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苗流通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内疫苗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从疫苗来源上保证预防接种安全,从而达到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 二、工作重点 1、疫苗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是具备相应资格。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是否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 3、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小包装上是否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4、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疫苗的情况。 三、
2、时间安排 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四、方法与步骤 第一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加强对辖区内涉及疫苗的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行组织学习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疫苗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第二阶段(4月16日至6月20日)。各县(市、区)食药监管局及市局稽查支队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疫苗经营使用单位进行逐个检查,对违法单位(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构成犯罪的坚决
3、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对疫苗流通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和书面总结于七月十日前报市局稽查支队。典型违法案件及时报市局稽查支队。 五、具体要求 1、开展疫苗流通专项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移送。 2、疫苗流通专项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疫苗经营企业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 3、疫苗流通要按照“渠道规范、冷链购销、产品追踪”的原则,确保疫苗流通的质量。 4、对非法经营疫苗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予以取缔,并严肃查处。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