堆肥成品污染物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 的规定。 当好氧堆肥成品加工制造有机肥和生物有机肥时, 制成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 525 和生物有机肥NY 884 的规定。 5.6 残余物处置残余物处置 5.6.1 易腐垃圾处置后的残余物包括预处理产生的残渣、 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渣和堆肥产生的残渣,处置完成后应对残余物进行计量。 5.

32、6.2 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利用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5.6.3 工艺中产生的沼液或残渣应妥善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13 6 卫生填埋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填埋场应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能力不足时的应急处置保障。 6.1.2 填埋作业应制定填埋作业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填埋场分期分区作业规划; 2 分单元分层填埋作业规划; 3 分阶段覆盖以及终场覆盖作业规划; 4 填埋场标高、容量和时间控制性规划等。 6.1.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焚烧残渣经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规定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33、并应设置有效分隔的独立填埋库区进行处理。 6.2 接收接收 6.2.1 垃圾卸料平台和填埋作业区域应在每日作业前布置就绪, 平台数量和面积应根据垃圾填埋量、垃圾运输车流量及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6.2.2 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便于作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料平台基底填埋层应预先分层压实; 2 卸料平台的构筑面积应满足垃圾车回转倒车的需要; 3 卸料平台整体应稳定结实,表面应设置防滑带,满足全天候车辆通行要求。 6.3 填埋作业填埋作业 6.3.1 垃圾填埋应采用分层摊铺的方式,作业方式宜采用下推式推土。 6.3.2 垃圾库底第一层垃圾填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层垃圾厚度宜为宜

34、为3m6m,不得碾压,并在填埋过程中对垃圾中的长木条、金属物和尖锐物品进行分拣; 2 摊铺宜采用平推作业,作业时应防止所有车辆和作业机械与底部保护层接触; 3 库区边坡膜上必须使用保护层, 保护层宜使用塑料排水片和毛竹片交叉叠放且无缝隙或堆叠厚度不小于30cm的石子。 6.3.3 除第一层外,其他每层垃圾的摊铺厚度不宜超过 60cm,单位厚度宜为 2m4m,厚度 14 不得超过 6m。 6.3.4 宜使用压实机或推土机分层连续碾压垃圾, 使用压实机碾压次数不应少于 2 次, 使用推土机碾压次数不应少于 3 次。压实后应保证层面平整,垃圾压实密度不应小于 800kg/m3。作业坡度宜为 1:3。

35、 6.3.5 填埋作业区应按照填埋的不同阶段适时覆盖,应做到日覆盖、中间覆盖和终场覆盖。 6.3.6 垃圾填埋区日覆盖可根据库区实际情况,采用 PE 膜、浸塑布或防雨布等材料进行覆盖。覆盖时应清除垃圾堆体表面尖锐物体,避免造成覆盖材料破坏。 6.3.7 中间覆盖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0.5mm 的 PE 膜覆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 PE 膜、防雨布等材料进行中间覆盖时,应采取有效的气体导排措施,检查覆盖物与雨水边沟的有效搭接,并留有雨水沿坡向流向边沟的坡度; 2 当采用粘土进行平面中间覆盖时, 其覆盖层应摊平、 压实、 整形, 厚度不宜小于 30cm,不宜使用粘土进行斜面中间覆盖。 6

36、.3.8 膜覆盖作业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膜覆盖时,膜的外缘应拉出,宜开挖矩型锚固沟并在护道处进行锚固,并通过膜的最大允许拉力计算,确定沟深、沟宽、水平覆盖间距和覆土厚度; 2 日覆盖时应从当日作业面最远处的垃圾堆体逐渐向卸料平台靠近, 中间覆盖时宜采取先上坡后下坡的顺序覆盖; 3 日覆盖时膜与膜搭接的宽度宜为 0.10m,中间覆盖时为 0.08m0.10m,盖膜方向应顺坡搭接,膜搭接处应焊接; 4 填埋场边坡处的膜覆盖,应使膜与边坡接触并有 0.5m1m 宽度的膜盖住边坡,并铺至其上的锚固沟,防止臭气从衔接处溢散; 5 中间覆盖时,膜搭接处宜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6 覆盖后的膜应平直

37、整齐,膜上需压放整齐稳固的压膜材料。 6.3.9 膜覆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膜场地应宽敞、平整; 2 膜覆盖前应先对垃圾堆体进行整平、压实,堆体坡度控制不大于 1:3; 3 膜覆盖结束后,人员不宜在膜上行走; 4 压膜材料应选择不易风化的材料;膜覆盖作业及压膜作业应顺风操作; 5 破损的压膜材料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保持覆盖后的膜表面干净无杂物; 6 垃圾堆体平整作业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开挖垃圾沟或填筑垃圾坝, 保持分区密闭效果。 15 6.4 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 6.4.1 填埋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 应配备填埋气体处理设施并合理利用; 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

38、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 6.4.2 填埋区上方甲烷气体浓度应小于5%,临近5%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导排收集甲烷气体。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6.4.3 填埋区应设置收集井,竖井间隔不大于 30m50m,膜下井间隔宜为 20m30m,并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连接管连接至集气设施或处理设施。 6.4.4 对各气体收集井、填埋分区干管及填埋场总管内的气体压力、流量、组分等基础数据应定期进行检测;填埋气体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的规定,所得数据应及时记录和存档。 6.5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渗沥液收集与处理 6.5.1 垃

39、圾填埋场应设置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对填埋场渗沥液进行导排、收集、处理。 6.5.2 渗沥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组合,也可采用“预处理+物化处理”或“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组合。 6.5.3 渗沥液预处理可采用水解酸化、混凝沉淀和砂滤等工艺。 6.5.4 渗沥液生物处理可采用厌氧生物处理法和好氧生物处理法,宜以膜生物反应器法(MBR)为主。 6.5.5 渗沥液深度处理可采用膜处理、吸附法、高级化学氧化等工艺,其中膜处理宜以反渗透为主。 6.5.6 物化处理可采用多级反渗透工艺。 6.5.7 渗沥液预处理、 生物处理、 深度处理及物化处理工艺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的规定。 6.5.8 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6.5.9 膜处理过程产生的浓缩液可采用蒸发或其他适宜的处理方式。 16 7 安全与劳动保护 7.0.1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并配置专业管理人员。 7.0.2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应制定防火、防爆、抗灾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0.3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7.0.4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应配备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存放位置应有明显标志。备用的防护用品及药品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更换和补充。 7.0.5 作业人员不应独自

41、到密闭或半密闭空间进行作业, 作业前应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对隐患进行安全处理之后方可进入。 7.0.6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应配置相应安全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7.0.7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 7.0.8 作业场所宜采取通风、防尘、隔声和除臭等措施。 7.0.9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不应设置封闭式建 (构) 筑物,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进入填埋作业区的车辆、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避免产生火花。 17 8 环境保护 8.0.1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42、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的规定。 8.0.2 生活垃圾处理作业区粉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8.0.3 生活垃圾处理作业区的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的规定。 8.0.4 生活垃圾处理产生的废水应经过处理。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的规定。 8.0.5 生活垃圾处理时应避免二次污染。 8.0.6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应根据环评要求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和污染监测井,并对水、气、土壤、污染物等指标定

43、期进行监测。 8.0.7 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的规定。 8.0.8 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8.0.9 垃圾运输道路应全天保洁,定期进行冲洗。 8.0.10 管理人员应监督垃圾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防止垃圾扬撒、污水滴漏和恶臭扩散。 8.0.11 生活垃圾生物处理的各环节应做到密闭,并应设置臭气收集、处理设施,不能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除臭装置。 18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

44、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9 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 3096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45、 18772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程GB 50869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 86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 88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 128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 有机肥料NY 525 生物有机肥NY 884 20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domesti

46、c waste disposal DB33/T1185-2019 条文说明 21 目 次 1 总则. 23 2 术语. 24 3 基本规定 . 25 3.1 一般规定 . 25 3.2 规划选址 . 25 3.4 运行管理 . 26 4 焚烧处理 . 27 4.1 一般规定 . 27 4.2 接收 . 27 4.3 储存 . 27 4.4 焚烧 . 28 4.5 热能利用 . 29 4.6 烟气净化 . 29 4.7 渗沥液处理 . 30 4.8 炉渣处理 . 31 5 生物处理 . 33 5.1 一般规定 . 33 5.2 接收及储存 . 33 5.3 预处理 . 33 5.4 厌氧消化 .

47、 34 5.5 好氧堆肥 . 34 5.6 残余物处置 . 34 6 卫生填埋 . 35 6.1 一般规定 . 35 6.2 接收 . 35 6.3 填埋作业 . 35 6.4 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 . 36 6.5 渗沥液收集与处理 . 38 22 7 安全与劳动保护 . 39 8 环境保护 . 40 23 1 总则 1.0.1 生活垃圾处理专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处理,包括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处理的目的是减少垃圾产量,使垃圾的“质”(成分与特性)与“量”更适于后

48、续处理货最终处置的要求。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节约资金、节约土地和居民满意等准则,因地制宜,综合处理,逐级减量。例如为了便于运输和减少费用,常进行压缩处理;为了回收有用物质,常需加以破碎处理和分选处理。如果采用焚烧或土地填埋作最终处置方法,也需对垃圾先作适当的破碎、分选等处理,使处置更为有效。 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原则,本条体现这一原则。 24 2 术语 2.0.1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弃物、医疗

49、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其他固体废弃物。 25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2 生物处理的优点则是生产投入少, 可以生产用于农业生产的肥料, 提高了能量的循环利用率。但生物垃圾也存在一定问题: 1、处理垃圾的时间长,垃圾减容效果差。 2、适用的垃圾范围较小,一般用于生活垃圾。 3、堆肥生产的肥料效果不及化肥,销量不好,厂家积极性不大。 焚烧处理的优点有: 1、垃圾焚烧炉内温度控制在高于850,焚烧后体积比原来可缩小50-80%,分类收集的可燃性垃圾经焚烧处理后甚至可缩小90%,可节约大量填埋场占地; 2、 垃圾经过高温焚烧处理后, 垃圾中的大量病菌、 病毒、 寄生虫卵等病

50、原体被彻底消灭; 3、垃圾焚烧前一般要经过分类和回收等工序,可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处理,还可回收铁磁性金属等资源,可以充分实现垃圾处理的资源化。 4、垃圾焚烧可实现能量回收利用,指将垃圾的内能转换成热能、电能,包括焚烧发电、供热和热电联产。 5、焚烧处理可全天候操作,不易受天气影响。 但垃圾焚烧对设备要求较高,且需配备烟气处理设备,项目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焚烧过程中还会产生二次污染, 尽管配有除尘和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设施, 但依然存在微量有害物质的长期排放和积淀,仍然可对地球生物造成慢性的病理伤害。 3.2 规划选址规划选址 3.2.1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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