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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范文模板(必备 4 篇)保险合同纠纷范文模板 第 1 篇 原告:白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 xx 区。电话:略。系陕 K85220,陕 KQ148(挂)实际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榆林市 XXX 路 XXX 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平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在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白某系陕 K85220,陕 KQ148 挂实际车主。20 xx 年 4 月25 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处对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一主一挂)各一份,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保险期限为 20 xx 年 4 月 26 日 0时至 4 月 25 日 24 时止。20 xx 年 11 月 2 日 15 时许,陕 K85220,陕 Kzzzz8(挂)车的驾驶员高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府谷县庙沟门镇林佳段时,与刘某驾驶的陕 Kzzz 号路虎车相撞,致陕 Kzzzz6 号路虎车两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后经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道沟中队作出事故认定:陕 Kzzzz,陕Kzzz(挂)车的驾驶员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府谷县交警大队也于 20 xx 年 11 月 30 日对此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原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共计赔偿和支出 98000 元,并已经实际履行和支出,包括前已述及的损害。综上所述,原告在 20 xx 年 11 月 30 日处理完相关事宜后,就本起事故的保险赔付问题多次向被告提出理赔请求,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足额赔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原告的前列诉讼请求。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白某 二 零 xx 年三月二十三日 保险合同纠纷范文模板 第 2 篇 原告:姓名,民族,年龄。住址:XXX 邮编:XXX 被告:XXX 公司 公司地址:XXX 邮编: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XX 元 2、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和交通费 AA 元 3、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3 月 23 日,原告儿子 XX 由就读的 XXX 学校代原告投保被告销售的团体保险,保单号 XXX,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用度在 3 万以内按 80%赔偿。保险用度 50 元由原告支付,保险合同由原告孩子 XX 从学校带回交由原告。XX 年 X 月 X 日,XX 由于右腹稍微疼痛,由原告带到 XXX 医院看医生。在做完 B 超后,医生初步诊断为:右中腹囊性包块,考虑右肾重度积水,并建议住院治疗。办了住院手续后,进一步做了 CT 螺旋扫描和拍片检查。第二天上午医生告诉原告必须动手术摘除儿子的右肾,要原告同家人商量一下做决定。原告考虑到,小孩今年才 8 岁,切肾将影响到他将来的健康和生活。就向医生提出转院到大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法疗,看是否能保住右肾。医生同意了原告的请求,于 208 月 2 日给被保险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开具了右侧多囊肾诊断书。原告想到通过学校为儿子买了保险,原告当天就向被告电话报案,被告客服职员回复原告往指定的医院治疗后,预备好资料向被告公司办理索赔。年 8 月 3 日,原告带领被保险人到 XX 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肾重度积水,左 UPJ 狭窄并左肾积水。然后在该院接受了右肾造瘘护理手术,出院时院方建议定期复诊,不适随诊。原告小孩从进住 XX 医院到 YY 医院治疗后于 2010 年 8 月20 日出院。在回到 XX 后于 2010 年 8 月 23 日将所有理赔资料交到 XX 学校向被告申请理赔。原告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收到了被告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至 2010 年 8 月 2 日因“右侧多囊肾”进住 XX 人民医院,并于 2010 年 8 月 3 日至2010 年 8 月 20 日因“1.右肾重度积水 2.左 UPJ 狭窄并左肾积水”进住 YY 医院,经调查核实,“多囊肾”是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题目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列为先天性疾病,而“右肾重度积水,左 UPJ 狭窄并左肾积水(本文来自 电子商务论文,请保留。)”为“多囊肾”的并发症,故被保险 XX 此次住院治疗属先天性畸形导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款规定:“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用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故我司遗憾地通知你: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原告看完拒赔通知以后,对被告的拒赔理由表示强烈不满,立即致电被告客服电话 XX,向其提出异议:“XX 医院和 YY 医院都是被告的定点医院,诊断结果明显不一致,为什么你们采用 XX 医院初步诊断结果做拒赔理由?为什么不采用 YY 医院有效治疗以后的诊断结果依约理赔?反而把具有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高于 XX 医院的 YY 医院的诊断结论“右肾重度积水”推演为是“多囊肾”的并发症而拒尽赔付?”被告客服说会有人会对原告所提异议进行答复。同时,原告也在被告官方的网站留言表述上述异议。越日,原告接到被告 XX 来电答复:坚持以 XX 医院的诊断结论拒赔,否定 YY 医院的诊断结论,以为“肾积水”是“多囊肾”的并发症。所以,原告以为被告采用医院级别低 YY 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也明显低于 XX 医院的诊断是极不公道的,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不想对原告依约进行理赔。比如,XX 医院对原告小孩的检查和诊断仅得出右肾病变,而没有查出左肾也有积水,假如按照 XX 医生的建议,原告小孩的右肾早已不保了。在收到被告的拒赔通知后,原告也多次联系 YY 医院原告小孩的主治医生。质疑其“肾积水”是否是“多囊肾”其并发症,该院医生坚持“肾积水”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病,而非“多囊肾”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院方同意再次开具能够承担责任的诊断证实书,并移交给原告小孩的各项检查报告。原告以为被告有意采信 XX 医院对被保险人的误诊、误断;有意把 YY 医院的“肾积水”结论想象成为“多囊肾”并发症,无非是利用除外责任条款达到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退一步来讲,即使是 XX 的诊断是正确的,原告以为被告仍要履行对原告进行保险赔偿。其理由是:被告在承保原告的保险后,仅是通过原告的小孩将保险合同从学校带回家交给原告,并无任何被告方职员把保险合同内容及免责事项向原告给予说明和提示。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践踏了保险法,损害了原告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据此,原告按照_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保护弱势群体,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纠纷范文模板 第 3 篇 被告二:xxxxx 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 xxx,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xx 县 xx 镇,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120 元,在车损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 10050 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施救费 2700 元、保管费 825 元,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元,共计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上述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 元、修理费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元、修理费 23450 元、伙食补助费 2000 元、施救费 6300 元、保管费1925 元,共计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三应当支付的上述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 xx 年 10 月 24 日 11 时许,原告驾驶东风车城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投保的临时牌照为鄂 C36909 号货车在 xx 区平朔线刘家口加油站路段与孟 xx 驾驶的和林格尔县同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蒙 A4xxx3 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 xx 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xx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xx 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孟富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先后支付了伤者孟 xx 医疗费元、伙食补助费 2000 元,蒙 A4xx3 号货车修复材料费 32500 元、维修费 3000 元、辅料费 1000 元、施救费 9000 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鄂 C36909 号货车修复材料费 780 元、修理费 400 元、机动车保管费 2750 元。被告二所有的蒙 A4xx3 号货车在被告一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有效期 20 xx 年 4 月 2 日至 20 xx 年 4 月 1 日)。被告四为鄂 C36909 号货车向被告三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 500000 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10730 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一和被告三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二和被告四支付,因事故损失没有超出双方投保的赔偿限额,故应当首先由被告一和被告三支付。因原告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告一和被告三拒绝向原告理赔,被告二和被告四则要等保险公司赔付后才支付原告。从事故发生至今即将届满两年,被告二和被告四始终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原告垫付的款项无法收回,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无奈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xx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保险合同纠纷范文模板 第 4 篇 范文一:原告:xxx,女,1981 年 2 月 5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 xxx,系公司董事长。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元及其自 2012 年 1月 1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 2013 年 3 月 20 日为元,以上合计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 yxxx 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 2010 年 8月 30 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 内向原告支付。2010 年 1 月 22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10 年 10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 2011 年 5 月 30 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 2010 年 8 月 30 日之次日起计算。2010 年 8 月 18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 2011 年 12 月 10 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 2010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30 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2013 年 1 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xx 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xxx xx 年 x 月 xx 日 范文二:原告:XXX,女,1981 年 2 月 5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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