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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点工作督办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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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重点工作督办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推动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各项重要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健全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结合公司实际需要,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工作督办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督办原则 第三条 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工作要紧紧围绕公司的关键经营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及公司领导关注的事项进行。 第四条 注重实效原则。重点工作督办任务应符合工作实际,明确、具体,务实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承办部门/人对于承办事项的汇报反馈必须全面、准确,据实上报。督办部门在督办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发现问题,秉公处理。 第六条 奖惩结合原则。督办工作主要关注最终结果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部门/人员给予奖励,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给予处罚,奖惩相结合,促进目标达成。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督办部门 负责重点工作的追踪催办,主要职责为收集重点工作督办信息;沟通、明确具体督办工作内容;督促重点工作及时落实;掌握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汇集督办工作信息并上报等。 第八条 承办部门/人 负责承接、落实督办工作,主要职责为沟通、明确督办工作具体事项;制定督办工作开展计划;组织推动工作计划落地实施,确保督办工作目标顺利达成;及时、准备反馈工作进展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 确认人 确认人为承办部门/人的直接上级分管领导或承办项目的分管领导,负责对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及评价,提出工作要求及指导承办部门/人顺利完成工作。 第十条 考评人 考评人为公司考核委员会,在重点工作事项完成后,根据完成质量、时效、达成效果等对该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 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应与公司经营目标达成密切相关,能够清晰、具体的界定工作办结标志及起止时间,且为公司重点关注的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督办事项主要为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室等公司管理层会议中明确要求督办的重点工作、各项专项工作会议的决议和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督办流程 第十三条 督办工作开展的流程为:督办立项→明确督办事项→过程追踪→进度反馈→上级确认→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督办立项 督办部门根据高级管理层会议纪要、参会人员记录或公司领导批示等材料,拟定需进行督办的事项,呈请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五条 明确督办事项 督办部门对已立项督办事项进行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与承办部门/人沟通,明确具体督办事项、完成期限、完成标志等。 对事项内容交叉、涉及多个部门的督办事项,由督办部门征得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意见后,明确主要承办部门,由主要承办部门收集协助部门的意见后统一反馈。 第十六条 过程追踪 督办部门根据督办事项性质,按照一定周期向承办部门/人进行过程追踪,提出反馈要求,催促承办部门/人尽力推进落实,并及时反馈。 督办部门根据督办事项具体内容、重要、紧急程度等要素对督办事项设定不同的追踪周期,但至少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第十七条 进度反馈 承办部门/人在收到催办通知后,应按规定格式及时间汇报工作进度情况。 对于正常开展的督办工作,反馈当前工作开展的进度并提报阶段性成果; 对于已办结的督办工作,汇报完成情况、达成效果,并提报最终成果; 对于进度延期的督办工作除反馈当前进度外,必须在确定的完成期限届满前,在做反馈时及时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完成时间,待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于已明确撤销的工作说明任务撤销前最后进度、撤销原因,待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正式撤销。 第十八条 上级确认 承办部门/人将进度反馈提交后,由对应的上级领导对工作事项的完成进度进行确认及评价,确保承办部门/人汇报的情况符合实际。 当承办人为总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时,不需要上级领导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 督办部门定期汇总已完成督办工作信息及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考核评价规则 第二十条 针对督办工作任务的考核为一事一评,且仅对已完成事项进行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督办工作任务的考核评分为加减分。如基本按要求完成,则不加减分,完成情况好酌情加分,完成情况差则酌情扣分,由考核委员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交办事项加减分上限为5分,总经理室交办事项上限为4分,其他公司督办事项上限为3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督办过程中不给予反馈、经提醒仍延迟反馈以及反馈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出现3次扣1分。 第二十四条 督办工作最终得分为承办事项考核得分与过程扣减分组成。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督办部门应定期汇集督办工作的完成情况,提请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对完成情况较好的承办部门/人提出通报表扬,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提出批评。 第二十六条 督办工作评价结果应用于管理干部和部门/机构的考核依据,具体在相关方案中体现。 第二十七条 督办工作得分可与承接部门负责人/人员年终奖金挂钩,具体在相关方案中体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战略企划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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