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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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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辩护人:柴进 联系电话17762699918 20XX年9月10日 XX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XX等(以下简称XX)所犯错误是严重的,不可饶恕的。 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XX没有依法取得管辖权。 从法律角度论述如下: 1、从拘留通知书确定的日期计算,原则上到期前会批捕,当然也可能会延长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时隔7个月之久,用已经失去法律效力过期拘留证报捕是非法的。 2、XX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 之规定的。 3、XX忽视XX的无罪供述,是违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的。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执行期满,看守所应当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综上所述,XX使用已经失效的拘留证(20XX年11月7日),在次年(20XX)6月29日即将依法释放的前20天(6月9日),对正在服刑即将刑满释放的XX实施拘留是非法的。 二、XX为了掩饰其错误,非法制造DNA鉴定结论进行栽赃陷害,企图让XX入刑,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XX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XX有罪的情况下,为掩饰其错误,使自己摆脱困境,非法制造DNA鉴定进行栽赃陷害。DNA鉴定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在20XX年9月1日对XX庭审的质证阶段已经被辩护人确认是非法的,有XX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庭审记录作为依据。 起诉书上称:“案发时间为20XX年6月20日—22日期间”;作为书证的现场勘测记录时间为20XX年7月6日;DNA鉴定书的送检时间是6月24日,结论时间为10月10日。不需要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要有良知的人就知道这是XX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栽赃陷害XX。排除DNA非法的理由:现场勘查时间为案发后14天,矿泉水瓶送检时间竟然在现场勘查前13天,居然在提取DNA水瓶110天作出DNA鉴定。DNA鉴定的合法性不攻自破。 由于公诉机关少数素质差的工作人员过分依赖侦查机关的侦查卷,没有依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就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造成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庭审后,无法作出判决,造成XX仍然在非法羁押中。 XX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造成他人被羁押的严重后果。 XX的行为具有诬告陷害他人的直接故意。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犯了错误,受到刑罚的处罚。XX为了使自己摆脱困境而嫁祸于人,其主观上显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使他人陷入刑事追究的危害结果,而抱着无所谓的放任态度。符合故意栽赃陷害罪的构成特征。主观上有使他人入罪的故意,因而构成故意栽赃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栽赃陷害的,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若不对此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将难以避免死刑和一般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使本不应该出现的冤假错案一再出现,使某些办案人员心存侥幸,逃脱法律的应有制裁。使栽赃陷害者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和打击,让一切栽赃陷害的犯罪分子为自己所从事的非法行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从而依法清除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中的害群之马,使办案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案,谨慎从事,严格执法,不敢造次。 请求XX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XX进行惩处,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如果XX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了XX,辩护人放弃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的要求。 综上所述,这起冤假错案由XX求功之心作祟而引起,只要XX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无罪,辩护人放弃追究XX县人民检察院失察之责。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保护XX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辩护人坚决同违法乱纪的人和事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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