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38 卷第 3 期2023 年 6 月Vol.38 No.3Jun.2023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摘要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公务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以该双核心的复合法益为指导,实质解释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并限缩其司法适用。“暴力袭警”限于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应达到通常情况下能够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程度,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为前提条件,同时,“暴力袭警”必须产生导致警察职务不能或者明显难以执行的具体危险,而“暴力袭击”违法执
2、行职务或者职务行为存在重大瑕疵的人民警察的,则不构成袭警罪。关键词袭警罪;警察公务说;复合法益说;暴力袭击;双重限缩中图分类号D924.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3)03-0042-09?一、问题的提出自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来,增设袭警罪的呼声不断增强,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九)将暴力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刑事立法对于人民警察的保护不断增强。以“袭警罪”为案由在北大法宝检索自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至
3、今的案例,共有 976 份刑事裁判文书。袭警罪的广泛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立法目的,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在王某袭警案中,王某饮酒后在富顺县富世街道某饭店21 楼与朋友发生争执,其同行朋友劝阻无果后报警求助。富顺县公安局富世派出所民警邓某、李某阳及辅警万某接警后着制式警服到达现场依法进行劝解。被告人王某明知警察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还对正在执法的民警邓某面部打击一耳光,随即被告人王某被出警民警制服。对于王某仅打了民警面部一耳光且未造成任何其他伤害结果的行为,法院认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构成袭警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上述案例并非司法实践中
4、的个例,在沈某袭警案、周某某袭警案、刘某某袭警案、吴某袭警罪案、潘某某袭警案中,法院最终均认为被告人打民警一耳光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复合法益下袭警罪解释与适用的双重限缩赵天红施杰阳(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收稿日期2022-11-24?作者简介赵天红(1967),女,吉林四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施杰阳(1999),男,四川德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该数据检索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 日。参见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 0322 刑初 162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
5、沪 0106 刑初 1354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22)黑 1025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 0624 刑初 231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 0241 刑初 299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山东省长清县人民法院(2021)鲁 0113 刑初 280 号刑事判决书。42复合法益下袭警罪解释与适用的双重限缩赵天红施杰阳但仅仅击打一耳光且未造成任何其他伤害结果的行为是否能够评价为刑法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行为?抑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即
6、可?不无疑问。如何妥当解释袭警罪“暴力袭击”这一构成要件,合理划定“暴力”的范围与边界,本质上在于如何理解袭警罪的保护法益,进而在法益的指导下进行构成要件的解释。因此,本文试图分别从司法实务和刑法理论出发,探明司法实务中对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认定现状,并梳理学界关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现有学说及其争议,以期在此基础上厘清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并指导本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实现增设本罪的立法目的。二、袭警罪保护法益的实务检视与理论争鸣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刑法理论上对于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便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是“人民警察的公务”这一单法益说与“人民警察的公务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复合法益说之
7、间的争论。而这一理论上的争议,自然也会反映在司法实践之中,在具体个案的裁判中呈现不同的观点。本文从司法实务出发,结合已有的袭警罪司法判例,检视司法实务中对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认定现状;再通过梳理学界对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学说及其核心争议点,从实务与理论两个视角探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现状,并在反思与检视过程中进一步明确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一)袭警罪保护法益的实务检视为切实了解袭警罪保护法益的司法认定现状,明确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笔者以“袭警罪”为案由在北大法宝案例搜索平台进行检索,截至 2022 年 9 月2 日,共检索到 976 份刑事裁判文书,删除裁定书等无关文书后,共得到 907 份最终被认定为“
8、袭警罪”的刑事判决书。通过对上述 907 份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进行实质性梳理,发现绝大部分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均直接引用袭警罪法条的表述,故难以发现法院对于袭警罪“保护法益”持何种观点,仅有 91 份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直接或间接论述了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因此,本文以筛选过后的 91 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通过对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法官的说理进行分析,试图探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司法认定现状。通过对 91 份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司法实务中对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认定,存在单法益说与复合法益说的对立。在 91 份刑事判决书中,共有 74份判决书主张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系单法益,其中绝
9、大部分均主张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系秩序法益,但各判决书的表述不尽相同,其中 37 份判决书均表述为“社会管理秩序”(占比 50.00%),有的还在其后进一步具化为“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仅有 1 份判决书主张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系“警察人身安全”。与此相对,有 17 份判决书主张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系复合法益,即“秩序法益+人身法益”,各判决书的表述大同小异。其中在苏某袭警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明确表述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已构成袭警罪”。明确主张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为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中对于袭
10、警罪的保护法益为何存在不同的见解,绝大多数(占比 80.22%)判决书还是主张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仅为社会管理秩序,不包括警察的人身权益;极少数(占比 1.10%)判决书主张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为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而不包括社会管理秩序;只有少数判决书(占比18.68%)主张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这一复合法益。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2022)宁 0121 刑初 50 号刑事判决书。43(二)袭警罪保护法益的理论争鸣在探明袭警罪保护法益司法认定现状的基础上,通过梳理刑法理论关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发现,总的来看,目前学界关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争论,主要是警察公
11、务说与复合法益说的争论。1.警察公务说警察公务说强调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公务(依法履行职务),而不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11524。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根据体系解释,袭警罪增设在妨害公务罪后,位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故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具体而言是指警察公务。从袭警罪的立法沿革可知,袭警罪脱胎于妨害公务罪且并未修改罪状,故应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作与妨害公务罪相同的理解,即保护法益为警察公务11525;从袭警罪的立法意旨来看,对袭警行为予以刑法特别规制的根源在于人民警察职务的特殊性,而非人民警察自身,因为刑法已经通过故意伤害罪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
12、行了平等保护,如果主张本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无异于承认对其人身安全的特别保护,会造成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2;主张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身法益将与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的规定相冲突,因为其明确规定“袭警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应当以相应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3107;比较法的视野来看,日本刑法规定了与我国类似的妨害执行公务罪,其理论通说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系公务员所执行的公务的顺利执行,公务员的人身只是行为的对象,而非本罪的保护法益。因此,作为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且罪状相同的袭警罪,其保护法益也可作类似
13、理解,即侧重于警察公务而非人民警察自身11525。2.复合法益说复合法益说主张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公务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其中部分学者还主张应区分主次,即人民警察的公务是主要法益,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是次要法益,暴力袭警是手段,阻碍职务执行是目的424583。部分学者主张不应区分主次,二者均不可偏废62877。主张复合法益说的学者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在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加重情节剥离而独立入罪的背景下,增设袭警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6287;从袭警罪的立法沿革可知,从最初作为妨害公务罪性质相同的一种一般情形,到作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即强调袭警行为与妨害
14、公务行为在危害性上质的相同与量的增加,再到最后暴力袭警行为独立成罪,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发生质的变化,即除与妨害公务罪相同的人民警察公务这一法益外,还新增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法益424-25。由此可见,无论是司法实务抑或刑法理论,关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争论,主要是警察公务说与复合法益说的争论。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警察公务说还是复合法益说,二者均不否认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警察公务,即二者的核心争议在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是否也属于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论证。三、袭警罪复合法益说的确证实务与理论关于袭警罪保护法益的争论,核心在于是否包含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法益。然而,是否承认
15、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法益,对于如何解释袭警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暴力袭击”这一要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学说将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故亟须从理论上予以明确。相比于人民警察的公务这一单法益说,有必要承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法益,进而承认复合法益说,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增设袭警罪意义在于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纳入保护中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之前,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暴力袭警的行为明文规定了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对于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妨害复合法益下袭警罪解释与适用的双重限缩赵天红施杰阳44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通过妨害公务罪加以规制。此时,对于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还是着眼于对警察
16、职务的妨害。但司法实践中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公负伤或者牺牲的人数却整体呈上升趋势。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20172019 年牺牲的民警(包括辅警)数量分别是 361 人、442 人、427 人,因公负伤的民警(包括辅警)数量分别是 6000 余人、1.2 万余人、约 1.2 万人8-10。可见,仅将暴力袭警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难以有效规制司法实践中的袭警行为。为进一步规制袭警行为,加强对于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保护,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妨害公务罪后增设袭警罪,并规定了加重刑。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保护法益除人民警察的公务外,还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如此方能妥善解释
17、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袭警罪的表述虽然沿用了妨害公务罪从重条款的表述,但语言文字的同一并不能当然得出袭警罪保护法益与妨害公务罪同一这一结论,相反只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沿用之前已有的表述。作为区别于妨害公务罪的独立罪名的罪状,理应对其作不同的理解。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增设袭警罪并非如有的学者所主张的“在于对人民警察或者人民警察职务的特殊保护”。我国 刑法 第三条明文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警察作为众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其职务范围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故难以认为人民警察的职务更为重要。加之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人民警察受过特殊训练,故也难以认为人民警察作为行为对象需要
18、予以特别保护114。由此可见,增设袭警罪的意义在于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纳入刑法的保护。(二)复合法益说是体系解释下的当然结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不仅规定了基本犯,还规定了袭警罪的结果加重犯,以规制使用特定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袭警行为。而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其规制的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要求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但从对于暴力袭警行为体系性规制的视角来看,在不要求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之间,显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而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显然是值得刑法规制,刑法也应当规
19、制,否则便会存在处罚漏洞。因此,基于体系解释,袭警罪基本犯规制的“暴力袭击”应达到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否则便会导致对于暴力袭警行为法律规制的行刑衔接不畅。在肯定袭警罪的暴力袭击行为须达到危及人身安全程度的基础上,应当承认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对于袭警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离不开袭警罪的保护法益。而从人民警察的公务这一法益显然难以得出“暴力袭击具有须达到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这一结论,故应承认袭警罪的保护法益除了人民警察的公务,同时还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基于对于人民警察人身安全这一法益的保护,才能将本罪的暴力袭警行为限缩为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此外,从袭
20、警罪和妨害公务罪法定刑的体系配置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妨害公务罪后增设袭警罪,将原属于妨害公务罪中从重处罚情节的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独立规定为袭警罪。作为“脱胎”于妨害公务罪的罪名,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 3 年有期徒刑;袭警罪的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低刑为罚金,可见袭警罪的法定最低刑高于妨害公务罪。如果否认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则对于立法升高其法定刑,只能解释为由于人民警察职务的特殊性,暴力袭击人民警察阻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的结果不法增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规定,警察的公务范围极广,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难以认为警察公务值得刑法的特
21、殊保护,因而其结果不法升高114。并且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日本学者将公务分为具有“自力排除”能力的权力性公务与非权力性公务,而警察的公务显然属于前者。警察的公务具有“自力排除”妨害的能力,因而强调对于妨复合法益下袭警罪解释与适用的双重限缩赵天红施杰阳45从新罪名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 17 个罪名中,已提起公诉 5568 人。其中人数较多的罪名有:袭警罪 4178 人,催收非法债务罪 613 人,危险作业罪 278 人,高空抛物罪 222 人,妨害安全驾驶罪 143 人。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触犯其中 10 个罪名的 2085 人提
22、起公诉。其中人数较多的罪名有:袭警罪 1444 人,催收非法债务罪 307 人,高空抛物罪 108 人,危险作业罪 99 人,妨害安全驾驶罪 88 人。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15 刑初 3422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犯罪侦查中心台公(路)(刑)行罚决字20220009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见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湖浔公(治)行罚决字2022025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害手段的强度要求更高,即对于警察公务的保护反而要弱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12479。故袭警罪结果不法的升高并非源于警察公务的特殊性,而是因为与妨害公务罪仅
23、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这一法益不同,袭警罪还多保护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法益,即袭警行为侵犯了复合法益,因此其法益侵害性增大,故法定刑升高。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的肯定。在周某某妨害公务案的适用解析中,其明确指出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之一在于暴力袭警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即在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同时更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对法益侵害性更重13190。故基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法定刑之间的体系协调,也必须承认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三)袭警罪司法适用纠偏的必然要求自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2021 年 3 月至 9 月,在新增的 17 个罪名中,
24、袭警罪高居榜首,占新增罪名起诉人数的 75.04%,远高于排名第二位的催收非法债务罪(11.01%),相比 2021 年 3 月至 6月增长 9.98%14。在袭警罪司法适用极度扩张的同时,暴露出了两大问题:第一大问题就是“暴力”的界定过于宽泛。以上文提到的 91 份刑事判决书为例,通过对 91 份判决书中被告人的暴力方式进行梳理发现,绝大多数袭警案件中,被告人暴力手段的程度均较为轻微,主要为推搡、拳击、脚踢、撕咬、抓挠等,仅在极少数案例中行为人使用了较为严重的暴力(包括驾车冲撞、拖拽、逼退等),其中造成轻微伤及以上后果的判决书共 36 份,占比 39.56%。无论是打一巴掌,抑或推搡、拳击、
25、脚踢、撕咬、抓挠等,均一律认定为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而未对“暴力袭警”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施加任何限制。但此种“缓和”的暴力是否属于作为犯罪处理的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与应受刑法处罚性,不无疑问。第二大问题是暴力袭警行为的行刑界限不清。在汪某某涉袭警案中,被告人汪某某与民警徐某发生推搡,并挥拳欲击打徐某,后被徐某躲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尚不构成轻微伤。最终,汪某某被认定为袭警罪,判处拘役 5 个月,缓刑 5 个月。而在胡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中,胡某某用拳头暴力袭击民警方某胸口,无明显伤势,最终被行政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
26、政处罚。同样是挥拳袭警行为,不难发现胡某某暴力袭击胸口的暴力程度明显高于未击打到民警的汪某某行为的暴力程度,但吊诡的是,暴力程度更高的袭警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仅被处以行政拘留 10 日,而暴力程度更低的行为却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 5 个月,其法律责任明显不均衡。但这并非司法实务中的个例。在沈某某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案中,沈某某用路边凳子殴打辅警朱某国背部,未造成其明显伤势,最终被给予行政拘留 6 日的行政处罚;在王某袭警案中,被告人王某仅打了警察一耳光,最终被认定为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司法实务中,对于“暴力袭击”行为的行刑界分不清,导致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政违
27、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模糊不清。上述司法实务问题的症结在于对袭警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出现了偏差。人民警察的公务这一法益,难以明确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范围与程度,导致对于极其轻微的暴力也一律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此外,由于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也明文规制“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违法行为,仅凭人民警察的公务这一法益,难以有效区分行政违法与刑复合法益下袭警罪解释与适用的双重限缩赵天红施杰阳46参见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 0602 刑初 381 号刑事判决书。事犯罪。故应当承认袭警罪的保护法益除人民警察的公务外,还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对于有的学者提出,由于袭警罪的构成
28、要件中明确规定了“暴力袭击”这一要件,是否承认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只是观念上的区别,而对袭警行为的司法认定并不存在区别11525。但这显然是忽略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法益所具有的构成要件解释机能。基于袭警罪(基本犯)法定刑高于妨害公务罪,或许可以得出袭警罪中的暴力高于妨害公务罪,但这并不能回答袭警罪中“暴力”的具体范围,也无从得知这种“暴力”高于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多少。因此,只能基于袭警罪保护法益来界定袭警罪中的“暴力”。通过对于“暴力袭击”的文义解释,难以得出本罪“暴力袭击”的范围。由此可见,应当承认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通过复合法益,实质性
29、解释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范围,即只有具有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才属于本罪规制的暴力,进而将推搡、撕扯等轻微暴力排除出本罪的犯罪圈,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规制即可,以妥善协调警民关系,及时对司法实践中的乱象予以纠偏。综上所述,应当肯定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公务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复合法益。在此基础上,对于是否有必要区分主次,本文持否定态度。主张应当区分主次的学者均主张人民警察的公务是主要法益,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是次要法益。刘艳红教授认为,行为人对公共秩序法益的侵害是通过侵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进而妨害公务来实现的,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424-25。但这
30、一观点显然还是未能摆脱对于妨害公务罪中暴力与阻碍公务关系的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所以增设袭警罪,其目的在于强调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保护,不同于妨害公务罪中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人民警察的公务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均系袭警罪的目的,故不应区分主次。此外,主张区分主次的学者,均未能说明区分主次,除了文字上的区别或某种宣示外,对于本罪的认定存在何种影响,事实上也不存在影响。因此,本文主张人民警察的公务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均系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二者同等重要,共同指导袭警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存在主次之分。四、复合法益下袭警罪司法适用的双重限缩在肯定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公务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
31、复合法益的基础上,对于袭警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然不能脱离这一对复合法益。面对袭警罪司法适用中存在过度扩张的难题,有必要以人民警察的公务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双核心的复合法益为指导,实质解释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双重限缩袭警罪的司法适用,以实现增设本罪的立法目的。(一)人身法益下“暴力袭击”的实质限缩根据法益侵害说,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由于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行为必须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对“暴力袭击”的解释必须基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展开。首先,根据行政法与刑法对暴力袭警行为的规制体系,袭警罪基本犯的“暴力”必须达到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以上的程度。因此
32、,不具有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推搡、撕扯等轻微暴力行为,不属于袭警罪中“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宜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规制。在姚某袭警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袭警罪中的暴力袭警行为要求达到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并应结合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手段等情节综合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室主编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则案例适用 也明确强调,袭警罪中的暴力应当限缩为具有侵害人民警察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性的暴复合法益下袭警罪解释与适用的双重限缩赵天红施杰阳47力,而非一切暴力。民警执法过程中时常发生的肢体上的冲突不应都简单理解为暴力,必须有强度上的把握13184。其次,袭警罪中的“暴
33、力”应达到通常情况下能够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的程度。具体来说,一般情况下,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限于最终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以上伤害结果的暴力,而不包括没有造成伤害结果或者仅造成软组织挫伤的暴力。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通常情况下足以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暴力但事实上并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此时也应例外认为构成袭警罪中的“暴力”。最后,袭警罪中的“暴力”应理解为广义的暴力,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侵犯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间接暴力。张明楷教授基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以及“暴力袭击”的文义解释,主张因为袭警罪的仅包括暴力袭击行为,不包括胁迫等行为,仅限于狭义的直接暴力1110-12。但不可否认,对于通过
34、直接作用于物而间接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暴力与直接作用于人民警察的暴力,从对人民警察人身安全侵害的角度来看,并无本质区别15。是否直接作用于人民警察并非本罪关注的重点,本罪真正关注的重点在于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否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例如,在于某某袭警案中,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车辆对正在执勤的警用车辆进行撞击,表面上系针对警车的间接暴力,实则是通过撞击警车而袭击驾驶警用车辆的警察,此种间接暴力对于人民警察人身安全这一法益的侵害与直接暴力并无本质区别,故不应一律将间接暴力排除出本罪“暴力袭击”的范围。法院最终也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通过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手段,暴力袭击正在驾驶警用机动车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
35、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因此,判断是否属于袭警罪中的“暴力”,应以是否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为实质判断标准。(二)秩序法益下“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实质限缩1.秩序法益下“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之证成基于袭警罪在刑法分则的体系地位,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包括人民警察的公务并不存在疑问。从袭警罪的立法沿革来看,袭警罪脱胎于妨害公务罪,从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到独立成罪,对于袭警罪的解释不能脱离妨害公务罪,二者在保护公务上是一致的。与妨害公务罪明确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构成要件不同,袭警罪并未明文规定这一构成要件,故有的学者主张袭警罪是抽象危险犯,暴力只要求具有妨害公务的抽象危险
36、即可,而不要求达到压制执法警察反抗的程度,更不要求达到压制警察执行职务的现实困难,更不要求其已经阻碍了其执行职务583。但是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抽象危险是立法拟制的危险,即刑法将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危险16。主张本罪系抽象危险犯会导致诸多的不协调。首先,与作为具体危险犯的妨害公务罪相比,如果主张袭警罪是抽象危险犯,则只能得出刑法对于警察公务的保护远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故立法出于进一步加强对于警察公务的保护而对警察公务产生抽象危险的行为也纳入刑法的规制,但这显然是违反平等原则且难以说明其正当性的。其次,袭警罪(基本犯)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 3
37、 年有期徒刑,而刑罚是犯罪行为的不法与有责的映射,如果主张袭警罪为抽象危险犯,很难妥当解释其法益侵害性何以达到如此程度。再次,从刑法分则的体系解释来看,作为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其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远低于袭警罪的3 年有期徒刑,且通常来说公共安全法益比社会秩序法益更值得保护,故如果主张袭警罪为抽象危险犯,将会造成处罚的不协调,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后,如果承认袭警罪是抽象危险犯,将导致司法实参见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1)吉 0822 刑初 354 号刑事判决书。复合法益下袭警罪解释与适用的双重限缩赵天红施杰阳48参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21)川 7101 刑初 1
38、5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21)桂 7102 刑初 60 号刑事判决书。务中将所有的袭警行为都以犯罪论处,将进一步加剧袭警罪司法适用中扩张的趋势,势必造成滥用刑罚的后果,成为下一个新的“口袋罪”426。因此,应当承认袭警罪具有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司法实务的肯定。在姚某某袭警案、徐某某袭警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承认“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这一构成要件要素。故承认“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实际上契合了袭警罪的司法适用现状。2.“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于袭警罪司法适用的实质限缩在肯定袭警罪具有“阻碍人民
39、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应当结合袭警罪保护法益中“人民警察的公务”这一法益对其进行实质解释,以进一步合理限缩袭警罪的司法适用。(1)基于“阻碍”的实质限缩根据对“阻碍”的文义解释,“阻碍”要求行为必须产生导致警察公务不能或者明显难以执行的具体危险或者现实可能性3107,此时才能认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人民警察的公务这一法益。但“阻碍”不等于“阻止”,故不要求“暴力袭击”行为彻底阻止了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人民警察的公务事实上不能执行。此外,对于是否阻碍警察公务的判断,应当立足于行为时进行判断,而不能进行事后判断,故对于警察增援后最终制服了行为人的,也应立足于行为时认为
40、阻碍了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因此,对于司法实务中不具有导致警察职务不能或者明显难以执行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袭警罪。例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推搡,未能造成轻微伤的拳击、脚踢等,以及打一耳光的行为,均不具有这一具体危险,因而均不构成袭警罪。(2)基于“依法执行职务”的实质限缩“依法执行职务”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强调人民警察的公务本身应当是依法执行的,故暴力袭击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当然不构成袭警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本罪的保护法益之一是人民警察的公务,当人民警察违法执行职务时,不存在需要保护的法益,因而不具有任何的法益侵害性,不可能构成袭警罪。至于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是否违法,应进行
41、事后的客观判断,即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事后判断,因此,对于行为时人民警察系合法行使职权的,但事后查明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并不合法,此时不应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人民警察的公务这一法益,否则存在过度限制公民权利的嫌疑。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允许存在任何瑕疵,否则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对于具有瑕疵的警察公务行为,须判断该瑕疵是否重要,出于保护公务和保障人权的均衡协调考虑,只要执行公务没有违反有关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必要且重要的程序性要件,就属于不重要的瑕疵11528。对于不重要的瑕疵执法行为,该行为仍然值得刑法保护,故仍属于袭警罪中“依法执行公务”
42、的行为。由于袭警罪明文规定“依法执行职务”这一构成要件要素,故不应将合法性的错误一律认定为法律认识错误。对于“依法执行职务”的合法性错误,即行为人误以为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进而暴力袭击的,应当区分是对于合法性的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抑或对于合法性评价的认识错误。对于前者,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应当阻却犯罪故意,进而不构成袭警罪。但对于后者,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并不阻却故意,行为人仍构成袭警罪。例如,明明出示了逮捕令,但行为人对此并无认识的,就属于对于合法的基础性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因而阻却故意,行为人不构成袭警罪。与此相反,如果对前提事实并不缺乏认识,仅仅是对如何评价这种事实存
43、在错误认识的,就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阻却复合法益下袭警罪解释与适用的双重限缩赵天红施杰阳49犯罪故意,因而仍然构成袭警罪12478。五、结论关于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理论与实务界主要存在警察公务说与复合法益说的争论。法益的界定不清导致对于袭警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明,进而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暴力袭击的界定过于宽泛、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不清。为合理限缩袭警罪的适用范围,实现本罪的立法目的,应当在承认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为人民警察的公务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复合法益的基础上,通过法益的解释机能,双重限缩袭警罪的司法适用。基于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这一法益,袭警罪中的暴力应当限缩为达到危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以上的
44、程度暴力,通常情况下能够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侵犯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间接暴力17。基于人民警察公务这一法益,应承认袭警罪为具体危险犯,具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袭警行为应限缩为产生导致警察职务不能或者明显难以执行的具体危险或者现实可能性的行为,袭警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对于警察执法瑕疵行为,须判断该瑕疵是否重要,对于违反有关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必要且重要的程序性要件的瑕疵,属于重要的瑕疵,此时也不构成袭警罪。基于复合法益对于袭警罪的解释与适用的双重限缩,合理划定袭警罪的犯罪圈,以妥善协调警民冲突,从而更好地实现袭警罪
45、增设的立法目的。参考文献1张开骏.公务保护与人权保障平衡下的袭警罪教义学分析J.中外法学,2021(6).2张澍.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解释适用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3):64.3李翔.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J.上海政法学学学报(法治论丛),2021(1).4刘艳红.袭警罪中“暴力”的法教义学分析J.法商研究,2022(1).5钱叶六.袭警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5).6张永强.袭警罪的规范演进与理解适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7赵秉志,贾宇,黄京平.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958.8张洋.致敬公安英烈警徽永远闪亮N.人民日报,2018-04-05(4).9赵克志向全国广大公安民警等警务辅助人员及家属发出慰问信 EB/OL.(2019-01-01)2023-03-27.http:/ 年 1 至 6 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EB/OL.(2021-07-25)2023-03-21.h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