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智慧检察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608242 上传时间:2024-01-12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08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智慧检察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智慧检察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智慧检察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352023年第 2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2期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23)02003508智慧检察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李章颖1王颖2【摘 要】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比不断攀升,而囿于案发地点隐蔽、未成年人求助意识弱等原因,此类案件常陷入发现难、报案不及时、延误调查取证难的困境。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初步制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该制度实践不断细化,但仍然存在报告率低、受理部门规定混乱、未履行报告义务责任不明确不一致等问题。可以辩证地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发展经验,从明确报告主体及其义务类型、确定民

2、政部门为受理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设置强制报告平台与提示程序、持续做好后续响应救助工作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关键词】强制报告制度 智慧检察 差别响应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总体上升的高发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数据显示,2017 年至 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 47466 人、50705 人、62948 人、57295 人和 60553 人,分别占当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案件数的 44.34%、46.51%、50.67%、51.04%和 63.22%。2021 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

3、最多的为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占提起公诉人数的 42.4%。上述数据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比不断攀升,目前已过半,且性侵案件占比最重。法院方面,“2016 年至 2020 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组织儿童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24035 件 24386 人”。3 纵观这些统计数据,未成年人遭犯罪侵害的形势不可谓不严峻。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的同时,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遭受侵害后不知、不敢向外界寻求帮助的案事件也颇为常见;另一方面,大部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

4、其是性侵案件都发生在学校、家庭、宾馆等较为隐蔽或封闭的环境内,大多还是熟人作案、长期做案,更加增添了及时发现、调查取证的难度。1李章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2王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3 韩飏:最高法回应刑责年龄调整:依法追究 不姑息纵容,中国青年报2021 年 1 月 21 日,第 2 版。36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尽可能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4(以下简称“强制报告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确实对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新制度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主动

5、报告率不足一成。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 4.6 万人,通过强制报告办理的案件仅 1657 件,仅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 3.47%。5不过由于当前强制报告制度处于初步运行阶段,存在立法设计粗疏、规则运行不顺畅等问题无可厚非,如何探明制度缺陷将其细化落实是下一步的重要课题。在当今这个数字化、信息化时代,“大数据”也对检察工作带来了突破性的变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是促进检察机关积极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拟在揭示强制报告运行困境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相对成熟的强制报告制度运行经验,在智慧检察的视角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报告大数据监

6、督模型,进一步促进强制报告制度在本土“落地开花”。一、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运行困境(一)强制报告制度的历史沿革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首次出现了侵害未成年人报告的内容6,当时的报告主体规定为所有人,且认为报告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与现行的强制报告制度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强制报告”这一字眼最早见于 2011 年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该纲要在儿童与法律保护部分明确提出要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强制报告机制。随后 2013 年、2014 年两高两部先后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

7、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以及 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规定负有监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时具有举报责任,此为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雏形,但此时强制报告内容过于狭窄,规定过于原则、落实情况也不够理想。司法机关为了有效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取证难等困境,自 2018 年起,以浙江省杭州市等地为代表的多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制定了强制报告制度,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2020 年 5 月由九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强制报告的内容、确定强制报告受理主体、追责机

8、制、后续救助等内容,标志着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基本成型。同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继续完善强制报告的主体,规定扩大了强制报告的范围,标志着我国强制报告制度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二)强制报告制度的运行困境2021 年因强制报告办理的案件数远不足同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的一成,由此可见,该制度并未完全发挥其在预防、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重要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受报告主体未落实到个人、受理主体不明确、陈旧思想固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报告主体不愿报告、不敢报告。1.报告主体主动性差。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1 条的规定,我国强制报告的主体看似涵盖了所有公民,但其实不然。仔细分析对比法条原文就能发现

9、,该规定将报告主体划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非强制性报告主体。此种情形中的报告是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和道德义务,且必4 强制报告意见第二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5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工 作 报 告 (2022 年 3 月 15 日),https:/ 年 4 月 1 日访问。6 2006 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10、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李章颖 王 颖:智慧检察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372023年第 2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2期须是发现却有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才能报告。第二个层面是强制报告主体。此种情形中报告是法律赋予上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不履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不要求一定存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事实,疑似遭受侵害以及发现面临危险的情形也属于强制报告的内容。综上,我国强制报告主体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以及根据职业特性,通过与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触更有可能发现侵害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这种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强制报告主体范围较窄。密

11、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群体确实相较于一般人而言更有可能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形,但仍然可能存在其他公民更早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或存在不法危险的可能性,作出此种限定不利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且强制报告意见中列举了大多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以及九类需要强制报告的情形,其中包括疑似遭受侵害或存在不法危险的情形,但实践中很多人对何为疑似、何为存在危险的判断不统一,自身是否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认识存在分歧,在求证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可能就会大大打消其履行报告义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强制报告主体的责任落实过于模糊。我国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规定为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并未将义务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头

12、上,这就可能会出现组织内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在后续倒查追究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责任时,也会出现“组织”的义务应该由谁来具体承担的弊病。2.受理主体不明确。强制报告制度由最初散落于性侵意见 监护侵害意见,到现在作为法律规范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的不断进步、少年司法理念的深化发展。但这种由零到整的发展过程也导致该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出现受理部门混乱的问题。性侵意见中规定的报告受理部门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的受理部门为公安机关、民政、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而在“网络保护”专章中规定的受理部门为网信、公安等部门;强制报告意见中则

13、规定的受理部门为公安机关。从上述规定来看,受理部门较为混乱,存在三个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一是影响报告效率。受理部门不一致的情况下,多部门受理内容交叉,容易出现各职能部门之间“踢皮球”“九龙治水”的局面,延误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时机。二是不同部门存在信息壁垒。当前我国各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并未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和平台,多部门受理报告线索不利于线索在各部门之间共享或及时流转,可能致使未成年人无法获得及时救助,或多部门重复处理同一线索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公安机关作为受理部门具有不合理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面临不法危险的情形并不一定会涉及刑事案件,可能有些属于民事、行政等类型的事务。在当前基层警力

14、本就有限的情况下,会给公安机关带来非常大的工作量,也可能会浪费执法资源。且公安机关过早介入也容易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心理压力,介入不当还可能会让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或三次伤害。3.未履行报告职责的责任不明确。强制报告意见第 16 条和第 17 条规定了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追究,主要有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实践中,真正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具有威慑力的可能只有刑事责任。2020 年 2 月,时任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的史卫忠在访谈中提到,湖南某小学发生一起教师强奸、猥亵学生的案件,该校负责人隐瞒不报,检察机关以该校校长涉嫌渎职类犯罪提起公诉。但上海市某区在一起类似案件中的处

15、理方式则大不相同,区纪委监委经调查后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作出政务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7由此可见,强制报告意见仅是作出责任承担的指引,很难统一各地在实践中责任追究的认识性差异。此外,由于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宣传范围不够广泛,实践中还存在部分强制报告主体对这一制度的内容并不十分清楚,对自身也属于报告主体范围并不一定了解,如部分培训机构、诊所、宾馆酒店等。根据北京慈幼儿童福利研究中心的调研,教师、医生、警察等群体对强制报告的立法7王冰、马荣春: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基于中外比较的制度建构,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 年第 1 期,第 129 页。38和执法变革并不是很了解。8

16、在这种情形下,相关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追究其责任是否具有正当性或有待商榷。当前部分地方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时为了统筹强制报告线索收集及其他工作的开展,以社区或村为单位设置了“儿童主任”这一角色,但该角色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大多是由社区工作人员兼任。若儿童主任没有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该如何追究其责任,科处行政或刑事责任未免太过严苛,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强制报告制度基层力量的发展与壮大。二、域外强制报告系统运行经验强制报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最初的报告范围仅限于虐待和忽视儿童。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和各州就都先后通过了虐待儿童举报法,基本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17、此后该制度也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和运用。从世界范围看,截至目前,从各国和地区立法机构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态度可以看出,该制度仍然处于扩张和发展阶段,运转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提供借鉴。(一)主体明确各国关于强制报告主体的范围界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将报告主体限定为教师、医务人员、社工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者,并未对普通公民附加报告的义务;二是将报告主体扩张为所有公民或单位;三是兼并上述两种模式,根据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类型不同,强制报告主体的范围也有所区别。第一种限定主体的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德国在联邦儿童保护法中规定了强制报

18、告制度,有效避免了联邦各州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该法规定医生、产科护理人员或助产士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国家认可的职业心理学家,教育、家庭、婚姻顾问,公共服务机构成员、顾问,国家认可的社会教育者和私立学校的教师以及公立学校的教师,国家公认的社会工作者等主体,在发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受到威胁时,应当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讨论相关情况,并有权收集疑似案例并及时通过匿名方式向德国联邦家庭事务部青年办公室报告。9再如日本在 儿童虐待防止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律师、公共卫生护士、医生等职业特性与未成年人福利有关的人员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第二种全民报告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较

19、为常见。如美国最初强制报告主体限定为医务工作者,随着制度的不断扩张和发展,现在美国各州基本都将报告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公民。美国法典第20341 条(a)项规定,在联邦土地上或在联邦经营(或承包)设施中从事(b)分项所述活动或专业的人,有理由怀疑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的事件,应尽快向指定机构报告;个人若知悉或有理由怀疑由虐待事件发生,也应当尽快向指定机构报告。其中(b)分项主要列举了心理学家、心理健康专家和精神病学家,医护人员,社工和婚姻、家庭和个人辅导员,学校管理者及教辅人员,未成年人保育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刑事检察官、缓刑监督官、执法人员和少年改造或拘留设施雇员,商业图片和电影加工人员。再如南非共和

20、国在性侵害及相关事项法案中规定,所有确信、知悉或怀疑儿童遭受性侵害的公民都必须立即向警察部门报告。10第三种兼而有之模式的代表国为加拿大。加拿大将强制报告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于发现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形,具有报告义务的人员为医务人员、学校教职员工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通公民没有报告义务。另一种是对于发现涉及儿童色情的情形,所有公民均具有报告义务。儿童与家庭服务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有理由认为材料或陈述属于或可能属于儿童色情活动的人,8 韩谦:强制报告:如何看见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载微信公众号“南方周末”,2022 年 3 月 31 日访问。9自正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

21、法理基础与规范逻辑,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 年第 2 期,第 9 页。10孙其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论检视与规则形塑,少年儿童研究2022 年第 1 期,第 9 页。李章颖 王 颖:智慧检察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392023年第 2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2期均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11(二)报告内容逐步扩张从历史演变的过程来看,强制报告的内容均呈现出逐步扩张的趋势。从世界范围而言,各国立法均将性侵害和身体侵害规定为必须报告的情形,但对于侵害达到何种程度才需要报告存在不同的认识。如大多数国家均认为虐待属于身体侵害的情形之一,但普遍认为单纯的伤害本身或适

22、度惩戒本身不一定构成身体侵害,应当结合多重因素予以判断。12美国强制报告内容以虐待为主,且明确规定虐待包括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对未成年人进行露骨的性行为或性虐待,疏于照顾或治疗未成年人等。日本则列明猥亵、暴力伤害、造成心理伤害的言行以及疏于监管照料等损害行为构成儿童虐待。加拿大的强制报告内容较为全面、具体,安大略省将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或已经遭受情感伤害,监护人不同意对受到情感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或治疗,未成年人存在情感或发育问题以及患有精神疾病,未成年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等情形均纳入报告的范围。此外,随着报告内容的扩张,一些国家还将“儿童目睹家庭暴力”纳入虐待儿童的行为范畴,如澳大利亚

23、拉布拉多州和纽芬兰州均规定,当目睹儿童所在家庭发生家庭暴力,不论是否造成儿童创伤或风险均应当报告。13(三)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承担各国根据报告主体立法模式的不同,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承担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类是立法将强制报告视为报告主体因其职业特性而享有的“权利”,并未设置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形式;另一种是将强制报告视为法定义务,不履行报告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业规制、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前一种类型以德国和日本为主,他们均系根据职业特性将特定行业从业人员或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确定为报告主体,且立法认为强制报告更多的是法律赋予上述人员的权利而非义务。如德国法律高度重视保护个人隐私,根据德国刑

24、法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人员只有出于阻止更大伤害事件的发生的前提下才能违反保密义务,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因此报告主体对向有关部门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一直持谨慎态度。日本同样也没有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为了鼓励报告主体积极行使报告“权利”,儿童虐待防止法规定了责任豁免条款,报告行为不受刑法关于保密义务的约束。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则都属于后者,就不履行报告义务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形式。美国大部分州均对不履行报告义务规定了责任承担形式,如艾奥瓦州和科罗拉多州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佛罗里达州规定明知却故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应认定为一级轻罪。也有部分州将明知却故意不报告造成严重后

25、果的行为定性为重罪,如明尼苏达州就将儿童因受虐不能及时就医而死亡的情形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明知而故意不报告需要承担重罪责任;亚利桑那州将与儿童发生性关系、逼迫儿童卖淫等性侵害儿童的行为视为造成严重后果。有些国家还会规定罚款、暂停执业等责任承担方式。如澳大利亚北领地州规定报告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的需承担 6 个月监禁或 5000 澳元的罚金。再如,南非共和国的卫生法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医务人员设置了取消职业资格、处以罚款或暂停执业等责任承担方式。14(四)响应及时安置措施完备为了鼓励报告主体积极报告,许多国家都开通了未成年人保护专线或网络平台专门受理报告。11杨志超:加拿大儿童保护制度演进的基本导向

26、及启示,宁夏社会科学2017 年第 6 期,第 8 页。12丛文君: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致成因素及法律对策研究以增设虐待儿童罪为视角 ,法学杂志2014 年第 4 期,第 7 页。13杨志超:比较法视角下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特征探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 1 期,第 163 页。14包志会:反家暴法中强制报告制度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0 年第 1 期,第 5 页。40如美国的儿童保护机构设置 24 小时举报热线,由专业人员负责接听并在 24 小时内将相关情况告知本辖区的儿童保护机构。15我国台湾地区也开通了“113 妇幼保护专线”2

27、4 小时接听举报电话,并建立网络通报系统和行政专线等通报渠道。受理完线索后各国会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当前美国根据案件的风险等级不同分别适用“替代响应”或“调查响应”模式。若儿童保护机构经过初审认为案件处于高风险等级,则适用“调查响应”模式,相关部门应当在 72 小时内启动调查措施,紧急情况下为 24 小时内。16若儿童保护机构将案件等级评定为中低风险,则适用“替代响应”模式,此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中低风险型忽视或虐待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主动寻求帮助或社区组织等转介的家庭案件。17又如,荷兰会将举报信息分类流转,严重侵害类案件由儿童保护局负责处理,一般侵害类案件由青少年局(基金会)处理。各

28、部门受理后均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帮扶或救助安置。如西班牙儿童保护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会先评估受虐儿童的生存环境风险等级,未成年人保护小组根据风险等级决定进行心理咨询、教育辅导等家庭帮扶还是直接带离家庭妥善安置。18此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为了缩减财政开支、提高救助工作的专业性,还会引入民间机构进行救助。早在 20 世纪初,美国就已有 300 余家儿童保护民间机构存在,其间美国大部分防治儿童虐待的工作都是民间组织开展的。我国香港地区也有多家有代表性的民间机构参与儿童虐待防治问题,如 1979 年成立的防治儿童虐待会,从最初的专门治理虐童问题已经发展为多元化、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覆盖

29、辅导治疗、社区教育、经济辅助、儿童收养和寄养等众多领域。但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强制报告制度发展逐渐成熟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谨慎地提醒政府部门关注该制度不断扩张对家庭、其他社会制度及政府财政支出等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美国有社会学家指出,美国强制报告制度已经将儿童福利从专注服务儿童及其家庭的系统变成了调查活动和法医优先的系统,且该系统从上述服务中消耗资源。19实践证明,许多报告方式缺乏根据,浪费时间成本和社会财富。虽然强制报告制度的初衷是关注风险最高或被侵害的儿童,这一目标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在实现该目标的过程中耗资巨大,挤压了其他社会制度的运行,被部分学者描述为低效系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强制报

30、告系统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三、智慧检察视角下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各国强制报告制度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陷入了制度无序扩张、挤压社会资源的困局,因此,应当辩证地看待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报告制度运行模式,既要看到制度效益也要看到存在的弊端,利用大数据便利,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运转高效的强制报告制度,避免对家庭关系的过度冲击和社会财政的过度耗费。(一)明确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1.明确报告主体为个人。如前所述,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公民,另一类是公职人员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及工作人员。前者只有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形拥有报告的权利,这种设计的初衷也许是考虑到民众专业知识水平可能不

31、足以判断“疑似”或存在危险的情形,但难免存在少量案件不能被及时发现的情况,也会影响民众的积极性。另外,将单位规定为报告主体会影响强制报告的落实以及未履行义务的责任追究。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强制报告15李环:建立儿童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从法律和社会福利的角度,青年研究2007 年第 4 期,第 7 页。16杨志超: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启示,社会福利2014 年第 9 期,第 2 页。17杨晶: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响应模式的新转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社会发展研究2019 年第 2 期,第 17 页。18倪春霞、林依帆:西班牙、意大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做法、经验和启示,中国民政2016 年第

32、 6 期,第 3 页。19前引 7,王冰、马荣春文。李章颖 王 颖:智慧检察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412023年第 2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2期主体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将普通公民也纳入强制报告主体,对于“疑似”或存在危险的情形也有报告的权利。为了鼓励民众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对积极报告、有效避免或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个人进行适当物质奖励并颁发强制报告奖章。另一方面,应当将责任追究具体到个人。当前修改立法将报告主体确立为个人可操作性不强,但可以区分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在追究组织的行政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公民个人的责任。2.确定受理主体为民政部门。为了统一收集强制

33、报告线索,应当确定同一个部门受理线索,再根据线索情况初步评估风险等级进行流转。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职能的划分情况,民政部门儿童保护职能较多、能够对接多数强制报告主体,对报告问题具有迅速高效的处理能力,因此可以确定民政部门为强制报告的受理主体,对受理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和分级流转,具体可以借鉴美国当前的“差别响应”模式。结合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可以安排两名网格调查员专门负责强制报告受理和初步核查工作。再联合民政部门下设的儿童福利科专业人员根据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困境儿童、失学辍学等中低风险的转介给相应的职能部门介入;对于存在严重侵害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高风险的立即通知公

34、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将线索同步流转给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进行救助工作。(二)报告系统与报告义务提示程序“双管齐下”大数据时代,应当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利用科技力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强制报告制度落地阶段,各地在开发强制报告 app、小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 2020 年 7 月,重庆市上线了全国首个强制报告 app,具有一键举报、受案迅速、查处及时、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等特点。再如,2021 年 12 月,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建立了全省首个强制报告平台,收集了 27 家未成年人保护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各家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督促各

35、单位积极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各地应当根据具体财政情况建立强制报告小程序或 24 小时受理热线,在区域范围内扩大宣传,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做到全覆盖,在小程序中设置匿名举报、证据传输、事项办理进度、报告人员奖惩公示等多个栏目,便于报告主体及时报告、初步固定证据并随时了解案事件办理情况,报告人员奖惩公示则能进一步激励和督促报告主体积极履行报告义务。此外,为了提高报告主体的报告自觉性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可以在校医院、社区诊所、各大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卫健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民政部门、长公安机关等多部门数据系统中嵌入强制报告提示程序,对于发现可能存在未成年人遭受身体虐待、性侵害、失

36、学辍学、流浪乞讨、从事卖淫活动等情形时,系统及时响应自动弹出“疑似存在强制报告情形,是否报告”提示窗口,操作人员需要做出选择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这一系统会将“疑似存在强制报告情形”的相关内容同步传送给当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没有履行报告义务的单位人员进行法律监督。1.未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目前我国对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义务主体设置了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什么情形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因此各地在责任追究时出现了适用规定不统一的情况。为了在追究不履行报告义务与维护报告主体报告的积极性二者之间保持平衡,应当根据报告主体的职业、身份等情况设置不同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是对于学校、医院

37、、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相较于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而言,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更丰富,对不履行报告义务需承担更重的责任,可以考虑其是否具备刑事可罚性。二是对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社会组织、宾馆等主体则不适宜设置过重的责任形式,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政治责任和民事责任。如美国部分州设置了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设置了罚款等。三是对于普通公民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被害人遭受严重侵害的,因为其不属于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报告主题,也不应对其进行过分苛责,但可以考虑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予以口头训诫。对于刑事责任而言,可以借鉴美

38、国、澳大42利亚等国通过设置刑事责任来规制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经验,新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报罪”,列明报告的义务主体,入罪标准可以设置为给未成年人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等情节严重,刑罚设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在适用该罪名时也应当持审慎态度,严格认定具有情节严重、具有刑事处罚性的标准。2.建立政府主导、民间组织参与的救助模式。强制报告的初衷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形,完善的强制报告制度不仅应当关注报告环节,更应构建快速响应、综合全面的救助保护环节。应当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政府主导、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的集受理报告、初查评估、线索流转、帮扶救助、追踪回访于一体的救助模

39、式。2019 年,最高检在全国范围推行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以下简称“未检社会支持体系”)试点工作,不少地区都构建了涵盖人民检察院、团委、司法社工事务所、心理咨询工作室等多家单位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可以将强制报告制度响应救助工作与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相结合,将上述单位纳入响应救助力量。具体模式可以设置为:根据民政部门初步评估的结果,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高风险报告线索,转介给公安机关的同时也一并报送给社工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同步对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临时安置等工作;对于中低风险的报告线索,转介给民政、教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困境帮扶等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救助

40、的专业性和及时性,还可以通过吸纳志愿组织的方式,引入我国公益性民间组织参与救助工作。此外,案件办理过程中,救助成员单位的人应当及时登录强制报告 app 或小程序,同步案件处置进展及未成年人救助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这一工作中,不仅要积极履行指控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更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大数据监督的办案理念,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梳理强制报告系统中的线索成案及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开展立案监督、强制报告义务履行监督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工作,以监督促治理,与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责任编辑:刘昂)【Abstract】In re

41、cent years,the proportion of infringement on minors has been continuously increasing.However,due to the hidden location of the case and the weak awareness of minors seeking help,such cases often fall into the dilemma of difficult discovery,delayed reporting,and delayed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

42、lection.In order to effectively address this issue,China has initially formulated a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 for cases of infringement on minors.With the continuous refinement of this system in various regions,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low reporting rates,chaos of receiving departments,and

43、unclear and inconsistent responsibilities for failure to fulfill reporting obligations.We can dialectically draw on 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or regions,and improve it from four aspects:clarifying the reporting subject and its obligation type,determining the civil affairs depar

44、tment as the receiving department,fully utilizing the advantages of big data to set up mandatory reporting platforms and prompt procedures,and continuously doing a good job in subsequent response and rescue work.【Keywords】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smart prosecution;differential response李章颖 王 颖:智慧检察视角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