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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适用难题及其应对.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600736 上传时间:2024-01-11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3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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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适用难题及其应对马亚男(海安市人民法院,江苏 南通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父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是监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该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尽可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的难度较大、撤销标准不清晰,导致未成年人权益遭到威胁和损害.【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一、国内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立法情况研究多部门于 年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门意见)和民法典,围绕未成年人父母监护

2、权撤销的问题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论述,从而健全了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然而,就立法角度而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还不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还任重而道远。(一)监护权撤销的申请主体不完善在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尽管属于直接受害的一方,然而受民事行为和认知水平较低的影响,难以独自发起诉讼,所以法律将这种诉讼权利交给了部分具备特殊职能的国家机构或个人。四部门意见第 条对关于单位与个人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民法典第 条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老年人机构以及民政单位等,均属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申请主体

3、。尽管立法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得和未成年人存在关联的机构和个人,均列入监护权撤销的申请主体范围内,然而近亲人员以及民政单位往往是发起监护权撤销申请的主体。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成因包括三方面:其一,围绕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相关组织与个人往往侧重于选择批评教育等相对缓和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未成年人父母与未成年之间的权益矛盾;另一方面有助于双方感情关系的维系。其二,发起监护权撤销的诉讼并不容易,部分组织与个人并不了解诉讼流程。其三,在未成年父母监护权被撤销的情况下,会出现未成年人暂时性监护以及长期性安置的现实问题,国内未就此成立专门的基金。因此,很多组织与个人通常会避免监护权撤销申请的发起,以防

4、止自己的经济压力增加。(二)监护权撤销申请的条件还不健全四部门意见以及民法典设定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条件主要包括:其一,在扮演监护人角色的过程中,父母没有承担起应尽的监护职责,在教导、照料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消极现象,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其二,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进行侵害,通过暴力、言语辱骂等方式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围绕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撤销条件问题,国内法规还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关于父母行为的恶劣性及其是否逾越了监护权限的问题还不清楚。由于法律裁量标准和依据模糊不清,造成各地法院在对侵害案件进行判定的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导致同类案件对应的审理结果大相径庭。而

5、且,国内法律未针对监护不作为的情形给出清晰的判定标准,在监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父母的不作为会在无形之中伤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通常比较严重。此外,在观察和分析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侵害行为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更为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没有重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障,而实际上的确存在父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财产的案例。二、国内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配套机制情况研究虽然法律上推动了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然而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应有作用尚无法充分发挥,这主要是配套机制不健全所致。在司法领域,未成年人父母侵犯孩子权益的案件审理存在下列不足。一方面,举报机制不具备强制意味,导致

6、发现未成年人父母侵害子女权益的行为难以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条规定了所有机构或个人均有权参与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来,然而并未设置相应的义务要求,相关规定的法律约束力较差。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和未成年人朝夕相处,共同生活,对于未成年人的侵害通常具备隐蔽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父母对未成年人孩子进行打骂且行为恶劣,旁观人员也仅仅是好言相劝,通常不会对这种不良行为进行举报和控诉。另一方面,举报受理机构不够清楚,导致举报难度较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大。刑事诉讼法第 条指出,公检法部门负责受理父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举报,但是这部法律文件在后面一条中又把这种举报权利限定在刑事犯罪中。这就意味着,

7、只有侵害行为满足刑事犯罪的标准和规定,公检法部门才会受理举报。因为缺乏关于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举报部门的清晰规定,所以当一些组织与个人想要进行举报、帮助遭受权益侵害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救助时,通常无法找到对应的举报受理单位。三、国内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健全围绕国内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缺陷,本文基于对国外法律与司法实践的整理与分析,发表有针对性的建议和策略,希望借此能够完善国内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机制。(一)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二十世 纪 八 十 年 代 末,联 合 国 发 布 了 儿 童 权 利 公约,强调应该致力于实现儿童权益的最大化。李立如指出,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内容

8、包括,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指出,在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追求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对此,四部门意见和民法典在相应条款中均进行了阐述与认同。从这里能够得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国内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中扮演了基础性角色。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制定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过程中,应该对父母与未成年人的权益矛盾进行全方位分析,以利益平衡为目标,设定适宜强度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如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得不到遵循,那么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就无从谈起。(二)健全父母侵害行为发现办法考虑到父母作为监护人长期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父母对未成年人的

9、侵害行为通常具备持续性,所以应该注重从外部层面健全父母侵害行为的发现办法,避免父母侵害行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首先,清晰界定强制报告主体及其责任范围。美国出台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清晰的规定,指出只要是和未成年人存在关联的工作者,包括教师、医生、社工和执法者,在发现父母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情况下,应该承担举报责任,如果未进行举报,则需要接受法律的惩处。相比之下,国内关于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的规定并不明确,造成很多父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未得到及时的干预与处理。本文以为,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就诊医院、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社区组织、亲朋好友以及邻居等,都应该

10、履行相应的强制报告责任。这些组织或个人与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有所接触,可以比较深入地掌握真实情况。此外,应该对消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设定惩处措施。就美国而言,该国规定,如果法定举报主体由于消极举报的行为而达到犯罪标准,则或将需要承受监禁和罚款。这种规定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国内应该在刑法制度中明确法定举报主体消极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惩罚办法,根据法律进行追责。其次,清晰指定受理举报的单位。美国法律指出,所有机构或个人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行为时,都应该履行举报义务。国内并未对受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设定举报受理部门。对此,笔者认为,但凡是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所有单位或个人都需要积极向公检法部门进

11、行举报。在收到举报之后,公检法部门应该快速完成举报人身份的核验,同时,注重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避免举报人在事后受到报复。调查证实举报情况之后,应该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对其进行鼓励,如果存在举报与事实不符的,应该视情况进行处理,善意举报应当予以责任免除,而针对恶意举报则需要予以追责。在举报主体责任和违法观念增强且受理部门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够切实健全国内未成年人父母侵害行为发现办法,为公检法部门的干预提供便利,对侵害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与处置,同时收集证据,以供监护权撤销诉讼所使用。(三)清晰指出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的条件四部门意见以及民法典针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的条件进行了相

12、对明确的说明,然而社会经济的发展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有待解决。首先,清晰界定未成年人父母承担监护责任和发生侵害行为的区别。如果未设定明确的监护权限,就无法明确父母的责任范畴。民法典第 条和第 条关于父母监护权的论述不够清楚,人们很难判定父母监护行为是否超过了法定边界。笔者认为,当未成年人确实存在过错时,父母适当的训斥与责罚理所应当,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国内应该参考日本民法典里面的相关表述,支持监护人在合理的区间内对未成年人实施惩戒行为。然而,这种惩戒权利和行为应该设限,倘若构成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则应该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其次,把精神暴力视作父母监护权撤销的法定理由。四部门意见第

13、 条对父母监护权撤销的几类情形进行了规定,关于暴力侵害的表述,应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在身体层面所受的侵害,基本上没有谈及精神暴力层面。虽然法律没有将精神暴力列入监护侵害行为的范畴,但是有必要将精神暴力视作父母监护权撤销的事由。精神暴力属于权益侵害行为,具备下列组成要素:其一,实施人在采取精神暴力行为方面存在主观故意;其二,侵害行为具备违法属性,涵盖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辱骂,以及在精神层面冷落未成年孩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子等行为;其三,未成年孩子由于父母行为在精神层面出现严重失常的情况;其四,父母侵害行为是导致孩子精神不健康的直接原因。满足上述条件的侵害行为才属于精神暴力。如果未成年子女长时间生活在

14、精神暴力之中,那么他们的心理健康将受到严重损害。最后,把侵害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视作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法定理由。在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未成年人获得财物的机会和渠道增加,包括年节时间的红包、发明奖励以及比赛收益等。然而长期以来,国内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都未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引起重视。在笔者看来,国内立法机构应该根据德国法律就未成年人财产设定年报机制。也就是说,父母需要根据年度制定目录对未成年孩子的资产信息进行记录,并上交至监督管理部门。如果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父母确实存在挪用和侵占未成年人资产的行为,那么应该将这种行为视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侵犯,可以依法发起诉讼以实现父母监护权的撤销。根据

15、上述分析,父母监护权撤销法定事由需要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财产权益等内容,以下情形均为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法定事由:其一,对未成年子女实施虐待、买卖和性侵行为;其二,对未成年孩子的法定财产权益进行侵害;其三,对未成年孩子进行家暴;其四,消极承担监护责任,造成未成年孩子陷入危困情形;其五,存在吸毒、赌博以及酗酒等行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但是抗拒监护权转移,导致未成年子女缺乏照管,使其处于伤亡风险当中;其六,强迫和诱导未成年人参与乞讨,导致未成年人生活与学习受到严重不良影响;其七,唆使未成年孩子参与偷盗和卖淫活动,且存在恶劣情节;其八,其他对未成年孩子法定权益有所侵害的行为。(四)健全未成年人

16、父母监护权撤销的主体机制在过去,国内关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的申请主体范围比较宽泛,但是未成年人和检察部门始终未被列入其中,导致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成效不佳,所以应该适当拓展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的申请主体范围。首先,明确 未 成 年 人 诉 讼 监 护 人 机 制。根 据 民 法典第 条,超过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地参与完全获利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活动。在笔者看来,尽管超过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思考与辨析能力,然而尚无力独自发起关于撤销父母监护权的诉讼。所以,国内应该参考美国以及澳大利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诉讼监护人制度进行完善。在未成年人父母侵害

17、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有权将这种侵害行为举报至公安等部门,如果满足撤销父母监护权的规定,所有律师人员与志愿工作者均能够请求成为未成年人的诉讼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共同发起关于请求撤销父母监护权的诉讼。其次,明确把检察机关视作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申请主体。四部门意见指出,在监护侵害行为发生但有关部门与人员并未发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地方民政机构等提出建议,使其代未成年人请求法院通过撤销父母监护权的申请。所以,必须把检察部门视作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申请主体之一:其一,检察部门属于监督管理机构,具备发起公诉的权责,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形势下,检察部门获 得民 事起

18、诉 权势 在必 行。其二,检察部门具备司法权力,能够独立地调查未成年人受父母监护侵害的事实情况,并固定相应的证据。其三,检察部门是司法的代表机构,没有过多的顾忌和担忧,可以客观公正地发起关于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诉讼。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制度的健全,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发展。在四部门意见和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健全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一方面是为了迎合实际情况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推进国内未成年人监护体系的发展。参考文献:李景义,钟美玉论成年监护制度新范式:共同决策模式J黑龙江社会科学,():葛明瑜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之建构J东南司法评论,():彭刚剥夺与回归: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构机理及其完善J宁夏社会科学,():作者简介:马亚男(),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本科,五级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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