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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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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第2 期(总第1 6 1 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22023(Sum No.161)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规则研究魏远山,朱蕾2(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州5 1 0 0 0 6;2.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4 0 0 0 4 5)摘要:商业秘密民刑案件管辖错位、民刑诉讼证明标准差异和诉讼目的区别,以及商业秘密的特性,致使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备受关注。现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民刑独立”模式各有利

2、弊,均无法有效弥合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间的鸿沟。与其在单一模式中寻求一条可能不存在的解决进路,不如综合刑事和民事诉讼的优势,实行“民刑并举”模式,真正发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集中化、专业化优势。具体可从建立商业秘密案件归一化管辖制度、组建民刑交融的审判庭、案件基本事实由刑事和民事法官统一认定,以及侵权与犯罪分别认定等方面推进“民刑并举”模式的落实。关键词: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民刑并举;三审合一中图分类号:D923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与刑事诉讼的处理思路(即“民刑交叉”案件)有三种 1 :一是先刑后民,待刑事判决作出后再审理相应民事案件;二是民刑分

3、离,刑事程序仅负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民事程序仅确定损害赔偿问题 2 ;三是当事人主义,以当事人意愿决定适用何种程序维护自身利益。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民刑交叉案件作出应对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 5 3 条第一款第五项仅明确民事诉讼中的某些事实需以尚未审结的刑事诉讼为依据的,需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进行民事审理。但诸多司法解释并未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反而多秉持“先刑后民”的诉讼立场。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反思“先刑后民”模式的弊端,要求民刑交叉案件适用“先民后刑”模式 3 。因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各自关注点、判断标准和价值诉求差异,究竟采取“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一直是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争议

4、焦点。相较其他侵犯财产罪,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损害难确定,且刑事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错位、法院内部业务庭归口不一、法官裁判思路迥异等因素,导致采取何种审判机制需慎重思量。而在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中,商业秘密案件最为特殊:与专利等不同,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最显著的特征;级别管辖错位造成的弊端,比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更甚,上述因素使民事和刑事程序的序列在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中更为重要 4 。因此,本文以商业秘密民事和刑事程序的配置及审理规则为研究对象,希望能为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审理规则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助益。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因侵权情节与后果严重性的递加,在招致侵权民事诉讼的同时,可能具备刑事可责收稿日

5、期:2 0 2 2-1 2-1 9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知识产权风险治理现代化研究”(2 1&ZD20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级课题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反思与制度优化”(2 0 2 1 RC338)作者简介:魏远山(1 9 9 4),男,陕西平利人,讲师,法学博士;朱蕾(1 9 9 0),女,四川自贡人,讲师,法学博士。76.文献标志码:A一、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现有处理模式文章编号:1 0 0 8-7 9 6 6(2 0 2 3)0 2-0 0 7 6-0 7性。从此角度看,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其实是责任聚合情形,即“侵权事实的同一性和法律评价的多层性

6、,产生了责任聚合,同时也引发了民刑责任之间的紧张与冲突”5 。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则,就日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对象。自上世纪9 0 年代开始,诸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陆续确立了“先刑后民”的立场。但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平等价值观念的加强,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并不完全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先民后刑”的呼声日渐高涨 6 。近年来,在能动司法指引下,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并不再严格遵从“先刑后民”的框架,部分法院尝试“先民后刑”模式以试图改善司法状况。此外,对不是须以相应民事或刑事判决为依据的案件,通常不会相互牵连,民刑程序独立。因此,从司法实践看,我

7、国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独立”三种。(一)“先刑后民”模式刑事程序先于民事程序是“先刑后民”模式的基本特征。1 9 8 5 年关于即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 9 8 7 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即时移送的通知、2 0 1 5 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逐步确立了“先刑后民”的立场。民事诉讼法第1 5 3 条规定,已开始的民事诉讼需以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的,应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恢复审理。“先刑后民”模式作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般处理思路,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 5 3 条规定

8、的中止诉讼待刑事审理结束后恢复审理,主要针对民事诉讼程序晚于刑事诉讼程序,且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需以刑事诉讼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二是刑事诉讼法第1 0 4 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尽管对是否允许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学理争议,但实践中却有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附带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如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先刑后民”模式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由于:第一,公益优先论。民事诉讼遵循“填平原则”即“赔偿受害人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

9、然”是最高指引 7 ,奉行私权的圆满保护。但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责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人,是一种公共利益的体现。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历来是我国处理相关事宜的重要原则。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处理序列上也是如此。第二,真相发现优势。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收集证据。相比民事诉讼中由地位平等的两造收集证据,刑事证据的收集力度、范围和速度更具优势。而且,刑事诉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事实发现或证明层面,远强于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尤其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因证据的偏在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通常难以获得侵权判定及损害认定相关证据,

10、导致维权难。但若依靠公权力机关收集证据,可在很大程度上缓和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二)“先民后刑模式随着私权至上、平等保护等理念的发展,尽管“先刑后民”模式符合“公益优先”原则,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并不必然遵循该模式。反而,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建立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先民后刑”模式,消除“先刑后民”模式的弊端。一是更符合案件审判逻辑。侵权类犯罪案件的认定需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为前提,若行为连民事侵权都无法构成,当然也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对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来说,应遵循“权利审查一侵权认定一犯罪认定”的审判思路。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是一种要件式权利,却没有像专利和商标等有国家

11、机关的背书,因此需率先认定原告赖以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再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只有侵权成立,才有判断构成犯罪与否的必要。而“先民后刑”模式正好能够扭转“先刑后民”在案件审判逻辑上的错序,使审判思路层层递进。二是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从填补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相较刑事诉讼有两个优势:第一,保全措施有助于及时限制侵权行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的便捷性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侵权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转移财产,防止损害扩大 8 。刑事侦查阶段虽也可作出证据保全、查封、扣押等措施,(2 0 0 6)陕刑二终字第5 0 号判决。77二、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既有模式的弊端但其限制范围较窄。而

12、民事保全相对更为宽容,且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限制严格。第二,更有利于填补权利人损失。刑事和民事诉讼在损害计算方面的重要差别是计算范围不同。在刑事程序中认定犯罪行为所致损害,以直接损害为限;而在民事损害赔偿领域,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商业秘密侵权为例,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A单位的直接损害,若该行为已触犯刑法,在刑事认定中定罪数额为A;但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限于A,还包括权利人维权的合理支出B,甚至还包括其他间接损害C。从填补权利人损失角度看,民事损害赔偿对权利人更有利。(三)“民刑独立”模式当然,仍有部分案件并非遵循上述两种模式。2 0 1 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

13、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 3 0 条规定:“如果民商事案件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在2 0 2 0 年9 月1 2 日实施的关于设立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2 5 条规定:“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九民纪要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均规定,若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那么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此即为“

14、民刑独立”的审理思路。民事救济和刑事追诉是权利保护的两种重要方式,在维护私权和公益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民事救济以权利人受到损害为前提,仅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旨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刑事诉讼则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对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人进行调查,注重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追究相应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并不过多关注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就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而言,民事与刑事诉讼的不同点有:(1)价值理念侧重。刑事诉讼秉持公益优先原则,注重对社会良善秩序的维护。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前者优先。随着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平等保护等思想的萌芽与发展,私

15、权至上的理念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奠定了私权保护的基本范式。(2 真相揭示程度。刑事侦查以公安、检察机关为事实发现者和证据收集者,遵循“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相比于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收集为主的原则,刑事侦查以公权力为后盾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明显更有利于案件事实揭示 。(3)保全措施力度。民事诉讼中有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多种保护措施,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转移财产。刑事侦查中大部分案件的嫌疑人会被收押,也能制止侵权行为。不过,相比于刑事中的冻结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以及扣押等

16、措施的便捷程度而言,民事保全制度更优。(4)损害认定范围。民事诉讼以填平受害人损失为最高指引,不仅包括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刑事诉讼以保护法益的基本遵循,以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5)处罚力度差异。民事责任以财产给付为主,以行为给付为辅,不涉及人身处罚。刑事责任不仅包括财产罚,还包括人身罚,其严苟程度高于民事责任。在上述民事与刑事诉讼利弊分析基础上仍需考虑:为何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民事与刑事诉讼程序先后的差别会导致如此显著的争议。本文以为,焦点在于对填补权利人受损利益有异。刑事诉讼旨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维护社会秩序。民事诉讼通过侵权认定,来填补受害人损失。尽管刑

17、事诉讼能更有效地惩罚侵权人,但无法有效填补权利人损失。因此,从恢复受害人损失看,民事诉讼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力度高于刑事保护。此外,侵权类犯罪的判断逻辑应遵循“侵权认定一犯罪认定”的思路。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应遵循“先认定侵权,后认定犯罪”的逻辑递进性审理思路 5 。具体而言,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应是:商业秘密认定一权属认定一侵权认定一犯罪认定。但“先刑后民”模式实际上是颠覆了这一审理思路,先从本应居于末位的犯罪认定开始,倒行至侵权认定,再确定损害赔偿数额。.78.表1“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模式差异要素表在“民刑独立”模式中,因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离,二者并不互相干涉,也就

18、无对比分析的必要不过,因当前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管辖呈现出混乱状态,导致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在管辖上错级,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刑事案件却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进一步导致“民刑独立”模式下的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会出现刑事认定构成犯罪而民事认定不侵权的矛盾现象。综上,总结“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模式的利弊,得到下表1:模式价值理念侧重真相揭示程度保全措施力度损害认定范围“先刑后民”公益优先“先民后刑”私权至上不过,在现行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因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损害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差异,并未建立起稳定的衔接机制。上述模式除前述端外,还会导

19、致两种不利后果:第一,浪费司法资源。一方面,因民事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证明标准,民事判决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另一方面,尽管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 3 条规定,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可免于举证。但由于知识产权存在许可使用等情形,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当事人、损害认定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后的民事诉讼仍存在对已决刑事判决认定的事项再进行认定的可能。因此,在同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因不同诉讼程序中对管辖连接点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诉讼便可能由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管辖和审理,每个诉讼程序中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同一事实的认定,故可能会导致认定事

20、实相互矛盾并浪费司法资源的后果”1 0 。第二,导致矛盾判决。当前有部分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要求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尽管在理论上或宏观统筹上,各文件要求全面贯彻“三审合一”模式,不过在实践中并未实现这一宏旨,多停留在形式“三审合一”上。即使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第1 6 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仅审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审理刑事案件,暂不实施“三合一”工作。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在管辖级别、处理位序、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差异,易导

21、致矛盾判决。既有的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无法有效化解民刑程序先后位序的冲突问题。其原因在于,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模式,都试图在民事和刑事程序间构建一套能够相互产生既判力或类似既判力效果的机制 1 2 。质言之,“先刑后民”模式试图使在先作出的刑事判决对在后的民事判决产生约束效力;“先民后刑”模式希望在先的民事判决能够对在后的刑事判决产生类似既判力的效果。但在当前司法审判制度下,上述期望成为一种无法实现的奢望。一方面,程序目的差异导致民刑审判区别明显。刑事诉讼是对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衡量,来判断构成犯罪与否,进而决定是否课以刑罚。本着保护法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要求公权力机关证明

22、行为人有罪。因刑事责任的严苛性,刑事诉讼采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力图高度还原案件事实,谨慎认定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要件。而民事诉讼重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认定损害赔偿范围。可以说,程序目标差异进一步导致在事实证明标准、诉讼制度安排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第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因此,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免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除外。但由于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远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导致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第二,举证责任配置不同。民事诉讼以两造对抗主义为指导,要

23、求原被告双方就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负责举证。若单纯以民事或刑事的证明标准适用于民事和刑事诉讼79.处罚力度差异较强较弱较弱较强三、消除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弊端的构想案件审理思路较小较强较大较弱侵权认定一犯罪认定犯罪认定一侵权认定四、商业秘密案件民刑并举模式的制度构建过程,必然导致不匹配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刑事和民事案件管辖错位。国家在推行“三审合一”模式,截至2 0 1 9 年,我国已有17家高级法院、1 1 3 家中级法院和1 2 9 家基层法院实行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改革。但实践中很多法院仅是形式上做到了“三

24、审合一”,却并未达到资源整合、理念统一、程序集约的地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刑事案件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刑事和民事案件管辖上的错位,一方面导致上下级法院不同审判庭交流机制不畅,加剧上述矛盾判决现象;另一方面管辖错级在增加商业秘密二次泄露风险的同时,导致维权成本增加。从上可知,即使能解决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在管辖上的错位问题,但碍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制度目的和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仍无法有效解决“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模式的弊端。因此,与其在单一模式中寻求一条不存在的完美处理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规则,不如走一条折中路线,综合刑事和民

25、事诉讼的优势,实行“民刑并举”模式,真正发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集中化、专业化的制度优势。第一,商业秘密“民刑并举”模式与“三审合一”模式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当前,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受到我国司法系统的广泛推介,全国已有2 0 0 家左右的法院开始探索该模式。“三审合一”模式的本质就是将本辖区内的同一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交由一个法院审理,即由刑事法官、民事法官和行政法官共同组成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而“民刑并举”模式正是要求商业秘密民事和刑事案件由同一审判庭审理。具体而言,首先,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共同审查基本事实;其次,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以民事法官的意见为主;再次,商业秘

26、密刑事犯罪的认定以刑事法官为主;最后,刑事和民事法官对各自领域的犯罪金额或侵权损害进行判断认定后,对整个侵权行为作出判决。由此可见,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民刑并举”模式,其实就是“三审合一”模式的一个简化版本,只不过是仅抽取民事和刑事部分而已第二,商业秘密“民刑并举”模式能综合“先民后刑”和“先刑后民”模式的优势。单纯采用“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均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一方面,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商标等有国家公权力背书的客体,存在客体和权利范围边界模糊的问题。基层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或技术事实的认定,可能逊于由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组成的民事审判庭,进一步导致冲突判决、浪费司法资源

27、等问题。另一方面,在“先刑后民”模式中,刑事诉讼中不存在财产和行为保全等制度,对权利人损害的填补力度不及民事诉讼。在“先民后刑”模式中,民事诉讼难以对行为人采取人身限制等措施,甚至导致行为人毁灭证据、潜逃等问题。但“民刑并举”模式可综合民事和刑事诉讼优势,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三,能遵循“先侵权认定,后犯罪认定”的审判递进逻辑。当前,“先刑后民”模式仍是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主要处理规则。在该模式下,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秉持“先犯罪认定,后侵权认定”的思路,不仅不符合侵权类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还会导致矛盾判决。从法内部价值的统一性角度看

28、,对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来说,应不存在“不构成侵权却成立犯罪”的情形。因此,为避免出现上述矛盾判决的情况,最好的处理思路就是“商业秘密权利认定一侵权认定犯罪认定”。尽管“先民后刑”模式在程序处理的位序上看似符合“先侵权认定,后犯罪认定”的思路,但民事和刑事审判并不一定能相互融合,无法保证必定不会出现涉案行为不属民事侵权但却被认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一)商业秘密案件管辖归一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三审合一”模式虽要求将商业秘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归一化”管理,但仍有很多地方未实现管辖统一化。为推进“民刑并举”模式,应建立商业秘密案件或者知识产

29、权案件统一管辖制度,即不论是商业秘密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决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方面,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边界不十分明确的客体,通常与各种专业知识或技术勾连,对其认定需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进行。另一方面,80.商业秘密案件涉案金额通常较大,社会影响力较高,需司法公信力更高的法院进行审理。1 3 1其次,基层人民法院的现实情况不足以胜任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理,需先明确涉案商业秘密是否是法律认可的商业秘密,再进行权属和侵权认定,最后进行刑事认定。但商业秘密涉及专业知识或技术,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必要的

30、审理能力。最后,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有法可依。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已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明确规定。不过,在刑事诉讼法第2 4 条规定的“提级管辖”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提供了依据,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当然,为更好推进商业秘密民刑案件管辖的归一化,应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建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常态机制。此外,建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业秘密案件原则可能引发有损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疑问。毕竞,商业秘密刑事一审案件原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若将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必然

31、导致刑事案件的上诉审被移送至高级人民法院,有损案件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但随着人类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变化,技术的进步、文化的发展、思想的转变,人们不断在实践中检验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当下,商业秘密刑事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已与司法实践需求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相冲突,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制度的演进虽必然伴随着对既有利益状态的改变,但这种改变的代价或成本是可接受的。因为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业秘密刑事一审案件所带来的社会价值,高于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带来的价值水平。而且,提高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法院的级别导致的审级利益改变,并不会从程序和实体层面根本性地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32、(二)组建民刑交融的审判庭“民刑并举”模式与“三审合一”制度存在天然的契合性。但当前“三审合一”并未得到全面实施,采取该制度的法院多是“形式合”而未达到“实质合”。对此,应推进民刑法官深度交融,建立稳定的审判庭或合议庭。一是持续推进“实质合”的审判庭建设。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必然涉及民事侵权认定和刑事犯罪认定,必然要求应由刑事和民事法官组建审判庭。但“三审合一”试点法院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刑事法官和知识产权法官所表现出的配合方式多为事后性,即在同一审判组织已可就事实作出认定时,似乎不须等待另一程序结束就可作出裁判。因此,应明确由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官组成审判庭或合议庭,共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33、二是大力推进稳定的民刑融合审判庭建设。当前实行“三审合一”模式的法院并未全面建立稳定的由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官组建的审判庭。为此,建立稳定的由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官组建的审判庭或合议庭,是处理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关键。同时,可建立法官间交流机制,提高法官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水平、促进不同业务领域法官的融合。(三)案件基本事实统一认定我国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有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四个要件。从上述内容看,商业秘密刑事和民事诉讼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合。民事和刑事诉讼均需认定的事实,可称为案件基本事实。对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事实,应是由民事和

34、刑事法官组成的审判庭统一认定,作为民事侵权认定和刑事犯罪认定的共同事实 1 4 。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范围,应根据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确定。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审判思路是:商业秘密审查权利归属审查一与涉案商业秘密对比民事侵权认定刑事犯罪认定。其中,商业秘密审查、权利归属审查和与涉案商业秘密对比,是民事和刑事审判均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应由民事和刑事法官共同认定。(四)侵权与犯罪分别认定民事侵权认定以民事法官的意见为主。在侵权认定方面,民事侵权认定坚持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因果关系四个要件。首先,因民事责任中存在连带责任、替代责任等责任形式,与刑事诉讼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存在不同。

35、这导致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被告人在范围上存在差异。其次,侵权认定的主观方面与81.犯罪认定的主观要件存在区别。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成立犯罪。但商业秘密侵权不仅限于故意,对因行为人的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民事诉讼仍遵循当事人举证原则。在“民刑并举”中,因刑事和民事程序同时进行,若在进行民事审的同时允许公诉机关提交证据,势必会打破民事诉讼两造对抗的平等格局。因此,在民事审时,公诉机关不应介入,且公诉人员应回避,待民事审结束后方可进入审判庭。但对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而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

36、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具体应按照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2 2 条第二款规定,但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最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存在范围差异,即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大于刑事损害范围。因此,对商业秘密民事侵权及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以民事法官的意见为主。刑事犯罪认定以刑事法官的意见为主。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要求刑事审还是应在民事侵权认定后进行。至于刑事审的内容和犯罪认定标准,按既有刑事审判规则即可。不过,因刑事与民事法官在审理方面的差异,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应以刑事法官的意见为准。尽管“民刑并举”模式同时对刑事和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但因刑事和民事

37、诉讼目的的差异,还是应分别判决,这一方面是与现有诉讼制度相契合,另一方面是便于当事人上诉。参考文献:1冯晓青,涂靖.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研究 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0,(6).2祝磊.美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研究 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 0 0 8:4 2 9.3徐家力,张军强.对知识产权案件先刑后民模式的反思与完善 J.中国刑事法杂志,2 0 1 8,(4).4李明德.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J.知识产权,2 0 1 6,(5).5王立梅,张军强.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再思考 J.江淮论坛,2 0 2 0,(1).6黄娟.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解决

38、之“先民后刑”思路:选择理由与实施机制 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1 1,(2).7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1:1 6-1 7.8卢宇,王睿婧.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中的问题及其完善一一以江西为例 J.江西社会科学,2 0 1 5,(2).9钟凯,郑泰安.刑民交叉规范本质的立法论与解释论考察一一以涉刑私募基金为考察对象 J.社会科学研究,2 0 2 0,(6).10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课题组.论责任重合下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 J.中国应用法学,2 0 2 0,(6).11易玲.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合”与“分”一一兼谈日本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模式及我国的路径选择 J.政治与法律,2011,(11).1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理性分析与路径选择 J.中国应用法学,2 0 2 0,(6).13黄亮.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困境及其破解 J.时代法学,2 0 1 5,(3).14张晓薇.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的审视与反思 J.知识产权,2 0 1 3,(6).责任编辑:陈 晨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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