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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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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九政〔2011〕9号 关于印发《十九里镇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证发放、登记、年审、 注销、回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是低保家庭申请医疗、住房、教育、司法、就业等各项政府救助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镇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规范低保证发放、登记、年审、注销、回收程序,提升救助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民保函〔2009〕296号)和《谯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镇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十九里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发放、登记、年审、注销、回收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九里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十九里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发放、登记、年审、注销、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管理工作,结全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低保证》由镇民政办在区民政局审批后组织发放。镇民政办直接发放,亦可委托村、居委会发放,发放《低保证》时,要对低保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等进行审验,领取人必须是户主或户主委托的享受低保待遇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登记造册,并由领取人签字。《低保证》发放表按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条 《低保证》由低保户保管,无行为能力的低保对象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不得将《低保证》借给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使用,否则取消低保资格。《低保证》遗失的,户主要及时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经所在镇民政办审查确认后,到区民政局补办。 第四条 《低保证》的审验由镇民政办组织,按照低保A类一年、B类半年、C类一个季度的时间要求,组织审验。各类低保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镇民政办审验,逾期不办理审验的,从次月起停发保障金。在审验期间,村、居委会要入户核查,镇民政办要入户抽查。镇民政办每次将接受《低保证》审验的人员名册报区民政局。 第五条 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享受低保的家庭因经济收入状况好转不符合低保政策或死亡等原因取消低保的,村、居委会负责将《低保证》及时收缴镇民政办,并存入该低保户家庭档案。对重新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原《低保证》没有上交的,不予审批。 第六条 《低保证》编号实行区统一格式,共14位编号,前6位“341602”代表“谯城区”,第七八九位代表镇街办编号,第十、十一位代表村、居委会编号,后三位为审批确认顺序号, 第七条 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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