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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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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会保障-194-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3 年第 34 卷第 14 期(总第 562 期)收稿日期 2023-02-21 作者简介 晁晶晶(1999),女,陕西安康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土地法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村集体经济的重点工作之一。关中地区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纠纷很多,外嫁女维权的力量弱小,村民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理由来剥夺外嫁女的权益,从而导致了农村地区外嫁女问题的严峻化 1。在中国农村的很多地方,女性因为婚姻关系变动失去村民身份的情况屡见不鲜,长期遭到不平等的对待。有资料显示,全国失地妇女占农业女性户口的21%。“外嫁女”权益保护是土地治理中一

2、道必答题。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加大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注重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的维护。法治的进步必然推动现实问题的解决,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必然会得到维护。本研究从维护农村女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角度出发,对个别典型案例的深度研究,试图做出粗浅的分析,以此维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1 文献综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关键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都在探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3、问题,但是涉及“外嫁女”这一特殊群体资格认定研究较少。成员权是农民在集体所有制经济背景下应该拥有的基础性权利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认定农民具备成员权的身份条件,农民取得所在集体各项土地权益的前提是拥有成员权资格,集体成员资格对于农民及其所在集体是至关重要的3;法治社会中,保护“外嫁女”权益实际上诉权理论的正当性基础,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深度需求,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权范畴,更是人权保护的国家大计 4。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长远意义在学界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厘清了成员权资格认定对于“外嫁女”的特殊意义及重要价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产生的争议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事实层面成员资格

4、界定存在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就是动态的集合体,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非农产业的发展等原因,给集体成员边界确定带来难度 5。二是法律层面的缺失,冯禹璠 6整理了全国84份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裁判文书后发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质上还是集中在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上,国家层面目前对于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但都不尽相同 7;因此全国制定统一的立法标准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应该尽快通过全国性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司法层面提供可行的救济 8。学者们对于

5、成员权认定的标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的情形下,发生纠纷时地方法院结合法律原则的基本精神以及各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事实认定和价值判 9。“外嫁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弱势群体的代表,其资格确定必须有效解决,否则会引发群体性问题。很多地区“外嫁女”的问题在行政上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上访成为社会发展的敏感问题 10。“外嫁女”作为特殊农民群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此来获得自身本就在法律上得到承认的权益 11。综上,在学界对“外嫁女”权益维护的重要性研究是很多的,但是对于“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研究是不够的。本研

6、究立足于对“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上进行研究分析,归纳总结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得出今后“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的大致认定方向。“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晁晶晶(西安财经大学,陕西西安 710100)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问题,对土地制度改革具有深远意义。为了“外嫁女”取得其收益权,实现男女在集体经济中的平等地位,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法研究“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研究发现,工作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主体不规范及司法救济不顺畅阻滞了“外嫁女”基本权益,解决以上问题,需从厘清认定标准增强认定可行性、明确认定主体指引认定程序合法、

7、多元化方式促进高效解决等规范“外嫁女”资格认定等方面着力,全面构建成员资格认定体系。关键词“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中图分类号 C912.2;C913.68 文献标识码 A社会保障-195-2“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中的问题分析特殊农民群体的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的矛盾集中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争议最大也是最特殊且复杂的问题,因此也是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 11。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复杂,有历史原因,也有经济原因。有女性向我们反映,自从嫁过来就没有自己的土地,依照村民自治的习惯,嫁出去以后娘家的土地应有份即会被收回村集体

8、,但是夫家的土地已经调整结束,没有分到应有的土地,当然也不会有孩子的土地,即会出现“娘家婆家两头空”的尴尬局面。2.1 认定外嫁女成员资格的标准不统一2.1.1 认定现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婚姻状态变更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020年,最高院发布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要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当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发生碰撞,法律无法起到实际的保障作用。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各地区在没有统一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都是按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9、章、会议纪要或是行政部门意见来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界定成了理论界和司法界不可避免的难题。近年来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纳入立法的需求日益提高,但是否要形成全国统一的认定标准,政府官员和相关专家还是存在不少担忧 12。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既有判例可以发现,广东、山东、浙江、湖南、海南省的情况极具典型性。这些省份的现状也是现在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的折射。省份之间的裁判标准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对认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都有一致的要求,即“户口+已尽义务”13。2.1.2 案例研究汤孟孟诉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为成员资格认定提供了现实意义。原告汤某结婚后其户口未迁出济宁经开区,

10、2016年4月26日被告济宁经开区管委会发出公告,“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以及出嫁女离婚后与非本村人结婚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其本人及法院判给本人的子女一律不分房”,原告认为此做法剥夺了其享有的村民待遇,经过省高院的审理最终撤销了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判文书认为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判断,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获得安置补偿,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兼顾考虑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也就是按照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简言之,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是否仍然在原集体

11、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意见等。强调与宪法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的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2.1.3 标准评析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经常会出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籍所在地不匹配的情况,作为特殊成员的外嫁女按照单一的户籍认定标准易使其成员权益得不到保障。外嫁女出嫁就基本上脱离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以单纯的户籍标准将其束缚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实际。且近年来农村户籍改革将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

12、定产生影响,单纯的户籍认定标准在成员资格认定中将会失去认定的法理依据。有点地区采用事实认定标准,即以农民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做过实际性贡献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重要标准。那没有基本履行能力的农民就会被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这与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初衷不符,违背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真正意义,也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还有的地区会结合城镇化建设,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独特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院的案例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事宜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畴,而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法定权利,是法律问题,不仅仅是政策问题。所以有些判决书将实质性的生产生活要素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不

13、仅仅考虑户籍,还重点考虑当事人是否在户籍地生产生活,是否以集体收益为生活保障,是否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即综合考虑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度,是否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不再将户籍作为唯一或单一的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其他标准。这样的认定实际上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其实是提供了一个方向。2.2 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主体不规范2.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组织,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村委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委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给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土地权益是以村民的授权为基础,需要得到多数村民的同意。理论上来看,似乎农村集体

14、经济组织的认定资格是合理的。但农晁晶晶:“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社会保障-196-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3 年第 34 卷第 14 期(总第 562 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缺乏在法律上的组成依据,管理者直接决议也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决议主体很多都是被决议对象,这就会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外嫁女”资格被未拥有合法资格的决议主体进行资格确定,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决议的程序是否正当公平存在疑问。有学者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混同,并未实现政治和经济职能的分离,不适宜作为“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 14。2.2.2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是政治职能的

15、定位,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村民自治、村务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其性质定位是群众自治组织 15。村委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经过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决定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是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和发展集体经济,显而易见这是赋予其经济职能。因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不是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职能的合格主体,那就无法参与经济事务,故不适宜来认定包含经济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最了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将其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最终意见主体是不妥的,只能将其作为意见的参考。2.2.3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认定集体组织成

16、员权资格。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且应该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规范。因此,行政机关在“外嫁女”成员资格的认定上条件不适当。行政机关可以监督村民自治,但是不能直接使用行政权力对村民自治进行干预。很明显行政机关比司法机关更加了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状况,更加贴近农村经济组织,但是行政机关天然的优势是解决纠纷时体现出了前置性的要求,阻碍了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故行政机关实际上并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适格主体,但可作为监督村民自治情况的主体。2.3 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司法救济不顺畅以“外嫁女”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搜索,截至2022年12月20日,共

17、有32 176篇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由50篇,民事案由23 735篇,执行案由335篇,国家赔偿案由33篇,行政案由5 896篇。且从裁判年份来看,关于“外嫁女”问题的产生纠纷的案件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2019年高达6 215件,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伴随着城镇化推进,在农村经济利益的分配争议中日益突出。2.3.1 法院消极避让在已有的法院判例中,不予受理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应该由村民自治决定,二是应由行政机关确认。法院认为处理外嫁女纠纷在法律上存在障碍,因此做出不予受理或是驳回起诉的决定来避让或踢给当地政府解决 16。张曼曼诉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榆园村五组案,原告张曼曼是该村村民,该村村民决议制

18、定的分配方案以原告为外嫁女为由,认定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应该享受相应的征地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的裁定;广东省肇庆鼎湖区永安镇苍南村村工作人员称对外嫁女的处理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哪条法律“无法告知”;在失地“出嫁女”决定维权后,成了整个村庄的敌人一文中来自北京一家律所的数据显示,在200多起农村女性婚后土地或是成员权纠纷案件中,接近九成遭遇了败诉或不予受理。2.3.2 维权成本太高广东肇庆鼎湖区永安镇居民颜少云结婚十余年拿不到村民权益,无法参加分红和获得股权,在这里外嫁女维权会成为村里众矢之的,邻里关系会更加紧张

19、;湖北洪湖市柏枝村村民张蕾出生于1969年,她见证了家乡发展但自己却长期没有身份地在家乡生活,2000年村里所有行政岗位上的外嫁女被迫下岗;陈丽对“外嫁女不得享受征地补偿款”公告不服,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认为相关的表决是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村委会是无权决定,后又陆续向妇联、街道办以及政府“12345”政务热线平台投诉,相关部门都承诺协助调解,但一直没有下文,于是陈丽将村委会以及小组告上法庭 17;通过对“外嫁女”为检索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约有31%的案件最终上诉或是经过再审。一篇失地“外嫁女”决定维权后,成了整个村庄的“敌人”的案件阅读达10万以上,引发很多人的共鸣,很多“外嫁女”因

20、为纠纷不仅输了时间,还伴随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生为女性是原罪吗”这样的反思让人觉得讽刺,甚至还有出嫁女因为维权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3“外嫁女”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体系构建3.1 厘清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国家应尽快通过统一的法律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外嫁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据前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该采用复合认定标准,即以当事人户籍、生产生活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为认定标准,以此综合判定“外嫁女”成员资格。戴威等18认为应该采取强制规定和集体自治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可在事实与集体层面达到平衡。其实这样的观点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很强

21、,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前述汤孟孟诉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的裁判文书中提到的标社会保障-197-准可以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应当发挥集体自治的力量,集体毕竟是最了解基层情况的,集体自治可以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解决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利救济方式是放宽对其集体成员权资格认定的限制,但这必须是适当的。例如,不再强制女性结婚后必须将其户口迁出,取消必须长期在集体生活的限制,期限的长短应该结合城市现代化进程加快的背景进行合理规定 19。同时必须要发挥法律的强制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集体自治对少数群体利益的侵害。3.2 合理确定外嫁女资格认定主体3.2.1 谨慎对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法规定农村集体

22、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私法的主体,其成员关系应该由团体法调整。私法主体来认定外嫁女成员资格公法上的身份并不合适,必须结合其他主体加以认定,应该对其单独作为认定主体持否定态度。集体经济组织其实与村委会职能有混同,集体经济组织有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权的倾向,影响了“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程序的正当性,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不适合成为“外嫁女”成员权资格认定的单独主体。3.2.2 村委会、村民小组与行政机关村委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经过授权以后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行政机关有相似之处。且在实践中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认定主体是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村委会是社区治理的

2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认定成员权资格时一般采取的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这体现了民主的村民自治形式,因此应该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认定主体资格予以尊重。“外嫁女”成员资格的身份认定属于集体内部事务,将其归入到村民自治的范畴是合理的。认定“外嫁女”集体成员权资格的行政机关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书的形式做出主体成员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学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产权主体,代表与财产资源相关联的经济权益,村民不完全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因此瑕疵就直接否定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认定主体身份也是不适当的 20。行政机关在“

24、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中不涉及自身的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在有关案件资格认定中是处于客观中立的立场,因此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是有利于维持乡村秩序的稳定,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村民自治行为,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决议进行更正,这也是合乎法理的。3.3 多元化解决外嫁女土地权益纠纷习总书记2020年在联合国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强调,保障妇女意志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同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外嫁女纠纷关乎外嫁女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司法必须对此做出必要的回应。各地法院应该秉持立法目的维护人权的基本精神,以村民自治为前提,结合各地区具体情况依法全面地处理外嫁女案件纠纷。3.3.1 培养农村妇

25、女组织耶林说过,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农村“外嫁女”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应积极为自己发声,维护自己权益。“外嫁女”其实也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利益方,自身利益与其息息相关,外嫁女群体自身应该结成有影响力的群体,从而在集体组织决议中表达自己的诉求,利用自身的力量来影响决议结果,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为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妇女代表不得少于1/3。但在法律被边缘化的农村必须改变村规民约中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高度重视且全力保障女性村民代表行使表决权,要成立农村妇女组织,让妇女组织参与村集体决策,为解决外嫁女成员权纠纷提供了一种的新渠道 21。3.3.2 完善行政救济渠

26、道司法实践中常用沟通、和解、调解的方式沟通解决矛盾。矛盾不能久拖不决,地方政府必须提高对于“外嫁女”成员权资格认定权益纠纷的问题,以身作则,正确认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本质不只是经济权益纠纷,更是人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矛盾,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在“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权纠纷案件中必须本着以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成立关于解决“外嫁女”成员权资格纠纷的专门领导小组,避免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为及时解决外嫁女问题提供有效帮助。3.3.3 政府与集体组织明确自身职责“外嫁女”成员权资格认定工作是一件法律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外嫁女的切身利益,事关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地方政府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

27、者,必须发挥好自身优越的协调组织作用。地方政府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外嫁女”成员权资格认定纠纷,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应对潜在的纠纷和问题。另外,地方基层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纠纷时要考量各集体实际情况,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通过调解沟通或和解来处理这些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是成员长期生产生活的地方,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最了解情况,最具有发言权,由其认定成员资格,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地方政府与集体组织应该明晰相应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保障依法依规认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晁晶晶:“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社会保障-198-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3 年第 34 卷第 14 期(总第

28、562 期)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升推动了人口老龄化加速。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相关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3.5%,较2010年上升5.44%。老龄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地区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原有的传统农村社区家庭养老的模式被打破,家庭照顾的功能被现代化发展的节奏所削弱,传统思想影响下“回乡养老”人口增加,加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空白,都给我国农村地区养老社会保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针对中国农村养老的复杂现状,在乡村治理的框架下,研究能激发乡村养老内生动力和可持续化养老社会保障外部动力的课题,就显得尤为重要。1

29、湛江市农村养老社会保障面临的困境湛江市作为广东省粤西地区的代表性地级市,也是粤西地区农村人口最多的城市。伴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对农村养老社会保障需求的 收稿日期 2023-02-23 基金项目 广东省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乡村治理视域下湛江市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现代化路径研究”(项目负责人:彭宇菲;项目编号:ZJ22YB44)。作者简介 彭宇菲(1996),女,广东湛江人,硕士,研究方向:社会治理与农村社会服务。乡村治理视域下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现状研究以广东省湛江市为例彭宇菲(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湛江524037)摘要 当前,养老社会保障快速发展,但依然存在着较大

30、的城乡差距。以现代化乡村治理为视角分析湛江市农村养老现状,发现目前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主要面临着人口结构不合理、劳动人口流失严重、农村家庭功能弱化、经济发展落后、乡村文化养老“精气神”不足等问题。对此,可以从内生动力和外部牵引两层面来入手,通过转变养老观念、盘活本土养老消费资源、建立养老互助平台等催生内生动力的方式与激发社会保障资源活力、推行积极应对老龄化治理格局、引导多元外生力量参与等外部牵引相结合的途径,推动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治理和发展。关键词 乡村治理;农村养老;老年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 C913.7;C916 文献标识码 A参考文献1 韦志明.村民自治下外嫁女问题的困境、挑战与出路J.贵州

31、民族研究,2019,40(7):76-83.2 陈小君.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J.法学研究,2014,36(4):4-25.3 高 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J.法学研究,2016,38(3):3-19.4 朱 庆,雷 苗 苗.农村妇女土地权 益司法 保障的应然选择以“外嫁女”为研究对象J.甘肃社会科学,2019(5):134-139.5 吴兴国.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J.法学杂志,2006(2):91-94.6 冯禹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实证研究基于84份裁判文书的分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32、42(1):15-28.7 唐 浩,张 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界定主体:理论、现状与制度设计J.农业现代化研究,2022,43(0):69-79.8 代 辉,蔡元臻.论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5(6):28-35.9 马翠萍,郜亮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实践以全国首批29个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2019(3):25-38.10 夏金梅.关于农村出嫁女的集体经济权益保障基于广东省S村的调查J.理论探索,2011(0):85-88.11 房绍坤,任怡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从“外嫁女”现象看

33、特殊农民群体成员资格认定J.探索与争鸣,2021(7):106-120,179.12 李慧英.外嫁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2(3):29-35,97.13 严斌彬,吴昊洲.论重构“外嫁女”村民资格的司法裁判标准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8):65-67.14 何宝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思考J.法律适用,2023(1):95-105.15 徐 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6 赵贵龙.“外嫁女”纠纷:面对治理难题的司法避让J.法律适用,2020(7):48-61.17 于 潇,陈 浩.一件支持起诉小案推动解决“外嫁女”维权难题N.检察日报,2022-10-26(7).18 戴 威,陈小君.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J.人民论坛,2012(2):20-23.19 陈 卓,田 民.外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权益纠纷原因分析及权益保护路径探寻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4(4):93-98.20 刘竞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私法规范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6):151-162.21 陈义媛,李永萍.农村妇女骨干的组织化与公共参与以“美丽家园”建设为例J.妇女研究论丛,2020(1):56-6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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