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惠安县农业局自由裁量权裁量流程图
一、 行政处罚流程图
1、农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
(检查或接受举报)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领导批准。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
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收集证据。
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调查终结
调查取证人员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填写预定格式的法律文书
拟定处罚意见
负责人决定拟定处罚意见,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按要求进行审核。
当场送达,依法执行
备案归档
移送处理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单位处罚事项的;2、涉嫌犯罪的
处罚告知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撤消立案
1、情节轻微且已改正;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重大处罚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决定书
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并交待诉权。
遵照执行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立卷
归档
2、惠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
(检查或接受举报)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领导批准。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
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收集证据。
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调查终结
调查取证人员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填写预定格式的法律文书
拟定处罚意见
负责人决定拟定处罚意见,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按要求进行审核。
当场送达,依法执行
备案归档
移送处理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单位处罚事项的;2、涉嫌犯罪的
处罚告知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撤消立案
1、情节轻微且已改正;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重大处罚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决定书
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并交待诉权。
遵照执行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立卷
归档
3、惠安县植保植检站行政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
(检查或接受举报)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领导批准。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
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收集证据。
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调查终结
调查取证人员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填写预定格式的法律文书
拟定处罚意见
负责人决定拟定处罚意见,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按要求进行审核。
当场送达,依法执行
备案归档
移送处理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单位处罚事项的;2、涉嫌犯罪的
处罚告知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撤消立案
1、情节轻微且已改正;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重大处罚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决定书
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并交待诉权。
遵照执行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立卷
归档
二、行政许可流程图
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准流程图
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7310832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
且材料齐全
不符合法定要求或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
符合法定要求
但材料不全
受理(0.5天)
限期补全材料
不予受理
限期内补全材料者
逾期不补全材料视为未申请
填写登记表(0.5天)
审 查(2天)
监督电话
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室:87310825
县效能办:87392506
实地查勘、评估和核准(5天)
送达申请人
2、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准流程图
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7310832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
且材料齐全
不符合法定要求或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
符合法定要求
但材料不全
受理(1天)
限期补全材料
不予受理
限期内补全材料者
逾期不补全材料视为未申请
审 查(3天)
监督电话
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室:87310825
县效能办:87392506
实地查勘、评估和核准(6天)
送达申请人
3、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准流程图
受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7310832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
且材料齐全
不符合法定要求或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
符合法定要求
但材料不全
受理(0.5天)
限期补全材料
不予受理
限期内补全材料者
逾期不补全材料视为未申请
审 查(0.5天)
监督电话
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室:87310825
县效能办:87392506
实地查勘、评估和核准(3天)
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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