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幸福是什么农村教师的幸福 幸福从个人的感受上讲,就是需要的满足。人需要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幸福变得复杂起来,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当然,也因为如此才可能体现出认识幸福的意义。 幸福与人的需要相关,那就不能不讨论“需要”问题。如果从人既是一种生物性的存在,又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来看,人的需要就是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性的需要,一种是社会性的需要。自然性的需要的满足,基于我们的生理性感受;社会性需要的满足,基于我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感受。作为生理性需要一种的“饱足”的感受,人与人之间没有质的差异,只有量上的差异;但是作为社会性需要的“价值感”,就因价值观的不同而完全不同。 人是有所追求的生物,人所追求的就
2、是“幸福”。在这个意义上讲,幸福也是人类文明的动力。正因为如此,如果我们从事一种职业,那就一定是为幸福而来。如果我们选择了教师职业,那也一定是为幸福而做教师。谈论教师职业而不谈论幸福感,这是不可能的。 幸福作为一种可以给人带来身心愉悦的体验,是观念性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同样的经历,同样的行为结果,有人体验到幸福,有人体验不到幸福。这就证明“幸福”是观念性的,即“幸福感”是由幸福观决定的。试图逃避幸福观来谈论幸福,永远也不能理解幸福。 教师职业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谋生的职业一种。教师也是常人,有常人的需要,有常人的幸福观。既然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一样具有共同的谋生的性质,那么就应当给教师以常人所有
3、的幸福 常人的幸福感,总是在职业的参照中感受到的,譬如收入多寡的比较,劳动量的比较,等等。但是教师特有的幸福感,来自于教师职业的特有价值,如果一位教师能够得到教师职业的特有价值感,那么所产生的幸福是无以比较的。这种幸福感不会因为某一时代或某一时期人们对教师职业价值观上的“俗见”而改变,不会因为教师的收入、劳动工作量与其他社会职业的比较而改变。 如果以教师收入的多寡,劳动负担的轻重,作为一种幸福感的尺度,其实并没有真正找到教师职业的幸福所在。或者说此种幸福感并非教师职业特有价值给人带来的。用常人的幸福感作为尺度,永远也不可能得到教师职业所能够给人带来的特殊幸福。 孔子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自觉地以
4、教育作为自己专门职业的教师,他懂得教师职业的特有价值,因此他“诲人不倦”,“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这就是孔子为师的幸福感。孔子这种幸福感,持有常人幸福观的人是不屑的。有人说教师不是“苦行僧”,不是“蜡烛”,不是“春蚕”,教师是人,教师有所有的人一样的享受的需要,有常人一样的幸福的要求。这种看法并没有错,问题在于如此来认识教师职业的幸福,教师的幸福也就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了。教师应当享受常人的幸福,并不是说教师没有特殊的幸福。教师应当有特殊的职业幸福,这种特殊的职业幸福,当教师拥有常人幸福的时候存在,没有常人幸福的时候也存在。 我以为,教师职业的特殊幸福,就是一种教育情境中的眷恋与感动。当然我有不幸福的时候。不过我当时真的没有因为工资收入或住房而感到不幸福。我不幸福的时候,是因为有时我觉得教育本不应当这样做。“教育究竟应当是怎样的?”这个疑问引导我走到了今天。我以为探索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