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信息系统性能和容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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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性能指标 4
第三章 处理措施 4
第四章 附则 5
附件: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息系统性能和容量管理工作,保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性能指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本行的重要生产系统和管理系统。
第三条 信息系统的性能主要是承载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和专线带宽的关键性指标,如CPU、内存、硬盘等。
第四条 主机服务器性能指标,信息系统运行后,主机服务器的CPU平均使用率不得超过50%,内存不得超过80%(含虚拟内存),磁盘剩余空间不少于20GB。
第五条 存储设备性能指标,存储有效剩余空间不是少于4TB
第六条 网络设备性能指标,核心交换机、路由器和防火墙等网络设备的CPU平均使用率不得超过50%,内存平均使用率不得超过80%。
第七条 专线带宽,专线平均使用率不得超过80%。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八条 性能和容量接近或超过规定值,本行将启动相关流程,解决主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和专线带宽问题。
第九条 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系统性能调优;
(二) 增加主机的CPU、内存;
(三) 更换高性能主机;
(四) 存储空间优化;
(五) 存储扩容;
(六) 更换高性能存储设备;
(七) 更换高性能网络设备;
(八) 专线带宽扩容;
(九) 更换专线类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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