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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装式活动房屋设计标准(1)(DE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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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装式活动房屋 (拆装式活动房设计标准) 中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2012/11/12 前言 拆装式活动房作为新兴临建房产业,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为使本公司开发生产的拆装式活动房设计、制作、安装和使用达到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特制定本标准。 拆装式活动房具有可移动、可拆卸、可重复利用的特性,其自重轻,款式结构和颜色丰富多样。由于该产品为建筑产品模数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建筑物的特点,对产品的验收方式也有所不同。 本标准在拆装式活动房屋的安全要求方面引用了建筑行业的安全标准;在质量检验规则、结构载荷性能试验、包装、标志、贮存要求方面引用了相关国家标准,以保证拆装式活动房屋产品技术要求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本标准可作为本公司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的主要技术依据及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依据。 拆装式活动房屋 3.术语与定义 3.1 拆装式活动房屋 又称装配式活动房屋、活动板房,指采用模数化设计、工厂化制作的标准构件现场组装而成、非永久性的轻型钢结构房屋产品。其主体钢结构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外部维护结构采用彩钢夹芯板或其它新型轻质板材。具有可拆卸、可多次重复使用及其自重轻、色彩丰富、组合方式灵活多样等特点。在本标准中,拆装式活动房简称为活动房屋。 3.2 板材 活动房屋围护板材构件的总称,包括屋面瓦、外墙板和内墙板。 3.3 屋面板 构成活动房屋屋顶的板件。 3.4 外墙板 构成活动房屋外墙壁的板件。 3.5 内墙板 构成活动房屋内部隔断墙的板件。 3.6 楼面板 活动房屋直接承受楼面载荷的板件。 3.7 钢构件 活动房屋的起承力和连接作用的钢结构件。 3.8 屋架 将活动房屋屋面载荷传递到柱上的钢构件。 3.9 楼面梁 将活动房屋楼面载荷传递到柱上的钢构件。 3.10 地梁 放在地基之上,以螺栓与立柱连接,用于增强活动房屋整体受力性能的钢构件。 3.11 立柱 中柱、角柱、山墙柱的总称,指活动房屋用于插接外墙板并承受墙面风载荷以及将屋面载荷、楼面载荷等传递到基础的竖向钢构件。 3.12 中柱 活动房屋前后外墙板中部的立柱。 3.13 角柱 活动房屋纵向外墙与横向外墙相交处的立柱。 3.14 山墙柱 活动房屋山墙中部的立柱。 3.15 檩条 将活动房屋屋面载荷传递到屋架上的钢构件。 3.16 调节拉杆 用于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稳定、传递水平力而设的活动房屋专用的柱间支撑件。 3.17 走道托架 将二(三)层活动房屋楼外外走廊载荷传递到上的钢构件。 3.18 楼梯 由踏步板、楼梯侧梁组合而成,连通活动房屋上下楼层的斜向钢构件。 3.19 楼梯扶手 活动房屋楼梯侧面用于保障行人安全的钢构件。 3.20 栏杆 活动房屋外走廊侧面用于保障行人安全的钢构件。 3.21 走道板 置于走道托架上,用于活动房屋外走廊行人行走的钢构件。 3.22 雨篷 活动房屋外门上方及外走廊上方用于防雨的构件。 3.23 水平支撑 活动房屋的屋架间及楼面梁间的支撑钢构件。 3.24 圈梁 活动房屋立柱上的纵、横向以螺栓与立柱连接的连系梁,用于增强房屋整体稳定的钢构件。 4 技术要求 4.1 活动房屋基本规格及型号标记 4.1.1 活动房屋的平面和立面采用模数化尺寸,宽度方向和长度方向以K为模数(K值推荐1800~2000mm范围的数值),高度方向以P为模数(P值推荐890~1150mm范围的板材标准宽度尺寸)。 宽度:2K.2.5K.3K.3.5K.4K.4.5K.5K 长度:4K.5k.6k.7k………….nK(n不宜大于32K) 高度:3P(一层).6P(二层).9P(三层) 4.1.2 坡屋顶型标记: ZZ SP………….3KX4KX3P 宽度X长度X高度规格 坡屋顶型活动房屋 公司代号 4.1.3 平屋顶型标记: ZZ DP………….3KX4KX3P 宽度X长度X高度规格 坡屋顶型活动房屋 公司代号 4.2 活动房屋基本结构和分类 4.2.1 活动房屋采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得基本结构,可多次现场快捷安装、拆卸、重复使用。 4.2.2 活动房屋轻钢结构体系 4.2.2.1 活动房屋轻钢结构采用螺栓连接。 4.2.2.2 柱:为工字形柱,一般采用两根C型钢拼接焊制而成。 4.2.2.3 屋架:为三角形屋架,一般采用C型钢制成。 4.2.2.4 楼面梁:为平行弦式桁架,一般采用C型钢制成。 4.2.2.5 圈梁、地梁:一般采用C型钢制成。 4.2.2.6 调节拉杆:由圆钢和花兰螺栓制成。 4.2.3 活动房屋建筑围护体系 4.2.3.1 外墙板:为企口式彩钢夹心板横向布置,自上而下插入的C型槽内,与立柱镶接组合。 4.2.3.2 窗:规格同外墙板,一般采用铝合金、塑钢窗。 4.2.3.3 内隔墙板:企口式彩钢夹芯板竖向布置、横向插接组合。 4.2.3.4 屋面板:搭接式彩钢夹心板,与钢结构之间采用自攻螺钉连接。 4.2.3.5 楼面板:用胶合板与木制或C型钢制成的龙骨连接,铺设在楼面梁之间。 4.2.4 活动房屋根据层数不同可分为一层、二层、三层三种类型。 4.2.5活动房屋根据采用夹芯板的芯材的不同可分为聚苯乙烯型、聚氨酯型、岩棉型等。 4.3 活动房屋结构设计要求 活动房屋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计算,重要性系数取0.9。楼面活载荷宜取1.5KN/m2;屋面恒载荷:0.20 KN/m2;楼面恒载荷:0.40 KN/m2;屋面荷载:0.30 KN/m2;楼面活载荷:1.50 KN/m2;基本风压:0.45 KN/m2;抗震烈度:七级。 4.4 活动房屋结构防火要求 4.4.1活动房屋的防火疏散设计应考虑使用者到达安全出口最远距离:每个房间内任一点到达房门口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15m,房门到达楼梯口最大距离不应超过12K。 4.4.2 二层活动房屋的长度超过12K或者第二层面积超过180m2时,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以后每增加10K宜增加设置一部楼梯。 4.4.3 三层活动房屋的长度超过8K应设置两部楼梯,以后每增加8K宜增加设置一部楼梯。 4.4.4 二层以上活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平方米。 4.5 外观 4.5.1 板件外观要求 4.5.1.1 彩钢夹芯板板面应无明显凹凸、翘曲、变形、破损、脱胶和明显划痕、胶痕。 4.5.1.2 彩钢板应色泽均匀、屋脱漆,同一批板件之间无明显色差。 4.5.1.3 彩钢板切口应平直、无毛刺,无明显翘角、脱胶与波浪形,面板向内弯包。 4.5.1.4 面材与芯材之间应粘接牢固,芯板切边应当整齐,无大块剥落,芯板之间无明显缝隙。 4.5.2 钢构件上的螺栓孔定位置和尺寸应准确无误,孔边应平整、无毛刺、裂纹等缺陷。 4.5.3 钢结构涂装应均匀,不得有误涂、漏涂,宜附着良好,无明显色差、脱落、明显划痕及其他降低保护与装饰性的显著污浊物。 4.5.4 屋面板、墙板与应连接紧密。 4.5.5 活动房屋外观应规整美观。 4.5.6 活动房屋安装后调节拉杆应处于旋紧状态。 4.6 材质要求 4.6.1 板材 4.6.1.1 屋面板、墙板采取的彩色涂层钢板应符合GB/T12754的规定。 4.6.1.2 屋面采用的彩钢压型板应符合GB/T12755的规定。 4.6.1.3 屋面板采用 彩钢聚氨酯夹芯板(PU夹芯板)剥离试验时,粘结在面材上的PU泡沫粒子应均匀分布,每一个剥离面的粘结面积应不小于85%。 4.6.1.4 屋面板、墙板采用的彩钢聚苯乙烯夹芯板(EPS夹芯板)剥离试验时,粘结在面材上的EPS泡沫粒子应均匀分布,每个剥离面的粘结面积应不小于85%。 4.6.1.5 活动房屋的墙面板所用EPS材料氧指数应不小于26. 4.6.1.6楼面板采用的胶合板应符合GB/T9846的规定。 4.6.2 钢材 4.6.2.1 C型钢、方钢管应符合GB/T6725的规定,钢材材质应符合GB/T 700的规定。 4.6.2.2 轧制薄钢材应符合GB/T3524的规定。 4.6.2.3 花纹钢板应符合GB/T3277的规定。 4.6.2.4 热轧等边钢应符合GB/T9787的规定。 4.6.2.5 钢筋应符合GB/T701的规定。 4.6.3 小五金件、标准件及特殊要求金属零部件 4.6.3.1 合页应符合GB/T7276的规定。 4.6.3.2 六角法兰面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GB/T15856.4的规定。 4.6.3.3 六角头螺栓、螺母应符合GB/T5781、GB/T6170的规定。 4.6.3.4 抽芯铆钉应符合GB/T12618的规定。 4.7 钢构件 4.7.1 钢构件下料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1. 表1 单位mm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 <1000 ±1.0 1001<3000 ±2.0 3001<4000 ±3.0 >4000 ±4.0 4.7.2钢结构焊接必须牢固、焊缝平滑,不得有虚焊、漏焊等缺陷,组焊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2. 表2 单位:mm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 <1000 ±2.0 1001<2000 ±3.0 2001<4000 ±4.0 >4000 ±5.0 4.7.3钢结构孔定位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3 表3 单位:mm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 <500 ±1.0 500<3000 ±2.0 >3000 ±3.0 4.7.4钢结构油漆的表面附着力不低于一级。 4.8 门窗 4.8.1 门窗应开关灵活,锁扣应可靠。 4.8.2 门窗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4. 表4 单位:mm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 <500 0~ -2 >500 0~-3 4.8.3 门窗的对角线差的允许偏差见表5. 表4 单位:mm 尺寸范围 允许偏差 对角线差 内扇 ≦2 外框 ≦5 4.9 板件 4.9.1 墙板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6. 表6 单位:mm 板材尺寸 允许偏差 长度 ≦1000 ±2 >1000 ±5 宽度 ≦500 ±1 >500 ±2 厚度 ±1 4.9.2 墙板表面的平整度和对角线差的允许偏差见表7 表7 单位:mm 项目 允许偏差 表面平整度 ≦0.5 对角线差 对角线长度>2000 ≦5 对角线长度≦2000 ≦3 4.10 活动房屋组装结构的允许偏差见表8 表8 单位:mm 部位 项目 允许偏差 立柱 中心线与定位轴偏移 ±8 立柱垂直度(H≦10m) H/200且<30 侧向弯曲 ≦15 地梁 水平度 L/250 对角线差 L/250且<30 屋架、楼面梁、檩条 桁架弦杆在相邻节点间平行度 ≦5 檩条间距 ±5 侧向弯曲 ≦10 平台、栏杆 平台支柱垂直度 ≦15 栏杆立柱间距 ±10 “H”代表立柱长度,L代表测量总长度 5检测 5.1 活动房屋检测的量具及其仪器设备 5.1.1 钢卷尺 5.1.2 钢板直尺 5.1.3 游标卡尺 5.1.4 水平尺或经纬仪 5.1.5 线锤 5.2 结构与外观的检验 用目测方式检查活动房屋系统的结构与外观,应符合4.5的规定。 5.3 钢构件的测量 5.3.1 钢构件尺寸采用钢卷尺测量,应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 5.3.2 钢构件组焊件尺寸采用钢卷尺测量,应符合本标准表2的规定。 5.3.3 钢构件孔定位尺寸采用钢卷尺及钢板测量,应符合本标准表3的规定。 5.3.4 钢构件油漆的表面附着力按照GB/T1720-79的试验方法进行。 5.4 门窗尺寸及其对角线差的测量 5.4.1 铝合金和塑钢门窗尺寸采用钢卷尺和钢板尺测量,应符合本标准表4的规定。 5.4.2 铝合金和塑钢门窗角线差采用钢卷尺测量,应符合本标准表5的规定 5.5 板件的实验与测量 5.5.1 用于屋面板、墙板的pu夹芯板的剥离性能按JC 868-2000的实验方法进行,应符合基本标准4. 6.1.3的规定。 5.5.2 用于屋面板、墙板的EPS夹芯板的剥离性能按JC 689-1998的实验方法进行,应符合基本标准4. 6.1.4的规定。 5.5.3 用于屋面板、墙板的EPS材料的氧指数按GB/t2406的实验方法进行,应符合基本标准4. 6.1.5的规定。 5.5.4 墙板尺寸偏差按JC 689-1998中6.2项的实验方法进行,应符合基本标准表6的规定。 5.5.5 墙板表面平整度和对角线差的测量按JC 689-1998中的6.2.2项的实验方法及参照LY/T 15246项下规定进行,应符合基本标准表7的规定。 5.6 活动房屋组装结构的偏差的测量按GB 50205之附表E的相应项目要求进行,应符合标准表8的规定。 5.7 构建及产品的主控项目见表9,其余为一般项目. 表9 类 别 主控项目 检测方式 构件 立 柱 总长 栏杆、钢卷尺 连接板方向 目测、钢卷尺 屋 架 总长 栏杆、钢卷尺 连接板方向 目测、钢卷尺 楼面梁 总长 栏杆、钢卷尺 连接板方向 目测、钢卷尺 圈梁、檩条、地圈梁 总长 栏杆、钢卷尺 外墙板 宽度 钢卷尺 内墙板 宽度 钢卷尺 屋面板 总长 钢卷尺 塑合金/塑钢门窗 对角线差 钢卷尺 立 柱 垂直度 水平尺(经纬仪)、线锤、钢卷尺 6.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6.1.1检验项目分为主控项目检验与一般项目检验。 6.1.2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的规定。 6.1.3 一般控制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检验点(值)符合本标准合格质量的要求,其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值的1.2倍。 6.2 构件质量一致性检验。 6.2.1 对成批交验的构件进行检验时,构件的外形尺寸公差、空位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及涂装外观质量均按GB/T2828.1《技术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 逐批检验抽样计划》中一次抽样方案进行,其检验水平为1,合格质量水平为4.0,参见表12. 表11 批量范围 样本数 合格判定数 本合格判定数 样本合格数 26~90 5 0 1 5 91~150 8 1 2 7 151~280 13 1 2 12 281~500 20 2 3 18 501~1200 32 3 4 29 1201~3200 50 5 6 45 6.2.2 活动房屋的刚构件、板件的外形尺寸偏差、形状和孔位定位尺寸偏差、加工质量、涂装外观质量均符合本标准和加工图纸要求时,该产品为合格产品。经修补后的产品仍按抽样方案复检。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7.1.1.1 没动活动房屋应有产品标志。 7.1.1.2 标志需包含下列内容: a) 商标; b) 产品名称或型号; c)产品标准号; d)制造厂名; e)厂址; f)出厂日期。 7.2 包装 7.2.1 长途运输的钢构件应按构件外形及特性进行扎困。 7.2.2 长途运输的板件宜按不同类别、规格分别扎困,特殊情况由客户合同要求确定。 7.2.3 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数量应与发货单的数量一致,并用包装箱包装。 7.3 运输 7.3.1 应根据构件的形状、长度、高度和重量选用适当的运输车辆。 7.3.2 构件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构件和板件不变形、不损坏、不划伤表面涂层。 7.3.3 活动房屋连接件、紧固件应分装车,小型件应装箱或装袋,避免发生碰损,保证连接件和重要部位不受损。 7.3.4 运输车辆应随带装箱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及有关文件。 7.4 贮存 7.4.1 活动房屋构建拆除后,应重新进行防锈处理,有缺陷的应修补。暂不使用的应分类存放。 7.4.2 活动房屋构建堆放场地地面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 7.4.3 活动房屋构件平放时,宜在构件的底部及层间应加垫木,垫木应上下对齐,垫点应保证构件产生弯曲变形,露天堆放的钢构件表面应有防御措施。 7.4.4 活动房屋连接件、紧固件宜用捆扎或装箱办法分类存放。 7.5 质量保证期 7.5.1 拆装式活动房屋构件的设计周转使用年限为10年。 7.5.2 安装后的活动房屋连续使用时,每年应对房屋结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当连续使用超过5年以后,在检查维护时应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评估不合格的房屋应采用加固措施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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