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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化视域下非法采砂刑法规制的反思与完善_谢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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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定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法学研究】DOI:10.13747/ki.bdxyxb.2023.04.005摘要:非法采砂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矿产资源等生态环境。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规定,将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然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刑法对非法采矿罪保护的法益、犯罪行为要件和刑罚的要求不相符,将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针对这种情况,应当重新审视砂石资源保护的背后层法益,增设非法采砂罪,完善砂石资源犯罪的刑罚,以期更好地保护砂石资源。关键词:生态化视域;非法采砂;刑

2、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2494(2023)04002807生态化视域下非法采砂刑法规制的反思与完善谢晖(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收稿日期:20230210基金项目:2022 年鄂北区域发展研究中心基地课题立项重点项目“汉江生态经济带跨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研究”(2022JDA09)作者简介:谢晖(1978),女,湖北武汉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2023 年 7 月保 定 学 院 学 报Jul.,2023第 36 卷第 4 期JOURNAL OF BAODING UNIVERSITYVol36 No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

3、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快,对建筑用砂的需求大幅增加,砂石价格也随之大幅上涨。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使下,组成严密的盗采团伙,分工配合,非法盗采河砂,形成了完整的“采-转-售”利益链条。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哪里有河砂,哪里就有非法采砂”的严峻形势,河堤日渐掏空,水位下降,水质污染加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水事秩序,还威胁到水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此外,非法采砂的涉黑涉恶性,也给当地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极大的隐患,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非法采砂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为此,2016 年“两高”专门出台了 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4、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明确规定将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将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确保对行为人进行刑事震慑1。笔者以“非法采矿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 2018 年至 2022 年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河道采砂案件进行了检索,共收集到 3 015件有效案件,这期间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河道采砂案件数量及变化趋势如图 1 所示。2019 年和 2020 年涉嫌非法采矿罪的20182019202020212022年份1 2001 0008006004002000图 120182022 年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河道采砂案件数量及变化趋势1 0551 04154233443数量/

5、件28河道采砂案件数量处于高位。主要原因是,2018 年以来,全国多地砂石骨料供应紧张,“一砂难求”几乎成为常态。例如,河南省年均建设用砂量为 2.1 亿吨,而批准许可的砂石开采量仅约 4 000 万吨,这意味着缺口将近 80%。福建省 2019 年至 2021 年的年均建设用砂量约为 1.1 亿立方米,而年均批准许可的砂石开采量仅约 700 万立方米,缺口达到75%。湖北省一些高铁、机场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相继暂停,原因是建筑工地急需的混凝土生产原料砂石的供应中断。此外,在湖南、江西、浙江、陕西和海南等省也出现了“砂荒”的现象,广东惠州的一些砂场甚至采取了“摇号”的方式,每天限量供应砂石。事实

6、上,过去使用的砂石骨料基本上都是直接从河流和矿区开采的天然砂石,多年的开采使这些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同时,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资源和环境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对天然河砂的禁采和限采使得砂石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砂石的价格也随之不断上涨,有些地区砂石价格涨幅近 100%2。而在 2021 年和 2022 年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河道采砂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一方面因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犯罪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持续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另一方面,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有些犯罪的实施条件不具备,而且司法机关办案也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办案数量会有较大幅度下降。目前,

7、公众呼吁推动打击非法采砂刑事立法进展,完善我国非法采砂的刑事立法,加大惩处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刑法作为公民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近年来非法采砂犯罪屡打不绝,以及涉黑涉恶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亟须完善我国非法采砂的刑事规制。一、生态化视域下非法采砂刑法规制的反思2016 年“两高”联合出台的 解释 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行为,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为非法采砂的刑法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困扰司法实务界多年的非法采砂案件的定性争议。然而,司法解释规定将非法采砂行为统一定性为非法采矿罪,与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保护的法益、犯罪行为要件和刑罚种类的要求不相符,无法实

8、现对非法采砂的刑法规制。(一)法益的不一致目前,非法采砂的刑法规制主要适用的是刑法第 343 条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及 2016 年“两高”解释 的规定。而非法采砂不同于非法采矿,非法采砂是一种特殊的环境犯罪,因为砂石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非法采砂侵害的法益既包括环境法益,也包括经济性法益3。但是,在目前非法采矿罪的刑事框架下,难免让人将非法采砂犯罪侵害的法益简单地等同于非法采矿罪所侵害的法益,或者偏向于将非法采砂犯罪理解为对经济性法益的侵害。因为司法裁判在认定非法采砂犯罪时,依据的是砂石的价值等,从这个角度来看,非法采砂类似于经济性犯罪。虽然砂石也属于矿产的一种,但它不同于其他种类的

9、矿产,其经济价值远小于其生态价值。非法采砂更多的是对生态法益的侵害。将非法采砂纳入非法采矿罪,在理论界争议较大,也给司法实践中相关罪名的区分造成困难。砂石资源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矿产资源,也是水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比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将非法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的刑罚是否处罚过轻,仍值得商榷4。“两高”解释 规定非法采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可是两罪侵害的法益并不一致,非法采矿罪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矿产资源。虽然矿产资源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最终会影响到人的生命、健康法益,但两者之间是一种较远的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与非法采砂对人的生命、健康法益的影响相提并论。

10、非法采矿罪侧重保护的是矿产资源的经济利益,而非生态利益。一些学者将非法采矿罪中的矿产资源界定为一个“经济概念”,矿产资源的破坏直接影响到工业生产,进而影响到国计民生,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命、健康5。这表明,矿产资源与人类之间的联系必须通过社会媒介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来实现。矿产资源与“个人法益”之间的联系需要媒介的桥梁作用。只有当矿产资源具有作为人类生存基础的生态价值时,才成立环境犯罪。然而,矿产资源的保护价值表谢晖:生态化视域下非法采砂刑法规制的反思与完善29保定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现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了其为人类提供的经济利益6。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法采矿罪不是一种环境犯罪。相比而言

11、,非法采砂犯罪更趋向于一种环境犯罪,因为砂石的经济价值小于其生态价值。我国 矿产资源法 第 35 条第 1 款特别规定允许个人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说明了砂石的经济价值小于其他矿种;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 29 条第 1 款特别规定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只需要注意环境保护措施,也证明了砂石的经济价值小于其环境价值。如上所述,非法采砂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大于其获取砂石的经济价值,犯罪行为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非法采砂,破坏了砂石资源生态环境的平衡,生态环境是无价的,非法采砂造成的环境损害远大于获取的砂石经济利益。因此,非法开采河砂的法益侵害与非法采矿罪中“经济概念”下的矿产不完全相同,不能

12、完全涵盖于非法采矿罪的法益中。(二)犯罪行为要件的不涵括刑法第 343 条第 1 款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行为方式:(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这三种行为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形,即“无证”采矿、“三区”采矿和“特种”采矿。但是,非法采矿罪的三种客观行为方式不涵括非法采砂行为。1.采矿许可证不涵括采砂许可证有学者认为,既然采砂和采矿都实行许可证制度,为了堵塞定罪上的漏洞,将“采砂许可证”涵括在“采矿许可证”的定义中是合理的7。笔者对此表示反对,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根据

13、 矿产资源法 的规定,只有取得了由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才能开采矿产资源。根据 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和各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砂许可证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二是 2016 年“两高”解释 的第 4 条第 1 款和第 5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采砂应当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也即两证并存,该条款中对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并列式规定,从规范上确认了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区别。因此,采矿许可证并不涵括采砂许可证。2.非法采矿罪的三种客观行为方式不涵括非法采砂行为根据 2016 年“两高”解释 的规定,刑法第 343 条中的“采矿许可证”是广义上的,不仅

14、包括采矿许可证,还包括采砂许可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等。这就出现了如何认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问题?在开采砂石只需要“一证”的地区,认定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开采砂石需要“两证”的地区,就难以认定何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因为两个证件的效力之间没有先后顺序,取得其中一个证件并非获得另一个证件的先决条件。这一制度的缺陷导致实践中出现取得其中一个证件后,却没能取得另一个证件的情况,此时持“一证”开采砂石是否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实,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两个证件实行统一发放或者明确规定两个证件的先后效力,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我们认为,这种问题的出现与现行采砂管理制度的缺陷有关,在这种情

15、况下,以非法采矿罪的罪名起诉非法采砂行为人是不合适的,这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相矛盾。总之,不应该由行为人对制度的缺陷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不符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不能以非法采矿罪论处。根据刑法第 343 条第 1 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的第二种和第三种客观行为是指“三区”采矿和“特种”采矿。而非法采砂获取的河砂不属于“三区”采矿的矿产资源,因为我国没有在河道内规划任何矿区,所以不符合“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的情形,当然也不符合“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情形,不能以非法采矿罪论处。但是,有些情况下,在某些矿区发现了砂石,根据具体的矿区情况,对这些砂石的开采可能构成非法采

16、矿罪。由于非法采砂获取的河砂也不属于“特种”采矿的矿产资源,也不宜认定为刑法第 343 条第 1 款规定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情形,不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因此,非法采矿罪的三种客观行为方式不涵括非法采砂行为。30(三)刑罚种类的不适合我国当前非法采矿罪的刑罚种类为自由刑和罚金刑,但这并不足以全面有效地打击非法采砂犯罪。非法采砂犯罪刑法规制的目的是保护砂石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通过刑法种类的设置预防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发生,以及最大限度地减轻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8。当前对非法采砂犯罪的刑罚规制仅限于传统的刑罚体系,很难让犯罪人承担对被破坏的生态

17、环境的修复责任,其结果是犯罪人只承担了传统刑罚类型的惩罚,导致恢复环境的责任转移到国家身上,结果是由“全体人民买单”。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河道采砂案件都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金,而没有责令被告人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使生态系统恢复到被损害之前的水平或者让生态保持平衡,这凸显了现行非法采矿罪的刑罚种类在恢复生态环境方面的短板。现行非法采矿罪的刑罚种类“无力”保证生态环境的恢复。此外,现行非法采矿罪的刑罚种类是建立在封闭的刑罚体系基础上的,缺乏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同作用,仅靠传统的刑罚种类很难实现对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的保护。因此,非法采矿罪的刑罚种类难以满足非法采砂犯罪治理对生

18、态环境全面保护和修复的司法保障要求,将非法采砂犯罪的刑罚种类与其他制度有机结合,可以促进非法采砂犯罪的刑罚种类由传统责任向一体化责任过渡。二、生态化视域下非法采砂刑法规制的完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刑法明确规定,对刑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予处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我国当前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现行刑法没有对河湖水域保护设立相应的罪名,对河道非法采砂等严重影响生态安全的水事违法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的刑事规制,因此,有必要从生态保护的视角加强对非法采砂刑事立法的完善,增设非法采砂罪,以弥补我

19、国砂石资源刑法规制的不足,有效保护砂石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一)法益的完善目前我国环境刑事规制理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人类中心主义9。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环境要素对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构成危险时,就成立环境犯罪10。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与人类中心主义是对立的,生态中心主义认为环境要素具有与人类利益并列的独立价值,是独立的保护对象。只要环境要素本身受到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即使没有侵害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也应成立环境犯罪11。然而,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都存在偏失,不能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解决环境危机。人类中心主义完全无视自然生态系统的价值,一切以人的短期

20、利益为出发点,即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然也是为了人的利益。而生态中心主义将人与自然置于同等的地位,承认自然的独立价值,但却忽视了人对自然的积极作用,会导致人对自然放任不管,不利于人与自然长期共存发展。有学者在汲取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各自精华的基础上,提出了折中主义观,认为既要承认人与自然的平等地位,也要强调人在自然良性发展中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如赵秉志等认为,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破坏的高发、频发以及严重污染问题要提前介入、早期治理12。张明楷认为,应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承认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当环境作为人类赖以生活的基础时,可以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21、9。近年来,环境刑事案件的判例已经引起了人们对生态法益的关注,例如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人通过复垦、平复河道等方式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新时代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的历史方位和使命担当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13。法律的本质是不同利益方通过博弈,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利益平衡。赫克指出:“法的每个命谢晖:生态化视域下非法采砂刑法规制的反思与完善31保定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14基于此,非法

22、采砂的刑法规制也应该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保证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实现。传统的刑事规制以守护个体权利为宗旨,没有从系统整体论的视角去理解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难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因此,对非法采砂的刑法规制必须以生态系统整体利益为基础,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是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综合利益,即集自然、社会、经济要素于一体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利益,不能只根据某一个要素来进行规制。质言之,砂石资源保护的法益应被视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整体主义生态法益。(二)罪名的完善如上所述,非法采砂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于非法采矿行为,用当前的非法采矿罪来定

23、性非法采砂行为,在理论学术界仍有争议。有学者主张,为了有效发挥刑事处罚手段对非法采砂的威慑功能,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非法采砂罪。建议学习借鉴德国、西班牙、罗马尼亚等国家单独设立非法采砂罪的经验和做法3。笔者赞同此观点,认为可以学习域外国家的经验,在刑法典中增设非法采砂罪,注重保护生态法益,以切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是较为妥当的措施。虽然非法采砂与非法采矿罪有些相似,但二者侵害的法益不同,非法采矿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矿产资源的保护及其管理秩序,而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则更多体现为对环境法益的侵害。对非法采砂行为追究非法采矿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应该增设独立的非法采砂罪。(三)刑罚的完善虽然非法采砂已通过

24、司法解释入刑,但由于其实行时间较短,在实践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值得商榷。通过分析非法采砂案件的特点,发现这类案件依然保留着行政化色彩,并具有“轻刑化”的特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对矿产资源犯罪规定了七种不同的处罚,包括罚金、劳动改造等,同时,增设了资格刑,即可以剥夺犯罪行为人从事采矿职业或活动的资格,俄罗斯这些种类多且处刑重的刑罚立法模式,既能惩罚犯罪者,又能威慑潜在的犯罪者。我国现有的刑罚种类和刑罚措施不足以实现保护砂石资源的目标,可借鉴俄罗斯刑罚的多样性,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补充,特别是尝试增加资格刑,这将是我国保护环境资源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应当加强对生态法益、公共法益

25、的重视,并在刑事处罚中予以体现,以提高对非法采砂犯罪的有效控制和预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1.增设资格刑有些非法采砂犯罪是行为人利用其职业的便利实施的,如果剥夺其从业资格,将使其失去犯罪的便利。从现行非法采矿罪的处刑种类看,刑法只规定了有期徒刑和罚金刑,没有规定资格刑。我国刑罚体系中,可以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刑罚只有罚金刑,而罚金刑的适用很难从根本上阻止或限制单位的非法采砂犯罪,对于非法采砂单位来说是无足轻重的。为此,有学者提出应在非法采砂犯罪的刑罚中增设资格刑,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阻止或限制非法采砂犯罪,因为对于从事环境职业的非法采砂行为人,一旦被判处资格刑,将丧失从业的资格,相当于被宣告“死刑”1

26、5。从事环境职业的非法采砂行为人在权衡利弊后,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会主动选择放弃犯罪,这有利于实现预防性刑罚目的。笔者认为,在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资格刑适用于非法采砂犯罪时,应根据非法采砂犯罪自身的特点,设置与之相匹配的资格刑。对于自然人非法采砂犯罪,可以增设禁止令,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性地禁止行为人进入或者从事采砂职业,限制行为人继续利用职业便利再从事危害砂石生态环境利益的行为,降低行为人犯罪的危险程度,即在非法采砂犯罪中,行为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在对其作出判决的同时,附加判处资格刑,禁止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再从事非法采砂的行为。对于单位非法采砂犯

27、罪,可以增设限制营业的资格刑。针对实施了非法采砂犯罪的单位,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采砂营业活动,剥夺从事采砂职业活动的权利。322.增设非刑罚处罚措施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环境犯罪的惩罚主要是通过刑罚的方式,但是在环境犯罪中采取刑罚的处罚措施无法让被破坏的环境得到恢复。环境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我们更应注重对于生态环境的恢复。仅凭借刑罚措施不足以补救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而非刑罚处罚措施可以弥补刑罚措施的不足,辅助刑罚措施的适用,适用于对被损害环境的恢复,最终弥补被侵害的法益,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中的作用。环境问题目前已倍受世界关注,是世界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国都非常重视环境犯罪

28、的惩治和预防。在刑法中规定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16,如澳大利亚的 环境犯罪与惩治法、俄罗斯的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中就规定了“判令被告人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等关于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美国在诉卡迪尼尔案中,判令被告将被毁坏的沼池恢复成原样17。国外刑法关于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制和司法适用提供了借鉴。非刑罚处罚措施能够消除环境犯罪后果的持续危害,恢复环境权益,符合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环境刑事责任未来的发展趋势。有学者将非刑罚处置措施概括为三大类:教育性处罚措施,如赔礼道歉等;民事性处罚措施,如赔偿

29、损失等;行政性处罚措施,如限期治理等18。我国刑法第 37 条是刑法关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规定,其中提到的五种制裁措施,可以适用于环境犯罪。目前我国刑法只是在总则中规定了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没有具体规定适用于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非法采砂等环境犯罪的案件时,为了恢复环境和补偿受害人,在判决中对被告人适用了非刑罚措施,促进了生态的恢复,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对环境犯罪人在刑罚之外采取非刑罚处置措施,旨在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环境,救济被犯罪行为减损的自然资源。例如,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甲县乙镇丙村

30、(禁止开采河砂的地区)的一段河道中偷采河砂。经查,陈某某盗采河砂约 370.06 立方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金额 44 037.14 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为 3 700.60 元,他出售的这些河砂价值为 66 611元。甲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陈某某提起公益诉讼,甲县人民政府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某恢复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赔偿其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

31、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砂,破坏了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4 000 元,判令其赔偿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费用 44 037.14 元及评估生态损失的费用 3 770.60 元,同时责令其向甲县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费用 66 611 元。判决下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或抗诉,故本案的一审判决成为终审判决。本案中,被告因无证开采河砂

32、而被追究非法采矿罪。同时,由于非法采砂的相关区域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辖范围,当地人民政府有权追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此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陈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需要得到恢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有效地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并不断提升了各界对环境资源工作的认识,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促进了区域生态安全及绿色发展19。由此可见,非法采砂犯罪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律地位以及具体适用规则不明确的问题,这也导致了非刑罚处罚措施在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

33、,如有学者提出,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对环境犯罪行为人只定罪不判刑的处置措施20。笔谢晖:生态化视域下非法采砂刑法规制的反思与完善33保定学院学报2023 年第 4 期者认为,应在刑法立法中明确上述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地位及其具体适用规则,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的适用,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保护生态环境。参考文献:1 张原,申佳静.非法采砂正掏空中国江河 J.生态经济,2017(10):6-9.2 张尚军.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测算模型研究 J.工程造价管理,2021(6):32-37.3 熊琦.环境法益视野下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刑法规制的重构 J.学习与实践,2019(7):67-74.4 申纯,张鹏.论生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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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3-56.17 张超.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研究 J.山东青年,2017(5):262-263.18 蒋兰香.环境刑罚辅助措施研究 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55-64.19 陈丽丽.以案说法非法采砂,不仅面临判刑,还将 EB/OL.(2022-05-20)2023-03-30.https:/ 蒋兰香.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296-298.Rethinking and Improving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of Illegal Sand Mining inthe Ecological Perspecti

37、veXIE Hui(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Law,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Xiangyang,Hubei 441053,China)Abstract:Illegal sand mining has seriously damag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uch as water resources,mineral resources.TheInterpretation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Han

38、dling Criminal Cases of Illegal and Destructive Mining jointly issued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2016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illegal sand mining will be criminalizedand punished as illegal mining crimes.However,the provisions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39、do not matc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inal lawon the legal interests protected by the crime of illegal mining,the elements of criminal behavior and the penalties,and the inclusion of illegalsand mining into the crime of illegal mining is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crime and punishment

40、.In response to this situation,thelegal interests behind the protection of sand and gravel resources should be re-examined,the crime of illegal sand mining should be added,and the penalties for sand and gravel resource crimes should be improved,with a view to better protecting sand and gravel resources.Key words:ecological perspective;illegal sand mining;criminal law system(责任编辑张春生)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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