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受 理 号:1004300004
受理日期:2011年1月4日
注 册 号:110108211859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____星期八服装店____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常州市工商局:
本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⒈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⒉
名称核准通知书
√
⒊
企业住所证明即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
⒋
投资人的身份证明、计生证、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和壹寸免冠近照一张
√
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
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谨此确认。
投资人: (签字)
联系电话:1525169693
2011 年 01 月 04 日
填写须知: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书每页注解说明;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以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投资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2、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协议及产权
证明。企业住所不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投资人除了提交企业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投资人人自有的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3、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标准
责任人签字: 李四 2011 年 01月 04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2011 年 01月 04 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拟办企业投资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星期八服装店
企 业 住 所
常州市武进区鸣凰街56号
邮 政 编 码
213164
联 系 电 话
经 营 范 围
及 方 式
销售服装;零售兼批发
出 资 额
40000元
出 资 方 式
1、 以个人财产出资√
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家庭成员签名:
从业人员数
5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同意
签字: 张三
注:(1)“企业住所”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2)出资额是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3)“出资方式"栏中,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当签名。
(4)“从业人员数”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5)出资额、出资方式和从业人员数由投资人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
企 业 名 称
星期八服装店
企 业 住 所
常州市武进区鸣凰街56号
投资人姓名
投资人居所
经 营 范 围
及 方 式
销售服装;零售兼批发
出 资 额
40000 元
出 资 方 式
1、以个人财产出资√
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家庭成员签名:
初 审 意 见
同意
签字: 张三 2011 年 01 月 04 日
审 查 意 见
同意
签字:王二 2011年 01月 06日
核 定 结 果
通过
签字: 丁一 2011 年 01 月 08 日
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规定,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由投资人申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名称预核内字[2368]第8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个人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 4 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企业名称为: 星期八服装店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1年3月31日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在保留期内,企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投资人、投资额:沙慧,4万元 (人民币)
(名称核准机关盖章)
核准日期:2011年01月08 日
注:1、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企业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将对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4、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
核发《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及归档情况
执 照 注 册 号
1101082118591
执 照 校 对 人
张涛
打 照 人
李楠
执 照 副 本 数
1
领
照
人
签 字
缴 纳 登 记 费
300元
日 期
2011。01。04
缴 纳 副 本 费
50元
电 话
镜 框 费
5元
身份证号
320381198908248221
公 告 费
20元
发
票
号
0002763
发
照
人
签 字
杨明
日 期
2011—1-4
装 订 档 案 人
吴明
日 期
2011—1-4
设 立 登 记
注 册 文 件
、 证 件 的
归 档 情 况
内容齐全
备 注
无
注:“领照人”为投资人或其授权人。
投 资 人 履 历 表
姓 名
性 别
女
一 寸 免 冠
照片粘贴处
出 生 日 期
1989年8月24日
学 历
大专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团员
居 所
联系电话
现 地 址
邮政编码
213164
工
作
简
历
起 止 年 月
工 作 单 位 和 部 门
职 务
2009年-2010年
国美电器 销售部
临时促销员
2010年—2011年
五星电器 销售部
临时促销员
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
不含虚假成份.
投 资 人
签 字
2010年12月25日
注:1、简历自法定代表人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填写.
2、投资人属外地户口的,应提交具有一年以上的广州市暂住证.
3、“居所”填写投资人身份证地址。
4、“现住所”填写投资人现在的住所,由投资人申报
租房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王霞
身份证号码:320102198902031289
住址:常州市滆湖中路4号
联系电话: 13611514103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地址地点及设施:
1。 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鸣凰街56号;房型规格:门面房;居住面积:100平方米;
2. 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 空调一台,日光灯4盏
第二条:租用期限及租金:
1。 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1 年;自 2011 年 01月 04日起至 2011 年12月31 日;
2。 房屋租金:每年人民币30000元(大写: 叁万元整 );
3。 支付方式:按银行存款支付,另付押金10000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押金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 150000 元人民币,支付时间:2011年06月30日 ;
第二次付款计150000 元人民币,支付时间:2011年12月31日 ;
4、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和押金的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收条.
第三条:其他费用
1、 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卫生治安费、房屋修缮、房屋内设施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2、房屋修缮、房屋内设施修缮由乙方代为进行并垫付费用的,则乙方需要保存支付费用的票据,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3、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确保所租赁房屋具有完全所有权,对在甲方在租赁中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如出售、抵押等,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2、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3、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者.
4、甲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需要按照本协议按时支付租金。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3、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应当酌情降低租金,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 甲方应当及时对对房屋以及屋内设施进行修缮,如未及时修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进行赔偿.
3、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如逾期 日未支付,则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月租金 %的违约金.
4、乙方应当爱护房屋以及屋内设施,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房屋或屋内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7天;
3、甲方拒不对房屋以及房屋内设施进行修缮,影响乙方正常生活的;或者修缮费用由乙方垫付,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的。
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房屋或屋内设施损毁,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有效期为1 年,从签字生效时起到 2012年01月03日止。
第十条:其它说明(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 王霞 承租方:
签约日期:2011年 01月04 日
签约地点:常州市武进区鸣凰街56号
清算债权通知书
似水年华服装公司
本店由于经营不善,已停业。
我店决定自行清算,请贵公司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好清算回执单,以便于我店清算债务.逾期未申请债权的,我店将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星期八服装店
2011年12月31日
注销清单
具体如下:
1、本店现有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共20000元
1:欠“似水年华服装公司”2000元,具体如下:女士T恤100件,单价20元
2:欠职工工资:10000元
3:库存:夏季休闲装10件,单价35元;运动装50件,单价100元;
淑女连衣裙45件,单价65元;男士休闲装25件,单价80元
共计:10275元
星期八服装店
2011年01月15日
债权清单
星期八服装店
贵店于2011年5月20日欠我公司2000元,具体如下:
女士休闲T恤100件,单价20元
望贵店收到债权清单,尽早核算清偿!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15295171006
似水年华服装公司
会计:王敏
2012年01月20日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清偿
1、 欠职工工资:霞 2000
2000
盛 2000
朱 2000
2000
共计:10000元
2、 欠“似水年华服装公司”2000元,具体如下:女士T恤100件,单价20元
星期八服装店
2012年01月17日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1101082118591
企 业 名 称
星期八服装店
投资人姓名
企 业 住 所
邮政编码
213164
联系电话
15295169693
申请注销
登记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清理完毕
分支机构注销办理情况
□已办理完毕 □未办理完毕
谨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名:
星期八服装店
2012年01月20日
备注
无
注:“申请注销登记原因”栏中,在选择项的“□"上划上“√”
案件一
1、 如何看待本案的经过及结果?
在案件中,原告欧翠玉从被告廖菊英处购馨逸SPA水元素水嫩净白洁面乳1瓶,面部产生不适感,局部出现斑点原告找到被告廖菊英反映情况,廖向原告简单解释后再出售给原告1瓶同品牌洁面乳,原告继续使用中不良反应加剧,局部斑点扩大。原告再次向被告廖菊英反映情况,廖菊英告知批发商刘艳艳,刘艳艳通知原告停用.如此看来,原告是一个受害者,廖菊英、刘艳艳是销售员,廖菊英作为直接与原告成立销售合同,而刘艳艳没有,但不是说她就不需要负责任,她批发了一批不好的产品,在这之前她就应该谨慎的批发产品,在客户的角度上来考虑,保证客户的安全.但廖菊英在这件事中,当欧翠玉第一次使用馨逸SPA水元素水嫩净白洁面乳发生面部不适时就应该叫她停止使用,所以她俩都应该负责任。
最终的结果是:
一、泉州市新益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应赔偿欧翠玉经济损失:医疗费4825。67元、交通费2745.10元、照相费40元、住宿费(3人×5天×40元)600元、误工损失(180天×30元)5400元、陪护费(29天×30元)870元、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1天×18元)918元,合计人民币15398。77 元
二、泉州市新益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应赔偿欧翠玉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整。(以上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欧翠玉的其它诉讼请求.
我觉得大部分还是很合理的,主要责任在新益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是它所产,它需要负直接责任,但廖菊英和刘艳艳需要负间接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定还是有不合理的地方。
2、 还有没有其他的解决方法?
此案件的责任人,应该分为两类,一个是直接责任人,另一个是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新益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它需要付医疗费4825。67元、
交通费2745.10元、
照相费40元、
住宿费(3人×5天×40元)600元、
误工损失(180天×30元)5400元、
陪护费(29天×30元)870元、
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1天×18元)918元
精神损失费5000元
合计人民币20398。77 元
是间接责任人是廖菊英和刘艳艳
廖菊英需要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
刘艳艳需要付精神损失费2000元
质量法案例二看法:
我同意案例点评中第二种意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从该案例中来看,中学生刘某的事故的原因是天津某企业生产的自行车存在着产品缺陷.所以这次事故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案例中商厦承担赔偿刘某一辆同型号的自行车,因为事故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所以商厦可以向生产者也就是天津某企业追偿一辆同型号的自行车。而天津某企业作为这次事故的责任者应该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所以三方在消协调解下所签订的协议书在始于法律上并不存在错误。第二种意见更加符合《产品质量法》的4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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