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婚姻失时:明代早婚与晚婚现象探析.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581335 上传时间:2024-01-02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5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失时:明代早婚与晚婚现象探析.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婚姻失时:明代早婚与晚婚现象探析.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婚姻失时:明代早婚与晚婚现象探析.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总第212期Sum No.2122023年第2期No.2.2023阜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 l ofFuya ng Norma l University(Socia l Science)DOI:10.14096/34-1333/c.2023.02.20婚姻失时:明代早婚与晚婚现象探析李庆勇(安徽大学历史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 要:早婚与晚婚是明代婚姻失时的两个主要体现.早婚中早定婚、早成婚现象比较突出,娃娃亲、指 腹婚在定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早于法定婚龄嫁娶的行为在成婚中也有一定的数量,父辈交好、统治者提倡、朝 廷选秀风气是早婚产生的三个主要原因,早婚具有不稳定性,因

2、而遭到有识之士的批评与反对,反对者提出自己 的婚龄主张,并对早婚进行预防与惩戒,对早婚的纠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晚婚中晚定婚、晚成婚现象比较明 显,它使一部分人的婚龄大于正常化、大众化水平,男女晚婚的原因有所差别,男子多因居丧延迟,女子多因择 偶标准过高、抚育弟妹、等候聘夫而耽搁,晚婚对正常的婚姻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因而受到一部分人的否定与 批评,反对者主张婚姻以时,提出定婚、成婚要及时,政府鼓励适时婚配,并为困难者提供资助,对晚婚的纠治 也产生积极作用.历史的局限性导致了早婚与晚婚的不可避免,决定了婚姻失时的必然.关键词:明代;早婚;晚婚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

3、6-9333(2023)02-0137-08中国古代社会讲求婚姻适时,即婚姻应在男女 适当的年龄段进行,过早或过晚皆不适宜。但受社 会环境、家庭因素、个人条件的影响与限制,有相 当一部分人的婚姻偏离正常的年龄段,既不契合社 会普遍的婚龄范围,又违背礼法要求的婚龄规定,从而产生早婚和晚婚的现象。明代社会一部分男女定婚、成婚年龄或小于或 大于社会整体婚龄,婚姻与大多数人不同步,未能 在合适的时间适时完成婚姻,从而产生婚姻失时的 现象。早婚与晚婚既是婚姻失时的表现,又是婚姻 失时的原因,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又恶性循 环,进而导致明代婚姻出现畸形发展。一、明代的早婚明代的早婚在一定范围内较为普遍,

4、一定时期 内还较为盛行,在婚姻确立的过程中,早定婚、早 成婚是早婚的集中体现,这种现象的产生既有内 因,又有外因,内外因的综合作用使这种不正常的 婚姻行为不绝于社会,由此受到有识之士的批评与 反对,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这种现象进行纠治。(-)明代早婚的体现古代婚姻的确立一般经过六礼,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备而婚姻成。六礼以亲迎为重,纳征次之,故而纳征与亲迎是婚 姻成立的重要环节,明代早婚在这两个环节上的表 现也最为突出,早定婚、早成婚成为早婚的集中体 现。定婚又称定亲、聘婚,即六礼中的纳征。纳征 即下财礼,又称纳成、纳币。纳征标志着男女双方收稿日期:2022-10-11基

5、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明代政治中的礼仪实践与秩序维护研究”(18YJC770036).作者简介:李庆勇(1979-),男,山东兖州人,博士后,研究方向:明清史,中国婚姻史.-137-婚姻已定,没有意外情况,不许反悔,只等亲迎,虽未成婚,但双方的夫妻关系却在此时得以明确,夫妇之名也得到初步确认,所以成为婚姻成立过程 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明代早定婚突出表现在男女尚 在幼年、童年时就定下婚约,娃娃亲由此勃兴,甚 至儿女还未出生,就轻许盟约,缔结姻亲,指腹婚 因此盛行,娃娃亲与指腹婚是早定婚的两个主要方 式。娃娃亲指男女双方在年幼时由父母定下的亲 事,年龄一般在12岁以下。北京图书

6、馆藏珍本年 谱丛刊收录大量明人年谱,其中有很多记载了谱 主的婚配情况,包括谱主定婚与成婚的年月、年龄,这些谱主皆为男子,因此可以此来看明代男子定婚 与成婚的年龄。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中 明确记载男子定婚年龄的人数有31人,其中3岁 定婚的有1人,5岁定婚的有2人,6岁定婚的有1 人,7岁定婚的有3人,9岁定婚的有3人,10岁 定婚的有3人,12岁定婚的有2人,13岁定婚的 有2人,14岁定婚的有1人,15岁定婚的有4人,16岁定婚的有3人,17岁定婚的有1人,18岁定 婚的有1人,20岁定婚的有1人,22岁定婚的有2 人,24岁定婚的有1人。12岁以下定婚的达15人,几近全部人数的一半。定

7、婚年龄最小者为冒辟疆,3岁即已定婚,冒巢民先生年谱记载:“万历四 十一年癸丑,三岁,聘苏孺人。”m此外,定婚年龄 较小者还有5岁定婚的安希范,安我素先生年谱 记载:“隆庆二年戊辰,五岁,先生聘谈太学信余 公讳修女。”6岁定婚的刘大夏,刘忠宣公年谱 记载:“正统六年辛酉,年六岁,杨文定公一见而 奇乙遂许字以其姑之曾孙吕氏。”这些男子在幼 年就已定下婚盟,而且为数不少,说明娃娃亲的观 念在男方家庭中比较浓厚,并且获得一定的家庭支 持。女子娃娃亲比男子更为明显,在史料记载中,某女幼受某聘的情况大为常见。先以明史来看,明史列女传共载妇女266人,有定婚年龄记 载的人数有8人,其中幼时定婚的有3人,少时

8、定 婚的有2人,13岁定婚的有1人,14岁定婚的有1 人,18岁定婚的有1人,以幼时定婚的为最多,如 丁美音,“淑浦丁正明女,幼受夏学程聘”再 以罪惟录看之,罪惟录闺懿列传有女子 定婚年龄记载的人数有11人,其中幼时定婚的有5 人,少时定婚的有2人,8岁定婚的有1人,16岁 定婚的有1人,17岁定婚的有1人,18岁定婚的 有1人,也是以幼时定婚的为最多,如黄氏,“湖 广应山人,明经黄希闵有二女,无子,烈女居长,幼字邑涂生”固嗣。朱德贞,“吁江人,益府辅国将 军常茫三女也,八岁字仪卫副王卿子重贤沖血明 史列女传与罪惟录闺懿列传所载女子皆 为全国范围内的大致情况,具体到地方如何,以常 德府武陵县看

9、之,嘉庆常德府志有明代武陵女 子定婚年龄记载的15人,这15人没有具体的定婚 年龄,皆为幼时和少时,其中幼时定婚的竟有14 人,而少时定婚的仅有1人,可以说皆为娃娃亲,如张贞女,“安乡人,知直隶正定府张月女,幼字 武陵尚书杨超曾子狮”旧。更有甚者,有些女孩生下 来不久就已定婚,如松江袁氏,生三月就受人聘,崇祯松江府志记载:“贞女袁氏,元征女,生 三月受聂士濂聘。”皿可见女子娃娃亲比男子更为普 遍,数量也较男子为多,在个别地区,已经成为一 种常态,说明娃娃亲的观念在某些有女家庭中泛 滥。指腹婚,又称胎婚,是两家子女尚未出生就为 其指定婚配的婚姻形式,因以割两家主妇衫襟作为 信物,故俗称割襟或割衫

10、襟。明代指腹婚依然存在 于社会的大小角落,如太仓曹用文、查用纯为子女 指腹为婚,菽园杂记记载:“太仓曹用文、查用 纯素友善,适其妾各有娠。一日会饮,戏以骰子为 卜,云使吾二人一掷而六子皆红,必一男一女,当 为婚姻。一掷并如其卜,既而查生勇,曹生女,查 以子赘曹为婿云。”閃二刻拍案奇中也记载了 一则指腹为婚的故事,书中写道:“话说国朝隆庆 年间,陕西西安府有一个易万户,以卫兵入屯京师。同乡有个朱工部相与得最好。两家妇人各有妊孕。万户与工部偶在朋友家里同席,一时说起,就两下 指腹为婚。依俗礼各割衫襟,彼此互藏,写下合同 文字为定。”回指腹婚将定婚时间大为提前,实则为 胎儿定亲,在人还未出世就开始其

11、婚姻准备,是早 婚的一种极端形式。成婚即六礼中的亲迎,是婚姻过程的嫁娶环 节。亲迎指男子亲自迎娶新妇,亲迎之后男女双方 的夫妻关系最终确立,是婚姻成立过程中最重要的 一步。明代规定成婚年龄的底限为男十六岁、女十 四岁,明史中说:“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凶“因此,男早于十六岁、女早于十四 岁成婚的皆可视为早成婚。从整个社会看,明代男子早成婚的并不普遍。明代男子成婚的年龄,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 刊记载颇多,能够反映明代男子成婚年龄的基本 情况。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中明确记载 或能推算出男子成婚年龄的人数有101人,其中13 岁成婚的有1人,15岁成婚的有2人,16岁成婚-138

12、-的有9人,17岁成婚的有14人,18岁成婚的有17 人,19岁成婚的有20人,20岁成婚的有10人,21岁成婚的有7人,22岁成婚的有5人,23岁成 婚的有5人,24岁成婚的有3人,25岁成婚的有3 人,26岁成婚的有2人,27岁成婚的有2人,28 岁成婚的有1人。男子早于16岁成婚的有3人:13岁成婚的吴甘来,庄介吴公苇庵先生年谱记 载:“万历三十九年辛亥,先生十三岁,是岁,先 生迎娶夫人刘氏。”呦15岁成婚的水佳允,向若水 公年谱记载:“万历二十四年丙申,公十五岁,娶戎淑人o,1115岁成婚的汤斌,汤文正公年谱定 本记载:“崇祯十四年辛巳,公年十五岁,是冬,马孺人来归。”凹整体来看,明代

13、男子早娶的情况并 不严重,从整个社会来看,大多数人的成婚年龄是 在礼法要求的婚龄之上的,早娶甚至可以当成个别 看待。从整个社会看,明代女子早成婚的也不普遍。明史列女传中明确记载女子成婚年龄的人数 有22人,其中14岁成婚的有1人,15岁成婚的有 1人,16岁成婚的有5人,17岁成婚的有4人,18 岁成婚的有7人,24岁成婚的有1人,27岁成婚 的有1人,45岁成婚的有1人,61岁成婚的有1 人,未有女子在14岁之前成婚。陈子龙集中有 女子成婚年龄记载的11人,其中13岁成婚的有1 人,14岁成婚的有1人,16岁成婚的有2人,17 岁成婚的有1人,18岁成婚的有4人,19岁成婚 的有1人,26岁

14、成婚的有1人,仅有1位女子在 14岁前成婚,为蒲州王氏,陈子龙集记载:“王 氏,京师人也,年十三归蒲州杨君。”“2总体来看,明代女子早嫁的相对较少,大多数女子也能在礼法 要求的婚龄之上成婚。但从个别地区来看,早成婚有一定的流行趋 势,早娶早嫁在一些地区比较盛行。如在四川、安 徽地区就盛行幼婚,为了早成家、早立业,男子十 二三岁即娶,广志绎记载:“蜀中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徽俗亦然。然徽人事商 贾,毕娶则可有事于四方owM109在湖广,男子甚至 十岁即娶,七修类稿记载:“近闻湖广边方,多 有子方十余岁,即为娶年长之妻。”阴观可见,早成 婚在个别地区具有普遍性,习以为常以至成为一地

15、之俗。由上可见,明代早婚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定婚的 环节上,早定婚催生了娃娃亲和指腹婚两种定婚模 式,这两种行为模式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有广泛 的存在,体现了明人对婚配的渴望与期待。在成婚 环节上,从整个社会来看,早成婚并不普遍,说明 明人具有一定的理智性,但其也有一定数量的存 在,具体到某个地方,一些地区的早娶早嫁还是比 较盛行的。总体来看,明代早婚在明代社会是客观 存在的,是婚姻正常化外的一种特殊行为,也是传 统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二)明代早婚的原因明代早婚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既有家庭原因,又有社会原因,多重因素的结合使早婚现象在明代 社会不绝于世。明代早婚的原因首先在于父辈的交

16、好。婚姻,合二姓之好,是两个家庭之间情感及利益的组合。在传统的家长制社会,家长对家庭事务拥有很大的 权利,包括儿女的婚姻,都在家长的管控之下,正 所谓父母之命,家长对家庭成员的婚姻具有很大的 决定权和话语权,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大多数当事 人的婚姻在父母的包办下完成。如果父辈之间相 识,双方相互了解,有利于婚姻的促成,父辈间的 情谊,也因此牵扯进儿女的婚姻中,并通过儿女婚 姻的缔结来增进双方的感情和联系,巩固二者的利 益,即使在儿女较小甚至还未出世时,就定立或成 立婚姻,早婚成为父辈交好的一个工具。父辈之间的友善与惺惺相惜,通过早婚转嫁到 子女身上,进而维系双方的情谊。如张英3岁定婚,就源于其父

17、与岳父友善交往,明故骡骑将军都督 颜公夫人孙氏墓志铭记载:“副总张公讳怀子英,甫 三岁。都督公在西宁,与怀友善,遂以婚许之。”阴于 孔兼7岁定婚,也源于其父与岳父惺惺相惜,景 素公自叙年谱记载:“嘉靖二十三年甲辰,七岁。中丞公总督河道于济宁,昆陵周约庵翁亦抚治淮 阳。一日,以河事会议于淮济之中,路与中丞公剧 谈三昼夜而归,归语其伯子白溪公曰:于素齐与 我谈河事,三日夜而不闻其出一重沓语,此异人,当与结姻亲。于是以予往请,周约庵许焉。”呦父辈之间志同道合的同学关系,也通过早婚进 行维系,以继续双方的联系。如袁宗道与邹伯贤为 子女指腹为婚就缘于两人同笔砚,袁宗道集记 载:“不佞犹记总角时,与吾伯贤

18、同笔砚,甚契也。夜半促膝深语,则相与盟曰:异时所不为姻媾者,犹如此灯。久之,不佞举一子,而孺人适妊,不 佞惟恐其不女,惟伯贤意亦然。已而果女,则交相 媚也,曰:天乎,固惟人是听哉!遂为婚。盖订 盟于骼齿,而竟获修诺于成人,奇矣。以是伯贤于 不佞姻媾也,实石交也。”画明代早婚的另一个原因是统治者的提倡。早婚 在明代前期得到统治者的提倡,统治者认可、鼓励 早婚,并亲自参与其中,促成早婚婚配,起到倡导-139-作用,统治者的提倡既给早婚提供了理论依据,又 给早婚树立了榜样,从而推动了早婚的发生。明朝建立伊始,明太祖就鼓励早婚,他说:“子 既年壮,公私作为,无有不可者。朕既授以官,且 有厚禄,只身在任

19、,朝出暮归,寒暑为之自调,汤 药亦为之自奉。其父母愚而不与之娶,致令孤受厚 禄,淫欲之情横作。一旦苟合于无籍之妇,暮去朝 来,精神为之妄丧,财物由是而空虚,天生诚实之 性,因而散乱,虽古智人君子,莫复其原,岂不艰 哉。今以诰告,凡在京有官君子之父母,即早婚娶 前来,以固子天生自然之性。不然,暂染娼优,污 合村妇,性一乖为,莫可得而再治。其诸父母,早 为之计。”丽明太祖认为,晚婚导致有才之士孤身一 人,无人照料,不但不能尽心为朝廷做事,而且容 易滋生宿娼嫖妓的行为,其害尤深,因此必须早为 其择偶,做父母的更应该早为之计,早婚娶来,固 其本性。明成祖亲自参与早婚,将胡广未出生的女儿许 配给解缙的儿

20、子,明史记载:“缙初与胡广同侍 成祖宴。帝曰:尔二人生同里,长同学,仕同官。缙有子,广可以女妻之。广顿首曰:臣妻方娠,未卜男女。帝笑曰:定女矣。已而果生女,遂 约婚。”畦胡、解两家缔婚,实为受皇命而为,皇 命不可违,明成祖的赐婚起到强制性作用,早婚在 最高统治者的支持下取得合法地位。统治者并不排 斥早婚,并认为早婚具有合理性,这就为早婚提供 了生存土壤,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上行而下效,早婚因此大行其道。明代早婚还缘于朝廷的选秀风气。明代中后 期,民间盛传的朝廷选秀风气彼此起伏,早婚因此 大兴,风行一时,有女之家莫不早早将女儿嫁人,小儿小女,遂成婚配,男女成婚年龄普遍偏小,选 秀风气导致的早婚在

21、正德、嘉靖、隆庆时期尤为明 显。正德十年,民间相传朝廷选秀,有女之家,女 未及笄就婚配,明武宗实录记载:“旬日以来,民间相传,谓朝廷欲选用女子,凡有女之家,未许 者不择婿为配,及笄者,不备礼而成,甚至藏于姻 党之家,致有帷薄之议。京师如此,传之天下,惊 疑益甚。先是民间讹言选女入宫,转相惊疑,虽幼 未笄者亦潜嫁之。”明嘉靖初年,又一股选秀之风刮起,浙江嫁女一 时盛行,上演出一幕幕拉郎配的闹剧,十二三岁即 娶即嫁的不在少数,初刻拍案惊奇描绘道:“正 德爷爷崩了,遗诏册立兴王。嘉靖爷爷就藩邸召入 登基,年方一十五岁。妙选良家子女,充实掖庭。那浙江纷纷的讹传道:朝廷要到浙江各处点绣女。那些愚民一个个

22、信了。一时间嫁女儿的,讨媳妇的,慌慌张张,不成礼体。但见:十三四的男儿,讨着 二十四五的女子;十二三的女子,嫁着三四十的男 丿 L 21 101隆庆初年,江南又讹传朝廷选秀,民间男女十 二三岁就纷纷婚配。隆庆初年受选秀讹传而导致早 婚的现象有三次:第一次是在隆庆元年十二月,贤 博编记载:“隆庆元年十二月,江南一带民间讹 言选宫人,女子十二三以上,婚嫁殆尽,虽宦家往 往摇动。途中轿相接,贫不能赁轿,则徒步投婿,未聘者无暇采择。勿第二次是在隆庆二年正月,戒 庵老人漫笔记载:“隆庆二年戊辰春正月十二日,哄传朝廷取绣女,民间年十三岁以上无不婚配,霎 时惟求得婿,不暇择人。且有冃間于门首,见总角经 行者

23、,拥之而入,遂以女配焉。”悶第三次是在隆庆 二年十月,明穆宗实录记载:“(隆庆二年十月 庚寅)南京织染局监工内使张进朝以差回,诈称奉敕 往湖广、南直隶选取秀女,远近讹传,婚嫁失所严由上可见,父辈交好、统治者提倡、朝廷选秀 风气导致了早婚的形成,促进了早婚的局部盛行,是早婚出现并发展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是愿望与 现实的结合,是情感与利益的统一,是主动与被动 的选择。内外因素的交互作用,使明代早婚现象绵 绵不绝。(三)明代早婚的纠治早婚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尤其是早定婚,往 往变故多发,后事难料,导致婚姻过程一波三折,甚至使婚姻中断,定婚时的期望成为泡影。如陈子 龙将女陈硕聘与杜方伯之孙,而陈硕6岁

24、就夭亡了,陈子龙集记载:“陈子长女名硕,生崇祯庚午 之二月,荡于乙亥之七月,凡六岁。硕尝字先工部 友杜方伯之孙,望其长也,不意竟死OW13145温州陈 氏幼许邻子,而邻子后竟为盗,陈家追悔莫及,万 历温州府志记载:“陈氏:幼许配邻子,既而邻 子有盗行,陈不肯嫁,父母欲改适之,不从。”阴 崇仁李氏幼许聘谢曳九,而谢曳九经商在外,别娶 他人,名山藏记载:“谢妇李氏,崇仁人,幼许 聘谢曳九。曳九商于楚,数年不返。李既笄,以家 贫归谢,与曳九未一面也。踰五岁,曳九书来,曰 已他娶,李氏矢志自守。”盟早婚因具有不稳定性,因而遭到一些有识之士 的反对和批评,不少人主张婚姻以时,在合适的年 龄定婚、成婚。如

25、万衣认为婚姻要在子女长大成人 后方可进行,并指出早婚的危害,其万氏家训 说:“婚姻必待其长,先贤已有格言,世俗多自乳-140-幼或指腹成亲者,后来或遇笃疾贪穷,流亡患难,致有终身之恨,切宜戒之。”如为防止早婚,一些家庭还规定了定婚年龄的底 限,将定婚年龄定在礼法要求的成婚年龄上下。如 庞尚鹏定在13岁以上,其庞氏家训规定:“男 女议婚,必待十三岁以上,方许行聘礼。恐时事变 更,终有后悔。”悶曹端定在十四五岁以上,其家 规辑略规定:“择配,必于男女十四五以上,方 见贤愚。否则,必有后悔o,29205这些家庭规定的定 婚年龄虽然还小,但相对幼年定婚和指腹为婚的情 况,还是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对于本家

26、族内早婚的 预防和社会合适婚配年龄的引导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指腹婚,明代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大明 令规定:“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販文雅社约亦说:“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律有明禁。”昭可见,指腹为 婚是一种违法之行。但法律规定未受到很好地遵 守,惩处措施也流于表面,因而导致有禁不遵,犯 禁现象突出,所以一些官员主张申明旧制,加大禁 止、惩处指腹婚的力度,嘉靖时期,桂萼就提议严 厉法制,严禁指腹婚,违者予以惩罚,他奏言:“我 太祖令男必十五以上,女必十四以上而后行礼,严 禁指腹结襟,意至深远。近者士大夫之族鲜则古制,亦不复讲求。祖宗之意男女方在襁褓,苟且狗情,先行聘礼

27、,至成婚之后多以匹配不宜自相戕贼。宜 申明太祖之令,敕天下自后男不及十四五以上,女 不及十三四以上不许先期过聘,有不遵者,媒氏及 主婚之人以违制论。”阴针对某些地方早婚的盛行,一些地方官采取措 施,禁止早婚,并对早婚者施以惩罚,以扭转地方 早婚的不良风气。如在四川,“万历十年间,关中 张中丞士佩开府其地,每五里则立一穹碑严禁之,每朔望阖邑报院,邑中婚娶若干家,某家男女若干 岁,犯禁者重罪之w 141M在湖广,“为抚巡有司者,奏以大罪,严禁其俗”阴由上可见,面对明代早婚的情况,社会并非盲 目跟从,而是体现出一定的理智性,并对早婚有一 定的清醒认识,一部分有识之士意识到早婚的危 害,并加以反对和阻

28、止,纠正错误的婚配方式,提 出相对恰当的婚龄主张,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并产 生一定的积极意义。二、明代的晚婚明代的晚婚也有相对广泛的存在,在婚姻确立 的过程中,当大多数人已经定婚、成婚,还有一部 分人婚配仍无着落,嫁娶遥遥无期,从而形成晚婚 现象,晚婚现象是在内外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为 改变这一现象,社会亦采取了一定的纠治措施,以 使婚姻合时。(一)明代晚婚的体现在定婚环节上,明代规定成婚年龄的底限为男 16岁、女14岁,但有些男子过了 16岁还未聘亲,女子过了 14岁还未被聘,即一部分男女到了成婚 的年龄还未定婚,从而导致他们定婚很晚,晚定婚 成为晚婚的一个主要表现。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 谱丛刊

29、中明确记载男子定婚年龄的人数有31人,其中16岁以上定婚的有9人,具体为16岁定婚的 有3人,17岁定婚的有1人,18岁定婚的有1人,20岁定婚的有1人,22岁定婚的有2人,24岁定 婚的有1人,如张信民,“万历五年丁丑,先生年 十六,聘月川六世孙营女曹氏为婚”昭。又如陈瑚,“崇祯五年壬申,公二十岁,庄介公为公择配,聘 于周氏汽再如黄瑜,“正统十四年己巳,二十四 岁,公聘妣李孺人”悶兔罪惟录闺懿列传有 女子定婚年龄记载的人数有11人,其中14岁以上 定婚的有3人,具体为16岁定婚的有1人,17岁 定婚的有1人,18岁定婚的有1人,如海州侍小花,“年十六许嫁”负咖。又如张氏女秀,“年十七,字 同

30、邑尹琳”同叭再如祥符陈女,“年十八,天顺中 字陈殖”固沁幕晚定婚者在定婚群体中占有一定比 例。在成婚环节上,礼记正义说男子“三十而 有室”说隔,女子“二十而嫁”说际,这是男女成婚 比较合适的最大年龄,因此男晚于30岁、女晚于 20岁成婚的可视为晚婚,晚成婚成为晚婚的另一个 主要表现。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中明确 记载或能推算出男子成婚年龄的人数有101人,其 中未有晚于30岁成婚的,但有一些男子成婚年龄 接近30岁,25岁以上成婚的就有8人,具体为25 岁成婚的有3人,26岁成婚的有2人,27岁成婚 的有2人,28岁成婚的有1人,如王琼,“成化十 九年癸卯,二十五岁,配郡人白杰女”酮。又如方

31、 孝孺,“洪武十五年壬午,先生年二十六,在侯城 娶郑夫人”昭。再如黄瑜,“景泰四年癸酉,二十八 岁,按公娶妣李孺人疑在是年”阴。明史列女 传中明确记载女子成婚年龄的人数有22人,其 中年过20还未成婚的有4人,具体为24岁成婚的 有1人,27岁成婚的有1人,45岁成婚的有1人,61岁成婚的有1人,如玉亭县君,“年二十四,适 杨仞”咖。又如沙县陈义姑,“年四十五乃嫁”凶吧 再如归安倪氏,“成婚年六十一矣wW7726o晚成婚者 在成婚的人群中亦占有一定的数量。由上可见,在礼法要求的婚龄、社会普遍的婚-141-时之外,还存在着婚姻年龄偏离正常化、大众化的 状况,晚婚现象在明代社会客观存在,并且比较突

32、 出,在社会中占有一定的空间,它存在于婚姻过程 的主要阶段,存在于不同的群体中,是明代婚姻生 活的反面反映。(二)明代晚婚的原因明代晚婚现象的原因,男女有所不同,但也是 由于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婚姻不能在一个适 宜的时间内完成。男子晚婚的原因,从史料记载来看,主要体现 在晚成婚方面,晚成婚的原因,主要是居丧延迟,多 为居父母、祖父母丧而使婚期推后,如黄佐,“正德十 一年丙子,二十七岁,公终丧,遂娶李孺人”脚。黄 道周,“万历三十七年己酉,黄子二十有五岁,服 除,奉母居浦中,娶林氏”丽。居丧不婚缘于律法 规定,大明律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 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

33、 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 娶者,杖八十。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oWW61大明律还 将“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皿”作为十恶不孝之首。皇明条法事类纂规定:“(弘治二年)今后遇 有讦告服内成婚者,务要拘提媒证详审明白。如系 亲病已危,从尊长之言招婿纳妇者,即与分豁,止 坐主婚,免其离异。若亲死在床,虽未成服,辄行 婚配者,仍依律问断离异。”阖律法禁止居丧而婚,因此有些男子遇到父母等辈离世,即使未婚,亦得 守丧,服除才婚,年龄已是较大,初婚婚龄由此提 高,

34、婚姻因此失时。女子晚婚的原因较为复杂,晚定婚、晚成婚的 原因也不尽相同。晚定婚的原因多在于女子才貌双 全而定要选择家庭、才学、人品皆优的男子致使亲 事耽搁,如喻世明言中金老大倚着女儿才貌双 全,高不成低不就,女儿18岁还未许聘人家,喻 世明言记述:“金老大爱此女如同珍宝,从小教 他读书识字。到十五六岁时,诗赋俱通,一写一作,信手而成。更兼女工精巧,亦能调筝弄管,事事伶 俐。金老大倚着女儿才貌,立心要将他嫁个士人。论来就名门旧族中,急切要这一个女子也是少的,可恨生于团头之家,没人相求。若是平常经纪人家,没前程的,金老大又不肯扳他了。因此高低不就,把女儿直挨到一十八岁尚未许人。”陶初刻拍案惊 奇中

35、的夜珠亦是如此,浙江盐官仇氏爱女夜珠端 慧多能,工容兼妙,为求十全十美的郎君,年近二 十尚未许聘,初刻拍案奇记述:“夫妻两个,欢喜无限,取名夜珠,因是夜里生人,取掌上珠之 意,又是夜明珠宝贝一般。年复一年,看看长成,端慧多能,工容兼妙,父母爱惜他,真个如珠似玉。倏忽已是十九岁。父母俱是六十以上了,尚未许聘 人家。你道老来子做父母的,巴不得他早成配偶,奉事暮年,怎的二八当年多过了,还未嫁人?只因 夜珠是这大姓的爱女,又且生得美貌伶俐,夫妻两 个做了一个大指望,道是必要拣个十全毫无嫌鄙的 女婿来嫁他,所以亲事越迟了。”如漪女子晚成婚的原因,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外在 原因:首先,有自身条件非常的好,一

36、时难以找到 能够与自身匹配的,延误了嫁时,如四明屠氏,出 身官僚家庭,以贤难其偶,26岁才成婚,嫁入官宦 世家,陈子龙集记载:“太宜人屠氏,四明人也。少司马竹墟公实为曾王父,辰州守田叔公实为王 父,别驾二水公实为父。以贤难其偶,生二十六年,始归水部郎中孙公为继室w13123其次,有家人因素 耽误婚嫁的,多为父母早亡,弟妹尚幼,为抚育弟 妹而延误嫁时,如沙县陈义姑,18岁时,正值婚配 年龄,但父母相继亡去,遗下二男,陈义姑为抚育 幼弟而不嫁,二弟成人成家后才嫁,年已四十五,明史记载:“陈义姑者,沙县陈穗女。年十八,父母相继卒,遗二男,长七岁,次五岁。亲族利其 有,日眈眈于旁。姑矢志抚弟,居常置帚

37、数十。族 兄弟暮夜叩门,姑燃帚照之,亟启户具酒食款。叩 者告曰:吾辈夜行灭火,就求烛耳。自此窥伺者绝 意。及二弟毕婚,年四十五乃嫁。”隔再次,有因 聘夫原因晚婚的,聘夫或系狱,或从征,或远游,都会造成女子迁延晚嫁,如会稽胡氏,将嫁沈帙时,帙因家难而入狱,得释始婚,胡年已二十七,明 史记载:“胡氏,会稽人,字同里沈帙。将嫁,而帙遗父炼难,二兄衮、褒杖死塞上,帙与兄襄并 逮系宣府狱。总督杨顺逢严嵩意,必欲置二子死,榜掠数百,令夜分具二子病状。会顺为给事中吴时 来所劾,就槛车去,襄等乃得释。自是病呕血,扶 父丧归,比服阕始婚,胡年已二十七。”期7迹閻又如 归安倪氏,许聘陈敏,敏从征五十年,归家成婚,

38、倪已六十一,明史记载:“倪氐归安人,许聘 陈敏。敏从征,传为已死,逾五十载始归。倪守志 不嫁,至是成婚,年六十一矣o7726再如潼关杨氏,聘与郭恒,恒游湖南,二十六年不归,归后才成婚,明史记载:“杨贞妇,潼关卫人,字郭恒。万 历初,客游湖南,久不归。父议纳他聘,女不可,断发自守。家有岩壁,穴墙居之,垂橐以通饮食,如是者二十六年。恒归,乃成礼。”咙-142-由上可见,明代晚婚现象是在各种因素交织作 用下形成并存在的,这些因素是内外因的反映,也 是主动与被动的结合,多力联合致使婚龄脱离正常 化、大众化轨道,形成特异的婚姻现象,而女子晚 婚的原因比男子要复杂,反映出传统社会女子婚姻 的相对被动与曲折

39、,也反映出女子在婚姻及家庭生 活中地位的相对低下。(三)明代晚婚的纠治晚婚致使婚姻不能在适宜的时间内进行,婚姻 的耽搁使新家庭不能组成,也使繁育后代往后延 迟,在重视家庭和香火延续的传统社会,这被认为 是对家庭、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因而受到一些人 的批评,明代社会亦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纠治婚姻失 时的现象。晚婚遭到一部分人的否定,这些人主张婚姻以 时,如南京总督机务兵部尚书王骥说:“男女以正,婚姻以时,此古今不易之常理也O,M4562曹端亦说:“婚姻但以及时为贵,不可太迟,不可太早w29205 婚姻以时,就是要在适当的年龄定婚、成婚,不可 延误和耽搁。在定婚方面,有些人提出定婚要早,儿女到了 一定

40、年龄就要为其婚姻考虑,如张履祥就主张男女 十岁时就应当定婚,他说:“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其婚姻之订多在此时。近世嫁娶已 早,不能不通变从时,男女订婚,大约十岁上下,便须留意,不得过迟,过迟则难选择。”丽许相卿也 主张男女成童时就需要定婚,他说:“男女议婚,须及婿妇成童上下。”阴在成婚方面,为使婚嫁合时,避免晚婚,政府 鼓励民间及时婚配,天顺年间,政府就规定民间男 女三十以上无力婚娶者,地方要给予资助,明英 宗实录记载:“各处民间男女年三十以上,无力 备礼婚娶者,依洪武年间教民榜例,着令里老人等 于各该得过人户内劝谕碉给,量出所有,互相资助,以成婚配。加如關一部分地方官及士大夫因此对

41、贫困 无力婚配者提供帮助,促其婚配。成化时期,雍泰为 御史,为两淮灶丁无妻者匹配,明史记载:“召为 御史,巡盐两淮,灶丁无妻者,泰为婚匹。”唤刑部 主事郁兰曾为书院诸生贫而不能婚配者提供资助,茅坤集记载:“诸生,甚且贫者而不能婚,公 割俸以娶之。阿江西按察副使朱良暹亦出资相助族 人及时婚配,章纶集记载:“婚嫁不及时者,出 贿以给之,使各遂所愿。”画由上可见,面对晚婚导致的婚姻失时现象,明 代社会积极应对,采取措施努力消除这一情况,主 张及时定婚和成婚,鼓励婚配,并为婚配困难者提 供资助,务求婚姻不耽搁、不延迟,力使婚姻适时、合时。综上所看,早婚与晚婚导致了婚姻失时,婚姻 失时在社会有一定的存在

42、空间,作为偏离正常、正 确婚配模式的一种婚姻形式,是婚姻畸形的一种表 现,它或早于常人的婚时,将本属于成人的人生礼 仪转接到儿童、婴儿甚至胎儿的身上,具有落后性、不科学性,背后透露出明人对婚姻的渴望与急迫;或晚于大众的婚时,尤其是一部分人在年龄相当大 时才完成婚姻,背后折射出明人在婚姻面前的被动 与无奈,早婚与晚婚形成了婚时的两个极端。婚姻 失时有其产生和生长的土壤,内在情感的萌发与外 在环境的助推使其不绝于世,个人原因、家庭原因、社会原因的交织使其难以消除,早婚与晚婚的原因 是由多重因素导致的,反映出这种现象成因的复 杂,也说明治理这种现象需要从多方面着手。为使 婚姻合时、适时,社会积极应对

43、,采取一些措施进 行纠治,反映出社会对这种现象的否定,也说明社 会在婚姻治理方面的责任。措施取得一定的效果,有其积极意义,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又 具有局限性。明代的早婚与晚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 形成的产物,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它的存在和 发展,也决定了婚姻失时的必然。参考文献:1 冒广生.冒巢民先生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 刊:第70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371-372.2 安绍杰.安我素先生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 刊:第55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469.刘世节.刘忠宣公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41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

44、&6.4 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5 查继佐.罪惟录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6 应先,烈.嘉庆常德府志C/湖湘文库甲编:第318册.长 沙:岳麓书社,2008:630.7 方岳贡.崇祯松江府志C/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1152.陆容.菽园杂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5:184.9 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 社,1998:361.10 漆嘉祉.庄介吴公苇庵先生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 本年谱丛刊:第62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215.11 张杞.向若水公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64册

45、.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455.12 方苞.汤文正公年谱定本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 丛刊:第77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129.13 陈子龙.陈子龙集C/传世藏书集库别集:第10册.海 口: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996.14 王士性.广志绎M.北京:中华书局,1981.15 郎瑛.七修类稿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16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北下M.北京:-143-文物出版社,2004:198.17 于孔兼.景素公自叙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 丛刊:第52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306.18 袁宗道.袁宗道集C/传世藏书集库

46、别集:第9册.海 口: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996:44.19 朱元璋.御制大诰续编C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 编:第1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165.20 费宏.明武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 究所,1962:2426-2427.21 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 社,1997.22 叶权.贤博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7:10-11.23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M.北京:中华书局,1982:179.24 张居正.明穆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 研究所,1962:687.25 汤日昭.万历温州府志C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 211册.济

47、南:齐鲁书社,1997:96.26 何乔远.名山藏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2768.27 万衣.万氏家训C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09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136.28 庞尚鹏.庞氏家训C/丛书集成新编:第3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193.29 曹端.曹端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3.30 李善长.大明令C/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1 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13.31 沈鲤.文雅社约C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86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594.32 张居正.明世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 研究所,1962:2796.33

48、 冯奋庸.理学张抱初先生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 年谱丛刊:第54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645.34 陈溥.安道公年谱C 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 71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292.35 黄佛颐.双槐公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40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36 礼记正义M.郑玄,注.孔颖达,疏.北京: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9.37 张友椿.王恭襄公年谱C 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 刊:第42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61.38 卢演,翁明英.方正学先生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 年谱丛刊:第37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

49、998:431.39 黄佛颐.文裕公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45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670.40 洪思.黄子年谱C/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 59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52.41 刘惟谦.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2 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C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 编:第4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572.43 冯梦龙.喻世明言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275.44 陈文.明英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 究所,1962.45 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C/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 165册.济南:齐鲁

50、书社,1997:170.46 许相卿.许云村贻谋C 丛书集成新编:第3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181.47 茅坤.茅坤集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724.48 章纶纶集M.北京:线装书局,2009:262.Ma rria ge a t the Improper Age:An Ana lysis of Ea rly Ma rria ge a nd La te Ma rria ge in Ming Dyna styLI Qingyong(School of History,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000,Anhui)Abstra ct:Ea rl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办理中)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