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清查工作审计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业务的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
2、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
3、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
4、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
5、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具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项目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6、。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 1、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 2、按照资产清查部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计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
7、的相关文件 七、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 八、重点审计领域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
8、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
9、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2、应收款项(暂付款)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
10、,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外投资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11、 (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 4、存货(库存材料)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
12、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
13、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二)负债类 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1、借入款项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
14、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 2、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如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规定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 3、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列示明细。核查重点同“应缴预算款”。 4、应付款项(暂存款)应付款项(暂存款)清查的
15、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 5、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 (三)收支类 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 (四)其
16、他事项 1、各单位资金往来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
17、证明。 2、资产损溢 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发布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账;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账”
18、。 4、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九、审计关注的重点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 1、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盘盈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
19、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 2、保证时间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关注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资产清查部门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
20、关资料。 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 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2)。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4)。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5)。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6)。其他重大问题。 。 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
21、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溢,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 5、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报给同级财政部门。十 一、审计费用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
22、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厅统一支付。 二0xx年二月十二日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 1、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有资产损益的单位出具资产清查事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 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
23、收财款和不良投资损失; 3、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在行程(如适用)的报废、损毁; 4、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单位各项资金挂帐损失。 (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应实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协助单位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在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单位单位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 3、社会中介机构赴二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进行鉴证; 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单位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6、对收集的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7、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 1、对于单位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 2、鉴证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在单位损失经济鉴证工作中,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单位故意不提供或提供需加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证据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第17页 共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