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
询价采购文件
招标编号:NYC/YP11002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二○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投标邀请函………………………………………………………2
第一部分 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图……………………………………3
投标人参与投标日程表……………………………………………4
第二部分 药品统一招标公开竞价采购需求………………………..………5
第三部分 药品统一招标公开竞价采购须知前附表 …………………….…9
第四部分 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须知.…………………………………………10
第五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21
第六部分 药品统一招标公开竞价采购资格证明材料…………………….25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32
投 标 邀 请 函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受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已进行废标处理的基本药物部分不供货药品品规进行补标招标,按照《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规定,采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具体详见询价文件)。欢迎广大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NYC/YP11002
2.投标报名时间:2011年12月31 日至2012年1月10日
3.投标报名地点及联系方法:
报名地点: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地 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汽车大世界对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九楼
联 系 人:田 彬、莫瑞婷 电 话:13895115965、18295085095
4.《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2012年1月10日下午17:30前
5.《投标文件》 递 交 地 点: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地 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汽车大世界对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九楼
7.开标时间:2012年1月13日
开标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汽车大世界对面五楼
注:未经资格审核的药品不允许投标,否则将按照废标处理。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药品统一招标公开竞价采购工作流程图
发布询价公告,自行下载《询价采购文件》
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并递交、进行药品资质审核
审核小组进行药品资质审查
2012年1月13日 上午,投标人递交密封的纸质报价表(加盖企业红章),地点:开标现场
开标、唱标
投标人报价汇总,按照报价高低进行排序,并公示开标结果
监督部门、药招办,初步审核确定预中标结果
签订并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公示预中标(成交)结果
自治区物价局进行价格审核
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投标人参与投标日程表
时 间
事 项
地 点
注 意 事 项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0日
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和询价采购文件
宁夏招标与政府采购网
投标人自行下载《询价采购文件》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0日
投标人自行制作《投标文件》
制作过程中,请对照本文件第六部分要求,保证真实、合法、有效、一致,避免被拒绝的风险。
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0日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现场资格审核。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九楼
(药品采购中心)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2年1月10日17:30。为防止因资料存在缺陷而被拒绝,请尽量提前递交。
2012年1月11日~1月12日
投标资质复审并公示
宁夏招标与政府采购网
2012年1月13日
上午9:30
递交纸质报价表
开标现场: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汽车大世界对面五楼)
将纸质报价表密封于一档案袋或信封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被授权人签字,递交至开标会场指定接收处。
2012年1月13日
上午9:30
现场开标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汽车大世界对面五楼)
另行通知
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九楼
(药品采购中心)
携带公章确认或由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需出示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
另行通知
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另行通知
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投标人应注意:
①如上述事项所安排的事件及通知内容发生变动,以http://上发布的通知为准,请投标人关注网上发布的最新信息。
②投标企业按询价采购文件要求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明确的业务代表在参加招标采购各工作环节时,须出示其《居民身份证》。第二部分
药品统一招标询价采购需求表
序号
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品规序号
药品名称(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1
33
庆大霉素
注射液
8万单位:2ml
支
2
44
克林霉素
片剂
0.15g*24片
盒
3
57
环丙沙星
片剂
0.25g*10片
盒
4
108
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
注射液
5ml:37.5mg
支
5
109
盐酸普鲁卡因
注射液
100mg:10ml
支
6
117
布洛芬
片剂
0.2g*100片
瓶
7
155
吡拉西坦
注射液
10g:50ml
瓶
8
156
吡拉西坦
注射液
20g:100ml
瓶
9
157
奋乃静
片剂
2mg*100片
瓶
10
157
奋乃静
片剂
4mg*100片
瓶
11
159
盐酸氯丙嗪
片剂
25mg*100片
瓶
12
167
硝酸甘油
注射液
5mg:1ml
支
13
177
美西律
片剂
50mg*100片
瓶
14
181
普萘洛尔
片剂
10mg*100片
瓶
15
182
阿替洛尔
片剂
25mg*100片
瓶
16
183
阿替洛尔
片剂
12.5mg*100片
瓶
17
187
美托洛尔
注射液
5mg:5ml
支
18
208
硫酸镁
注射液
1g:10ml
支
19
217
复方利血平
片剂
co*100片
瓶
20
219
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注射液
1mg:1ml
支
21
271
山莨菪碱
片剂
10mg*100片
瓶
22
272
山莨菪碱
注射液
5mg:1ml
支
23
272
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
注射液
1ml:10mg
支
24
286
盐酸小檗碱
片剂
0.1g*100片
瓶
25
287
呋塞米
片剂
20mg*100片
瓶
26
288
呋塞米
注射液
20mg:2ml
支
27
308
双嘧达莫
片剂
25mg*100片
瓶
28
326
醋酸泼尼松片
注射液
5mg*100s
支
29
328
醋酸地塞米松片
片剂
0.75mg*100s
瓶
30
355
苯甲酸雌二醇
注射液
1mg
支
31
357
已烯雌酚
注射液
0.5mg:1ml
支
32
362
盐酸异丙嗪
片剂
25mg*100片
瓶
33
366
维生素B1
注射液
100mg:2ml
支
34
367
维生素B1
片剂
10mg*1000片
瓶
35
379
葡萄糖酸钙
注射液
1g:10ml
支
36
429
碳酸氢钠
片剂
0.5g*1000片
瓶
37
484
维A酸
软膏剂
3.75mg:15g
支
中成药
1
6
柴胡注射液
注射液
2ml
支
2
15
银翘解毒片
片剂
CO*24片
袋
3
24
麻仁滋脾丸
蜜丸
9g*10丸
盒
4
30
黄连上清片
片剂
0.3g*48片
盒
5
45
板蓝根颗粒
颗粒剂
10g*20袋
袋
6
52
复方黄连素片
片剂
30mg*100片
瓶
7
53
附子理中丸
蜜丸
9g*10丸
盒
8
64
通宣理肺丸
蜜丸
6g*10丸
盒
9
66
通宣理肺片
片剂
0.3g*24片
瓶
10
77
养阴清肺丸
蜜丸
9g*10丸
盒
11
91
参苓白术散
散剂
3g*10袋
盒
12
92
参苓白术丸
水丸
6g*10袋
盒
13
97
归脾丸
蜜丸
9g*10丸
盒
14
122
脑立清丸
水丸
0.11g*100粒
瓶
15
124
槐角丸
蜜丸
9g*10丸
盒
16
136
复方丹参片
片剂
0.26g*60片
瓶
17
154
逍遥丸
丸剂
9g*10袋
盒
18
168
保和丸
浓缩丸
200粒
瓶
19
177
华佗再造丸
浓缩蜜丸剂
80g
瓶
20
182
普乐安片
片剂
0.5g*60片
瓶
21
188
消炎利胆片
片剂
CO*100片
瓶
22
212
艾附暖宫丸
蜜丸
9g*10丸
盒
23
215
八珍益母丸
水蜜丸
6g*10袋
盒
24
226
明目地黄丸
蜜丸
9g*10丸
盒
25
259
湿润烧伤膏
软膏剂
40g
支
26
264
启脾丸
蜜丸
3g*10丸
盒
注 意:
1、本次招标范围内的药品为全区基本药物用药目录补充招标采购。用药范围请参照目录要求。
2、本次(补标)药品招标范围只包括药品需求一览表的内容。
3、本次(补标)招标关于剂型和包装的要求:
(1)本次招标对药品酸根不做区别;
(2)各种容量的注射液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
(3)粉针剂剂型不区分普通粉、冻干粉、溶媒结晶粉;
(4)注射液剂型除直接标示容量体积的外,大容量指50ml(含50ml)以上容量,其余均为50ml以下小容量;
(5)大输液标明塑瓶、直立式软袋、非PVC软袋的,不包括玻璃瓶包装。
(6)片剂:包括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划痕片、浸膏片、分散片。
(7)胶囊剂:只限于硬胶囊,不包括软胶囊、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8)颗粒剂:包括冲剂、干悬混剂、散剂,目录中直接标明者除外。
第三部分
药品统一招标采购询价采购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资质证明文件一份(每页文件均需加盖投标人红章,详见第六部分《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列表》);
详见第七部分《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2
投标资质文件份数
一份;
4
投标文件递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下午17:30;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地点:宁夏药品采购中心(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汽车大世界对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九楼)
7
投标报价单递交
纸质报价单(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被授权人签字后密封于大信封或档案袋中递交,A4幅面)
8
开标时间
和地点
时间:2012年1月13日上午9:30
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汽车大世界对面五楼)
9
投标资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品规参加投标。
9.1
招标机构初审
招标机构初审《投标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有权予以拒绝。招标机构有告知的义务。
9.2
投标资格复审
审核小组复审《投标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复审组有权予以拒绝。复审组有告知的义务。
资格审查情况公示
2012年1月12日在宁夏药品招标采购平台公布,请各投标人及时登录查看通过审核的投标品种。如对资质审核结果有疑问,请开标前与宁夏药品采购中心联系。
9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10
中标结果公示
2012年1月14日-1月18日。
11
配送要求
满足统一配送企业的供货要求。
12
药品成交确认合同签订
另行通知。
13
采购周期
自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起一年。
14
有效通知载体
通过宁夏招标与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相关信息,公布在该网站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方当事人。
15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按照投标品种交纳,每个品种壹仟元,最多交纳贰万元整。
2.交纳方式:银行汇票;转账支票或现金
3.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视其未对询价采购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投标。
16
递交时间地点
及帐号
交纳时间: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10日16:30前缴款至银行,凭银行交款单到招标机构换取收据。
收据换取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十楼财务处
收款单位:宁夏区招标管理服务局
开 户 行:建行文化西街支行
账 号:64001120900050005417
17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周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余款无息退还。
18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时,向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每个品种三仟元整。合同履约限期结束后,中标人无违约行为,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全额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和药品配送企业如有违约行为,按有关管理办法和药品购销配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须知
一、统一招标采购当事人
1.招标人
招标人将履行《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明确的各项职责,杜绝《实施暂行办法》禁止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2.医疗机构
(1)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2)根据《自治区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编制并按规定时间提交本单位招标采购计划;
(3)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和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严格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明确的办法与中标人签订购销合同、结算货款。
3.投标人
(1)投标人参加药品统一采购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MP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仅限于进口药品独家代理经营企业);
②药品注册的批准证明材料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检验报告》;
③参加统一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商业信誉良好;
④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投标人投报的药品品种应当是本企业长期、稳定的向药品市场供应的药品品种。
对于药品供应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投标品种,不欢迎其投标。否则将按照本询价采购文件的相关罚则,对不能及时供货的投标人进行严肃处理。
统一配送企业参加投标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如中标,必须向所有配送企业进行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⑥即使通过招标机构的审核,自治区药监部门认定其生产质量存在问题,经查实仍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如发现有超过1家以上的投标人投报同一生产企业的药品,需确定企业法人唯一授权委托人,无法确定的该投标人按废标处理。
(3)合格的药品
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投标人合法生产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
(4)中标药品的配送
①中标品种由中标人委托由自治区确定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配送;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②中标人应按照药品成交确认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有效期及时供货。
(5)投标资料的要求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发现投标人递交的资料有虚假的,一律按违规行为处理。
4.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在招标中履行的职责:
(1)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询价采购文件,以书面方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2)审核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合格的投标人报药招办审查备案;
(3)组织开标、评标,向招标人如实报告评标委员会决定的中标品种;
(4)中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医疗机构、中标人和统一配送企业三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5)按《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作价方法核算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在招标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核定后的零售价格等资料报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备案;
(6)编制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采购手册,印发给参加统一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和各市、县物价部门执行监督;
(7)向药招办报送书面评标报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如提交其它外国语言文字资料,必须翻译成中文。
2.投标文件的构成
(1)资质证明文件;
(2)询价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详见《投标人提供资料列表》
(3)纸质报价单(2012年1月13日开标现场,单独密封递交)。
3.资质证明文件
(1)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自己有资格参加投标,并说明中标后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投标人是药品生产企业,但其投标的药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投标人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加工许可批文和受委托加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还包括受委托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许可证、GMP证书)。
(2)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通过审核后,将成为评标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视为无效。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不齐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招标机构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仅负审核的责任。即使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通过了审核,在评标过程中乃至定标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招标人仍可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4.产品证明文件
(1)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其投标药品是合格的,符合询价采购文件的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投标药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已经换发新的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应提供换发后的国家药品批准文号。
(2)药品质量层次的认定文件
① GMP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GMP证书予以认定;
(3)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将成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如投标人提交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本次招标原则上不提交样品,但招标人保留因招标等相关事宜需要随时要求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权利。
5.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人及投标药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全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该纳税申报表应能够反映企业的全年销售额。
(2)近期物价批文。
(3)对投标人有利的其他证明文件(可自行选择提供)。
6.投标有效期
(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120日内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
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投标人应准备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文本数目。
(2)投标文件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每页投标文件均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除投标人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人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审核
1. 投标文件的澄清
(1)招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的答复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如需要澄清的问题较多,招标人可召开会议邀请投标人到会予以澄清。
2.投标资料递交的时间
(1)投标资料递交的截止时间应按询价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
(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3)招标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的任何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4.投标文件的审核
(1)招标机构将组织专家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合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文件的编排是否有序。
(2)招标机构将组织专家审核每份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询价采购文件要求。
5.投标文件的审核标准
(1)纸质《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拟投标药品一览表》:以投标数据信息为准核对其资质文件,是投标的先决条件,须加盖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3)《投标函》: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格式性文件,不得对其内容进行增删或修改,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
(4)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要求副本复印件,显示的企业名称须与领取询价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相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效期内;
(5)《统一配送承诺书》:投标人承诺由一配送企业进行药品配送;
(6)《产品授权书》:(仅限于进口药品独家代理经营企业)独家代理委托书或总代理证明
(7)授权单位(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在效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8)GMP证书:在效期内、认证范围与投标药品剂型规格一致,GMP证书所显示的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9)生产批件:国家统一换发后的批文,为国药准字,与《拟投标药品一览表》中显示的投标品目的剂型规格一致;
(10)产品说明书:必须提交原件(可采取粘贴形式),与《拟投标药品一览表》中显示的投标品目的剂型规格一致;
(1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按照企业资质文件和《拟投标药品一览表》、每个投标药品的产品证明文件的顺序装订;药品顺序应与《拟投标药品一览表》品目排序相同;
(12)《投标文件》盖章的审核要求
①投标人对《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每一项文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公章名称须与其营业执照、在线投标时的企业名称相一致;
②投标人如对《投标文件》加盖除“公章”之外的任何印章,《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标书;
(13)投标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GMP药品委托GMP生产企业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应包括《药品委托加工批准文件》、委托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许可证、GMP证书四项文件)等;
(14)投标人提交的物价单,请使用荧光笔对所投规格的产品进行标注;
(15)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包装材料请使用档案袋;
(16)审核合格的获取报价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失去报价资格。
五、投标报价
1.报价原则
(1)同一生产企业同一通用名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药品的投标报价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不同规格之间比价关系要合理。
(2)投标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上一轮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中标价格。
注:如属品种发生政策性价格调整,经查实(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物价局的价格文件为准),可不作以上要求。
(3)所有的投标药品,其投标价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和生产企业自主定价。
GMP药品报价不得高于单独定价的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的化学药品不得高于原研制化学药品。普通中成药价格不得高于优质优价中成药。
(5)无论医疗机构的采购批量、配送费用存在何种差别,每种药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6)投标人均须以招标机构提供的药品信息,按最小零售包装单位进行报价。
(7)投标药品的报价单位说明:投标药品的报价应与投标填报的药品最高零售价、包装单位保持一致:
口服制剂:按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盒、瓶、袋”报价(如0.25g×24s/盒);
粉针剂、注射液:按“支”报价(如0.1g: 2ml/支);
大容量注射液:按“瓶”报价(如0.1g: 100ml/瓶);
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等:按基本包装“盒”报价(如5帖/盒);
外用制剂中的乳胶剂、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按“支”报价(如10g/支)。
(8)报价文件标明的价格应为包括所有费用(包括运费、税费)在内的交货价,即投标人对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
本次中标药品的配送将由统一配送企业承担,中标人须将药品按照合同要求运送至银川地区的药品统一配送仓库,由统一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配送费用为合同金额的3%,其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
5.投标货币
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投标人均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六、开标
1.招标机构将在询价采购文件及补充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都必须到现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持《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报到。
2.在开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纸质报价文件(密封)并加盖公章,在开标现场签到时递交给招标机构,同时出示《投标保证金交纳收据》。
3.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投标人按照会议安排,由现场监督代表当场打开投标人报送的纸质报价文件当众宣读。未经宣读的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4.招标机构应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应包括在开标时宣读或公布的全部内容,并存档备查。
5.监督小组成员对开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开标数据及时备份。
属以下情况者,按废标处理:
①报价高于自治区上一轮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中标价的;
如属品种发生政策性价格调整,经查实(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物价局的价格文件为准),可不作以上要求;
②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GMP的中标价格高于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
③;被证实提供虚假资料的投标品规
④;投标报价为“0”的品目;
⑤同一药品生产企业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进行投标,全部予以废标处理。
七、定 标
1. 中标品种的确定
(1)监督部门、药招办、采购中心遵循以下原则对所有拟中标品种进行认真审核。
①同一质量层次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品种中确定中标品种,不论是否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中标价格必须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的差比价关系;
②中标品种必须满足参考价格基础上的较大降幅 (除特殊原因外,不得高于以往招标中标价格) ;
③对于降幅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临床必需品种,按照废标处理。
④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GMP的中标价格高于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
(2)定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向招标人提交中标结果。同时将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核定后的零售价格等资料报自治区物价部门。经确认、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评标结果的公示
(1)招标机构将在“宁夏招标与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品种、剂型、规格、中标人名称、中标报价、商标等,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投标人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2)投标人对公示的招标结果有质疑的,可向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3.中标通知书
(1)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要写出书面评标报告,提交药招办。并将中标人、中标品种、中标价格通知各医疗机构。
(2)中标通知书是药品成交确认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医疗机构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确定
由招标机构按照自治区药招“三统一”中关于中标药品销售价格规定的作价办法,完成中标药品的零售作价,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八、采 购
公布中标结果后1个月内,医疗机构需完成清库、对中标品种进行选用和签订购销合同的工作。
1.药品购销合同
(1)招标机构提供购销配送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以询价采购文件规定日期为准),组织医疗机构、中标人和配送企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报药招办一份。
(2)合同签订后,医疗机构与中标人、配送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合同的履行
(1)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有理由取消该投标人的所有中标资格,并没收其中标品种的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必须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如果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采购其所有中标品种,并没收其中标品种的投标保证金。
(3)所有招标医疗机构根据用药需要采购中标药品。若医疗机构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可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至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已完成,但在下一轮招标尚未开始,可继续小批量采购原合同约定的中标药品。
(4)医疗机构因紧急情况采购中标药品的,应首先向中标人发出订货通知,中标人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供货;中标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供货的,应立即答复医疗机构,经自治区药招办同意后,医疗机构有权另行采购;另行采购药品,参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指的紧急情况是指医疗机构要求中标单位在1小时内供应中标药品的情况。
(5)中标人有不能及时供货或无能力供货等行为,医疗机构有权另行采购,并提请自治区药招办查处,对情节严重者在下一年度内拒绝接受其投标,并扣除其投标保证金。
3.确定药品采购数量
(1)医疗根据药品统一招标目录,结合临床用药情况和采购计划,确定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采购数量。
(2)中标药品已不可能被其他药品替代,药品采购数量由由医疗机构参照上一年度的实际采购数量进行测算,按照中标人实际配送的数量结算货款。
4.中标人的禁止行为
(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成交确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 对于询价采购未中标或无人报价的基本药物将采用限价备案采购或定点生产。
第五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一、 通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结算货款时间
医疗机构在收到统一配送企业的药品后最长不超过60日结算货款。
2
配送方式
中标人将药品运至统一配送企业设在 地区的统一配送仓库,委托其进行配送服务。
3
结算方式
由医疗机构按中标价格与统一配送企业合同结算货款,统一配送企业在收到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中标价格的97%,与中标人结算已完成配送药品的货款。
4
采购周期
自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之日起暂定为一年。
二、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和中标人、统一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
①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品种一览表
②三方购销合同书和采购品种一览表
③中标人与统一配送企业双方合同
2. “合同价”是指中标人按中标价格对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也是统一配送企业按中标价格对医疗机构的配送供应价。
3.“配送费用”是指中标人向统一配送企业提供中标药品,药品价格按合同价格的97%出具发票,其间差额作为“配送费用”。
4.“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人承担的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中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配送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统一配送企业承担的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配送企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药品的提供及服务
第一条 中标人药品的提供及服务
1.“产地”,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
2.剂型规格
(1)交付药品的剂型规格应与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剂型规格相一致。
(2)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有效期
(1)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2)除非医疗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配送的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原则上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4.包装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中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包装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投标时的包装质量标准。包装规格与中标时包装规格一致,不得更改。
(2)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法定的要求。
5.伴随服务
(1)中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①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②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③中标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中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6.送达
(1)中标人负责将药品运送至统一配送企业设在 (地区)的统一配送中心库。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2)中标人在统一配送中心库内预留一定药品存量,以满足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第二条 统一配送企业药品提供及服务
1.药品接收
(1)统一配送企业要及时接收中标人送达的配送药品。
(2)在不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前提下,统一配送企业有权拒绝接收中标人提供的不合格伴随服务的药品。
2.贮存服务
(1)配送药品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贮存。
(2)因统一配送企业贮存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统一配送企业承担。
(3)当中标药品库存低于最低标准时,应及时向相关中标人提出。
3.配送服务
(1)统一配送企业接收中标人提供的药品,核对其伴随服务。
(2)向医疗机构提供伴随服务。
4.送达
(1)药品送达地点:所划配送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每次配送的时间:急救药品于1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于12—2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及为准,向医疗机构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3)药品配送过程中,因统一配送企业配送不及时、不足量给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统一配送企业承担。
(4)药品配送必须满足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第三章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第一条 医疗机构向统一配送企业结算货款
1.自医疗机构收到本合同项下每月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在本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医疗机构向统一配送企业结清全部款项。
2.医疗机构按月与统一配送企业结算到期货款。每次货款均应包括每月应结算月份的全部药品款项。
3.医疗机构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统一配送企业结算货款。
4.统一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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