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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报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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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oors and windows of housing construction (报批稿) 《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编制组 2011年09月14日 前 言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建函【2010】160号文的要求,由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编制过程中,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本省建筑门窗应用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并经审查后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材料、设计、加工、安装、检测与验收、保养与维修。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以供下次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省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测中心 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 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 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田玉民 郝 曼 李媛媛 金贵实 杨和平 窦永智 淡 芃 李长安 李 刚 任普亮 田少芃 于文清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李 荣 李 伟 李志华 屈兆焕 王巧莉 王召全 谢积绪 闫增峰 张 园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材料 3 3.1 一般规定 3 3.2 外门、外窗型材 3 3.3 户门、单元门材料 3 3.4 五金件 3 3.5 密封材料 4 3.6 玻璃 4 3.7 纱窗 4 4 设计 5 4.1 一般规定 5 4.2 外门、外窗 5 4.3 户门、单元门 6 4.4 构造 6 4.5 安全 7 4.6 校核与验证 7 5 加工 8 5.1 铝合金门窗 8 5.2 塑料门窗 8 5.3 其它门窗 8 6 安装 9 6.1 一般规定 9 6.2 安装工序 9 6.3 安装质量 10 6.4 施工安全 11 6.5 门窗保护 11 7 检测与验收 13 8 保养与维修 14 附录A 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 15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6 引用标准名录 17 附:条文说明 1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Materials……………………………………………………………………………………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Profiles for External Doors and External Windows…………………………………… 3 3.3 Materials for Unit Doors and Cell Doors…………………………………… 3 3.4 Hardware ……………………………………………………………………… 3 3.5 Sealing Material………………………………………………………………… 4 3.6 Glass ……………………………………………………………………………… 4 3.7 Screen Windows…………………………………………………………………… 4 4 Design……………………………………………………………………………………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5 4.2 External Doors and External Windows…… 5 4.3 Unit Doors and Cell Doors ………………… 6 4.4 Construction……………………………………………………… 6 4.5 Safety……………………………………………………………… 7 4.6 Check and Verification………………………………………………………… 7 5 Processing……………………………………………………………………………… 8 5.1 Aluminium Windows and Doors……………………………………………… 8 5.2 Unplasticized Polyvinyl Chloride (PVC-U) Windows and Doors…………… 8 5.3 Other Windows and Doors……………………………………………………… 8 6 Installation ……………… ……… …… …………… … ………………………………………………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6.2 Installation Processes………………………………………………………… 9 6.3 Installation Quality……………………………………………………… 10 6.4 Construction Security…………………………………………………………… 11 6.5 Protection of Windows and Doors……………………………………………… 11 7 Inspection Acceptance…………………………………………………………………… 13 8 Maintenance and Repair …………………………………………………………… 14 Appendix A Climate Sub-zone of Building for Shaanxi Province . 1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9 30 1 总 则 1.0.1 为保障住宅建筑门窗质量,做到门窗应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用门窗。不适用于住宅建筑中的会所、商业、集体宿舍、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用门窗。 1.0.3 门窗的设计、材料选择、加工、安装及工程质量检测与验收应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0.4 门窗的设计、材料、加工、安装及工程质量检测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2.0.2 外门 external door 分隔建筑物室内、外空间的门(包含不封闭阳台的门)。 2.0.3 外窗 external window 分隔建筑物室内、外空间的窗(包含封闭阳台的窗)。 2.0.4 门窗 windows and doors 本规范指住宅建筑中的外门、外窗、户门、首层出入口单元门,不包含住宅建筑中的防火门窗及居室内分隔不同用途空间的装饰装修门窗。 2.0.5 受力构件 force support element 参与受力和传力的杆件。 2.0.6 副框 appendent frame 在墙体洞口安装的过渡性构件,门窗通过其与墙体安装连接。 3 材 料 3.1 一 般 规 定 3.1.1 门窗材料应经检验或验证符合设计要求。 3.2 外 门、外 窗 型 材 3.2.1 铝合金门窗型材应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 基材》GB 5237. 1、《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GB 5237. 2、《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 5237. 3、《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GB 5237. 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GB 5237. 5、《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6部分:隔热型材》GB 5237. 6、《铝合金门窗》GB/T 8478的规定。 采用穿条工艺加工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条应使用符合《铝合金建筑型材用辅助材料 第1部分:聚酰胺隔热条》GB/T 23615.1-2009要求的聚酰胺66+玻璃纤维材料,不得使用PVC材料。 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最小实测壁厚,外门不应低于2.0mm,外窗不应低于1.4mm。 3.2.2 塑料门窗型材应符合《门、窗框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彩色型材》QB/T 2976的规定,并应符合《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的规定。 严禁使用老化时间小于6000h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平开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mm,推拉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平开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推拉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2mm。 主型材截面应具有独立的增强型钢腔室及排水腔室。严禁使用单腔结构的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 3.2.3 木门窗材质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3.2.4 彩色涂层钢板门窗型材应符合《彩色涂层钢板门窗型材》JG/T 115的规定。 3.2.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门窗型材应满足《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门》JG/T 185、《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窗》JG/T 186和本规范对外门、外窗的相关规定。 3.2.6 铝塑复合、铝木复合门窗型材应满足本规范对外门、外窗的相关规定。 3.3 户 门、单 元 门 材 料 3.3.1 门扇面板用薄钢板材料应符合《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的规定。 3.3.2 钢质门框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5mm,钢质门扇面板材料厚度不应小于0.6 mm。 3.4 五 金 件 3.4.1 门窗五金件的强度,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耐候性、耐磨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3.4.2 门窗与墙体的连接件、安装用副框的材质应符合《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GB 716的规定。连接件最小厚度外门不应小于2.0mm,外窗不应小于 1.5mm,安装用副框不应小于1.5mm。塑料门窗增强型钢应符合《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钢》JG/T 131的规定。 3.4.3  安装用副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门窗与墙体连接件、塑料门窗增强型钢表面镀层应符合《金属覆盖层 钢铁上的锌电镀层》GB/T 9799-1997电镀锌处理的规定,其镀层厚度不应小于5μm。 3.4.4 户门的锁具应符合《机械防盗锁》GA/T 73-1994中A级机械防盗锁的规定。 3.5 密 封 材 料 3.5.1 门窗用密封材料应按性能要求、使用部位、型材构造尺寸选用。 用于安装玻璃的密封材料应选用橡胶系列密封条或硅酮建筑密封胶。其中橡胶系列密封条的物理性能应符合《建筑门窗用密封胶条》JG/T 187和《塑料门窗用密封条》GB/T 12002的规定;硅酮建筑密封胶应符合《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的规定。门窗严禁使用非硅化密封毛条和高填充PVC密封胶条。 框扇间用密封条应选用三元乙丙橡胶系列密封条或经过硅化处理密封毛条。其中密封毛条的空气渗透性能、机械性能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建筑门窗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C/T 635-1996中优等品的规定。 3.5.2 外门、外窗下框与洞口之间缝隙宜采用室内一半打发泡剂、室外一半用防水砂浆填塞,其余边框与洞口之间缝隙宜采用聚氨酯发泡密封胶等隔热材料填充。副框与洞口之间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填充。 3.5.3 外门、外窗与墙体的室外防水密封必须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严禁采用丙烯酸密封膏。 3.5.4 门窗与副框间缝隙处的密封应采用聚氨酯发泡密封胶及硅酮建筑密封胶。 3.6 玻 璃 3.6.1 门窗用平板玻璃、镀膜玻璃、钢化玻璃应分别符合《平板玻璃》GB 11614、《镀膜玻璃 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镀膜玻璃 第2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 钢化玻璃》GB 15763.2的规定。 3.6.2 中空玻璃应符合《中空玻璃》GB/T 11944的规定。双道密封的外层密封胶层宽度应为(5~7)mm,胶条密封的胶层宽度应为8±2mm。隐框、半隐框窗用中空玻璃的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胶,胶层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6.3 夹层玻璃应符合《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 夹层玻璃》GB 15763.3的规定。 3.6.4 夹丝玻璃应符合《夹丝玻璃》JC 433的规定,裁割后玻璃的边缘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防腐处理。 3.7 纱 窗 3.7.1 窗纱应符合《窗纱技术条件》QB/T 3883的规定。外门、外窗用窗纱密度不应低于18目。 3.7.2 隐形纱窗型材的强度和刚性应满足启闭灵活和耐久性要求,型材表面色泽应与窗框、扇型材设计要求相适应。 4 设 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外门、外窗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周围环境以及住宅建筑的高度、体形系数等因素确定。外门、外窗节能设计中的气候分区,按附录A《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执行。 4.1.2 外门、外窗的立面形式、构造节点以及材料,应按住宅建筑中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不同使用功能进行设计,满足安全、节能、采光、通风、美观、经济实用、易于清洁和维护方便。 4.1.3 外门、外窗的保温和隔热性能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得使用非隔热金属型材制作的普通单层玻璃窗。 4.1.4 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道路红线两侧50m范围内,临街一侧应采用隔声性能好的外窗。 4.1.5 外窗上可根据需要设置换气装置。 4.1.6 向走廊开启的外窗不应妨碍通行。 4.1.7 外窗可开启部位应设置纱窗,纱窗的安装方式及结构应易于拆装、清洗和更换。 4.1.8 寒冷地区外门、外窗用玻璃应采用中空玻璃,其间隔层厚度不宜小于9mm。严禁使用非中空玻璃的双玻门窗。 4.1.9 中高层住宅建筑外窗不宜采用外平开窗,高层住宅建筑不得采用外平开窗,超过100m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4.1.10 建筑设计中对门窗的设计,除应确定外门、外窗的规格、分格、开启方式、性能、型材和玻璃规格外,并应进行结构计算和热工计算等设计验证;加工企业应对门窗设计的图样及技术要求,在测量实际预留洞口尺寸、安装位置及方式的前提下进行设计校核外,并应对构造进行深化设计。 4.1.11 门窗加工的图样及技术要求,应经建筑设计单位等相关方确认。 4.2 外 门、外 窗 4.2.1 外门、外窗物理性能应满足表4.2.1的规定。 表4.2.1 外门、外窗的物理性能要求 项 目 物理性能要求 检测方法 抗风压性能 低层、多层应≥1000Pa;中高层、高层应≥1500Pa ;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超高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气密性能 低层、多层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ql≤2.5m3/( m·h);q2≤7.5 m3/( m2·h)。 中高层以上:ql≤1.5m3/( m·h);q2≤4.5 m3/( m2·h)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水密性能 未渗漏压力差值≥150Pa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保温性能 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的规定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 遮阳性能 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的规定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 隔声性能 计权隔声量Rw≥30dB (快速路和主干路道路两侧50m范围内临街一侧);计权隔声量Rw≥25dB (次干路和支路道路两侧50m范围内临街一侧)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5 采光性能 透光折减系数Tr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11976 4.2.2 外门、外窗的机械力学性能应符合《建筑用窗承受机械力的检测方法》GB/T 9158和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4.2.3 高层住宅建筑采用金属外门、外窗时,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采取防雷击措施。 4.3 户 门、单 元 门 4.3.1 户门的性能应满足表4.3.1的规定。 表4.3.1 户门的性能要求 项 目 性能要求 检测方法 安全级别 全封闭式户门不低于《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2007的丁级要求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保温性能 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 反复启闭性能 应≥10万次,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建筑门窗反复启闭性能检测方法》JG/T 192 冲击性能 门扇在30kg沙袋软冲击荷载作用9次后,不应产生≥5mm的凹变形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4.3.2 单元门安全性能、保温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反复启闭性能按《建筑门窗反复启闭性能检测方法》JG/T 192-2006检测不小于30万次,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4.4 构 造 4.4.1 外窗玻璃选用橡胶密封条镶嵌时,在外窗型材上应设置排水孔、气压平衡孔。 4.4.2 内平开外窗的窗扇下部和外平开外窗的窗框上部宜设置披水板。 4.4.3 装配式组角的外窗,构件连接处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4.4.4 框扇的密封胶条在90°拐角处应断开,并采用45°组角粘结,胶条接口处应严密;或在90°拐角处不断开、在内侧剪深度为胶条一半的90°豁口,保持胶条连续。 4.4.5 玻璃垫块长度宜为(80~100)mm,宽度应大于玻璃厚度2mm,厚度应按框、扇(梃)与玻璃的间隙确定,且不宜小于3mm。 4.4.6 户门在以锁具的锁孔为中心,半径不小于100mm的范围内应设置加强防钻钢板。 4.4.7 单元门的锁具,宜安装在门扇高度的中部。单元门的构造应满足儿童、老人、孕妇、残障人员使用的安全和便利。 4.5 安 全 4.5.1 门窗在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倾斜窗; ——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 ——易遭受撞击、冲击部位; ——玻璃底边距最终装修地坪面小于500mm; ——七层及七层以上外开窗; ——开启门扇、开启门扇两侧的固定玻璃。 4.5.2 单元门和地下车库通往各单元入口处应采用电控防盗门。 4.5.3 户门为外开形式时,不得影响公共通道行人通行。 4.5.4 建筑底层外窗、封闭阳台的外窗、不封闭阳台从室内通向阳台的门窗、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等部位,应采取入侵防范措施。建筑底层或走廊下沿低于2m的外窗不宜设置外开窗。 4.6 校 核 与 验 证 4.6.1 门窗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和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结构强度校核。 4.6.2 门窗应按《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进行热工性能校核。 4.6.3 门窗批量生产前,必要时门窗加工企业应对典型产品进行试验验证。试验验证的项目应为门窗设计主控项目。 5 加 工 5.1 铝 合 金 门 窗 5.1.1 铝合金门窗的加工应符合《铝合金门窗》GB/T 8478的规定。 5.1.2 铝合金平开窗锁闭后窗扇与窗框搭接量的实际测量值不应小于5.5mm;铝合金推拉门锁闭后门扇与门框搭接量的实际测量值不应小于8.0mm。 5.1.3 铝合金平开窗窗扇高度大于1200mm的锁闭点不应少于2个。 5.1.4 铝合金平开窗采用摩擦铰链联接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及铆钉连接。 5.2 塑 料 门 窗 5.2.1 塑料门窗的加工应符合《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的规定。 5.2.2 严禁使用手工机具制作塑料门窗;当加工环境温度低于14℃时,禁止使用无预热功能焊机制作塑料门窗。 5.2.3 紧固件应采用机制自钻自攻螺钉。 5.3 其 它 门 窗 5.3.1 木门窗的加工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5.3.2 彩色涂层钢板门窗的加工应符合《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 3041的规定。 5.3.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门窗的加工应分别符合《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门》JG/T 185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窗》JG/T 186的规定。 5.3.4 铝塑复合、铝木复合等复合材料门窗的加工宜符合主体型材对应的产品标准,并符合设计要求。 5.3.5 户门、单元门的加工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6 安 装 6.1 一 般 规 定 6.1.1 门窗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的规定。 6.1.2 外窗和户门进场后,应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抽检数量:单位工程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相同类型外窗抽检有代表性的1组,每组为3樘试件(相同结构、规格尺寸),户门抽检1樘。 检测项目:外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保温性能,户门的安全性能。 6.1.3 墙体、洞口质量应符合《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的规定。门窗安装前应对墙体、洞口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6.1.4 门窗的安装宜采用带副框安装方式。 6.2 安 装 工 序 6.2.1 门窗安装的工序宜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门窗的安装工序 序号 工序名称 门窗类型 单樘窗 组合门窗 普通门 1 洞口找中线 + + + 2 补贴保护膜 + + + 3 安装后置埋件 - * - 4 框上找中线 + + + 5 安装副框 * * * 6 洞口保温层收口 * * * 7 抹灰找平 * * * 8 卸玻璃(或门、窗扇) * * * 9 框进洞口 + + + 10 调整定位 + + + 11 门窗框固定 + + + 12 盖工艺孔帽及密封处理 + + + 13 装拼樘料 - + - 14 打聚氨酯发泡胶 + + + 15 装窗台板 * * - 16 洞口抹灰 + + + 17 清理砂浆 + + + 18 打密封胶 + + + 19 安装配件 + + + 20 装玻璃(或门、窗扇) + + + 21 装纱窗(门) * * * 22 表面清理 + + + 23 去掉保护膜 + + + 注:1序号1~4为安装前准备工序; 2表中“+”号表示应进行的工序;“*”号表示可选择工序;“-”号表示不适用工序。 6.3 安 装 质 量 6.3.1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和《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的规定,除特别说明适用塑料门窗或铝合金门窗的条款,亦适用于其它门窗。 6.3.2 门窗应采用固定片法安装。对于户门、单元门及旧窗改造或构造尺寸较小的窗型,也可采用直接固定法安装,但窗下框应采用固定片法安装。 6.3.3 门、窗框安装前可预先安装副框。副框宜采用固定片法与墙体连接。副框与门、窗框间应预留热膨胀伸缩间隙,门、窗框与副框的连接应采用直接固定法,但不得直接在塑料窗下框排水腔内进行钻孔。铝合金门窗安装采用钢副框时,应采取绝缘措施。副框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3规定。 表6.3.3 副框安装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副框槽口宽度、高度 ≤1500 0~+2.0 用精度1mm钢卷尺,测量外框两相对外端面,测量部位距端部100mm >1500 0~+3.0 对角线之差 ≤2000 ≤3.0 用精度1mm钢卷尺,测量内角 >2000 ≤5.0 下框水平度 ≤2.0 用lm水平尺和精度0.5mm塞尺检查 正面、侧面垂直度 ≤2.0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6.3.4 安装时若玻璃已装在门窗上,宜卸下玻璃(或门、窗扇),并作标记。 6.3.5 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确定门窗框在洞口墙体厚度方向的安装位置。 6.3.6 安装组合窗时,应从洞口的一端按顺序安装,拼樘料与洞口应可靠连接。不带副框的组合窗,当洞口为混凝土过梁或柱时,拼樘料可与连接件搭接,搭接量不应小于30mm,也可与预埋件或连接件焊接;当洞口为砖墙时,拼樘料两端应插入预留洞中,插入深度不应小于30mm,并用水泥砂浆填充固定。 6.3.7 门窗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门窗安装允许偏差(mm)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门、窗框外形(高、宽)尺寸长度差 ≤1500 ±2.0 用精度1mm钢卷尺,测量外框两相对外端面,测量部位距端部100mm >1500 ±3.0 门、窗框两对角线长度差 ≤2000 ≤3.0 用精度1mm钢卷尺,测量内角 >2000 ≤5.0 门、窗框(含拼樘料)正、侧面垂直度 ≤3.0 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3.0 用lm水平尺和精度0.5mm塞尺检查 门、窗下横框的标高 ±5.0 用精度1mm钢直尺检查,与基准线比较 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4.0 用精度0.5mm钢直尺检查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0 用精度0.5mm钢直尺检查 平开门窗及上悬、下悬、中悬窗 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2.0 用深度尺或精度0.5mm钢直尺检查 同樘门、窗相邻扇的水平高度差 ±2.0 用靠尺和精度0.5mm钢直尺检查 门、窗框扇四周的配合间隙 ±1.0 用楔形塞尺检查 推拉门窗 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2.0 用深度尺或精度0.5㎜钢直尺检查 门、窗扇与框或相邻扇立边平行度 ≤2.0 用精度0.5㎜钢直尺检查 组合门窗 平面度 ≤2.5 用2m靠尺和精度0.5㎜钢直尺检查 竖缝直线度 ≤2.5 用2m靠尺和精度0.5㎜钢直尺检查 横缝直线度 ≤2.5 用2m靠尺和精度0.5㎜钢直尺检查 6.4 施 工 安 全 6.4.1 施工现场成品及辅助材料应堆放整齐、平稳,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6.4.2 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时,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6.4.3 电动工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漏电现象,当使用射钉枪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6.4.4 劳动保护、防火防毒措施应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执行。 6.4.5 施工中,楼下应设警示区域,并设专人看守。 6.4.6 施工中使用电、气焊等设备时,应对保温材料、木质品等采取防火措施。 6.4.7 施工中使用角磨机设备时应设置防护罩。 6.5 门 窗 保 护 6.5.1 门窗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污损的措施。门窗下框宜加盖防护板。边框宜使用胶带密封保护,不得损坏型材表面保护膜。 6.5.2 应防止利器划伤门窗表面,并防止电、气焊火花烧伤或烫伤面层。 6.5.3 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碰撞门窗。 6.5.4 严禁在门窗框、扇上安装脚手架、悬挂重物;脚手架不得顶压在门窗框、扇或窗撑上;不得蹬踩窗框、窗扇或窗撑。 6.5.5 已安装门窗框、扇的洞口,不得用作运料通道。 6.5.6 安装窗台板或进行内外装修时严禁撞、挤门窗,不得堵塞下框排水孔槽。 6.5.7 安装验收前,应撕去外门、外窗型材室外面的保护膜,不宜撕去型材室内面的保护膜。 7 检 测 与 验 收 7.0.1 门窗工程验收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61-45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7.0.2 门窗工程检测应按《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 205和《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的规定进行。 7.0.3 外门、外窗的保温性能(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进行见证取样送实验室检测。寒冷(A)区检测保温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夏热冬冷地区和寒冷(B)区检测保温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7.0.4 外门、外窗应按不同类型、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建筑施工企业或不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抽取1樘试件,按本规范7.0.3规定的节能项目检测。 7.0.5 外门、外窗工程应进行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现场原位抽样检测。确因技术原因不能实施现场原位检测的,可见证取样送实验室检测。 7.0.6 外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检测抽样数量: 每组试件数量为相同类型、结构及规格尺寸的3樘外窗。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含5000㎡)以下时,抽取具有代表性的1组外窗试件;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以上时,抽取具有代表性的2组外窗;小区建设项目,每10000㎡建筑面积抽取具有代表性的1组外窗试件。 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建筑施工企业或不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分别抽取试件。 7.0.7 当抽检的外门、外窗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测。当加倍抽样复测的检测结果仍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则判定该门窗工程质量不合格。 7.0.8 本规范以外合同约定的其它检测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检测。 7.0.9 门窗工程验收文件和记录除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61-45的规定外,还应检查下列文件,并作为工程归档资料: 1 外门、外窗的设计文件、计算书、验证试验报告、抽检报告; 2 户门抽检报告; 3 外窗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4 中空玻璃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5 按合同约定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8 保 养 与 维 修 8.0.1 门窗工程施工单位,应为用户提供门窗使用、保养、维修说明书,并应明确保养与维修的责任范围。 8.0.2 门窗五金配件应避免腐蚀性介质的侵蚀。滑轮、传动机构、铰链、执手等部位应定期除灰、注油。当门窗开启不灵活或五金配件松动、损坏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修理或更换。 8.0.3 门窗表面的油污、积尘等,可用软布蘸洗涤剂清洗,不应使用腐蚀性溶剂清洗,不应用钢刷等锐器擦拭型材、玻璃表面。 8.0.4 应定期检查门窗排水系统是否通畅,发现堵塞应及时疏通。 8.0.5 当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缩短、脱落时,应进行修补或更换。 8.0.6 当玻璃松动、开裂、破损或中空玻璃结露、结霜时,应更换。 8.0.7 当门窗与洞口连接处有雨水渗漏、结冰现象时,应修复。 8.0.8 门槛应避免被较重的物体砸、压。 8.0.9 开启扇在使用时应轻拉、轻推。 8.0.10 遭遇飓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后,应对门窗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问题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附录A 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 分区名称 热工分区名称 地名 Ⅱ Ⅱ(A) 寒冷(A)区 榆林市 府谷县 神木县 榆阳区 佳 县 横山县 米脂县 子洲县 定边县 靖边县 绥德县 清涧县  延安市 子长县 吴起县 志丹县 安塞县 延川县 宝塔区 延长县 甘泉县 宜川县 富 县 洛川县 黄陵县 黄龙县  铜川市 宜君县 王益区 印台区 耀州区 渭南市 白水县 合阳县 澄城县 咸阳市 长武县 旬邑县 彬 县 永寿县 淳化县 乾 县 礼泉县 宝鸡市 陇 县 千阳县 麟游县 太白县 渭滨区 金台区 陈仓区 凤翔县 岐山县 扶风县 眉 县 凤 县 商洛市 丹凤县 柞水县 商南县 山阳县 镇安县 洛南县 商州区 汉中市 留坝县 佛坪县 宁强县  安康市 宁陕县 镇坪县 Ⅱ(B) 寒冷(B)区 榆林市 吴堡县 渭南市 韩城市 蒲城县 大荔县 富平县 临渭区 华 县 华阴市 潼关县 西安市 未央区 莲湖区 新城区 碑林区 灞桥区 雁塔区 阎良区 临潼区 长安区 高陵县 蓝田县 周至县 户 县 咸阳市 三原县 泾阳县 武功县 兴平市 秦都区 杨陵区 渭城区 Ⅲ 夏热冬冷地区 汉中市 略阳县 洋 县 勉 县 汉台区 城固县 西乡县 南郑县 镇巴县 安康市 石泉县 汉阴县 旬阳县 白河县 汉滨区 紫阳县 平利县 岚皋县 注:编制依据:DBJ 61-xx 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基础标准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5 《建筑用窗承受机械力的检测方法》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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