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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之多元论与真值条件多元论_周振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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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逻辑学研究2023 年第 1 期,6879文章编号:1674-3202(2023)-01-0068-12真之多元论与真值条件多元论周振忠摘要:直觉上,不同种类的命题有不同的为真方式。真之多元论对这一直觉采取形而上学解读,其核心论点是:存在不同的真性质。直觉上,复合命题与原子命题的为真方式是不同的。为了避免假设复合命题特有的真性质,爱德华兹(D.Edwards)提出将复合命题的“为真方式”解读为真值条件,然后运用分离论点阻止从真值条件的陈述中引入真性质。本文认为爱德华兹的策略同样适用于原子命题,从而强化了对真之多元论的双重计算反驳。这驱使我们放弃真之多元论,回归到真之一元论。关键词:真之多元论;

2、真性质;真值条件;双重计算反驳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1引言真之多元论(truth pluralism)背后的直觉是:存在不同的为真方式(ways ofbeing true)。对这一直觉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包括(i)语言解读:存在不同的真谓词1;(ii)概念解读:存在不同的真概念(5,13);(iii)形而上学解读:存在不同的真性质。其中最后一种解读最为流行,为此真之多元论的核心论点可概括为:存在不同的真性质或真之本性(the nature of truth)。真之多元论通常将原子命题划归不同的领域,如物理领域、道德领域、数学领域、法律领域等等。真性质是相对于领域而言的。假设原子命题 p

3、 和 q 分别来自于物理领域和道德领域,如 雪是白的 和 杀人是错的。按照形而上学解读,p 和 q 的为真方式是不同的:前者是由于具有譬如“符合于事实”这一性质(记为 T1)而为真,后者是由于具有譬如“超保证”(superwarrant)2这一性质(记为 T2)而为真。为简便起见,本文仅考虑 T1和 T2两种真性质。收稿日期:2022-03-10作者信息:周振忠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中山大学哲学系1赖特(C.Wright)在真与客观性(Truth and Objectivity)一书中首倡真之多元论。(26)早期的一些评论者认为赖特在该书中主张存在多个真谓词。(21,23,24)后来赖特明确

4、拒绝了这一主张。(27)2一个命题是超保证的,如果它在研究的某个阶段得到保证,并且在后续的每一个研究阶段仍旧得到保证。(14,第 38 页)超保证这一概念来源于赖特的超可断定性(superassertibility)。周振忠真之多元论与真值条件多元论69然而混合复合命题对真之多元论构成了挑战。所谓混合复合命题是指其组成部分含有来自不同领域的原子命题的复合命题。真之多元论需要回答这样的问题:混合复合命题以何种方式为真?以混合合取命题 p q 为例,其之所以为真是由于两个合取支 p 和 q 皆为真。已知 p 为真的方式是 T1,q 为真的方式是 T2,然而 T1和 T2都不是 p q 为真的方式,

5、理由是 p 的为真方式不是 T2,q 的为真方式不是 T1。因此塔波勒(C.Tappolet)指出:“混合合取需要以进一步的方式为真。”(24,第 385 页)对此,爱德华兹(D.Edwards)提出了一种建议:(混合)合取命题应该以独特的“第三种方式”而为真。(7)按照形而上学解读,这第三种为真方式应该是第三种真性质。若是如此,则每一种复合命题都有其独特的真性质不但合取命题有其独特的真性质,析取命题、条件命题等等都有其独特的真性质这无疑会导致真性质数量的膨胀。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爱德华兹提出一种策略:首先将复合命题为真的方式解读为真值条件,然后运用分离论点阻止从相关的真值条件陈述中引入真性质。

6、(8)爱德华兹的策略符合本体论的经济性原则。如果诉诸真值条件能够解释命题以何种方式为真,那么在我们的本体论中引入过多的真性质是没有必要的。第二节将详述爱德华兹的策略。第三节指出,爱德华兹的策略同样适用于原子命题,从而强化了对真之多元论的双重计算反驳(the double-counting objection)。双重计算反驳认为,存在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different kinds of truth conditions),不存在不同种类的真(different kinds of truth)。这驱使我们放弃真之多元论,回归到真之一元论。第四节考察真之多元论的代表性人物林奇(M.Lynch)对

7、双重计算反驳所做的回应(16),并对林奇的回应做出回应。2真性质与真值条件混合复合命题是以何种方式为真?若对“为真的方式”采取形而上学解读,则应该是某种真性质。按照这个思路,有三种主要的解决方案,即一个复合命题所具有的真性质是:(a)一种适用于所有命题(无论是复合命题还是原子命题)的普遍的真性质(记为 TG)(9,14);(b)一种仅适用于复合命题的逻辑领域特有的真性质(记为 TL)(8,22);(c)该复合命题所属的那类复合命题所特有的真性质,如合取-真性质(记为 T)、析取-真性质(记为 T)等等。(12)真之多元论一般分为温和多元论和强多元论。温和多元论除了承认各种相对于领域的特殊的真性

8、质(T1、T2等)之外,还承认一种不分领域的普遍的真性质(TG),因此“真”既是一也是多。温和多元论者可以采取方案(a)。强多元论只承认 T1、T2等特殊的真性质,不承认 TG,因此“真”是多,不是一。强多元论者70逻辑学研究第 16 卷 第 1 期 2023 年可以采取方案(b)或(c)。3不过,温和多元论由于承认“真作为一”,从而在真之多元论的立场上有所退却;而强多元论为了解决混合复合问题而引入新的真性质,这导致真性质本体论的膨胀。(参见 28)与上述方案相比,一种更为自然、有用和基础的做法是将“为真的方式”解读为真值条件而不是真性质,可以称之为“语义解读”。首先,语义解读更为自然。直觉上

9、,复合命题和原子命题的为真方式是不同的。这是由于它们具有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例如复合命题 p q 的真值条件包含逻辑因素,这一逻辑因素参与决定其真值;而原子命题 p 和 q 的真值条件则不包含任何逻辑因素。此外,不同种类的复合命题的为真方式也是不同的。例如一个合取命题为真,其合取支都必须为真;一个析取命题为真,则只须至少一个析取支为真。我们通常使用双条件句捕捉这一直觉:(1)p q 为真,当且仅当,p 为真并且 q 为真。(2)p q 为真,当且仅当,p 为真或者 q 为真。4可以看到,(1)和(2)的右侧给出了左侧所提及的命题(即 p q 和 p q)的不同的真值条件,因此可以自然地说,由于

10、 p q 和 p q 的真值条件不同,其为真的方式也不同。其次,对“为真方式”的语义解读比形而上学解读更为有用。考虑方案(a)和(b),它们都把某种真性质作为复合命题的为真方式,即分别是 TG和 TL。然而,TG和 TL单凭自身都不足以解释为何不同种类的复合命题以不同的方式为真,因为根据这两种方案,所有真的复合命题都具有相同的真性质(TG或 TL)。因此相较而言,语义解读更为有用。再次,语义解读更为基础。考虑方案(c),表面上它能够利用所谓的真性质 T和 T来解释为何合取命题和析取命题以不同的方式为真,但实际上 T和 T的解释力来自相应的真值条件,因此语义解读比形而上学解读更为基础。下面详述这

11、一点。对于如下形式的双条件句(称之为“T-双条件句”):(T)x 为真,当且仅当,(其中“x”代表真值载体,如语句、命题等;“”代入表达 x 为真的条件的语句),我们通常有两种解读:3强多元论还可以有其他解决方案。例如法拉利(F.Ferrari)、莫鲁齐(S.Moruzzi)和佩德森(N.J.L.L.Pedersen)最近提出了一种极端的强多元论:朴素的真之多元论(austere truth pluralism)。根据该理论,并不存在复合语句所表达的复合命题。例如复合语句“p q”没有表达命题:p q 不存在,尽管原子命题 p 和 q 存在。这就取消了关于(混合)复合命题具有什么真性质的问题。

12、(10,第 639641 页)4按照本文的用法,p 和 q 来自不同的领域,从而 p q 和 p q 是混合复合命题。若要涵盖非混合的复合命题,可以令 p 和 q 来自相同的领域。周振忠真之多元论与真值条件多元论71(弱解读)T-双条件句仅仅给出真值条件。(强解读)T-双条件句不但给出真值条件,还给出真性质或真之本性。上述(1)和(2)是 T-双条件句。根据科托尼尔(A.Cotnoir),(1)和(2)被解读为告诉我们 p q 和 p q 具有不同的真性质。(4,第 475 页)换言之,他采取强解读。同样,金善华(S.Kim)和佩德森也对(1)和(2)采取强解读:“一个析取 命题之为真 T 就

13、只是等同于它至少有一个析取支具有其还原真的(truth-reducing)性质 T1、T2等。一个合取 命题 之为真 T 就只是等同于它的所有合取支具有其还原真的性质。”(12,第 121 页)可以说,这种观点的背后是一种等同论点(identity thesis):(IT)真性质或真之本性是由相应的真值条件陈述所给出。运用(IT)可以通过陈述不同种类的复合命题的真值条件而引入相应的真性质,如:(1*)p q 为真(T),当且仅当,p 为真并且 p 为真。(2*)p q 为真(T),当且仅当,p 为真或者 q 为真。但这样一来,当我们说一个合取命题/析取命题具有真性质 T/T,就只是等于说其真值

14、条件得到满足。T和 T并没有独立的解释价值,其解释力来源于相应的真值条件。这表明,对“为真方式”的语义解读比形而上学解读更为基础。若是如此,可以进一步说,我们有语义解读就足够了,形而上学解读是不必要的。换言之,我们可以对(1)和(2)采取弱解读,拒绝强解读。于是陈述真值条件是一回事,刻画真性质或真之本性是另一回事。正如爱德华兹所说:一个关于真之本性的理论可以跟一个真值条件的陈述相分离。一个关于真之本性的理论旨在告诉我们真是一种什么性质,而一个真值条件的陈述告诉我们一个特定的命题具有那种性质所需满足的条件。(8,第685 页)将之称为“分离论点”(ST)。ST 对真与真值条件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这

15、样,我们可以说复合命题具有一类包含逻辑因素的真值条件,而不必承认或引入 TL。我们也可以接受合取命题、析取命题等不同种类的复合命题具有不同的真值条件(如(1)和(2)所给出的)而不必承认或引入 T、T等。现在可以看到,人们既可以通过使用 IT 从真值条件的陈述中引入真性质,也可以通过使用 ST 来避免从真值条件的陈述中引入真性质。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应该使用 IT/ST 呢?这里并没有明确的答案,因为对 IT/ST 的使用并没有实质性的理论限制。两者都有直觉上的可行性:我们之所以使用 IT 是因为 T-双条件句可以作为真定义或对真之本性的刻画,我们之所以使用 ST 是因为有时我们只是想把 T-双条

16、件句作为真值条件的陈述。不过,尽管没有实质性的理论限制,根据本72逻辑学研究第 16 卷 第 1 期 2023 年体论的经济性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真性质的数量应该减至最少。若是如此,ST 在局部的命题层次应该具有默认的地位,即在陈述某一个或某一类命题的真值条件时,应该默认使用 ST 而不是 IT,从而避免为该(类)命题引入特殊的真性质。当把 ST 应用于复合命题时,就可以避免引入复合命题所特有的真性质(TL)或各类复合命题所特有的真性质(T、T等)。接下来我将论证,由于 ST 具有默认的地位,它同样应该被应用于原子命题,从而强化了对真之多元论的双重计算反驳。3真之多元论与双重计算反驳先看看I

17、T的应用。IT通常被应用于命题的普遍层次,即所有种类的命题,不管是复合命题还是原子命题,也不管是哪个领域的原子命题。以霍里奇(P.Horwich)的最小论为例。(11)根据最小论,真概念是由以下等值图式(或者说该图式的所有实例)所刻画:(E)P 是真的,当且仅当,P。这里对大写的“P”代入一个表达命题的陈述句,即可获得(E)的一个实例,如“雪是白的 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每一个这样的实例都是一个 T-双条件句,它以最小化的方式给出一个命题的真值条件。根据霍里奇,由于真谓词是一个语法谓词,可以认为它表达了真性质,只不过不是实质性的真性质。类似地,对于命题的真值条件,也没有实质性可言:一个

18、命题的最小化真值条件就是该命题的内容。这样,(E)的所有实例既给出真概念/真性质也给出真值条件。这里真和真值条件都是收缩论的(deflationary),或者说非实质性的。显然这是应用了 IT。现在从命题的普遍层次转到局部层次。首先看看单个的原子命题。考虑如下T-双条件句:(3)雪是白的 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4)草是绿的 是真的,当且仅当,草是绿的。(3)和(4)左边所提及的命题(即 雪是白的 和 草是绿的)都是真的,且它们具有不同的真值条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 雪是白的 和 草是绿的 具有不同的真性质?若是如此,则每一个有独特内容(真值条件)的真命题都有自身独特的真性质。这样一来,真

19、性质将会是特普(作为殊相的性质)。尽管特普论是关于性质的一般形而上学理论之一,但是在真性质的问题上采取特普论是缺乏吸引力的。首先,在真理论中,真性质被普遍认为是由一组命题所共享,而不是由单个命题所独有。换言之,真性质是共相而不是殊相。其次,真之多元论的公认观点是,真性质的多元化是相对于不同领域的原子命题集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单个的原子周振忠真之多元论与真值条件多元论73命题而言的。有鉴于此,我们应该对单个的原子命题应用 ST 而不是 IT,也就是说,对单个原子命题给出真值条件是一回事,刻画真性质或真之本性是另一回事。实际上,我们大多数人都会对(3)和(4)采取弱解读而不是强解读,即将之理解为仅

20、仅给出 雪是白的 和 草是绿的 的真值条件。至于这两个原子命题具有何种真性质,则是另一个问题。对于强多元论或符合一元论来说,它们的真性质是 T1;对于温和多元论来说,它们的真性质是 TG(或者还有 T1);对于收缩论来说,它们的真性质是收缩真(deflationary truth,记为 TD)5;如此等等。总而言之,在这里除了特普论者之外,所有真理论者都接受 ST。再看看相对于领域的原子命题集。下面的 T-双条件句通常被用于表达真之多元论的观点:(5)p 是真的,当且仅当,p 是 T1。(6)q 是真的,当且仅当,q 是 T2。换言之,真之多元论者对(5)和(6)采取强解读,即将之理解为不但告

21、诉我们物理领域的原子命题 p 和道德领域的原子命题 q 具有不同的真值条件,还告诉我们p 和 q 具有不同的真性质或真之本性。在这里,无论强多元论者还是温和多元论者都接受 IT。对于强多元论者而言,p/q 之为真就等同于 p/q 之为 T1/T2。正如金善华和佩德森所说:“任何给定的原子命题的真就是等同于其还原真的性质 T1、T2等。”(12,第 120 页)显然,强多元论者接受 IT。某些温和多元论者(如林奇和爱德华兹)并不认为 T1和 T2本身是真性质6,从而并不认为 p/q之为真等同于 p/q 之为 T1/T2。他们认为 p/q 为真就是 p/q 具有 TG,而TG和 T1/T2之间具有

22、某种关键的形而上学联系:T1/T2为 p/q 实现(realize)、显示(manifest)或决定(determine)了真(TG)。从而 p/q 之为真(TG)奠基于(be grounded in)而不是等同于 p/q 之为 T1/T2。7无论如何,温和多元论者必须承认 T1和 T2以某种方式反映了不同的真之本性,否则就没有理由称之为真之多元论者。因此温和多元论者也接受 IT。然而,为何不对(5)和(6)采取弱解读,正如之前对(1)、(2)和(3)、(4)采取弱5收缩论有各种不同的版本,本文集中于霍里奇的最小论。根据霍里奇,TD的特征是由图式(E)的所有实例(而不是单个实例)所刻画的。借用

23、塔斯基(A.Tarski)的话来说就是:“(E)的特定实例也不能够被看作一个真定义。我们只能说每一个(E)的实例都可以被视为一个部分的真定义,它解释了这一单个 命题 的真之所在”。(25,第 344 页)于是在某种意义上(部分的真定义),收缩论者或许会对(3)和(4)采取强解读;在另一种意义上(普遍的真定义),收缩论者会对(3)和(4)采取弱解读,因为(3)和(4)单凭自身并不足以完全地刻画 TD。因此在命题的局部层次上,收缩论者会接受 ST,仅在命题的普遍层次上,收缩论者才会接受 IT,正如本节开头所说的。6林奇称 T1和 T2为“实现真的(truth-realizing)性质”或“显示真的

24、(truth-manifesting)性质”(14,15),爱德华兹称之为“决定真的(truth-determining)性质”(9)。7根据另一版本的温和多元论,即真之析取论(the alethic disjunctivism),TG被定义为 T1、T2等的析取。(1720)根据这种观点,p/q之为真被视为等同于p/q之为T1/T2,与此同时p/q之为TG是奠基于p/q之为 T1/T2。74逻辑学研究第 16 卷 第 1 期 2023 年解读?根据弱解读,(5)和(6)仅仅告诉我们 p 和 q 具有不同的真值条件:p为真的条件是 p 为 T1,q 为真的条件是 q 为 T2。再根据 ST,这

25、并不会得出p 和 q 具有不同的真性质或真之本性的结论。于是,通过采取弱解读,以及使用 ST,我们可以拒绝承认不同种类的原子命题有不同的真性质,正如在上一节中我们可以拒绝承认不同种类的复合命题具有不同的真性质。这样做并没有减损任何解释力。而本体论的经济性原则提醒我们:如无必要,不要增加真性质。因此,就不同领域的原子命题集而言,应该使用 ST 而不是 IT。总而言之,在原子命题和复合命题的局部层次上,应该使用 ST;只有在命题的普遍层次上,才使用 IT 来刻画真性质。毫不奇怪,ST 的默认地位强化了对真之多元论的双重计算反驳。根据双重计算反驳,存在不同种类的真理(different kinds

26、of truths),但不存在不同种类的真(different kinds of truth);而不同种类的真理是基于主题(subject matters)的不同(物理、道德、数学等),而不是基于真之本性的不同。(13,6,21)由于不同种类的真理(真命题)具有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双重计算反驳又可表述为:存在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不存在不同种类的真。根据 ST,陈述真值条件是一回事,刻画真性质或真之本性是另一回事。我们可以接受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但不接受不同种类的真。由于 ST 具有默认的地位,如无特殊理由,我们应该使用 ST,这无疑支持了双重计算反驳。有两种可能的反对意见。一种认为上述步骤过于

27、琐碎。它仅仅将 T1和 T2视为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而不是不同种类的真。而且,它似乎没有拒绝真之多元论的中心论点8,即某些原子命题是根据 T1而为真,另一些原子命题是根据 T2而为真。我并不认为这一步骤是琐碎的,因为它重塑了真理论的框架,指向一种“真之一元论+真值条件多元论”的真理论模式。至于中心论点,“根据”(in virtueof)这一术语经常被使用。人们常说,分析真理是根据意义而为真,综合真理是根据意义和事实而为真,逻辑真理是根据逻辑形式而为真,如此等等。我们是否据此认为分析真理和综合真理具有不同的真性质或真之本性?似乎不是,它们只是不同种类的真理而已。类似地,我们可以把中心论点背后的洞见

28、吸收到“为真方式”的语义解读中,接受真值条件多元论,拒绝真之多元论。另一种可能的反对意见是:假若没有不同种类的真,如何能有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我们似乎需要诉诸真之多元化去解释真值条件的多元化。下一节处理这一问题。8我称之为“中心论点”,因为林奇是这样表述真之多元论的。(15,第 21 页)周振忠真之多元论与真值条件多元论754林奇对双重计算反驳的回应在回应双重计算反驳时,林奇写道:布莱克本(S.Blackburn)想要说,某类命题与其他种类的命题相比,可以说,是在十分不同的条件下为真。这正是说它们具有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但这似乎正是真之多元论者极力主张的也即是,之所以有不同种

29、类的真值条件,是因为有不同种类的真。(16,第 70 页)林奇还写道:所有陈述句都可以被视为在下述意义上是相似的,即它们具有被其真值条件真值条件(至少部分地)所决定的内容。可以诉诸实现 真 的性质T1、T2等 之不同以解释不同种类的陈述和信念的内容之不同。(16,第 6566 页)将这两段引文结合起来,林奇的观点似乎是这样:首先把 T1和 T2视为不同种类的真,然后才有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但问题在于这一步骤是否必需?为何不把T1和 T2直接视为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正如林奇本人所说:“正是那些条件本身有不同的种类。”(16,第 65 页)这意味着真本身不必有不同的种类。诚然,真值条件概念首先是基

30、于真概念。如果把 T1视为真,我们就有符合论的真值条件(correspondence truth conditions);如果把 T2视为真,我们就有超保证的真值条件(superwarrant truth conditions);如果把 TD视为真,我们就有收缩论的真值条件(deflationary truth conditions);如此等等。一般而言,一类真蕴含一类真值条件。真之多元论认为有不同种类的真,因而有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本文并不挑战这一观点,而是提出一个反向的问题:一类真值条件是否蕴含一类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会得出:如果不存在不同种类的真,那么就不存在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

31、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个简单的例子:逻辑真理具有一类包含逻辑因素的真值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逻辑真(意指逻辑真理所特有的真性质或真之本性)。真值条件问题是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或一类)命题在何种条件下为真?它包含两个部分:什么是真;为真的条件是什么?这里存在对真和真值条件进行不同处理的概念空间(正如 ST 所提示的)。当真之本性被确定之后对于林奇而言,是真本身(truth-as-such,记为 TS);对于布莱克本而言,是TD仍然可以问:那些为真的条件能否被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先考虑 TD。它规定了一类普遍的真值条件,即收缩论的真值条件。收缩论的真值条件是所有种类的命题都具有的。但是具体到不同领域

32、的原子命题,其为真的条件的种类可能会有所不同。以物理领域的原子命题 雪是白的 为例,其收缩论的真值条件是雪是白的,当这一真值条件得到满足,雪是白的 就为真(TD)。76逻辑学研究第 16 卷 第 1 期 2023 年这里 TD只是语义上升的装置,并不表达任何实质性的性质,如“符合于事实”。但由于 雪是白的 属于一类能够表征独立于心灵的事实的命题,当其真值条件得到满足时,就意味着存在雪是白的这一事实,因而 雪是白的 这一命题与雪是白的这一事实存在符合关系,即雪是白的这一命题具有T1。因此可以说,雪是白的为真(TD)的条件是 雪是白的 具有 T1。由于无论何时当这一类命题的真值条件得到满足,都有命

33、题和事实之间的符合关系发生,可以概括地说,对于物理领域的原子命题 p 而言,p 为真(TD)的条件是 p 具有 T1。这样,T1是一类真值条件,而不是一类真。真仍然是 TD。再看看道德领域的原子命题。以 杀人是错的 为例,其收缩论的真值条件是杀人是错的,当这一真值条件得到满足时,杀人是错的 就为真(TD)。但是注意到 TD是中立于对特定命题的真值条件的任何解释的。道德实在论者可以认为道德命题旨在表征客观的道德事实、具有描述内容,因而一个道德命题的真值条件之所以得到满足是由于存在着相关的道德事实。这类似于上述 雪是白的 的情形,于是有:杀人是错的 为真(TD)的条件是 杀人是错的 具有 T1。真

34、之多元论者通常假设道德反实在论的立场以论证道德领域的真之本性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真之本性。为了论证起见,让我们接受这一假设。这样,并不存在任何道德事实使得道德命题为真。至于道德命题的真值条件如何得到满足,不同的道德反实在论者或许会有不同的看法。无论如何,(6)的强解读表达了真之多元论的观点:T2不但给出道德命题 q 为真的条件,还给出道德领域的真性质或真之本性。收缩论者只需要对(6)采取弱解读,得到:道德领域的原子命题 q 为真(TD)的条件是 q 具有 T2。这样,T2是一类真值条件,而不是一类真。真仍然是 TD。再考虑林奇所主张的真性质 TS。TS作为一种普遍的真性质,与 TD一样适用于所有领

35、域的原子命题。将 TS代替 TD,可以重复上述论证,得到类似的结果,即:p 为真(TS)的条件是 q 具有 T1,q 为真(TS)的条件是 q 具有 T2。这样,T1和 T2是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而不是不同种类的真。真始终是 TS。或许有人反驳说,这种理解忽略了 TS和 T1/T2之间重要的形而上学联系。与TD不同,TS是一种实质性的真性质。TS本质上具有林奇所说的“自明之理”(tru-isms)所规定的真之特征(truish features)。根据林奇,有三条核心的自明之理:客观性、研究的目标、信念的规范。(14,第 70 页;15,第 24 页)由此,TS是这样一种真性质:它必然地被一个

36、命题所具有,当且仅当,(i)事情就如同该命题所说的那样,(ii)相信该命题是有价值的研究目标,(iii)相信该命题是正确的。根据林奇,TS和 T1/T2之间具有显示(manifestation)关系,意思是:TS本质上所具有的真之特征是 T1/T2的特征的子集。于是,p 之所以为真(TS),是因为 p具有 T1并且 T1能够为 p 显示 TS;q 之所以为真(TS),是因为 q 具有 T2并且 T2能够为 q 显示 TS。正因为如此,T1和 T2被林奇视为不同种类的真。然而,周振忠真之多元论与真值条件多元论77可以认为这里只有一类真,即对于任何一个命题,它为真(TS)当且仅当它具有真之特征。至

37、于该命题是通过何种方式而具有真之特征,则是另一个问题。对于p 而言,是通过具有 T1;对于 q 而言,是通过具有 T2。由此可见,T1和 T2只是命题为真的不同方式,按照语义解读,是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TD和 TS才是不同种类的真,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真之特征。根据收缩论,TD本质上所具有的真之特征是由(E)所刻画的,这不同于 TS本质上所具有的真之特征。TD和 TS都是薄的(thin)真性质,它们适用于所有不同种类的命题。一种薄的真性质内在于若干不同的性质(如 T1和 T2)之中并不足以表明存在不同种类的真,否则任何薄的真理论都会成为多元论,包括收缩论。当然,也可以将 T1和 T2视为不同

38、种类的真,如果它们被视为具有不同的真之特征的话。但这并非林奇本人的观点。根据林奇,T1、T2和 TS都具有相同的真之特征。因此更恰当的说法是,T1和 T2是不同种类的真值条件,而不是不同种类的真。参考文献1J.Asay,2018,“Putting pluralism in its place”,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96(1):175191.2D.Bar-On and K.Simons,2018,“Truth:One or many or both?”,in J.Wyatt,N.J.L.L.Pedersenand N.Kellen(e

39、ds.),Pluralisms in Truth and Logic,pp.3561,Cham:Palgrave Macmillan.3S.Blackburn,2013,“Deflationism,pluralism,expressivism,pragmatism”,inN.J.L.L.Pedersenand C.D.Wright(eds.),Truth and Pluralism:Current Debates,pp.263277,Oxford:OxfordUniversity Press.4A.Cotnoir,2009,“Generic truth and mixed conjunc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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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Pluralism about Truth ConditionsZhenzhong ZhouAbstractIntuitively,different kinds of propositions have different ways of being true.Truthpluralists often unpack this intuitive idea in terms of truth properties.So,metaphysicallyspeaking,the core thesis of truth pluralism is that there are diffe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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