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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_T 867.48-2023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48部分:医疗机构.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590968 上传时间:2024-01-10 格式:PDF 页数:177 大小:7.0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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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CCS A 90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867.482023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 48 部分:医疗机构2023-10-13 发布2024-01-13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867.482023DB50/T 867.48 2023I目次前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24.1 机构与职责.24.2 方针目标.24.3 安全生产责任制.24.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4.5 安全操作规程.44.6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4.7 相关方管理.54.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54

2、.9 安全生产投入.54.10 安全文化建设.54.11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54.12 风险管理.54.13 隐患排查治理.64.14 应急管理.64.15 事故管理.74.16 文件和档案管理.85 作业环境.85.1 一般要求.85.2 总平面布置要求.85.3 建筑设施要求.85.4 空气环境.105.5 光环境.105.6 声环境.115.7 防雷.115.8 抗震.116 医疗设备设施.116.1 一般要求.116.2 大型设备管理.126.3 辐射安全管理.126.4 急救生命支持设备管理.126.5 计量与质控.126.6 压力容器管理.12DB50/T 867.482023I

3、I7 医用气体系统.127.1 一般要求.127.2 气源与机房.137.3 管道与终端.137.4 供氧站.137.5 高压氧舱.138 特种设备.148.1 一般要求.148.2 锅炉.158.3 压力容器.168.4 电梯.169 用电.179.1 一般要求.179.2 供配电系统.189.3 变压器.189.4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199.5 电气线路.199.6 电气照明.199.7 插座、开关.209.8 接地系统.2010 公用设施.2010.1 锅炉房.2010.2 供热工程.2010.3 集中空调系统.2010.4 通风系统.2110.5 给排水系统.2210.6 燃气

4、系统.2210.7 公共安全系统.2211 消防.2311.1 一般要求.2311.2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要求.2411.3 建筑物和场所消防安全要求.2411.4 火灾危险源管理.2511.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512 危险化学品.2612.1 一般要求.2612.2 装卸搬运.2612.3 入库验收.2712.4 储存.2712.5 出库.27DB50/T 867.48 2023III12.6 使用.2712.7 报废.2713 职业健康.2813.1 一般要求.2813.2 危害因素的辨识、申报与检测.2813.3 职业病的防护.2813.4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2813.5 职业病的

5、健康管理与救治.2814 劳动防护用品.2914.1 一般要求.2914.2 选择.2914.3 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2914.4 维护、更换及报废.3015 医疗废物.3015.1 一般规定.3015.2 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3016 医疗污水.3116.1 污水排放要求.3116.2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3216.3 取样与监测.3217 医疗废气和污泥.3217.1 废气排放要求和污泥控制与处置.3217.2 取样与监测.3318 安全生产检查.3319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3319.1 评定类别.3319.2 评定内容.3319.3 评定程序.33附录 A(资料性

6、)相关引用条款.36附录 B(资料性)安全隐患排查清单.65附录 C(资料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71参考文献.169DB50/T 867.482023IV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是DB50/T 867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第48部分。DB50/T 86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通用要求;第3部分:榨菜生产企业;第4部分:油气开采企业;第5部分:黑色金属铸造企业;第6部分:黑色金属冶炼企业;第7部

7、分: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第8部分:烟草企业;第9部分:医药制造企业;第10部分:水利施工企业;第11部分:殡葬服务机构;第12部分:家具制造企业;第13部分: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企业;第14部分:星级饭店;第15部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16部分:养老机构;第1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18部分:木材加工企业;第19部分:建材制造企业;第20部分: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第21部分:旅游景区(点);第22部分:旅行社;第23部分:纺织企业;第24部分:粮食加工企业;第25部分: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第26部分:涂料制造企业;第27部分:水泥搅拌站;第28部分:皮鞋制造企业;第29部

8、分: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第30部分:有色金属铸造企业;第31部分:酒类制造企业;第32部分:小五金制造企业;第33部分:橡胶、塑料制品企业;DB50/T 867.48 2023V第34部分:残疾人服务机构;第35部分: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第36部分:仓储企业;第37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第38部分:邮政快递企业;第39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40部分:幼儿园;第41部分:小学;第42部分:中学;第43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第44部分:儿童福利机构;第45部分:高等学校;第46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第47部分: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本文件为DB50/T 867的第48部分。本文

9、件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人民医院、重庆大学、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张华、杨庆军、卢军、高俊雪、邹东、刘悦、夏万峡、唐甜、谢玲、石峰豪、谢柱维、程雪莲、冉茂盛、陈静、杨露露、肖雅天、谢南珍、邓倩、李省三、王珊、张勤、龙清安。DB50/T 867.48 20231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 48 部分:医疗机构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作业环境、医疗设备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特种设备、用电、公用设施、消防、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医疗废气和污泥、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等

10、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95.24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 7-710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11、GB 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T 25894 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41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18 民

12、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 50686 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DB50/T 867.4820232GB 50751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98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103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Z 120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CECS 07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A/T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JGJ 312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TSG 08

1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WS 308-2019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 434 医院电力系统运行管理WS 436 医院二次供水运行管理WS 437 医院供热系统运行管理XF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YD/T 2455.76 电信网视频监控系统 第7部分:安全要求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4.1机构与职责4.1.1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14、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1.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时也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全面负责。4.1.3医疗机构应按照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4.2方针目标4.2.1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年底形成工作总结,制定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台账。4.2.2医疗机构应根据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对各部门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考核。4.3安全生产责任制DB50/T 867.48 202334.3.1医疗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15、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4.3.2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e)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f)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g)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4.3.3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

1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c)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d)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e)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f)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g)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h)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i)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4.3.4医疗

17、机构设置安全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b)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c)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4.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4.1医疗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结合自身特点,制定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及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更新和完善。4.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目标管理;b)安全生产

18、责任制;c)安全生产承诺;d)安全生产投入;e)安全生产信息化;f)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g)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h)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i)职业病危害防治;j)教育培训;k)班组安全活动;l)特种作业人员管理;m)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DB50/T 867.4820234n)设备设施管理;o)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p)危险物品管理;q)危险作业安全管理;r)安全警示标志管理;s)安全预测预警;t)安全生产奖惩管理;u)相关方安全管理;v)变更管理;w)个体防护用品管理;x)应急管理;y)事故管理;z)安全生产报告;aa)绩效评定管

19、理。4.4.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4.5安全操作规程4.5.1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实际,编制齐全适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5.2医疗机构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4.5.3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4.5.4医疗机构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6.1安全生产教育管理4.6.1.1医疗机构应定期识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4.6.

20、1.2医疗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4.6.2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4.6.2.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4.6.2.2医疗机构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知识与能力。4.6.3从业人员4.6.3.1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

21、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4.6.3.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对新入职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 24 学时的岗前安全培训教育。4.6.3.3从业人员在本医疗机构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1 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医疗机构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4.6.4相关方人员DB50/T 867.48 20235相关方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工、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进入作业现场前,医疗机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

22、险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4.7相关方管理4.7.1医疗机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相关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提供技术、管理服务。4.7.2应与相关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4.7.3医疗机构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对相关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4.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23、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9安全生产投入4.9.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4.9.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提出安全生产年度预算,并应按计划预算使用。4.10安全文化建设医疗机构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领全体从业人员执行。4.11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4.12风险管理4.12.1风险辨识

24、医疗机构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其中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4.12.2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物料使用等进行评估。4.12.3风险控制医疗机构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实际情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4.12.4风险变更DB50/T 867.4820236医疗机构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

25、,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4.13隐患排查治理4.13.1隐患排查4.13.1.1医疗机构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4.13.1.2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见附录 B),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隐患排查。4.13.1.3安全检查分类和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a)综合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每季度至少组织 1 次;重点部门每月至少组织 1

26、次。b)重要节假日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应包括节前、节中和节后检查;可与季度检查合并进行。c)专项安全检查:每年根据工作计划,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同主管部门安排。d)班组安全巡查:每周至少 1 次。4.13.1.4按照要求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13.2隐患治理4.13.2.1医疗机构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4.13.2.2隐患治理应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立即整改。4.13.2.3医疗机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27、,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4.13.2.4医疗机构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4.13.3验收与评估4.13.3.1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4.13.3.2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医疗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4.13.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医疗机构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28、和报送。4.14应急管理4.14.1应急机构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能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4.14.2应急预案DB50/T 867.48 20237医疗机构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情况,结合危险源辨识分析情况,编制修定相应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14.3应急资源医疗机构应按照应急预案,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完好、可靠。4.14.4应急演练4.14.4.1医疗机构应对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

29、灾、逃生技能等应急常识进行必要的宣传,对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4.14.4.2医疗机构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 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4.14.4.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医疗机构应按照 AQ/T 9007 和 AQ/T 9009 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4.14.5应急处置4.14.5.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4.14.5.2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

30、,确定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4.14.5.3先期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a)发出警报,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危险源等措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迅速停止现场作业,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b)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通知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采取转移重要物资、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措施。c)组织应急自救或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

31、故救援技术资料,做好向有关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4.15事故管理4.15.1事故报告4.15.1.1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4.15.1.2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续报有关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4.15.1.3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32、瞒报。4.15.1.4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15.2事故调查和处理4.15.2.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配合调查,或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原因分析。DB50/T 867.48202384.15.2.2事故调查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包括事故发生过程及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并针对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4.15.2.3医疗机构应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单位事故管理。4.16文件和档

33、案管理4.16.1医疗机构应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并执行。4.16.2安全记录文档应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下列内容: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b)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及会议资料等;c)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d)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e)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f)安全设施检测、校验报告、记录等;g)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4.16.3文件档案的建立、变更、借阅、销毁应有相应的记录。5作业环境5.1一般要求5.1.1医疗机构应设立作业环境安全维护的职能部门,并建立相应的管

34、理制度。5.1.2从事作业环境安全维护和检测的机构和个人应符合相关的要求。5.1.3作业环境内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勘测、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阶段的档案资料应齐备。5.2总平面布置要求5.2.1医疗机构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感染,综合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5.2.2新建或改、扩建的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 12 m。5.3建筑设施要求5.3.1室外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a)医疗机构内应有机动车行车限速5km/h和禁止鸣笛的标志,进出大门处应设车辆减速装置;b)医疗机构内人行道与机

35、动车道宜分离;c)各种地下管道、设备的地面井盖应安装稳固;维修时应设警告标志,并设置围栏,夜间应有警示灯;d)山石造景应有“禁止攀登”标志;喷泉、水池应有“当心落水”标志,水深应小于或等于0.5m;e)阳台、屋顶平台应有护栏,且高度大于或等于1.3m,护栏间距小于或等于0.16m,座椅离护栏距离大于或等于1 m。5.3.2建筑物依据功能需要合理设置各类出入口,主要人员出入口应满足 GB 50763 的有关规定。5.3.3室内地面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室内地面应平坦,地面动摩擦系数应不小于 0.4;b)通行推床的通道应按无障碍通行设计;c)地面清洗或湿式清扫时应设警示标志,并采取半幅清洗或清

36、扫操作。5.3.4室内安装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天花板和墙面安装物应依据相应的规范安装牢固;b)距地面 2m 以下的通道墙壁不应安装突出墙面 0.1 m 的设施或凸出墙面的尖锐物。DB50/T 867.48 202395.3.5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楼梯的位置及形式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b)应完整无损,阶面平坦;地面动摩擦系数不小于 0.4;c)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 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 m,高度不应大于 0.16 m;d)室内台阶踏步数应不小于 2 级,小于 2 级时应设置为坡道;e)台阶高度大于 0.7 m 并侧面临空时,临空侧应设有防护栏;

37、f)楼梯与台阶起始之前与结束之后的地面应有与楼梯或台阶等宽的、前后长度不小于 0.3m 的黄色警示标志。5.3.6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符合GB 50009的相关规定。b)当临空高度在24 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 m;当临空高度在24 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 m。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 m。c)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 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d)公共

38、场所栏杆离地面0.1 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e)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 m。5.3.7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部至楼地面的高度应不低于2 m。b)临空的窗台与地面之间的高度小于0.9 m时,应安装护栏,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应不低于1.3 m。c)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的外开窗应使用安全玻璃。d)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e)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 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 m。f)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

39、光材料。g)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5.3.8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b)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电动门应有防夹措施;c)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d)拉门、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吊门、折叠门不应作为疏散门;e)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f)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g)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h)手术室区域用门应设置光控制感应电动门;i)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应小于1.10 m,门扇宜设观察窗;j)透明玻璃门和玻璃

40、墙,应在距地面1.10 m处起,平行粘贴黑色、黄色、黑色3条横向警示条,每条幅高0.05 m,与玻璃面横幅等宽,相邻条间距0.05 m;k)病房门和走廊通道门应有玻璃视窗;l)病房门锁不应有内侧反锁功能,外侧上锁时,内侧无需钥匙应能打开;m)卫生间和浴室的隔间门应朝外开启,门闩(门锁)应能从门外开启。5.3.9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 m1.40 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b)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c)卫生间应设前室,

41、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DB50/T 867.48202310d)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或其他有顶建构筑物与主要诊疗空间相接。e)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f)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有关规定。5.3.10浴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过门石应有45 倒角,落差不大于3 mm;b)应设有防滑设施,有坐浴功能;c)具有应急呼叫功能;d)洗浴设施侧旁应装有固定扶手。5.4空气环境5.4.1一般要求5.4.1.1医疗机构内的空气品质应该满足卫生和健康需要。5.4.1.2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

42、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b)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感染;c)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5.4.1.3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5.4.1.4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 40 m3/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 2 次/h。5.4.1.5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1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 1 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 5%的过滤设备。5.4.1.6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的年均值未超过 GB 3095 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

43、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 PM10 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5.4.1.7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及其他负压房间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 GB 50686 的相关要求。5.4.1.8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路为负压。5.4.1.9洁净用房、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手术室、医技科室和中心(消毒)供应室等业务技术用房的室内空气环境控制应符合 GB 51039 的要求。5.4.2空气净化卫生要求5.4.2.1应根据临床科室的感染风险评估,采取适宜

44、的空气净化措施,使其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要求。5.4.2.2感染高风险部门手术室、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血液透析中心(室)、烧伤病房等应获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空气净化质量合格检测报告。5.4.2.3洁净手术室和其他洁净场所(如洁净骨髓移植病房),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应净化级别要求。5.4.2.4非洁净手术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不大于 4 cfu/(15min直径 90 mm 平皿)。5.4.2.5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

45、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不大于 4 cfu/(5min直径 90 mm 平皿)。5.5光环境5.5.1医疗机构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DB50/T 867.48 2023115.5.2医疗机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5.5.3病区走道、诊室和病房等处应避免产生眩光。5.5.4病区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 0.1l x,儿科病房照度不应大于 1l x。5.5.5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照明:

46、a)手术室、抢救室应设置安全照明;b)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c)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变电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电子信息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d)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5.6声环境5.6.1医疗机构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以及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 GB 50118 的规定。5.6.2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

47、必须密封。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 0.300.40。5.6.3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 0.300.40。5.7防雷5.7.1建筑防雷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检测验收,符合 GB 50057 的相关规定。5.7.2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的建、构筑物每 6 个月检测 1 次,其他建、构筑物每 12 个月检测 1 次,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维修。5.8抗震

48、5.8.1医疗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a)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b)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8.2在用建筑应有检验机构出具的抗震鉴定合格证明,并且在证明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使用。5.8.3下列情况下,应对现有建筑重新进行抗震鉴定:a)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b)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c)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d)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5.8.4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委托具

49、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5.8.5医疗机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抗震措施应符合 GB 50981 的规定。5.8.6定期对医疗机构房屋结构安全性及场地稳定性进行质量鉴定。6医疗设备设施6.1一般要求6.1.1医疗机构应建立院领导、医疗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三级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设备设施的质量管理责任。DB50/T 867.482023126.1.2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使用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与流程,具备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临床使用安全监测与报告制度。6.1.3医疗设备设施管理和技术保障人员应经过系统的

50、专业训练,使用人员须通过使用操作培训。各岗位人员须熟悉工作制度、职责与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力与素养,持证上岗。6.1.4医疗机构购进医疗设备设施,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6.1.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6.1.6医疗机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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