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公司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编号:RL-11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切实保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待岗职工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待岗人员范围 2.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本部正式职工可列入待岗人员: 2.1.1 由于机构改革、业务调整等原因,无明确工作岗位的人员。 2.1.2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 2.1.3 不适应现岗位工作要求,重新安排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2.1.4 实行竞聘上岗后的未聘人员或实行末位淘汰部门的末位人员。 2.2 下列
2、人员不得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2.2.1 拒聘、辞聘人员。 2.2.2 长期病休人员(含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员)。 2.2.3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2.4 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3 待岗人员的管理部门 3.1 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设人才交流中心,主要负责为各部门的待岗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人才交流中心将本着疏通渠道、积极安置、促进流动的原则,做好待岗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 4 待岗人员的审批程序 4.1 由各部门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说明待岗理由,并明确签署意见,提交本部门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主管人事的领导审定同意后,列入公司待岗
3、人员。 4.2 经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当事人和用人部门。 4.3 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向自己所在的部门办妥移交手续,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4.4 从报到的下月起执行待岗人员的各项待遇。 5 待岗人员的待遇 5.1 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待岗人员的待遇: 5.1.1 待岗前六个月按上年度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发给,第七个月起按上年度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5.1.2 按浙江省和杭州市社会保险部门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5.1.3 享受公司的补充医疗待遇。 5.1.4 停止享受公司人文关怀项目。 5.2 与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待岗人员的待遇: 5.2.1 待岗前六个
4、月按上年度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第七个月起按上年度浙江省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5.2.2 按浙江省和杭州市社会保险部门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 5.2.3 停止公司的一切福利待遇。 6 待岗人员的管理 6.1 待岗人员应积极寻找新的工作岗位。对个人主动提出到社会上落实新单位、新职业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将积极提供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帮助。 6.2 待岗人员请假,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进行。缺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待岗人员每周一到人才交流中心签到一次。未经批准,满一个月不到人才交流中心签到者,按旷工处理。 6.4 待岗人员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所得收入应如实向人才交流中
5、心申报。人才交流中心将根据实际收入情况适当调整有关待遇。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待遇外,并按旷工办理。 6.5 人力资源部提供有关就业信息和咨询服务,并根据专业对口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推荐待岗人员到公司内各缺员单位试用,或安排临时性工作。待岗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又不接受工作安排者,予以辞退处理。 6.6 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拓宽待岗人员安置渠道,在补充非重要岗位人员时,应优先在待岗人员中选聘。 6.7 待岗人员在公司内联系的工作岗位,在正式接收前,允许接收部门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由接收部门发给原待岗待遇。试用合格后,办理公司
6、内部调动手续。若试用不合格,退回人才交流中心。 6.8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根据公司岗位需要,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参加转岗培训和其它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个人素质和能力。培训合格,培训费给予报销50。 7 待岗期限 7.1 待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需延长待岗期限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待岗期满的根据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7.2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原用人部门承担。 8 附 则 8.1 原有关待岗人员管理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国家政府部门的政策不一致时,以政府部门的政策为准。 8.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