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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门事业部奖惩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木质门事业部》全体员工。
第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及相关部门》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未注明的条款”或与公司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公司制度为准,或由总经理、董事长及相关领导协商后执行。
二 、奖励
第六条 木质门事业部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本部门会议:通报表扬、销售第一名上早课时接受本部门员工“拜”、接受批评与自我批评(包括工作中的同事之间:意见、口角、争执等)。
2.奖金奖励;执行公司及木质门事业部;各项奖励制度及相关规定,
或有突出贡献及其它奖励,经总经理特别批准。
3.晋升提级;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成绩突出的员工,提高职位或长基本工资。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表彰、晋升提级为基本依据:
1.遵守公司各项规定,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业事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销售指标,及公司各项考核指标;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公司或木质门事业部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并且配合其它部门完成各项工作;
6.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之人;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收受贿赂数额较大上交公司者;
8.技术革新,发明专利,为公司明显降低成本者;
9.坚持自力更生,任职期内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的。
10.团队团结、领导有方,良好完成销售任务及各项指标(经理以上职位);
11.对公司作出特别贡献,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的其他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主管领导提名;
2.事业部及相关部门审核,执行公司各项考核规定;
3.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等处分
(一)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处理
1.在工作时间以到;还没有吃完早点,工作时间吃零食、闲聊、网上聊天,网络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仪容不整,不安规定着装,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执行公司人事部“考勤管理制度”)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会议、培训课程等;
5.不服从上级管理人员指挥;
6.浪费、水、电、等情节轻微;(如;离开办公室,没有关灯、电脑、空调,搞卫生接水未关水龙头、等浪费水电的行为;)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如;质检员、技术员、区域主管、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犯小错误因发现急时未成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
9.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而拒绝管理人员查询;
10.破坏环境卫生,乱扔乱倒者。
11. 违反公司的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
(二)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及罚款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在未申报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而又未如期完成;(依据事前约定、自愿接受的处罚、根据损失额度确定罚款金额;)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库管员码放不规范、安装动用机器、司机运输装货不合理、所造成的人员伤害;)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参观;(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5.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在禁烟区吸烟、打架者;(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2012]084号文件《员工禁赌守则》)
6.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工作岗位,在工作区域内躺卧、睡觉、酒后工作者(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7. 违反公司的其他规定情节较轻重者。
(三)员工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辞退/开除: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重大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关键技术资料,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谋取利益或向客户索取回扣、好处费等;
5.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擅自改变生产技术加工工艺,使产品合格率下降,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6.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影响恶劣的;
7. 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8.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的安全相关规定,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捏造事实,夸大事态,诽谤他人的,诋毁主管领导;
10.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的;
11.拒不执行会议决议及总经理、部长、经理领导决定的,干扰正常工作的;
12.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影响恶劣,视情节特别严重者,或董事长、总经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第一责任人赔偿 10%- 20%; 第二责任人赔偿 5%-10%;第三责任人赔偿 3%-8%;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总经办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四节 程序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的事情,应立即报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报告、检举、揭发人予以保密。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夸大事态,诽谤他人的,要予以惩罚。
调查完毕,部门主管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当事员工。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四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存档;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被公司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部门提议或本人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木质门事业部;各岗位承诺书、单独签订各种协议、奖励机制可以不受上述约定,可以独立执行;
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 木质门事业部
2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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