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敦煌吐魯番研究 第二十一卷2022 年,101110 頁法藏 P4745 寫本所見總管府三官考*張雨法藏敦煌文獻 P4745 號寫本殘卷的正面(以下稱 P4745 寫本),是唐代法典的官寫本(背面殘存凉州都督府印),其内容如下:(前缺)1 長史、司馬、司録,上總管從四品,中總管2 正五品,下總管從五品。3 随(隋)勳官、散官及鎮將副五品以上并4 五等爵,在武德九年(626)二月二日以前5 身亡者,子孫并不得用蔭當。雖身在,6 其年十二月卅日以前不經參集并7 不送告身經省勘校奏定者,亦准此。8 随(隋)官文武職事 五品以上,在貞觀五9前省司勘定符下者(後缺)1 學者通常認爲該寫本抄録的是初唐法典
2、(格式),與永徽律疏所引“依式,周、隋官亦聽成蔭”有關2,但究竟其性質(格 或式)及年代(貞觀或永徽),迄今尚無定101*1 2 本文爲國家社科基金中國歷史研究院重大歷史問題研究項目“中國古代地方治理的理論與實踐及借鑒”(編號 LSYZD21006)的成果之一。文章得到匿名審稿專家的指教,謹此致謝。圖版見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 第 33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年,149 頁;録文見劉俊文 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 年,307308 頁。此處録文係筆者據國際敦煌項目(IDP)網站彩色圖版重新校定後的文本。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 唐律疏議 卷二五 詐僞律 “僞寫官
3、文書印”條律疏,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453 頁。論。此寫本殘卷共包含三個獨立的條文,可分别稱之爲條文 A(第 12 行及其缺失部分)、B(第 37 行)、C(第 89 行及其缺失部分)。其中,條文 B 因指向明確(隋官子孫),且文本完整,因而更加受到學者關注(兼及同樣指向隋官子孫的條文 C)。劉俊文即因 唐六典 所載“叙階之法”“有以資蔭”及其注文,來解釋與條文 B 相關的用蔭叙階制度。辻正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條文 B、C 制定的背景,及其與隋朝舊臣在唐朝待遇變化之間的關係1。明顯可以看出,條文 A 包含著涉及總管府的官制信息,但現有研究均忽視了對這一文本進行分析。衆所周知,總管府
4、是北周隋唐之際地方行政體制中的高層政區,且廢置不常,變化頻繁。因此,有必要先結合當時總管府制度演變對條文 A 出臺的背景作出分析,從而爲更全面地理解寫本内容提供新的思路。故而撰就小文,敬請批評指正。一、周、隋總管府設官的演變:以司録和總管府分等爲中心首先要指出的是,條文 A 的前面内容(第 1 行之前)雖然缺失,但并不影響我們理解現存部分的文意。這至少説明,該部分是整個條文中相對獨立的一個文本單元。然而遺憾的是,不僅尚未見有學者解釋過這一文本單元的制度背景,而且對該單元的理解也往往沿用日本學者最初録文的點讀:“長史司馬司録上總管從四品。中總管正五品。下總管從五品。”2 如劉俊文的録文就是在日文
5、標點的基礎上略加變通:“長史、司馬、司録、上總管從四品,中總管正五品,下總管從五品。”其他引用者,大率皆如此3。然而從當時的總管府設官來看,長史、司馬、司録(以下稱總管府三官或三官),不應與上總管并列,故此句點斷如前録文。總管府分上、中、下,見諸隋制4,但隋代總管府已無司録一職。司録此前見於北201敦煌吐魯番研究第二十一卷1 2 3 4 劉俊文 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309 頁;辻正博撰,梁辰雪譯 P4745 永徽吏部式 小考,陳俊强主編 中國歷史文化新論 高明士教授八秩嵩壽文集,新竹:元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135139 頁。池田温、岡野誠 敦煌吐魯番発見唐代法制文獻 ,法
6、制史研究 27,1978 年 5 月,中文版由高明士譯,題作 敦煌、吐魯番所發現的唐代法制文獻,原載 食貨 復刊第 9 卷第 58 期,1979 年,此據趙晶主編 法律文化研究 第 13 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 年,3435 頁。另見瀧川政次郎 氏將來唐貞觀吏部格斷簡 ,國學院法學 15:1,1977 年。唐耕耦、陸宏基編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 第 2 輯,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復製中心,1990年,575 頁。隋書 卷二八 百官志下 :“州,置總管者,列爲上中下三等。總管刺史加使持節。”北京:中華書局,2019 年,874 頁。總管加節制度應源於周制:“其授總管、刺史,
7、則加使持節、諸軍事。以此爲常。大象元(轉下頁)周總管府官吏及州級官吏之中1。據王仲犖的勾陳,北周總管府置總管、副總管,及長史、司馬、司録、從事中郎、掾屬及列曹參軍等以下佐職,州級官吏亦大體同之,置長史、司馬、司録、别駕、治中、主簿以下諸員2。對於隋代總管官制,隋書百官志 雖有記載,但闕略頗甚,如僅於“流内視品十四等”内列:“上總管、行台尚書僕射,爲視從二品。中總管、行台諸曹尚書,爲視正三品。下總管,爲視從三品”3,但却未見總管府三官及其官品。不過,從史傳中可知,其時存在總管府長史、司馬及録事參軍之職4。可見,總管府三官中司録已改稱録事301法藏 P4745 寫本所見總管府三官考1 2 3 4(
8、接上頁)年(579),詔總管刺史及行兵者,加持節,餘悉罷之。”(周書 卷二四 盧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1 年,407 頁。)張小穩認爲隋代總管府分等,亦源於北周制度,見氏著 北朝都督、行台與總管長官等級考辨 ,北華大學學報 2009 年第 4 期,9495 頁。北周武成元年(559)正月己酉“初改都督諸州軍事爲總管”(周書 卷四 明帝紀,56 頁)。與都督諸州軍事相類的都督中外諸軍事下即置長史、司馬、司録、從事中郎諸官(王仲犖 北周六典 卷八 都督中外諸軍事府,北京:中華書局,1979 年,519520 頁)。故北周總管府司録應是對其前身的都督府(都督諸州軍事)官制的繼承。王仲犖 北周六
9、典 卷一 總管府,623627 頁;州牧刺史,637656 頁。參見 周書 卷二四 盧辯傳 所載北周州級官制,404406 頁。需要説明的是,北周六典 在從事中郎前,仍列總管府治中一職。所舉例爲 隋書 卷五六 盧愷傳 ,“尋授襄州總管司録,轉治中”(1560 頁)。事在周武帝末年。然而在魏晋以來所形成的地方雙軌制下,北周州級官吏應析作府官與州佐兩個系統。其中,長史、司馬、司録三官爲府官,别駕、治中爲州佐。故治中應爲州佐,非府官(參見前引該書都督中外諸軍事府官)。盧愷所任治中,非襄州總管府職,而是襄州刺史下屬。另,嚴耕望認爲置總管之州,無論總管兼任刺史與否,皆是總管府和州佐兩套系統,“而州不别置
10、長史司馬等官”,即此州爲單車刺史,故只設州佐,不設府官。見氏著 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600 頁。蒙海亮認爲嚴説稍顯草率,然其所舉例皆不足以證明之。如據所引 周書柳虯傳 :“久之爲獨孤信開府從事中郎。信出鎮隴右,因爲秦州刺史,以虯爲二府司馬。雖處元僚,不綜府事,唯在信左右談論而己。”蒙氏認爲“二府”即隴右大都督府和秦州刺史府,實則指獨孤信所自帶“驃騎大將軍、開府”及大都督府,并非當時秦州别置府官之證。何况作者也自言,在當時府官與州郡僚佐互兼的情况下,都督(總管)府内“三系統的設置在實際中可能不存在”。見氏著 周隋總管府研究,陝西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年,
11、36 頁。參見 周書 卷一六 獨孤信傳,265 頁,及卷二四 盧辯傳 所載北周官制名號及命數,内有“開府長史、司馬、司録”(正六命)及“儀同府、正八命州長史,司馬,司録”(六命)之名(405 頁)。隋書 卷二八 百官志下,880 頁。喬鳳岐 隋唐地方行政與軍防制度研究 以府兵制時期爲中心,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年,109113 頁。據該書對史傳的考索,隋代任職總管府長史、司馬者甚多,茲不贅舉。任總管府録事參軍者唯一例,見 隋書 卷六六 房彦謙傳 :“屬陳平,奉詔安撫泉、括等十州,遷秦州總管録事參軍。”1751 頁。此外可補者,隋 任軌墓誌 載,開皇十年(590)“授揚州總管府録事參軍事,
12、又轉任太尉公、晋王府録事參軍事”,唐 李表墓誌 載其父李通“隋青州司法參軍,陟楊州總管府録事”,分見王其煒、周曉薇編著 隋代墓誌銘匯考 第 3 册,北京:綫裝書局,2007 年,327328 頁;周紹良主編 唐代墓誌彙編 永徽 13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217 頁。蒙海亮提及隋 寇奉叔墓誌 載其子寇慥開皇初任寜州總管府司録,并在所制 北周、隋代總管府機構表 中徑標司録之名,見氏著周隋總管府研究,4142 頁。類似的情况亦見吴娜、曾磊 隋代蘭州總管府考 所制 隋代蘭州行政沿革表,許昌學院學報 2021 年第 1 期,9195 頁。寇慥任寜州總管府司録在北周建德六年前,見趙萬里 漢魏南
13、北朝墓誌集釋 卷八考證,此據王其煒、周曉薇編著 隋代墓誌銘匯考 第 1 册所引,64 頁。另,在唐人所書墓誌中,亦有將父、祖所任隋唐時州府官録事參軍稱爲司録的情况,恕不一一舉證。參軍1,這與 開皇令 中州官置“别駕、贊治、録事參軍事”的變化是同步的2,因此是可信的,并且改制時間不晚於 開皇令 頒佈的開皇二年(582)。至隋煬帝時,大業三年(607)定令,“罷諸總管”3,以分散地方權力,强化中央集權。上述三官自然不可能見於 大業令。此後,至隋末動亂,不滿上述分權體制(或是有鑒於大業末年郡制在應對動亂局面易陷入被動的弊病)的地方實力派紛紛改變大業之制,恢復開皇年間的州制與總管府制4。見諸史册最早者
14、,大概是留守臨朔宫(在涿郡)的羅藝。大業十二年(616),羅藝叛隋,軍臨涿郡,“郡丞出城候藝,藝因執之,陳兵而入”,“境内咸悦;威振燕地,柳城、懷遠并歸之。藝黜柳城太守楊林甫,改郡爲營州,以襄平太守鄧暠爲總管,藝自稱幽州總管”,置司馬等官。稍後,江淮之間的杜伏威“破高郵,引兵據歷陽,自稱總管,以輔公祏爲長史”5。此例頗多,無煩備舉。但此類官稱,事出臨時,無論是否沿襲隋開皇之制,在李唐政權看來皆是僞官6,故可知與條文 A 關係不大。二、唐初總管府體制及其廢止相對於其他群雄,在太原舉“義旗”的李淵并不急與大業政權切割。故在其控制的401敦煌吐魯番研究第二十一卷1 2 3 4 5 6 北齊官制,三公
15、府和諸開府皆置長史(或分左右)、司馬、諮議參軍事、從事中郎、掾屬、録事參軍事,而州一級官吏,府“屬官有長史,司馬,録事、功曹”等參軍事諸官,“州屬官,有别駕從事史,治中從事史”等佐職(隋書卷二七 百官志中,837、848、852854 頁)。由此可知,隋朝在繼承北周總管府及州官制(包括司録在府官中的位次)的同時,仿照北齊官制,改司録爲録事參軍事。隋書 卷二八 百官志下 原文作“上上州,置刺史,長史,司馬,録事參軍事等員”,873 頁。但這一記載是有問題的,開皇令 應作“别駕、贊治”,至開皇三年(583)罷郡,改稱長史、司馬。參見拙文 隋書百官志下 所載州官條獻疑(未刊稿)。此據 隋書 卷二八
16、百官志下,884 頁。據同書卷三 煬帝紀,大業元年(605)正月壬辰朔“廢諸州總管府”(70 頁)。參見嚴耕望 隋代總管府考,收入 嚴耕望史學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年,226 頁。孫繼民 唐代的行軍統帥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資料 第 11 輯 唐長孺教授八十大壽紀念專輯,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 年,206215 頁;艾冲 唐代都督府研究 兼論總管府都督府節度司之關係,西安地圖出版社,2005 年,3941 頁;蒙海亮 周隋總管府研究,7 頁;羅凱 隋唐政治地理格局研究 以高層政治區爲中心,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 年,6364 頁。資治通鑑 卷一八三,大業十二年末、義寜元年(
17、617)正月條,卷一八六,武德元年(618)十二月癸未條後,“藝得隋通直謁者温彦博,以爲司馬。藝以幽州歸國,彦博贊成之;詔以彦博爲幽州總管府長史”,57165717、5718、5829 頁。資治通鑑 卷一八六載武德元年十二月“丁酉,隋襄平太守鄧暠以柳城、北平二郡來降;以暠爲營州總管”,又載“初,宇文化及遣使招羅藝,藝曰:我,隋臣也!斬其使者,爲煬帝發喪,臨三日。會張道源慰撫山東,藝遂奉表,與漁陽、上谷等諸郡皆來降。癸未,詔以藝爲幽州總管”,58275828 頁。鄧暠先爲羅藝營州總管,後爲唐營州總管,羅藝則先自爲幽州總管,後爲唐幽州總管,但兩人歸唐時,似皆去其僞官,而以隋資爲準,與唐初張行成“王
18、世充僭號,以爲度支尚書。世充平,以隋資補宋州穀熟尉”例子相同(舊唐書 卷七八 張行成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年,2703 頁)。參見宋卿 唐代營州與東北邊疆經略,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19 年,80 頁。義寧政權中,雖有行軍總管1,却并未恢復州制,故亦無總管府之設。據資治通鑑,直至他代隋稱帝,才正式恢復總管府制 即位當日便“罷郡,置州,以太守爲刺史”,旋即“遣太僕卿宇文明達招慰山東,以永安王孝基爲陝州總管。時天下未定,凡邊要之州,皆置總管府,以統數州之兵”2。需要指出的是,通鑑 關於總管府的這一記載,應該是編修者據李孝基“武德元年封永安王,歷陝州總管、鴻臚卿,以罪免。二年,劉武周將宋
19、金剛來寇汾、澮。復以孝基爲行軍總管討之,工部尚書獨孤懷恩、内史侍郎唐儉、陝州總管于筠悉隸焉”補入者3,時間則繫於 新唐書高祖紀 “太僕卿宇文明達招慰山東”一事之下4,并改寫 舊唐書地理志 “其緣邊鎮守及襟帶之地,置總管府,以統軍戎”一句如前5,以説明總管府的設置背景。實際上,總管府的恢復,不晚於武德元年五月“壬申(二十八日),命相國長史裴寂等修律令。六月甲戌(一日),廢隋大業律令,頒新格”。故至庚辰(七日),已命“諸州總管加號使持節”6。這意味着唐初總管府繼承了隋開皇總管府三官之名,即無司録,而有録事參軍事。在沿用總管府之名六年之後,趁着平定東南道行台僕射輔公祏叛亂之時7,唐朝501法藏 P4
20、745 寫本所見總管府三官考1 2 3 4 5 6 7 隋末,唐世子李建成與趙公李世民并力攻東都,“遂置新安、宜陽二郡,使行軍總管史萬寶、盛彦師將兵鎮宜陽,吕紹宗、任瓌將兵鎮新安而還”(資治通鑑 卷一八五武德元年四月戊寅條,5786 頁)。此前,李淵“至河東縣,賊帥孫華謁帝於汾陽,具舟楫以待義師,拜華爲光禄大夫、前軍總管”(宋本册府元龜 卷一六四 帝王部招懷二,北京:中華書局,1989 年,365 頁)。孫華歸順,在義寜元年八月壬寅,但 資治通鑑 未載其爲前軍總管(卷一八四,5750 頁)。與此同時,李淵“從弟神通在長安,亡入鄠縣山中,與長安大俠史萬寶等起兵以應淵”,“神通衆逾一萬,自稱關中道
21、行軍總管,以前樂城長令狐德棻爲記室”(資治通鑑 卷一八四,義寜元年九月丙寅條後,5757頁)。此後,李淵已稱帝,武德元年六月“癸未,薛舉寇涇州。以秦王世民爲元帥,將八總管兵以拒之”(資治通鑑卷一八五,5795 頁),皆是其制。資治通鑑 卷一八五,武德元年五月甲子(二十日)、六月癸未(十日)條,5791、5795 頁。舊唐書 卷六 永安王孝基傳,23392340 頁。新唐書 卷一 高祖紀,武德元年六月癸未條,7 頁。舊唐書 卷一 高祖紀 未載此事,於“癸未”之下,載“封隋帝爲酅國公。薛舉寇涇州,命秦王爲西討元帥征之。改封永康王神通爲淮安王”(7 頁)。其中,新、舊紀 相同的僅有“薛舉寇涇州”一事
22、。至於封隋帝爲酅國公,據 通鑑 及新 紀,皆在此後的乙酉(十二日),當别有所本,應是。舊唐書 卷三八 地理志一,1384 頁。舊唐書 卷一 高祖紀,7 頁。新唐書高祖紀 未載加號之事。唐會要 卷六九 都督刺史已下雜録 載作:“武德元年六月七日,諸州總管加號使持節,刺史加號持節。”1435 頁。按,“廢隋 大業律令,頒新格”,即 舊唐書 卷五 刑法志 “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削大業所用煩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條格,務在寬簡,取便於時”(2134 頁)。既然正式改用開皇律令,故總管府之設,不得晚於此時。輔公祏反於武德六年(623)八月壬子,七年(624)三月戊戌兵敗被擒。舊唐書 卷一 高祖紀,14 頁
23、。於武德七年二月戊午(十八日)“改大總管爲大都督府”1。但更引人注意的是,改制發生於唐朝首次頒佈律令(即 武德律 武德令)之前。因此,改制不僅僅只針對新設的大總管府,而是針對總管府制2,并趁機進入 武德令3,成爲唐朝的基本地方行政制度。因此,我們在高祖武德初至肅宗至德二載之間官名和職員加减的舊唐書職官志一 中4,見不到總管府及其三官之名,而只能見到與之對應的都督府三官:長史、601敦煌吐魯番研究第二十一卷1 2 3 4 資治通鑑 卷一九,5977 頁。唐會要 卷七八 節度使 亦載:“武德元年,因隋舊制,呼爲大總管。其年六月七日,諸州總管加號使持節。至七年二月十八日,改大總管爲大都督。”1686
24、 頁。舊唐書 卷一 高祖紀無戊午日紀事,而將改大都督府事附於丁巳日(十七日)紀事之後(14 頁)。此前,武德五年八月辛亥,以洺、荆、并、幽、交五州爲大總管府(舊唐書 卷一 高祖紀,13 頁)。另據該書卷三九 地理志二 “北京太原府”條,武德四年(621),升并州總管府爲上總管府,五年(622),“改上總管爲大總管”(1480、1481 頁)。由此可知,唐初總管府分等,不晚於武德四年。唐會要 卷六八 都督府 載:“武德七年二月十二日,改大總管府爲大都督府。管十州已上,爲上都督府。不滿十州,只爲都督府。”1411 頁。按,是月十二日壬子,此與前引 通鑑 舊唐書 略異。杜佑據此稱武德七年“改大總管府
25、爲大都督府,總管府爲都督府(舊洺州已置都督府,武德四年廢府,置大行台)”,通典 卷三二 職官一四州郡上都督,王文錦等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8 年,894 頁。其中注文“洺州”當作“洛州”,“都督府”當爲“總管府”。舊唐書高祖紀 武德四年十一月甲申紀事(12 頁)亦有類似錯誤,當是同一史源所致。分析見羅凱 隋唐政治地理格局研究 以高層政治區爲中心,3738、243 頁。不過,牟發松曾據 唐六典 通典等記載認爲武德四年置都督府之説不誤,只是實施時間、範圍有限,不待徹底普遍地貫徹便中止,直至武德七年才將總管府全部改爲都督府。見氏著 唐代都督府的置廢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資料 第 8 輯,武漢大學
26、文科學報編輯部,1986 年,6870 頁。其依據除前述洺(洛)州條外,還有武德四年平蕭銑後所置南康州都督府、高州都督府(見 舊唐書 卷四一 地理志四),以及同時存在的隰州(舊唐書 卷七七 崔義玄傳)、晋州(元和郡縣誌 卷一二)、景城都督府(舊唐書 卷七五 張玄素傳,按,應作景州)。然而 舊唐書地理志四 所載平蕭銑後所置府,或作都督府,或作總管府(如桂州、南尹州、欽州等),體例不一,可信度有限。羅凱的研究也充分説明,上述武德四年出現的都督府皆應爲總管府,但令人稍顯疑惑的是,他却仍認爲唐代曾於武德四年一度改總管府爲都督府,并稱“此點牟發松先生已經論證過,從略”,分見羅氏前揭書,240243、29
27、6、297、302、181183 頁。唐人并不嚴格區分總管、都督之别,還可舉貞觀六年(633)所刻 裴寂墓誌 載誌主於武德“二年授汾州道行軍大都督”爲例。此事兩 唐書裴寂傳 均載作“晋州道行軍總管”。按,唐初無汾州,武德元年以西河郡爲浩州,至三年始改名汾州。可見墓誌記載的“汾州”“大都督”皆不準確。參見 舊唐書 卷三九 地理志二 ,“汾州”條,1475 頁;王慶衛 新見初唐名臣裴寂墓誌及相關問題,張達志主編 中國中古史集刊 第 2 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 年,234 頁。由此可知,所謂武德四年嘗置都督府的説法,雖然源出於唐國史,却并非準確的紀事,而是受唐初人已不嚴格區分總管、都督紀事習
28、慣影響的結果。武德七年“三月戊寅,廢尚書省六司侍郎,增吏部郎中秩正四品,掌選事”(舊唐書 卷一 高祖紀,14頁)。此事稍晚於總管府改制,但同樣是在頒令之前。舊唐書 卷四二 職官志一 “正第四品上階”條:“吏部侍郎(武德七年省諸司侍郎,吏部郎中爲正四品上。貞觀三年復置侍郎,其吏部郎中復舊爲五品下)。”“從第五品上階”條:“尚書左右諸司郎中(武德令,吏部郎中正四品上,諸司郎中正五品上。貞觀二年,并改爲從五品上也)。”1793、1795 頁。可見,同在頒令之前所改的吏部郎中官品,便已入 武德令 中。舊唐書 卷四二 職官志一 :“今録永泰二年(766)官品。其改易品秩者,注於官品之下。若改官名及職員有
29、加减者,則各附之於本職云。”1786 頁。此據馬志立 讀 舊唐書職官志 劄記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資料 第 24 輯,武漢大學文科學報編輯部,2008 年,244245 頁。司馬與録事參軍事(見表 1)。表 1唐代府州主要僚佐及變動情况表序號階品官 職 及 變 動1從第三品五大都督府長史(舊從四品上,景雲二年加秩爲從三品。)2從第四品下階大都督府大都護府親王府司馬、上州别駕(武德令,上州别駕正五品上。貞觀 二十三年爲長史,前上元年,復置别駕,定入從四品也。)3正第五品上階中都督府上都護府長史4正第五品下階中都督上都護府司馬、中州别駕5從第五品上階下都督府上州長史、下州别駕6從第五品下階下都督府上
30、州司馬(武德令,上州治中正五品下。貞觀初改。)7正第六品上階中郡長史(武德令,中州别駕從五品上,貞觀年改也。)1 8正第六品下階下州長史(武德中,下州别駕,正六品,貞觀二十三年,改爲長史丞。永淳元年,諸州置别駕官。天寶八載停别駕,下郡置長史。後上元二年,諸州置别駕,不廢下府長史也。)2、中州司馬(武德令,中州治中,從五品下,貞觀令 改。)9從第六品上階下州司馬(武德令,中下州治中,正六品下。)10正第七品上階京兆河南太原府司録參軍事、大都督大都護府録事參軍事11正第七品下階中都督上都護府録事參軍事12從第七品上階下都督府上州録事參軍13正第八品上階中州録事參軍事14從第八品上階下州録事參軍(武
31、德令 有中下州諸司參軍事。)資料來源:舊唐書職官志一。701法藏 P4745 寫本所見總管府三官考1 2 中郡,應爲“中州”,見馬志立 讀 舊唐書職官志 劄記(239 頁)對劉毓崧 舊唐書職官志 校訂的引述,載羅士林、劉文淇 舊唐書校勘記,收入 二十五史三編 第 6 册,長沙:岳麓書社,1996 年。“長史丞”應作“長史”,“下府”應作“下州”,舊唐書校勘記 未校正,二十五史三編 第 6 册,409 頁。别駕廢置情况,舊志所載不全,參見 唐會要 卷六九 别駕,14371438 頁;夏炎 唐代州級官府與地域社會,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 年,225228 頁。可資對照的是,雖然在隋 開皇令 行用
32、的絶大部分時段内(開皇三年十一月之後至大業三年四月)1,諸州所置上佐是以“長史、司馬”爲名,唐初君臣對此不可能不知,但 武德令 中恰恰沿用的是開皇三年之前的舊名:“别駕、贊治”,也就是開皇令所載之名。唐初修令者所做的,只是將隋代諱改的官名復舊。當然這一改動,發生於“武德元年六月十九日,改郡爲州,置刺史、别駕、治中各一人”2。武德令 繼承了這一改動。直至貞觀二十三年(649),高宗即位,因改治中爲司馬,改别駕爲長史。3 這些發生於 武德令 頒佈之後的變動便以注文的形式體現在上表之中。反觀都督府三官諸條,完全没有涉及官名改易的注文。這足以説明,武德七年改總管府爲都督府的變化,隨即便被修纂入令文之中
33、。雖然此後都督府制多有變化,但并未影響到令文本身(只有大都督府長史條例外,但變化只涉及官品增减:武德令 所確立的從四品上階,在景雲二年被加入從三品)。通過以上稍嫌繁瑣的考證,可以説明,現存的條文 A 文本所包含官制專名,并不符合隋唐之際的總管府制4。因此,儘管分總管府爲上中下三等是隋制,但就現存條文A 而言,它還是針對北周總管府官的規定。那麽,問題隨之而來,唐人爲何針對北周總管府三官而做相關規定呢?三、P4745 寫本條文 A 出臺的背景及時間考慮到北周、隋唐之際,總管府制脱胎於“都督諸州諸軍事”體制,最終又回歸到都督府制,期間伴隨着劇烈而複雜的制度調整5。因此,筆者傾向於認爲這是唐人爲落實“
34、周、隋官亦聽成蔭”的政策而專門針對北周舊官名制定的規定6。因此,他們無須801敦煌吐魯番研究第二十一卷1 2 3 4 5 6 據開皇三年罷郡,及大業三年改州爲郡的時間,見 隋書 卷一 高祖紀上、卷三 煬帝紀上,21、75 頁。唐會要 卷六八 刺史上,1416 頁。舊唐書 卷四 高宗紀上,6667 頁。以“司録”而言,直到開元初改“雍州爲京兆府,洛州爲河南府”時,才將京府録事參軍改爲司録參軍,以區别於諸州録事參軍,見表 1,及 舊唐書 卷四二 職官志一,1790 頁。此外,李淵即位之前,相府有長史、司馬、司録三官,見同前書卷一 高祖紀,武德元年六月甲戌條,7 頁。這應該是對前代霸府體制的繼承,與
35、總管府設官無關。關於北周隋唐之際總管府、都督府的演變,有多種解釋。羅凱從都督名號泛濫,與當時戎秩、勛官名號的轉變之間入手分析,是一個有説服力的解釋。見氏著 隋唐政治地理格局研究,5354 頁。類似的情况,見諸勛官制度。舊唐書 卷四二 職官志一 載:“永徽已後,以國初勛名與散官名同,年月既久,漸相錯亂。咸亨五年(674)三月,更下詔申明,各以類相比。武德初光禄大夫比今日上柱國,左光禄大夫比柱國,右光禄大夫及上大將軍比上護軍,金紫光禄大夫及將軍比護軍,銀青光禄大夫及上開府比上輕車都尉,正議大夫及開府比輕車都尉,通議大夫及上儀同三司比上騎都尉,朝請大夫及儀同比騎都尉”云云,1808 頁。考慮(可能也
36、無法確知)北周舊制究竟如何1,也不必過分拘泥於現行的制度2,從而形成了以上、中、下三等來區分總管府三官的品階,以便用蔭者及相關機構參照施行3。當然,這一制度可能受隋制上、中、下總管分别爲“視從二品”“視正三品”“視從三品”的影響,但明顯與隋代將其置於視品官的做法不同。而從表 1 可知,大都督府長史、司馬分别爲從四品上階、下階,中都督府長史、司馬分别爲正五品上階、下階,下都督府長史、司馬分别爲從五品上階、下階(如前分析,這一階品至遲在武德令 中已存在)4。如果不考慮上下階的差異,其階品恰好分别與條文 A 所載上、中、下總管府長史和司馬是一致的。這應該不是巧合。武德令 所呈現的都督府官品,并非遲至
37、武德七年才出現,它應該是對此前總管府長史、司馬官品的延續。雖然唐五大總管府出現於武德五年,但總管府分等,不晚於武德四年(見前引 舊唐書地理志二),其分等應以上、中、下爲别。而從 武德令 所901法藏 P4745 寫本所見總管府三官考1 2 3 4 北周總管府置總管、副總管,及長史、司馬、司録、治中以下佐職,但皆未載其命數。雖然不排除是因爲史籍失載,但還是與州官刺史以下皆載其命數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參王仲犖 北周六典 卷一 總管府,623627、640656 頁。蒙海亮雖然嘗試利用史傳資料復原了北周總管府長史以下諸官命數(見前揭 北周、隋代總管府機構表 ,周隋總管府研究,4143 頁),但在徹底解
38、决北周總管府官制究竟是有命數還是無命數官之前,恐只具參考意義。如唐長孺即認爲總管府官轉爲有品之官在隋唐之際:“然總管在隋猶無官品,在唐則貞觀時已分都督爲上、中、下府,而 會要 六十八所載景雲二年(711)二十四都督及 通典 、開元品令 明列都督之秩,則都督或總管久爲職事官矣。”見氏著 唐書兵志箋證 卷二,北京:科學出版社,1957 年,76 頁。當然,如前所述,總管府、都督府分等且爲職事官,并非遲至貞觀、景雲之時。據表 1 可知,府州録事參軍品階遠低於同級的長史、司馬(唐初州官爲别駕、治中),但在條文 A 中得不到反映。這一原則也體現在條文 B 中,即該規定使用 武德令 所確立的“勛官”“散官
39、”概念,而未拘泥於隋代舊稱。不過,武德七年改總管府爲都督府,據前引 唐會要 所載分等爲大都督府、上都督府和都督府三等,但似乎在 武德令 頒佈時,已改爲大、中、下三等之制,故 舊唐書職官志 無注文説明。唐六典 卷三“大都督府”條載“皇朝武德四年,又改爲都督府。貞觀中,始改爲上、中、下都督府”,742 頁。張欣參據他書,認爲貞觀時取消大都督府,而改之爲上中下三等。但這與史料中貞觀年間常出現“大都督”的記載矛盾,他認爲貞觀時只有遥授都督而不之官的親王被稱爲“大都督”,而官制中已廢“大都督”員額,直到龍朔二年(662)才恢復大都督府的建制。見氏著 唐貞觀年間“罷大都督府”事考辨 ,黑龍江史志 2015
40、 年第 5 期,7677 頁。這一説法與 舊唐書 卷四二 職官志一 所載不符(見表 1)。因此,雖然 唐會要 卷六八 諸府尹 有貞觀二年(或十七年)“去 大 字,爲都督府”(如荆州府)的記載,但據 舊唐書地理志二 所載荆州是“降爲都督府”,則可能“去 大 字”只是單個都督等級的調整,而非改變都督府分等制度。故 唐六典 卷三後面又載:“煬帝罷州置郡,又改爲别駕,唯都督府則置長史。永徽中,始改别駕爲長史,大都督府長史仍舊正四品下,開元初始增其秩。”(742743 頁)此句叙事不僅跳躍性大,還誤將改諸州别駕爲長史混入都督府官制中,但其“大都督府長史仍舊正四品下”,與 舊唐書職官志一 相符(只是,將增
41、秩繫於開元初,與 舊唐書職官志 有異),且説明都督府分等在 永徽令 中依然保持大、中、下三等。當然,也不能排除貞觀中確將都督府分等由大中下改爲上中下的可能,但這種改變可能爲一時之制,并未入令,故未載於 舊唐書職官志。呈現的品階秩序來看,非常緊凑,其中并無可調整的空間。换言之,武德五年雖改上總管府爲大總管府,并未改變總管府三官的階品。因此,可以認爲唐初總管府長史、司馬階品自從四品到從五品分爲三等六階形成的年代不晚於武德四年。這一制度安排,隨即成爲唐初君臣在設計“周、隋官亦聽成蔭”時,構建與本朝官制差異較大的北周總管府三官(可能也包括其他官府職員)子孫用蔭規定的制度基礎1。綜上而言,筆者認爲,僅從
42、條文 A 現存文本來看,其原始詔敕頒佈年代,上限不早於武德四年,下限不晚於條文 B 所包含的武德九年。四、小結行文至此,可以明確的是,P4745 寫本中條文 A、B、C 規定所涉及的是前代官資,且都是針對五品以上的“通貴”群體2,目的是用於具有上述官資的前代官子孫用蔭的管理。而且三條規定的原始詔敕皆發佈於武德、貞觀年間。因此,學者通常將相關詔敕纂修入法典的時間推定爲寫本形成的年代(貞觀或永徽)。但在筆者看來,針對北周官資的條文 A 和針對隋代官資的條文 B、C 的存在,恰恰構成律疏(包括永徽律疏和開元律疏)所引“依式,周、隋官亦聽成蔭”的基礎3。這是此前學者所忽略的信息,同時也意味著重新判定
43、P4745 寫本性質的前提發生了變化,即不應只立足於條文 A、B、C 的原始詔敕的發佈時間,及詔敕纂修入法典的時間來推定P4745 寫本的年代。關於此問題,容後更論之。(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011敦煌吐魯番研究第二十一卷1 2 3 隋初總管府官雖然是視品官,亦與唐制不同,但其名同於唐制,可直接類比,故無需另行規定。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相應規定存在於條文 A 的殘缺文本中的可能。通貴,見 唐律疏議 卷二 名例律 ,“五品以上妾”條律疏,39 頁。匿名審稿專家提示,唐初對於北周、隋朝政治的承認,是包含“蔭當”之制在内的,且與二王後制度存在必然性聯繫。歷代王朝沿用這個禮制,顯然并不單純是禮制,與官制也聯繫在一起,這便是本殘卷所顯示的“蔭當”範圍問題。這是筆者所未曾關注到的視角。不過,限於主旨,本文暫未涉及“蔭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