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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15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5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5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5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6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6
1.6其它词语合同文件 16
二、合同文件 17
2语言文字和法律 17
2.1语言又率 17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17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7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7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7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17
4.2发布开工通知 17
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17
4.4提供施工用地 17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17
4.6提供测量基准 18
4.7办理保险 18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18
4.9及时提供图纸 18
4.10支付合同价款 18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18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18
4.13环境保护 18
4.14组织工程验收 18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18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9
5.l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19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19
5.3及时进点施工 19
5.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9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19
5.6办理保险 19
5.7文明施工 19
5.8保证工程质量 19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19
5.10环境保护 20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20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20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20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20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20
四、履约担保 20
6履约担保 20
6.1履约担保证件 20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21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21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21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21
7.2总监理工程师 21
7.3监理人员 21
7.4监理人的指示 21
7.5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22
六、联络 22
8联络 22
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22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22
七、图纸 22
9图纸 22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22
9.2施工图纸 23
9.3施工图纸的修改 23
9.4图纸的保管 23
9.5图纸的保密 23
八、转让和分包 24
10转让 24
11分包 24
11.l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24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24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25
12承包人的人员 25
12.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25
12.2承包人项目经理 25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25
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25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26
13.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26
13.4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26
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26
十、材料和设备 27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27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7
14.2发包人提供均工程设备 27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27
15.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28
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8
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28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28
15.5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28
十一、交通运输 29
16交通运输 29
16.1场内施工道路 29
16.2场外公共交通 29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29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29
16.5水路运输 29
十二、工程进度 30
17进度计划 30
17.1合同进度计划 30
17.2修订进度计划 30
17.3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30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30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31
18.1开工通知 31
18.2发包人延误开工 31
18.3承包人延误进点 31
18.4完工日期 31
19 暂停施工 31
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1
19.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2
19.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32
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32
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32
20 工期延误 33
20.l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33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33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33
21工期提前 34
21.l 承包人提前工期 34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34
十三、工程质量 34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34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34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34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35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35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35
23.2 监理入进行检查和检验 35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36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36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36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36
24现场试验 36
24.1现场材料试验 36
24.2现场工艺试验 37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37
25.1覆盖前的检查 37
2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37
25.3重新检查 37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37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38
26.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38
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38
27测量放线 38
27.1施工控制网 38
27.2施工测量 38
27.3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38
28补充地质勘探 39
十四、文明施工 39
29文明施工 39
29.l治安保卫 39
29.2施工安全 39
30环境保护 40
30.1环境保护责任 40
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40
十五、计量与支付 40
31 计算 41
31.1工程量 41
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41
31.3计量方法 41
31.4计量单位 41
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42
32预付款 42
32.11程预付款 42
32.2工程材料预付款 42
33工程进度付教 43
33.l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43
33.2月进度付款证书 43
33.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43
33.4支付时间 44
33.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44
34保留金 44
35完工结算 44
35.1完工付款申请单 44
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44
36最终结清 45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45
36.2结清单 45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45
十六、价格调整 46
37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 46
37.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46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47
37.3权重的调整 47
37.4其它的调价因素 47
37.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47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47
十七、变更 47
39变更 47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47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48
39.3变更指示 48
39.4变更的报价 48
39.5变更决定 49
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49
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49
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50
39.9计日工 50
40备用金 50
40.1备用金的定义 51
40.2备用金的使用 51
40.3提供凭证 51
十八、违约和索赔 51
41承包人违约 51
41.1承包人违约 51
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52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52
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52
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52
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52
41.7协议利益的转让 53
41.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53
42发包人违约 53
42.1发包人违约 53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53
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54
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54
43索赔 55
43.1索赔的提出 55
43.2索赔的处理 55
43.3提出索赔的期限 55
十九、争议的解决 56
44争议调解 56
44.1争议的提出 56
44.2争议调解组 56
44.3争议的评审 56
45友好解决 57
46仲裁或诉讼 57
46.1仲裁 57
46.2诉讼 57
二十、风险和保险 57
47工程风险 57
47.1发包人的风险 57
47.2承包人的风险 58
47.3风险责任的转移 58
47.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58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58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58
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59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59
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59
49.2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59
49.3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60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60
50.1发包人的责任 60
50.2承包人的责任 60
50.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60
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60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61
51.1保险凭证和条件 61
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61
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61
51.4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61
十一、完工与保修 61
52完工验收 61
5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61
52.2完工资料 61
52.3工程完工的验收 62
52.4单位工程验收 62
52.5部分工程验收 62
52.6施工期运行 63
52.7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63
53工程保修 63
53.1保修期 63
53.2保修责任 63
53.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64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64
54.1完工清场 64
54.2承包人撤离 64
二十二、其它 65
55纳税 65
56严禁贿赂 65
57化石和文物 66
58专利技术 66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66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6
60.1合同生效 66
60.2合同终止 66
第二部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前言 68
1词语涵义 68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68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68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68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9
4.4提供施工用地 69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69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9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69
6履约担保 69
6.1履约担保证 69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69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0
7.l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70
11分包 70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70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70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71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71
14.3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1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72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72
17进度计划 72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72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72
18.l开工通知 72
18.4完工日期 73
20工期延误 73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73
21期提前 73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73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73
23.l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74
29文明施工 74
29.2施工安全 74
32 预付款 74
32.l工程预付款 74
32.2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74
33工程进度付款 74
33.4支付时间 74
34保留金 75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75
37.4其它的调价因素 75
39变更 5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75
39.3变更指示 75
47 工程风险 75
47.1发包人的风险 75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75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75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75
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75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76
51.1保险凭证和条件 76
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76
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76
53工程保修 76
53.1保修期 76
53.4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76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76
60.1合同生效 76
61保密 77
62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77
第一部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l)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l)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为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 约 担 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互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l)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l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 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 纸
9 图纸
9.l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l)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1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l)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l)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l)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l)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l)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l)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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