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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法律后果——兼论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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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3.0599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法律后果兼论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高郦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违法合同无效规则是指强制性规范自身包含法律后果的情形。当违法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有悖诚信原则时,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性基础包括:一方面,诚信原则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在同一案件中的规范效果相抵触;另一方面,诚信原则矫正功能的范围可以涵摄违法合同无效的不公正法律后果。既有的单一解释路径存在局限,对此应当确立场景化的条件式优先关系,建立以诚信原则为中心的多维解释路径。在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矫

2、正的关键在于寻找案件核心要点、证成条件式优先关系。诚信原则在违法合同无效裁判中的具体适用可以归纳为:第一,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二,权衡诚信原则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在个案中的实现重要性;第三,检验此种优先关系能否被普遍接受。关键词:诚实信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条件式优先关系;权衡中图分类号:DF521;DF4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4002010违法合同无效规则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153 条第 1 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广义上,合同

3、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包括:需要与民法典第 153 条第 1 款结合适用才能进行效力认定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法条自身包含法律效果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强制性规定包含了法律效果,便不属于民法典第 153 条第 1 款的调整范围,无需涉及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的讨论和判断,直接适用该完全性规范即可1,否则有违法律形式逻辑不重复的要求2。因此,如果一项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已对无效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但合同无效有悖法律精神时,应当如何调整?以上疑问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发生。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不断有开发商自曝其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规销售,主动请求法院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

4、效。抑或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双方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借用对方资质承揽工程,被借用资质一方发现合同继续有效于己不利,故以借用建筑企业资质进行违法施工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这类情形的共通之处在于,违反规则的当事人主动请求确认合同违法无效,企图以此获利。对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7 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判决合同有效。然而,规则与原则发生冲突时,法院运用诚信原则径直排除已经明确法律效果的违法合同无效规则是否正当?这就涉及诚信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诚信原则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民法的“帝王条款”往往在法律适用活动中陷入“沉睡”。“唤醒”诚信原则关涉司法适用中法官“能否用”和“如何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适用违法合

5、同无效规则会导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结果,法官应可以通过诚信原则予以矫正;另一方面,运用诚信原则排除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应当符合特定的条件,不能随意激活诚信原则,否则将有害法律规则的安定性。收稿日期:2022-07-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20ZDA049)作者简介:高郦梅(1993),女,师资博士后,E-mail:第25卷第4期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5No.42023年7月JOURNALOFBEIJING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Jul.2023如矿产资源法第条

6、第款第项第句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这一条款并未明确合同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因而需要参引民法典第 153 条,进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 01 民终 8145 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 1026 民初 363 号民事判决书。一、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性违法合同无效规则指的是条文规定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即法律条文已经确认违法合同的无效法律后果。一般而言,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决定其相较于法律原则在适用上的优先地位。在这样的背景下,运用诚信原则排除

7、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其正当性有待阐释和论证。(一)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漏洞一般被描述为“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主要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使得法律规定出现违反立法意图的不完全性,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3。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设立本意在于,如果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背合同制度的目的,则不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应当予以取缔4。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发展,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也出现了许多立法者在创立规则之初难以预料的新情况。例如,前几年,国内房地产行情看涨,在利益驱使下,开发商自曝无证售房并主动请求法院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奇葩现象屡见不鲜。此种违约方的

8、机会主义行为显然超出了立法者的预见。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合同自订立之时即丧失法律拘束力。如此一来,开发商完全可以待价而沽,视市场行情来作出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决定。就其结果而言,合同无效的处理模式使得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其不诚信行为而获得了利益,有违法律的精神5。这一情形便是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在适用上的法律漏洞。从相互关系上看,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与诚信原则存在冲突漏洞,即在同一案件中适用二者的规范效果截然相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发生了冲突。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与诚信原则同属于法律规范,前者是“应该做”的规范,要求主体“做”某种行为;后者是“应该是”的规范,以实现某种价值或达到某种性质状态为目标6

9、。可以说,“应该做”是“应该是”的具体化,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前提和本源。如前文所述,违法合同无效规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价值内涵与诚信原则存在共通之处。按理说,两者不应当存在冲突。但是,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规范效果上并非总是一致的,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产生抵触。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与诚信原则的冲突成因和冲突实质分析如下:第一,冲突成因。规则-原则的法律体系模式表明,规则与原则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一方面,规则与原则的适用方式增加了发生抵触的可能性。在具体案件中,一项规则的法律效力只存在“是”和“否”两种情况,当行为符合规则的构成要件即发生规则所指的法律效果,否则该规则确定不发生效

10、力,也即规则是按照“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进行适用的7;而一项原则的适用方式表现为“或多或少”,即该原则可能与另一项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重要程度不同,但不能说“分量”较小的原则“无效”,其对案件仍有影响,只是实现的程度存在差异8。在这个意义上,当一项确定发生效力的规则与一项分量较大的原则在同一案件中相遇,且规范效果截然相反时,规则并不具备绝对优先性。规则-原则模式允许争论和抗辩,这也就为抵触的发生提供了制度土壤。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则的制定角度看,立法是将欲规范的社会生活现实进行抽象提取,并建构为行为要件与法律效果的过程,其实质是以规则为媒介,将法律原则(或称法律理念)与社会生活现实相对应。然而,由于

11、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者提取的规则构成要件只能是类似地适用于类似的生活现实,无法确保与制定规则之初意欲对应的法律理念完全相同9。因此,为了尽可能正确地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则,适用者必将考量法律规则背后的原则与案件事实背后的原则之间的关系,而不能纯粹按照规则来决定如何做。由此,法律原则必然出现在法律适用的思维过程,与具体规则相遭遇。这也揭示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抵触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人类所欲达到的目标并不是唯一的、所追求的价值并不都是相容的,在出现竞争的场合,唯确立优先关系使之得以拥有最重要的一个或一些欲求。第二,冲突实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与诚信原则的冲突问题体现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辩证关系

12、。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理念由三个部分组成: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给法律观点之间的争议做出一个结论,比给它一个正义的且合目的性的结论更重要;法律规则的存在比它的正义性与合目的性更重要;正义和合目的性是法律的第二大任务,而第一大任务是所有人共同认可的法的安定性,也就是秩序与安宁。”10这就是说,法律理念的三个部分不是孤立的,三者是既彼此需要又相互矛盾的关2023 年第 4 期高郦梅: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法律后果兼论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21系。法律规则可以明确指引当事人的行动,行为人依据规则内容预测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社会成员往往对许多问题存在分歧,法律不可能听任于每个成员的

13、不同意见,于是,规则就成为了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选择11。而法律原则是法的实质理性的体现,满足了“正当法”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与诚信原则的抵触进一步体现为法的安定性与正义及合目的性的紧张状态。根据上述,在发生抵触的情形下,法的安定性优先。主要原因在于,规则内含一种确信,这种确信是由国家权力保障的,建立在“正当权威”的基础之上。规则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基本假定,法官借助“演绎法”将案件事实的描述置于规则之下,得出行为主体事先根据规则构成要件可预测之结果。若不确保规则的权威性,所有的行动和预测都会失去基础,这将削弱主体对法律的信赖感。法律规则在某种程度上代表整个法律体系的确定性,进而与

14、裁判的可预测性和可评价性紧密相连。规则要求行动主体为或不为某种活动,但规则本身却不能体现如此作为或不作为的意义。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组成,内容具体而明确,行为一旦符合规则的构成要件即发生对应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则不能被推翻。法律原则是立法者赋予法律适用者针对不同可能性的选择权,在特定的抵触场合,法律规则可以被法律原则限缩或排除。(二)基于诚信原则的漏洞修补诚信原则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存在冲突是前者在特定场景介入后者的逻辑前提,但于问题的解决仅属开端。回答诚信原则应否矫正违法合同无效后果,还需要论证诚信原则的功能可以修补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冲突漏洞,矫正违法合同无效的不公正

15、法律后果。自诚实信用被确立为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来,由于其范围的高度不确定性,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尚未形成一致观点。但得到普遍承认的是,诚信原则引入了道德特征的考量,旨在谋求利益之平衡,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12。诚信原则作为一种概括条款,“其主要功能,在于使法院能适应社会经济及伦理道德价值观之变迁,而使法律能与时俱进,以实践其规范功能。”13比较法上,各国均承认诚信原则的规范功能14。德国民法典第 242 条规定的“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信用,并考虑交易习惯,履行给付”是诚信原则在德国法上的表现形式。在学说和判例的发展下,诚信原则的功能丰富为解释合同、限制权利和矫正私法15。美国法上的诚信概念也采

16、相同立场,即允许法官根据该原则修正法律16。与此类似,欧洲合同法原则第 1:201 条也规定:“各方当事人在交易中须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的评注认为,“诚实信用条款的规范意旨是在商事交易中确立关于正派行事、公平和合理的共同标准。它是对原则中具体规则的补充,即当严格遵循具体规则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时,诚信原则较具体规则有优先地位。”17由此,诚信原则的规范功能可以归纳为:解释法律、补充法律、矫正法律。本文注重讨论诚信原则矫正功能的适用。何谓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有学者将其界定为“适用具体规定所获结果违反社会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18在司法实践中,

17、运用诚信原则解决合同效力纠纷的情况十分普遍,其矫正功能主要体现为,恶意缔约人不得通过请求合同无效来牟取不当利益。具体而言,一是禁止权利滥用;二是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就是说,如果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的情形落入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范围,诚信原则可以通过修正合同效力实现对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不公平后果的调整,缓和无效规则的僵硬,力求达到实质正义的合理状态。因此,当严格适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会产生背信的后果,法律适用者就会试图运用诚信原则对案件进行调整。总体上,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的矫正,更多的是“任何人不得因主张其恶行而得利”(Nemoauditurpropriamturpitudinem

18、allegans)这一法律精神适用的结果,这也是诚信原则矫正功能的主要内涵。此外,从行为激励的维度亦可说明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的适用性。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合同无效不是以追求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是在计算合同无效的利弊后试图从自己的错误行22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7 月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检索词,全文关键字为检索项,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进行检索。共检索获得 6191 份民事判决书(截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为中获利,此时运用诚信原则矫正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法律后果,可以促进规范对行为的正面引导

19、。详言之,当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主动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会对其形成一种警示,即滥用权利的行为会受到法律上的否定评价。这将对潜在的此类行为人的行动产生负面激励效应,进而有效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对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可以为其提供一种安全感,由此形成的合同信赖感会转化为有形的低交易成本与高交易效率,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一种正向激励。整体上,运用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后果进行矫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交往秩序。就此而言,诚信原则矫正功能的范围可以涵摄违法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且这种调整于规范目的实现而言是必要的、有益的。二、诚信原则矫正违法合同

20、无效规则的必要性法官运用诚信原则排除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实质上是想要矫正适用法律规则产生的不公正无效后果。这一问题可以概括为,如果法律规则明确规定了行为的法律后果,但适用该规则的后果与法律的诚信精神相悖,此时如何化解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困境。值得注意的是,破解这一冲突困境的方案是多样的,运用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规则进行矫正只是其中一种方案。因此,尽管前文论证了诚信原则矫正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的适用性,但也必须看到,这只是聚焦于该路径内部的功能阐释,并未触及与其他解决方案的外部比较。也就是说,以上关于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矫正的正当性的内容铺陈,还应当以该方案适用的必要性论证为核心。(

21、一)单一解释路径的局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准予”“批准”等语词通常是行政许可的具体表述。前文所提及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即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对于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美国法区分“法律禁止的行为(malumprohibitum)”和“本质上的不法行为(maluminse)”。一般而言,如果合同属于“本质上不法”,则会被认为是无效;如果此项交易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则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时必须权衡立法机关的目的,同时考虑给予补救或拒绝补救的社会效果19。在德国法

22、上,德国学界将兼具私法形成效果和公法地位的批准或许可行为称之为“私法形成性行政行为”。该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批准对象是直接产生请求权的基础行为,合同在批准前为待定的不生效;如果是产生权利移转的履行行为须批准,则是否批准不影响合同效力20。由此看来,比较法上对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是存在一定共识的。无论是美国法上通过权衡立法目的来确认法律禁止行为之效力,还是德国法通过承认基础行为和履行行为的分离原则来对批准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做出判断,都揭示了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多样性。此种解释路径为中国民法研究提供了有益思路。例如,中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

23、正当性存疑,预售许可控制的对象是合同的履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预售许可证明不影响预售合同效力,两者脱钩即为正解21。具体来说,商品房预售许可是国家对预售进行管制的行政管理手段,其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利益和确立预售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第5条第2项,办理预售合同的网签备案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明。另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涉税业务等的依据。同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网签备案的预售合

24、同;第 86 条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这就是说,缺少预售许可证明在实践中直接影响预售合同的网签备案,进而会影响预告登记或移转房屋所有权,最终可能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了规2023 年第 4 期高郦梅: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法律后果兼论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23当一项交易的达成涉及某些事其本身就是恶的,是受到“自然法(Leydenature)”禁止的,就被描述为“本质上的不法行为”。当一项交易或其他行为只被描述为“法律禁止的行为”时,通常指它的错误和违法只是因为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且依据立法前的主要习俗惯例并不如此看待。范此类市场预售风

25、险,公法对此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制通道。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8 条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法规范自身已经可以消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从事交易的负面效应,从而实现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预售秩序的目的,此时如果再叠加私法的效力评价,实在有违比例原则,超出了预售许可规范的射程范围22。根据上述,须批准的合同同时受到公法规范与私法评价的调整,公法与私法的交织是出现“当事人为获利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这类案件的重要原因。既有研究普遍青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论证框架,形

26、成“预售许可行政许可强制性规范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逻辑链条,从而切断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但是,这一单纯考虑规范性质的论证路径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如果违法合同无效规则自身已经包含了法律后果,便超出了民法典第 153 条第1 款的调整范围,此时无需涉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讨论和判断。民法典第153 条第 1 款属于空白证书规范,旨在授权法官援引相关强制性规定并结合该款的规范目的等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在已经对无效后果作出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中,裁判者无须动用该款的授权23。因此,“法条明确规定无效后果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的推论与法律的形式逻辑相

27、悖。另一方面,规则背后所彰显的原则精神是法律得到遵守的正当性基础,而集中于民法教义学的分析往往忽视了规范背后的价值基础,从而容易使得规则背后的原则产生异化的风险。对此,在进行规范分析的同时,应当回归法理学层面对矫正违法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价值基础进行溯源分析,从模式上对民法规范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予以修正。(二)以“诚信”为中心的多维解释路径运用诚信原则对无效法律后果进行矫正,实质上是引入了新的权衡要素,产生了新的权衡结果。此种解释路径是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范的功能价值对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与诚信原则的实现重要性进行权衡,从而通过弥合冲突利益的张力确立发生交叠规范的条件式优先关系。确立违法合

28、同无效规则和诚信原则的优先适用关系,即是对支持规则和原则的理由进行比较和权衡。值得注意的是,规则是建立在正当权威之上的“独立于内容有效性”的行动理由,其体现的法的安定性在通常情况必须优先得到保障,这便是支持规则适用的形式效力理由。因此,在规则与原则的冲突中,仅在支持适用的实质理由之间进行权衡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入形式效力理由的考量。其中,实质理由指向规范的价值目的,是在具体案件事实中对适用诚信原则和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产生的实际影响进行权衡。而形式效力理由带来的是论证负担的分配问题,即主张适用原则者必须负担论证义务以及承担不利风险。具体而言,原则需要与支持规则的实质性理由以及该规则背后的形式效力理由

29、进行衡量,进行“一对二”的对抗说理。这也是规则的初步性印象特征强于原则的初步性印象特征的体现24。形式效力理由的加持赋予规则在与原则进行权衡的过程中具有排他性和一般优先地位,因此当出现平手情形时,原则不能限制或排除规则的适用,如此才能增加欲改变现状者之论证负担。换言之,具体规则在一般情况下优先于原则适用。这就是法体系中的权威性结构25。只有当诚信原则在个案中的实现重要性大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背后的形式效力理由与实质理由之和时,才能发动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其中,实现重要性取决于个案中的具体条件。就此而言,这种优先关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原则是“最佳化命令”的论断26。以诚信原

30、则为中心的多维解释路径,是在吸收了单一解释路径对规范目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完善了规范选择的价值基础,最终基于特定优先条件确立有条件的优先关系。以诚信原则为中心的多维解释路径在价值上和适用上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当事人为获利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在根本上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规范意旨,将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的修正路径回归至规则与原则之间的权衡关系,有助于确保案件结果的实质公平;另一方面,证立诚信原则优先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适用,不仅需要进行单一解释路径中的规范目的分析,还要求在个案中对适用法律原则比适用法律规则更优的理由做出阐释。至于如何进行权衡,与其说法律规范有分量之别,不如说法律规范所蕴含的价值分

31、量有所不同,其实质是在法律解释的层面对两者进行利益衡量。这一论证过程有助于实现裁判的充分合理性。24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7 月 三、诚信原则在违法合同无效裁判中的具体适用分析诚信原则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矫正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法律后果,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确立诚信原则的条件式优先地位。诚信原则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发生冲突的实质是规范所维护的利益之间的抵触,而驱动诚信原则矫正功能的因素在于,诚信原则的实现重要性大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实现重要性。这其中涉及的权衡思路是所有论证环节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追求实质法治的集中体现。(一)确立诚信原则优先地位的具体路径具体而

32、言,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的矫正步骤可以归纳为:第一,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权衡诚信原则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之实现重要性的逻辑基础是确立案件的核心要点,即连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中间者,德国学界将之称为“事物本质”。具体而言,案件核心要点即是通过归纳案件基本事实,提取法院进行裁判必须要确定的要素(争议焦点),使之连接案件事实与诚信原则,考察其是否契合诚信原则矫正功能的调整范围。这是寻找诚信原则优先条件的前提和依据。根据前文所述,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可以概括为:一是禁止权利滥用;二是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因此,案件核心要点即是考察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可以纳入诚信原则的这两

33、项功能范围。例如,通过分析诉请人的诉求正当性,行使权利的目的等来认定是否违背诚信原则。第二,权衡诚信原则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在个案中的实现重要性。一方面,需要根据案情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有违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立法目的,也即案件事实对支持违法合同无效规则适用的影响。这其中还涉及矫正违法合同无效规则是否会影响一般社会主体的行为预期。也就是说,运用诚信原则使合同有效,是否会导致其他社会主体据此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从而破坏法律规则的预防功能。一般来说,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是使违法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利的后果,以合同无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法律规则的预防功能27。但是,

34、当合同无效反而对违反规则的背信当事人有利时,支持适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无益于规范意旨的实现,更无法维护一般社会主体对无效规则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考察限制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是否有利于增进诚信原则的实现程度。这涉及目的实现重要性与限制必要性的关系28,即某一规范被限制的程度越大,实现另一规范的目的重要性就必须越大。当诚信原则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发生冲突时,前者的实现程度与后者的被满足程度将会呈现负向相关性。这也可以表述为现代法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衡量,即欲实现的规范目的相较于被限制的规范更加有助于增加社会福祉和资源效用。换言之,欲用诚信原则推翻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就必须论证限制后者的同时增强了

35、前者的目的重要性。这就是说,如果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害诚信原则的价值目标,且对支持规则适用的实质理由已无任何增进作用,反而会激励当事人的投机行为,此时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实现重要性已经趋近于零,即便加入规则的形式效力理由也无法影响权衡结果,则诚信原则在权衡中得以胜出。实际上,法律规范之间的碰撞可以阐释为价值之间的碰撞。上述过程就是在诚信原则目的重要性与违法合同无效法律后果限制必要性之间作出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法官需要在个案中就相冲突价值的相对分量进行权衡,合理论证适用诚信原则不违反法律体系的融贯性。法官进行论证的实质性理由需要根据案件核心要素加以填充并进行类型化的总结,其中,案件的核心要素是法官连接

36、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中介,也是权衡相冲突规范重要程度的关键钥匙。“之所以必须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的方法,正是因为缺乏一个由所有法益及法价值构成的确定阶层秩序,由此可以像读图表一样获得结论。”29第三,检验此种优先关系能否被普遍接受。在论证优先关系的过程中需要考虑诚信原则的实现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实现分别对不同的群体意味着什么,即“经验性前提的可信赖度”30。一项规范的实现同时限制了另一规范被满足,如果在经验上是必要的就是可信赖的。这种普遍接受涉及社会一般人的预期,也可以描述为相对普遍性,指的是相对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和可类型化。在类型化的情景中,如果诚信原则的优先适用不会破坏法律规范的预防功能

37、和社会一般人对法律规范的期待就是可接受的。其中,“类型化情境”即为所确立的优先条件,这也符合冲突规范间的适用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理论。之所以设立普遍接受这一检验要求,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增加改变初步优先关系者的论证义2023 年第 4 期高郦梅: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法律后果兼论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25务。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是法的可预测性与安定性的保障,一旦涉及原则欲推翻规则适用的情形必须慎重把握。论证优先原则的普遍接受性可以将此种规范结果置于公共领域之下,成为所涉范围内所有行动主体预先可得而知的行为指引规范,确保主体的合理期待。二是价值判断最大限度的理性化。上述比较规范间相对分量的权衡过程是在司法裁

38、判中进行的,而司法裁判的过程绝非简单的逻辑涵摄。其中,价值判断是适用法律的必然伴生产物。法官在确立诚信原则在某种条件下较之违法合同无效规则优先适用时,必须考虑此种条件式的优先关系是否可以被普遍接受。这无形中提高了法官论证说理的要求,进而增强了决断的审慎性。三是“同案同判”的平等考量。“同案同判”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另一种表述,它的现实基础在于司法裁判是可反复进行的实践认知活动。法官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融贯性的判决不仅符合社会主体的期待,同时有利于增强裁判的确定性、维护司法权威。(二)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矫正的个案演示案例 1: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案。原告(上诉人)山

39、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未取得商品房开发、销售所必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明为由,诉请法院判决确认与被告(被上诉人)王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依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最终依据诚信原则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案例 2: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袁某某合同纠纷案。被告袁某某与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被告借用该公司的资质承揽濠头商贸市场工程。后该公司在濠头乡商贸市场成立濠头乡商贸市场扩建工程项目部,任命袁某某为项目部经理。现原告以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协议书是被告袁某某和第三人李某某利用借用建筑企业资质进行违法施工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40、。法院以原告滥用民事权利、与诚信原则相违背为由驳回原告诉请。基于以上实践素材,下文分三步骤演示如何运用诚信原则实现个案调处的功能。1.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与诚信原则步骤一,确立冲突关系。“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案”涉及原告诉请合同无效所依据的具体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与诚信原则之间的冲突。本案中,如果适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则诚信原则退让;如果选择诚信原则,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让步。依据规则优先理论,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条件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具有初步优先性,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步骤二,寻找案件事实与法律原则之间的连接点(

41、案件核心要点)。根据案件核心要点,对诚信原则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的实现重要性进行权衡,确立具体优先关系。本案中,法院进行裁判必须要确定的要素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诚信原则,以及确认合同无效是否有违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设立目的。案件核心要点在于考量原告的诉请是否怀有追求不合理利益的企图,权利行使是否损人利己。首先,原告开发商诉请权利行使的获益大于合同有效时所能取得的利益,且有害于他人。如判决书指出的:“现开发商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同时,上述案例中,购房人支付了购房款,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购房人将会遭受为准备履约而支出的费用及

42、利息、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等直接损失,同时也会遭受放弃同类交易机会等间接损失31。其次,开发商(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请具有不正当目的。如判决书指出:“上诉人在尚未取得商品房开发、销售所必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被上诉人的购房款项,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最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的限制有利于增强诚信原则的实现重要性,且在经验上是可信赖的。考察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的规范意旨可知,设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是为了确保开发商的履约能力,防止“炒地皮”,维护商品房交易领域的交往秩序。换言之,该条文实质上

43、是对“市场准入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26北 京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23 年 7 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终 3113 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 1026 民初 363 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的说明。证的客观条件,开发商完全有能力于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是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而拖延办证时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支持适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反而对违反规则的开发商有利;如果适用诚信原则,保护的则是相信合同能够履行的买受人一方的履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

44、形下,诚信原则的实现重要性大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实现重要性,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据此,诚信原则的具体优先条件由三部分构成:违法原因归于自身+案涉房屋已经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客观条件+权利行使损人利己。在具体优先条件下,诚信原则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步骤三,这一优先关系在此类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均可适用,不会破坏一般社会主体的预期。在开发商主张合同因自身原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无效的情形中,如果案涉房屋已经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客观条件,该项诉请目的不正当、行使结果损人利己,则诚信原则可以作为优先原则排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的适用。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4 条

45、与诚信原则“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袁某某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 条,其规范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该规则同样属于“市场准入资格型”强制性规定。步骤一,确立冲突关系。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4 条与诚信原则的实现程度呈竞争关系。根据前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此项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规范后果与诚信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后果截然不同。步骤二,确立具体优先关系。本案中,法院进行裁判须明确的法律要点是诉请人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对此,能够作为连接案件事实(原告出借资质)和法

46、律原则(诚信原则)中介的案件核心要点是:考量权利行使的目的和后果,以此判断诚信原则矫正功能的适用可能性。同时,还须权衡诚信原则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4 条的实现重要性与限制必要性。首先,某建筑公司(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由于“濠头乡商贸市场建设项目出现种种问题”,也即其发现合同继续有效于己不利。属于“权利行使损人利己”之情形。其次,某建筑公司(原告)主张施工合同无效不具有正当目的。根据法院判决:“协议虽约定袁某某借用中迈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但某建筑公司以实际行为认可濠头商贸市场是某建筑公司开发”,“某建筑公司又以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协议书是被告袁某某和第三人李某某利用借用建筑企业资质进行违法施

47、工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已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某建筑公司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属于滥用民事权利,与诚信原则相违背。”最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4 条的限制有利于增强诚信原则的实现重要性,且在经验上是可信赖的。本案中,所订立的合同已为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原告明知缔结的协议存在着无效的原因,依然签订合同。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坚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4 条判决合同无效,保护的是违反规则一方的不正当利益,会助长此种背信投机行为,有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4 条的设立目的。选择支持诚信原则认定合同有效,保障的是合同自由以及合同信赖,且不损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4 条的规范目的。

48、因此,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4 条的同时增强了诚信原则的实现重要性,诚信原则在权衡中胜出。据此,该情形中的具体优先条件是:违法原因归于自身+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验收合格+权利行使损人利己。在此优先条件下,诚信原则优先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4 条予以适用。步骤三,这一优先关系在此类出借资质纠纷中均可适用,不会破坏一般社会主体的预期。即出借资质一方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欠缺资质条件而无效的情形中,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验收合格,权利行使损人利己,则诚信原则可以作为优先原则排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4 条的适用。(三)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矫正步骤的经验总结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设立目的在

49、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交往秩序。如果支持违法行为人主动请2023 年第 4 期高郦梅: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法律后果兼论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2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的说明。求违法合同无效的主张,让其从自身过错中获利,无疑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也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设立目的相悖。司法实践中,违反此类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主动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一方面属于不正当行使权利,构成违背诚信原则之后果权利滥用32。另一方面,此类诉请也符合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之“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除了上述案例,还有诸如“通辽光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黄某光与扶绥县市

50、场开发服务中心合同纠纷案”等法院运用诚信原则矫正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的适例。运用诚信原则对此类违法合同无效规则进行矫正乃原则的具体化过程,涉及“为什么用”的问题。这可以拆解为两个核心方面,即“可以用”“应当用”。在上述演示步骤中,步骤一属于发现问题、呈现冲突关系的过程。步骤二、步骤三指出诚信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可以用”,即案件属于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范围;同时也证成了适用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即“应当用”。四、结论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矫正步骤之核心在于论证原则的“条件式优先关系”。优先条件取决于案件核心要点,这有赖于法教义学、案例指导制度等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类型总结。在“市场准入资格型”违法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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