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了解个人
2、独资企业的概念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重点与难点,】,重点内容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难点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他人管理时与第三人的关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清算人的组成和财产的清偿顺序的区别。,【,案例,】,1999,年,王某,(,未婚,),父亲去世,他继承遗产,40,万元,加上他自己平时积蓄,30,万元,欲投资建厂。经过一番准备,于,2000,年,6,月,投资,5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聘用李某,(15,岁,),、张某,(20,岁,),、周某,(24,岁,),做业务员。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生意不景气,欠外债,55,万元。,2001,年
3、,4,月王某以价值,3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作为营业资金。同年周某利用外出采购材料之机,将某经手的,15,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周某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好处费,7000,元。周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无力继续经营。王某决定解散,同时王某要求周某尽快归还出借的资金,但周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于是王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思考题:,1.,王某聘用业务员李某、张某、周某有无不妥,为什么?,2.,对于周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3.,该企业所欠债务如何处理,为什么?,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4、,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外商独资企业也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二,),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5、有。,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
6、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个人独资企业只要登记就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这个提出申请要提交五个方面的文件,这个一般了解。,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7、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15,日内,符合的发执照。,它跟我们后面讲的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30,天不一样,所以这是一个很特别的地方。变更事项也是,15,天。,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营业执照领到之前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的执照是一般的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
8、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
9、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我们国家禁止党政干部、警察,这些人都不能办个人投资企业。,2.,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转让继承。,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
10、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3.,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我办了一个餐馆独资企业,我明确的向工商局进行登记时候,我是以我们家里的财产作为投资,如果这个餐馆搞的不好,欠了人家的债不还,那就不仅仅以我个人财产归还,
11、而是用我的家庭的财产归还。这个时候以家庭共有的财产去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机构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一种是自己去管,另外是委托别人去管。就这两种情况,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叫做“善意第三人”,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
12、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什么是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大家注意如果我投资,2,万元办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开一家饭店。我没有时间管这个饭店我就聘请张三打理这个饭店,由他作为受托人去管这个饭店。它作为管理人,要开展业务活动,签订合同,进行一些经济活动,可能有一些问题要限制。如果订合同是,5000,元以下的话就自己作主,如果是超过,5000,元的合同一定要经过我的同意才行,那么我对它的职权是有限制的,超过,5000,元的合同必须经过我的同意才能够定。但是在实际当中接受委托人,没有经过的我的同意就和另一个公司订了一个,6000,元的合同,买一些饭店
13、里要用的东西。,这里这个受托人就超越了权限的限制,这种情况下对于这句话“投资者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是指什么意义,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律认定张三以饭店的名义跟另外一个公司签订的买卖,6000,元的合同,还是有效的,并不能说张三的职权只有,5000,元,你超权了,在我们后面讲合同法的时候,它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不合格的,没有这个职权的,可是在法律上大家注意我们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说这个合同无效的话,货物就要退给卖货那一方,损害它的利益。,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我对于张三的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善意第三人就是指卖货物给那个饭店那家公司,它一定是处于一种善意的不知
14、情的状态。,假如说卖货物给饭店的公司,公司它的董事长,明明知道我对张三订合同的权限只有,5000,元以下,还有意的给你一个,6000,元的合同,要是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这第三人就是恶意的,这种情况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只要第三人不知情,那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所以这里讲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被聘用的人员本人有效,而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那么如果受托人、被聘用的人员超过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有关业务往来,这个合同有效。所以大家注意这句话非常重要,投资人对受托人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15、.,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社会保险。,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医疗保险用人单
16、位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职工在本人工资收入的,2%,;失业保险用单位按工资总额,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
17、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15,日(注意公司法为,1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
18、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时间要记,与其他企业法不同),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财产清偿顺序。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大家注意任何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基本都是这三个顺序,但这里没有讲清算费用。我们后面在
19、讲到公司清算、破产清算的时候基本上都是这三个顺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关于注销登记也是,15,天,,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