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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社会语境下网络犯罪行为矫正对策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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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Jul.2023Vol.35 No.42023 年 7 月第35卷/第4期/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智慧社会语境下网络犯罪行为矫正对策研究 邵 磊(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摘要:当今世界数字网络技术迭代更新加速,数字综合体持续完善,智慧社会初具模型,网络犯罪滋生蔓延,涉网络犯罪日益增加。当前我国犯罪治理政策、有关立法、司法实践不足,亟须调整犯罪治理政策和网络犯罪司法治理方式,建立一体化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探究涉网络犯罪罪犯改造规律,创新矫正技术手段,科技赋能实施智慧矫

2、正,依托综治平台和数字平台建立系统完善的涉网络犯罪行为矫正治理体系。关键词:智慧社会;网络犯罪;协同治理;犯罪政策;行为矫正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12(2023)04-0068-05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近年来,我国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数字网络技术迭代更新加速,数字综合体持续完善,智慧社会初具模型,各类生产生活资源要素快速整合流动,在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滋生蔓延的空间。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每年刑事立案网络犯罪190余万件,数量上已超过盗窃犯罪。最

3、近三年,检察机关每年分别起诉网络诈骗犯罪人4.39万、5.71万和7.45万,年均增长30%以上。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此消彼长,惩治网络犯罪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须反思犯罪治理政策,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一)国内外相关研究主要观点梳理网络犯罪公约 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制定的国际公约,于2001年11月由欧盟成员国及美国、日本等30个国家共同签署,从此国际社会对于网络犯罪立法有了一致共同参考标的,国际间在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时有了公约依据。有学者认为,智慧社会背景下网络代际演变加速了网络犯罪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对象化”向“网络犯罪工具化”及“网络犯罪空间化”的历史演变1。目前,网络空间

4、与现实社会并行发展,逐渐升级为相对独立的犯罪场域。2020年全球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充分显示出网络空间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及不安全性,充收稿日期:2022-12-01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法学联合项目“智慧社会语境下网络犯罪行为矫正研究”(20220404031)作者简介:邵 磊(1970),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69分暴露出网络信息技术安全在不同地区和领域发展的不平衡,现有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缺陷被放大2。学者黎国智、马宝善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犯罪得以控制的必由之路。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背景下,犯罪控制

5、的策略重点就是司法控制。”3 180王牧先生认为,“要防治和战胜犯罪,首要前提是搞清楚犯罪产生的原因。只有搞清楚犯罪产生的原因,为预防和治理犯罪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卓有成效地防治犯罪。”4 12(二)选题研究意义1.开展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行为研究,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我国当代网络发展正处于初级智能社会发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两会报告显示,2020年审结新型网络犯罪案件4.903万件,2021年审结5.74万件。现在网络犯罪已经占到全国犯罪总数的1/3,年增长率高达30%,成为第一大类型犯罪,未来绝大多数犯罪都可能借助网络实施5

6、。实践中持续暴露出治理理念滞后、模式陈旧、监管错位和技术落后等不足6。2.开展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行为研究,是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迫切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提出,“要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坚决防范和打击新型网络犯罪。”对网络犯罪行为开展矫正对策研究是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网络安全社会治理效果。3.开展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行为研究,也是践行“改造人”宗旨和现代科学行

7、刑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深入研究和把握涉网络犯罪罪犯的心理特征、行为特点和改造规律,依法、科学、理性实施精准矫正,对于消除该犯罪群体犯罪心理,培养健康人格,提高改造质量,促进犯罪人向社会人的正常回归具有重大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价值7 134。二、我国网络犯罪矫正治理状况剖析为研究需要,笔者走访调研了省会某大型监狱和某市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涉网络犯罪矫正理论研究成果少。近年来,我们坚持积极主义刑事司法观,刑事立法政策化趋势明显,通过一系列刑法修正案增加、改造了大量罪名。立法是司法的指引,罪名增加势必带来执法办案工作量的增加。调研中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网络犯罪的治

8、理和防范侧重于公安、法院等执法办案机关,从打击犯罪、惩处犯罪的角度研究多、规制多,而从行为矫正和犯罪预防的角度研究少,缺乏成熟丰富的涉网络犯罪行为矫正理论研究成果。(二)至今尚未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理论基础薄弱导致立法内驱力不足,实践中仅有的调整监狱行刑的 监狱法 和调整社区矫正的 社区矫正法,内容原则笼统,在许多方面留有余地,监狱法实施细则一直未出台,2020年7月1日施行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和 社区矫正法 同时出台,却未对 社区矫正法 运行效果进行沉淀反馈,缺乏可操作性。(三)亟须构建系统的网络犯罪行为矫正体系。网络犯罪跨省跨境,关涉的被追诉人大多在不同省份甚至境外,导致不同地域

9、办案单位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宣判后在不同地域服刑。刑罚执行机构之间协同矫正意识不强,未建立全面协同矫正治理机制,罪犯矫正效果无法分享。涉网罪犯刑满释放后由于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获利快等因素更易重新犯罪,因此,涉网犯罪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再社会化制度衔接和社会容纳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70(四)矫正工作队伍急需知识更新,提升专业化水平。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犯罪正逐渐取代传统犯罪成为主流犯罪,其犯罪行为方式不断演变升级,刑事执行机关针对网络犯罪的前沿理论研究和技战法教育培训明显滞后,一些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对涉网络罪犯矫正要求,仍沿用传统矫正方法,矫治

10、效果难以保证。三、涉网络犯罪行为矫正策略和法律反思在分析我国涉网络犯罪矫正现状问题基础上,笔者试图立足我国监禁和非监禁实践场域,聚焦智慧社会背景下的涉网络罪犯群体,通过理论创新、立法规制、模式构造等来探讨如何建立治理模式科学、立法制度完善、矫治效果明显的高质量矫正对策。(一)我国目前犯罪控制对策反思我国目前总体上坚持积极主义刑法观,犯罪对策偏重打击。如我国刑法经过十一次的修改,增加的罪名越来越多、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可以说,刑事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规制社会生活的深度、广度和强度大幅扩张。但是这种刑事政策是否存在商榷之处?在刑事法规制如此之深之广情况下犯罪治理的效果如何?犯罪结构发生了哪些变化?

11、新类型犯罪仍层出不穷的原因何在?犯罪治理政策是否有所偏离等需要深入探讨。从制度事实上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基本上都是围绕打击犯罪而设定,比如对犯罪发生后的侦查、起诉、审判机构相当发达,而预防犯罪发生的机构,包括对刑罚的有效执行相对薄弱,理论创新不够。和刑法理论研究相比,我国犯罪学理论研究,包括监狱学、社区矫正学理论研究落后很多。人们对犯罪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尚缺少深入理性认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学术界几乎赋予了刑法学研究犯罪的垄断地位,普遍认为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科学。事实上,刑法作为研究犯罪的科学,它只研究犯罪的法律而不研究犯罪本身,换句话说,它只关注犯罪的法律问题,而不关注犯罪与社会的关系

12、4 186,更不会关注罪犯的矫正问题。同样道理,刑事诉讼法更关注如何从程序上追究犯罪、处罚犯罪,对于刑罚执行、罪犯矫正较少涉及。预防犯罪对策不仅包括犯罪前的社会预防,而且包括犯罪后对罪犯的处理,包括对其改造,即目前的监禁刑矫正和社区矫正。一般认为,矫正对策是人们对付罪犯乃至重新犯罪的策略方法和手段,是治理包括网络犯罪在内的所有罪犯的最重要环节,制定针对性的矫正对策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对于涉网罪犯的矫正,我们认为该类犯罪已形成完整的网络黑灰产业生态圈,治理难度增大,应用犯罪学、刑法学、监狱学、社区矫正学的理念去指导和制定矫正对策,再造刑事执行新模式。(二)制定、完善立法,积极构建完整的犯罪治理法律

13、体系近年来,涉网络犯罪如帮信罪、诈骗罪、赌博罪等刑事被追诉人呈明显年轻化趋势。据了解,某省年龄在18岁至22岁的占到被告人的23,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及社区矫正机构面临着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矫正现实。仅就未成年犯而言,目前监狱法存在的问题在于: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法律地位不明晰;对未成年犯管教执法体系不明确;未严格落实保障未成年认定受教育权等。这些问题导致矫正工作明显不能适应近年来涉网络犯罪群体低龄化、未成年犯增多的现实,因此亟须修改完善 监狱法。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包括:第一,明确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第二,现行监狱法涉及未成年犯部分主要

14、关注教育改造方面,对其他方面仅以“本章对未成年犯未作规定的,使用本法有关规定”。因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在生理和心理上的较大差异决定了不能照抄照搬成年犯的矫正执法模式,需要针对未成年犯自身特点规定或者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71点的矫正执法体系。第三,依据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义务教育法等规定,落实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建议修法增加“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内容。第四,适当延长未成年犯自然成年后在管教所继续服刑时间,由目前规定的“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

15、二年的,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改为“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五年的,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最大限度避免交叉感染,巩固改造成果,有利于制度衔接,避免出现制度矛盾和管理矛盾8。四、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创新犯罪行为治理新模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国家治理体系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其重要特征就是要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面对网络犯罪新动向带来的司法挑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及时调整策略,不断探索创新网络空间犯罪治理新模式。(一)深化监狱科学化分类,探索涉网络罪犯的分押分管 目前,监狱矫正过程中,对老弱病残犯、职

16、务犯、暴力犯等罪犯群体采取了三分原则,但是对涉网络罪犯群体尚无分押分管。目前分类存在一定盲目性、随意性和主观性,流于形式,从而影响分类教育效果9。笔者认为,由于智能型犯罪近年来不断增加,且多属于高智商与团伙犯罪性质,涉及资金巨大、范围广、影响大、手段复杂、后果严重,如采用混押、混管的办法无法触动此类罪犯的深层次犯罪意识,难以收到应有效果,因此,要根据这类罪犯的犯罪特点,集中关押,单独编队,定期评估,动态流转。(二)创新矫正技术手段,提升行为矫正的精准性在常态化开展矫正教育基础上,围绕犯因性问题和矫正需求,推广个案矫正、心理矫治、内视观想等专业技术,为改善认知、矫正恶习、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有效途径

17、。罪犯个体矫正就是根据罪犯的个性特征和人格缺陷,制定符合罪犯自身矫正状况的个别化改造方案,采取有效的矫正技术或者矫正模式,对实施矫正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矫正方案必须反映罪犯个体的特性,根据个案矫正方案分阶段进行改造情况评估,并与年度考核评估结合,形成不同阶段的罪犯评估报告。与相关科研机构合作,探索建立评估中心,开展危险性评估、认罪悔罪评估和再犯罪风险评估三项评估,为开展分押分管、减刑假释和攻坚转化提供依据。另外,从罪犯改造心理学的角度看,改造罪犯实质上就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重新塑造尊法守法的心理结构。通过心理矫治,对有潜在心理危机发展倾向的罪犯,采用一种超前的防范措施,能使罪犯适应监狱环

18、境,提高其自我控制能力,消除导致个人犯罪或者再次犯罪的人格缺陷和各种消极心理,促使其心理健康、认知正常、行为达标10。(三)使用和控制相结合,强化劳动矫治功能智能型罪犯被捕前一般都从事非体力劳动,对体力劳动的艰辛和意义缺乏体认,入矫后内心也很惧怕劳动,想方设法逃避劳动11。针对其轻视和脱离生产劳动这一特征,应严格落实 监狱法 社区矫正法 关于劳动矫正的规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涉网络罪犯一般智商较高,其中不乏精通网络技术、对网络漏洞有敏感洞察力者,需引导这类人员正确发挥其网络技术特长,调动其聪明才智为我所用。为此,矫正机构一是要完善劳动项目准入制度。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罪犯劳动项

19、目准入制度,形成与涉网络罪犯劳动改造相适宜的产业产品结构。二是强化罪犯劳动改造功能。明确劳动能力标准,对罪犯的身体状况进行严格系统评估,72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劳动。严明劳动纪律,严格劳动考核,注重弘扬工匠精神,让罪犯在规范劳动中改造思想、约束行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三是完善劳动报酬制度。根据劳动生产收入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劳动报酬提取比例,实行劳动报酬与狱内消费挂钩机制,让劳动态度好、产品质量高的罪犯感受到劳动价值,提高劳动改造的积极性12 55。(四)借势借力,科技赋能,实施智慧矫正完善矫正科技创新体系,推进矫正过程全链条智能化。以“智慧监狱”“智慧矫正”建设为牵引,以智能管理大平台的深度

20、应用为重点,打破各监管单位相对条块分割式的网络环境壁垒,统筹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安全防范、罪犯矫正、危险评估、心理测试、警务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探索智慧警务、智慧安防,建设“智慧监狱”的全系感知系统,努力实现罪犯一日活动轨迹、民警一日执勤信息等大数据汇总到指挥中心这个“智慧大脑”,深度挖掘改造数据资源价值,提高风险防控和矫正工作的精准性。依据“大矫正观”理念,加强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网信、市场监管、金融、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切实形成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的强大合力,创立统一的涉网络犯罪执法司法信息平台和沟通协调机制。(五)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实现

21、涉网络犯罪的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和专职化,提高矫正工作者综合素质。在矫正队伍管理方面,队伍专业结构不够合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工作者占比较低;专业培养机制不够健全,招录引入、专业培训、职务管理等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备,专业发展通道不够顺畅。矫正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综合素质,不仅要政治素质高、懂得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较丰富的信息网络知识,还须精通商务、人类行为学、犯罪心理学等知识,提高矫正质量。总之,在新时代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全社会要树立“大矫正观”,从理论研究、治理理念、模式创新、立法完善、队伍建设等全面推进涉网络犯罪行为矫正,由国家“一元之治”向社会“多元共治”转变,提升治

22、理效能,提高矫正质量,有效促进犯罪人向社会人的正常回归。注释:腾讯网2021年12月4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8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https:/ 刑法的扩张与谦抑司法之坚守 的发言。参考文献:1 赵靓.论信息网络犯罪发展态势与刑事政策完善 J.中国应用法学,2022(1):122-134.2 裴炜.2020年上半年全球网络犯罪趋势与应对 J.中国信息安全,2020(7):76-79.3 黎国智,马宝善.犯罪行为控制论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 王牧.犯罪研究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3、,2019.5 刘仁文.网络犯罪及其司法应对 N.检察日报,2021-04-19.6 崔仕秀,崔文广.智慧社会语境下的网络犯罪情势及治理对策 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87-97.7 王群牛.监狱系统论 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22.8 王庆敏,王志刚,谢平平.浅谈 监狱法 修订与未成年犯改造工作 C.中国监狱工作协会、未成年犯改造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编印,2021.9 侯国.深化监狱分类科学化的研究 J.犯罪与改造研究,2022(10):54-59.10 李锡丽.职务犯罪人员教育改造初探 J.中国司法,2021(3):77-82.11 潘国和,贾洛川.改造智能型罪犯是劳改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J.法治论丛,1993(5):21-24+20.12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五大改造”研究与探索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编辑:高旭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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