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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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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l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l(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二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l(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l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为: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为:l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l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l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l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l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l个人独资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个人独资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l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l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l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l1)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l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承人决定放)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弃继承;l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l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l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的产生)清算人的产生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组织清算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组织清算组。(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资人申报其债权。(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l2)债务清偿的除斥期间)债务清偿的除斥期间l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任消灭。l3)清偿顺序)清偿顺序l(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l(2)所欠税款;)所欠税款;l(3)其他债务。)其他债务。l(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l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条件l投资人一般是自然人。投资人一般是自然人。l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l(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l(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l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l(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l案例:案例:2000年年7月月4日,日,A个人独资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个人独资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期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算人。7月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l(1)A企业欠缴税款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元,欠社会保险费用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元,欠丁10万元;万元;l(2)A企业的银行存款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万元;l(3)甲在)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万元,占50%的出资额,的出资额,B合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l(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万元。l问:(问:(1)假如乙于)假如乙于2月月10日以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其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万元货物,其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l(2)试述)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l(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l答案:答案:l(1)乙于)乙于2月月10日以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为有效。l(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税款;其他债务。其他债务。l(3)首先,用)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元用于清偿所欠下的债务;其次,于清偿所欠下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l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法概述l(一)合伙企业概念(一)合伙企业概念l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l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的,从其规定。l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l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l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l(二)合伙企业特征(二)合伙企业特征l1、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l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l3、各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各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l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l(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l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l2、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书面合伙协议;l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l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l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l(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l1、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l2、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书面合伙协议;l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l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l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l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伙人。l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l(一)订立合伙协议(一)订立合伙协议l(二)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二)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l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l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l(三)进行设立登记(三)进行设立登记l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l(一)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的财产l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其性质l1)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合伙企业财产构成l(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l(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l(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l2)合伙企业财产性质)合伙企业财产性质l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l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l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包括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包括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l1)对内转让)对内转让l2)对外转让)对外转让l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意。l(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1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l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l根据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31条规定,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条规定,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务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l(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l(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l(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l(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l(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l(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l2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权l (1)共同执行)共同执行l (2)委托执行)委托执行l (3)分别执行)分别执行l (4)授权执行)授权执行l3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l (1)检查执行情况)检查执行情况l (2)审议报告)审议报告l (3)查阅帐簿)查阅帐簿l (4)提出异议)提出异议l (5)撤销委托)撤销委托l(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l1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l 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合伙人不得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争的业务。l2交易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l 交易禁止义务。是指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交易禁止义务。是指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之外,合伙人不得同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之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l3损害禁止义务损害禁止义务l 损害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损害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伙企业利益的活动。l(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l1、按份主义。即按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确定,如法国和、按份主义。即按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确定,如法国和日本。日本。l2、平均主义。即不问各合伙人的出资多少,一律按人数、平均主义。即不问各合伙人的出资多少,一律按人数平均确定。如美国、英国和瑞士。平均确定。如美国、英国和瑞士。l3、折衷主义。即先将年度盈余或亏损的一部分(如、折衷主义。即先将年度盈余或亏损的一部分(如60%)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或者分担,再对剩余)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或者分担,再对剩余部分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或者分担,如德国。部分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或者分担,如德国。l 我国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33条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条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办法:l(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l(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决定;l(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担;l(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l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l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l为了调整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我国为了调整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设置了以下规则:设置了以下规则:l(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l(二)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二)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权利l(三)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三)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业中的财产份额l六、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六、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l(一)合伙企业的变更(一)合伙企业的变更l1、入伙、入伙l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l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采取一票否决制。书面入伙协议。入伙采取一票否决制。l2、退伙、退伙l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合伙企合伙企业法业法对各种退伙形式均作了具体规定。对各种退伙形式均作了具体规定。l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l1)协议退伙)协议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l2)通知退伙)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l3)当然退伙)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l4)除名)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l(二)合伙企业的解散(二)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热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依法吊销营业热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l(三)合伙企业的清算(三)合伙企业的清算l1清算人的确定及其职责清算人的确定及其职责l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l(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财产清单;l(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l(3)清缴所欠税款;)清缴所欠税款;l(4)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l(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l(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l2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l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再按照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下列顺序清偿:l(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l(2)缴纳所欠税款)缴纳所欠税款l(3)清偿债务)清偿债务l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第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l3清算结束清算结束l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案例案例1】2006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现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万元现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为扩大经营,于2006年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万元,期限为1年。年。2006年年8月,甲提出退伙。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6年年9月丁入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损。2007年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l2007年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l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l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l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l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何分担清偿责任?l参考答案:参考答案:l(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任。l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 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l(2)根据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的,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限连带清偿责任。l(3)根据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未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l【案例案例2 2】l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万元。朱某不答应。l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满。l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l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经成立?l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l3、对朱丙抽走、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元?l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l【案例案例3】l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与郝某交涉未果。请问:请问:l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规定?l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l3、李某该怎么办?、李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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