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萧山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实施,减少和杜绝错误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的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本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一) 应当立案、撤案而不予立案、撤案的;(二) 应当处罚而不予
2、处罚的;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 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理结果显失公正 的;(四) 符合审批审核条件应当给予批准、核准、登记或须颁发许可证而不予审核、登记、颁证的;(五) 不符合审批条件而给予批准、核准、登记或颁发许可证的;(六) 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伪造鉴定依据或鉴定结论的;(七) 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八)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的;(九) 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第四条 有第三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视情节轻重
3、,给予如下处理:(一) 批评教育;(二) 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三) 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四) 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五) 给予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六) 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追偿有故意或过失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调查:(一) 经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 经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三) 当事人或群众以错案为由提出申诉或投诉的;(四) 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错案可能的。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查证后,对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追究;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本规定由局法制监察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