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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 (2 20 01 11 10 01 1 版版版版)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2 目目目目录录 1.0 基本规则基本规则.4 1.1 保额、保费规则 4 1.2 保险利益规则 4 1.3 附加险规则 4 1.4 风险保额与基本保额的倍数关系 5 1.5 特殊人群投保规则 5 1.6 职业加费规则 7 1.7 体检规则 8 1.8 财务与契调规则 11 1.9 荣誉业务员(收展员)特殊体检、契调、财务规则 12 2.0 寿险、重大疾病保险规则寿险、重大疾病保险规则.13 2.1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 A/B(754/755)13 2.2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76301)13 2.3 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906)13 2.4 平安附加世纪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19)14 2.5 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948)14 2.6 平安附加金裕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9)15 2.7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936),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39)15 2.8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937),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0)16 2.9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938),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1)16 2.10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916)17 2.11 平安钟爱一生(791)、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7)18 2.12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960)18 3.0 住院医疗保险规则住院医疗保险规则.19 3.1 一般规则 19 3.2 附加险规则 20 3.3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918)20 4.0 意外险规则意外险规则.21 4.1 一般规则 21 4.2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517)21 4.3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B(527/528)21 4.4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520)22 4.5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180)22 4.6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523)22 4.7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B(529/530)22 5.0 非传统险规则非传统险规则.22 5.1 一般规则 22 5.2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810)23 5.3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11)23 5.4 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803)23 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3 5.5 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823)23 5.6 平安附加世纪天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24)24 5.7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886)24 5.8 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84)25 5.9 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825)25 5.10 平安附加逸享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826)26 5.11 平安世纪才俊投资连结保险(881)26 5.12 平安附加世纪才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80)27 5.13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B)2007(914/915)27 6.0 外币版险种规则外币版险种规则.27 6.1 一般规则 27 6.2 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 6.3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 6.4 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 6.5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 附件 1:名词释义与说明 29 附件 2:风险保额与基本保额倍数一览表 30 附件 3:险种基本信息一览表 33 附件 4:智盈人生、聚富年年与逸享人生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倍数表 37 附件 5:世纪天使下调保费三级机构明细 38 附件 6:金裕人生差异化最低保费机构 38 附件 7:201101 版投保规则与 20091001 版投保规则差异对照表 40 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4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寿险投保规则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1201101101 版)版)1.0 基本规则 1.1 保额、保费规则 1.1.1 最低基本保额:传统寿险、重疾险、意外险不低于 10000 元,且保额应为 1000 的整数倍;鑫盛险、无忧意外险不低于 30000 元;吉星送宝最低投保 3 份(每份基本保额 1000 元)。1.1.2 最低保费:寿险、重疾险每单主险年交保费不低于 500 元,每单主险趸交保费不低于 2000 元;月交、季交和半年交按交别系数折算各交别的最低保费标准,其中月交首期须交纳 3 个月保费;意外险保费要求另有规定。1.2 保险利益规则 1.2.1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身故受益人的关系应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未符合以上规则要求的个案,请咨询本公司分支机构核保部门。1.2.2 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要求:被保险人为 10 周岁以内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必须为父母;被保险人为 10 周岁以上(包括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人除父母以外,可以为下列近亲属: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但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在投保书的监护人栏签字确认)。1.3 附加险规则 附加险交费方式须与主险一致;附加险的交费年期不得超过对应主险交费年期(金裕人生、逸享人生附加守护一生时除外);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5 附加险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保险期限(钟爱一生、逸享人生附加守护一生时除外);主险为趸交方式的不得附加短期险;附加险与对应主险基本保额的配比关系:险种 附加定期 附加残疾 附加意外 高中教育 大学教育 比例 5 倍 5 倍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注:累计意外险保额大于 100 万时,累计意外险保额不得超过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的 10 倍。1.4 风险保额与基本保额的倍数关系 详见附件 2。1.5 特殊人群投保规则 1.5.1 特殊人群投保最高累计保额:人群类别 最高累计保额 人身险保额 重疾责任保额 住院费用 住院日额 未成年人 5 万元*30 万元 4 份 50 元*学生(超过 18岁但仍就读者)50 万元 50 万元 6 份 100 元 孕妇孕期投保 30 万元 30 万元 无特殊限制 无特殊限制 无固定职业者 30 万元 30 万元 4 份 不予受理 医务人员 无特殊限制 无特殊限制 6 份 50 元 残疾人 个案处理 个案处理 6 份 50 元 注 1: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的未成年人人身险保额为 10 万元,累计住院日额最高金额为 100 元,未成年人累计人身险保额包括客户在其他保险公司已承保和正在投保的保额;注 2:未成年人人身险风险保额包括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和累计银保意外风险保额。注 3:上表中的住院日额险额度包括守护一生 07(918);注 4:孕期指怀孕开始至分娩后;注 5:未符合以上规则要求的个案,请咨询本公司分支机构核保部门。1.5.2 以下人群不得做投保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智力低下、精神病患者等;未成年人(不包括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6-17 周岁未成年人)。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6 1.5.3 异地人士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方为异地者不予受理;异地者指非当地户口且未在当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1.5.4 境外人士投保:1.5.4.1 境外人士包括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1.5.4.2 港澳台同胞投保:港澳同胞投保时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通行证)复印件;通行证是指定居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来往内地使用的旅行证件,它的前身为 港澳同胞回乡证(简称回乡证);台湾同胞投保时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复印件;台胞证是由公安机关(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机构)颁发给来往大陆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台湾居民的证件;港澳台同胞其它投保要求同大陆人员,由核保人进行综合评估。1.5.4.3 外籍人士投保:外籍人士投保时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有效签证页);外籍人士投保时需同时提供居留证明或工作证明、学籍证明等,以了解其在大陆居住的稳定性、工作与收入的状况,或通过外籍人士问卷及契约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对于旅游、过境等临时性来华者,不接受其投保申请;对于在华工作、学习等长期性居住的外籍人士,可接受其投保申请,相关核保要求同大陆人员;参考瑞再手册中国家与地区风险分类表,对于来自国家及地区风险等级大于 4 级(包括4 级)的外籍人士谢绝投保。如美国、日本等风险级别 1,可接受投保;伊拉克、阿富汗、车臣等国家和地区风险级别 7,谢绝投保;核保人综合外籍人士在大陆居住的稳定性及工作与收入状况,确定可接受的险种与保额。1.5.5 出境人员投保:出国指离开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不接受现已在国外的人员投保,在投保审核过程中,如因客户出国而引起的投保单无法完成收费或承保的,公司可谢绝受理本次投保;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7 投保时已明确有出国意向的人员,核保人员可通过出境人员问卷及契约调查了解出国原因、所去国家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维和、援外等风险较高的出国人员投保,一般不接受其投保申请;对于出境旅游、商务考察、出国留学等风险较稳定的出国人员投保,可以接受其投保申请,但需核保人根据其出国时间长短,出国目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可接受的险种与保额;参考瑞再核保手册中国家与地区风险分类,对出国人员所去国家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1.6 职业加费规则 1.6.1 职业风险等级:被保险人所从事职业的代码和风险等级依据寿险职业分类表(2008)(见附件 7)确定;从事两种以上职业的被保险人,以职业风险等级较高者确定职业代码;寿险七级职业为拒保职业;医疗险职业分为三级,一级为标准费率、二级为加费职业、三级为拒保职业。1.6.2 职业加费:职业加费标准根据被保险人从事职业的风险等级、投保险种确定;意外险费率按职业等级确定,对于职业风险等级为一、二级并有摩托车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其意外险按第三级职业收费或按其本身职业收费同时做除外责任;寿险职业加费规则:职业级别 交费方式 第一至四级职业 第五级职业 第六级职业 趸交(元/万元寿险保额)不予加费 200 500 年交(元/万元寿险保额)不予加费 20 50 注:对于从事五、六级职业投保金裕人生险的被保险人,不做职业加费。医疗险职业加费规则,短期住院费用型险种按年交保费的 20%加费,短期住院日额型险种按年交保费的 30%加费;守护一生医疗险职业加费标准如下:交费年期 加费标准 10 年交 15 年交 20 年交 30 年交 每年加费(元/份 45 30 25 20 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8 1.7 体检规则 1.7.1 按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累计重疾责任保额确定体检:体检标准分、两个大类,在二、三机构本部使用类体检标准,分别是-1、-2、-3、-4,其他机构使用类体检标准,分别是-1、-2、-3;总公司每年对各分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根据结果指定适用的体检标准。体检标准(I-1):被 保 险 人 年龄 累计 寿险或重疾 风险保额(万元)1840 周岁 4145 周岁 4650 周岁 5155 周岁 56 周岁以上 1SUM5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5SUM10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10SUM15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15SUM20 免体检体检 免体检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2030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标准(I-2):被保险人年龄 累计 寿险或重疾 风险保额(万元)1840 周岁 4145 周岁 4650 周岁 5155 周岁 56 周岁以上 1SUM5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5SUM10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10SUM15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15SUM20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20SUM25 免体检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2540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标准(I-3):被保险人年龄 累计 寿险或重疾 风险保额(万元)1840 周岁 4145 周岁 4650 周岁 5155 周岁 56 周岁以上 1SUM5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5SUM10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10SUM15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15SUM20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20SUM30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3050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标准(I-4):被保险人年龄 累计 寿险或重疾 风险保额(万元)1840 周岁 4145 周岁 4650 周岁 5155 周岁 56 周岁以上 1SUM5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5SUM10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10SUM15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15SUM20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20SUM30 免体检 免体检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3050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标准(II-1):被保险人年龄 累计 寿险或重疾 1840 周岁 4150 周岁 5155 周岁 56 周岁以上 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0 风险保额(万元)1SUM5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5SUM10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1020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标准(II-2):被保险人年龄 累计 寿险或重疾 风险保额(万元)1840 周岁 4150 周岁 5155 周岁 56 周岁以上 1SUM5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5SUM10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10SUM20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2030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标准(II-3):被保险人年龄 累计 寿险或重疾 风险保额(万元)1840 周岁 4150 周岁 5155 周岁 56 周岁以上 1SUM5 免体检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5SUM10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10SUM20 免体检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20SUM30 免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3050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 体检注意事项: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1 1、体检当天清晨禁食禁饮,保持空腹;体检前晚须清淡饮食,不喝酒、咖啡、浓茶,注意休息;2、女性体检务必避开月经期;3、有既往病史的客户,尽量携带完整病历和就诊记录参加体检。注:为按累计重疾责任保额确定的体检标准;未做标记处,寿险、重疾险体检标准一致。1.7.2 非达标体检:公司根据当地风险管理情况安排抽样体检,或视被保险人之身体状况,将免体检件改为体检件、加做其它体检项目、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病历;公司不接受任何理由拒绝体检的申请。1.7.3 体检资料有效性规定:体检资料有效期为六个月;40 岁以下被保险人投保非重疾类险种,如一年内本公司体检中心体检结果正常,经本公司同意,体检资料有效期延长为一年;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小于 100 万且重疾责任保额小于 50 万时,客户自行提供体检资料(六个月内由单位或学校组织的,在地市级以上医院体检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资料),经本公司同意,可视作有效体检资料。1.8 财务与契调规则 1.8.1 收入与保费:投保人的累计年交保费一般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 20%。1.8.2 收入与保额:被保险人年龄 人身险保额与年收入关系 重大疾病保额与年收入关系 18-35 周岁 20 倍 8 倍 36-50 周岁 15 倍 5 倍 51 周岁以上 8 倍 4 倍 1.8.3 契调标准:契约调查标准分-四类,总公司每年对各分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根据结果指定适用的契调标准;契调标准():累计人身险保额大于 50 万元,或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大于 30 万元;契调标准():累计人身险保额大于 75 万元,或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大于 50 万元;契调标准():累计人身险保额大于 100 万元,或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大于 75 万元;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2 契调标准():累计人身险保额大于 125 万元,或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大于 100 万元。1.8.4 非达标契调:公司可根据当地风险管理情况安排抽样契调,或视被保险人投保的具体状况将免查件改为调查件;公司不接受任何理由拒绝调查的申请。1.8.5 对本次投保申请人身险保额超过 200 万元的高额保件,必须先完成投保手续,填写相 关资料,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收取首期保险费。1.8.6 高额保件所需核保资料:所需财务资料 财务标准 财务问卷 财务问卷、其它有效财务证明 财务标准(I)普通业务员 50 万100 万 银奖荣誉业务员 75 万100 万 金奖荣誉业务员 免财务问卷 SUM100 万 财务标准(II)普通业务员 75 万125 万 银奖荣誉业务员 100 万125 万 金奖荣誉业务员 免财务问卷 SUM125 万 财务标准(III)普通业务员 100 万150 万 银奖荣誉业务员 125 万150 万 金奖荣誉业务员 免财务问卷 SUM150 万 注 1:上述资料需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认同证明。注 2:上述资料由业务员在前期向客户收取。注 3:有效财务证明文件包括:a)个人收入或资产证明:如个人工薪金证明、房屋、汽车、有价证券、个人所得税申请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b)被保险人有企业的,以下资料也为有效的财务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指被保险人所在企业的合法企业营业执照,需要有有效年检证明;企业年审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证明: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验资报告等、交税单。注 4:各机构财务标准详见附表 9。1.8.7 未达到上述保额的投保件,请按核保人要求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财务资料。1.8.8 契调及财务资料有效性规定:契调及财务资料有效期为一年。1.9 荣誉业务员(收展员)特殊体检、契调荣誉业务员(收展员)特殊体检、契调、财务、财务规则规则 1.9.1 金奖业务员(收展员):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3 体检标准上调:50 周岁(含)以下被保险人累计寿险风险保额在原机构体检标准基础上上调 5 万;契调标准上调:原执行、类的上调一档,原执行类的机构的荣誉业务员执行标准:累计人身险保额大于 150 万元,或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大于 100 万元;新契约免抽查体检、免抽查契调;调高未成年人重疾责任保额上限:由目前最高 30 万上调至 40 万;1.9.2 银奖业务员(收展员):契调标准上调:原执行、类的上调一档,原执行类的机构的荣誉业务员执行标准:累计人身险保额大于 150 万元,或累计重大疾病责任保额大于 100 万元;1.9.3 荣誉业务员特殊财务规则见高额保件所需核保资料。2.0 寿险、重大疾病保险规则寿险、重大疾病保险规则 2.1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 A/B(754/75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可以选择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 A 款(75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可以选择附加豁免保险费 B 款(755);下列情况不得附加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 A、B 款:主附寿险采用趸交或终身交费方式;从事第五级以上职业(含第五级职业);对应主附寿险之一含豁免保险费责任的每一份保单。2.2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76301)主被保人与其他被保人关系限于夫妻。2.3 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906)最低保费:本险种最低保费为 4000 元/年。自 2008 年 8 月 20 日起,部分三级机构(含下辖郊区、郊县及镇一级机构)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险种代码:906)最低投保保费由 4000 元/年下调为 3000 元/年。具体下调三级机构见附件 5;最高保额:0-10 周岁被保险人累计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200 万;11-17 周岁被保险人累计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150 万;未成年人投保鑫利(936)、鑫祥(938)、世纪天使(906)、吉星送宝(960)中两个或两个以上险种时,此四个险种客户 18 周岁时的人身险保额之和不得超过 450 万元;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4 寿险风险保额:0-17 周岁不计风险保额,18 岁及以上按 3 倍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投保所需资料如下:年龄段 累计鑫利、鑫祥、世纪天使、吉星送宝险 18周岁时的寿险风险保额 被保险人 健康资料 投保人 财务资料 0-10 周岁 SUM300 万 无 无 SUM300 万 契约调查报告 契约调查报告 11-15周岁 SUM150 万 无 无 SUM150 万 契约调查报告 契约调查报告 16-17周岁 SUM60 万 无 无 SUM60 万 体检 A+B 契约调查报告 2.4 平安附加世纪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世纪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19)必须以下列组合形式投保:世纪天使(906)+天使重疾(919)+豁免重疾 07(916)不得超过世纪天使(906)的基本保额,且与主险交费期限保持一致。2.5 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948)最低保费要求:缴费期为 10 年时,期交保费要求不小于 1.5 万元;缴费期为 5 年时,期交保费要求不小于 2 万元;缴费期为 3 年时,期交保费要求不小于 3 万元(附件 6 所列机构不小于 2 万元);本险种按年交保费的 20%计入投保人的“累计年交保费”;本险种次标准体核保决定不做弱体加费;对于从事五、六类职业投保金裕人生的被保险人,不做职业加费;附加险规则:缴费期为 3 年时,可附加 5 年期保证续保医疗险;附加守护一生 07(918)险时,交费期可超过金裕人生险缴费期。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5 2.6 平安附加金裕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9)必须以下列组合形式投保:金裕人生(948)+金裕重疾(949)+豁免重疾 07(916)不得超过金裕人生(948)险的基本保额,且与对应主险交费期限保持一致。2.7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936),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39)2.7.1、风险保额计算:鑫利(936)18 周岁前不计寿险风险保额,18 周岁(含)后计 2 倍寿险风险保额;鑫利重疾(939)计 2 倍重疾责任保额。2.7.2、基本保额限制:投保鑫利(936)时,0-10 周岁本险种累计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250 万元,11-17周岁本险种累计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200 万元;未成年人投保鑫利(936)、鑫祥(938)、世纪天使(906)、吉星送宝(960)中两个或两个以上险种时,此四个险种客户 18 周岁时的人身险保额之和不得超过 450 万元;2.7.3、投保资料要求:未满 18 周岁被保险人投保鑫利(936)、鑫祥(938)、世纪天使(906)中任一险种时,投保资料要求如下:年龄段 累计鑫利、鑫祥、世纪天使、吉星送宝险 18 周岁时的寿险风险保额 被保险人 健康资料 投保人 财务资料 0-10 周岁 SUM300 万 无 无 SUM300 万 契约调查报告 契约调查报告 11-15周岁 SUM150 万 无 无 SUM150 万 契约调查报告 契约调查报告 16-17周岁 SUM60 万 无 无 SUM60 万 体检 A+B 契约调查报告 2.7.4、鑫利组合规则:鑫利重疾(939)必须以下列组合形式投保: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6 鑫利(936)+鑫利重疾(939)+豁免重疾 07(916)鑫利重疾(939)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且须与对应主险交费期限保持一致。2.8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937),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0)2.8.1、风险保额计算:鑫盛(937)计 1 倍寿险风险保额;鑫盛重疾(940)计 1 倍重疾责任保额。2.8.2、最低保额要求:鑫盛(937)最低投保保额为 3 万元。2.8.3、鑫盛组合规则:鑫盛重疾(940)必须以下列组合形式投保:鑫盛(937)+鑫盛重疾(940)+豁免重疾 07(916)0-2 周岁客户投保时,鑫盛重疾(940)与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比例必须为 1:1,且不 得附加豁免重疾 07(916)及其它长期附加险(守护一生 07(918)除外);3 周岁(含)以上客户投保,鑫盛重疾(940)与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比例为 1:1 时,不得附加豁免重疾 07(916)和其它长期附加险,但附加守护一生 07(918)时可以附加豁免重疾 07(916);鑫盛重疾(940)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且须与对应主险交费期限保持一致;鑫盛重疾(940)与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比例非 1:1 时,可以选择附加长期附加险,包括:高中教育(769)、大学教育(770)、附加定期(735)、守护一生 07(918);长期附加险的交费期不得超过对应主险,且豁免重疾 07(916)须同时豁免长期附加险的保费。2.9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938),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1)2.9.1、风险保额计算:鑫祥(938)18 周岁前不计寿险风险保额,18 周岁(含)后计 3 倍寿险风险保额;鑫祥重疾(941)计 3 倍重疾责任保额。2.9.2、基本保额限制:未满 18 周岁被保险人投保鑫祥(938)时,累计基本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150 万元;未成年人投保鑫利(936)、鑫祥(938)、世纪天使(906)、吉星送宝(960)中两个或 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7 两个以上险种时,此四个险种客户 18 周岁时的人身险保额之和不得超过 450 万元;2.9.3、投保资料要求:未满 18 周岁被保险人投保鑫利(936)、鑫祥(938)、世纪天使(906)中任一险种时,投保资料要求如下:年龄段 累计鑫利、鑫祥、世纪天使、吉星送宝险 18周岁时的寿险风险保额 被保险人 健康资料 投保人 财务资料 0-10 周岁 SUM300 万 无 无 SUM300 万 契约调查报告 契约调查报告 11-15 周岁 SUM150 万 无 无 SUM150 万 契约调查报告 契约调查报告 16-17 周岁 SUM60 万 无 无 SUM60 万 体检 A+B 契约调查报告 2.9.4、鑫祥组合规则:鑫祥重疾(941)必须以下列组合形式投保:鑫祥(937)+鑫祥重疾(941)+豁免重疾 07(916)0-2 周岁客户投保时,鑫祥重疾(941)与对应主险基本保额比例必须为 1:1,且不得 附加豁免重疾 07(916)及其它长期附加险;3 周岁(含)以上客户投保,鑫祥重疾(941)与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比例为 1:1 时,不得附加豁免重疾 07(916)和其它长期附加险;鑫祥重疾(941)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且须与对应主险交费期限保持一致;鑫祥重疾(941)与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额比例非 1:1 时,可以选择附加长期附加险,包括:高中教育(769)、大学教育(770)、附加定期(735);长期附加险的交费期不得超过对应主险,且豁免重疾 07(916)须同时豁免长期附加险的保费。2.10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916)2.10.1 缴费期与保单中所豁免的险种缴费期保持一致(万能险与投连险除外);2.10.2 下列情况不得附加豁免重疾 07(916):主附寿险交费方式采用趸交或终身交费方式(万能险与投连险除外);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8 对应主附寿险之一含豁免保险费责任的每一份保单。2.102.10.3.3 豁免重疾 07(916)可以附加于智盈人生与聚富年年,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投保人与被保人为同一人,或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未成年人父母;主险期交保费不超过 1 万元或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费之比为 10 倍以上。2.11 平安钟爱一生(791)、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7)如投保养老重疾(917)则必须以下列组合形式销售:钟爱一生(791)养老重疾 07(917)豁免重疾 07(916)养老重疾 07(917)不得超过钟爱一生(791)的基本保额,且与对应主险交费期限保持一致;养老重疾 07(917)保险期间必须与钟爱一生(791)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至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期间保持一致。2.12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960)2.12.1 风险保额:0-17 周岁不计风险保额,18 周岁(含)以上计 15 倍寿险风险保额、15 倍意外险风险保额;2.12.2 最低保额:本险种按份数销售,每份基本保险金额为 1000 元;个险二元网点最低投保为 3 份(含),个险非二元网点及银保 B05 渠道最低投保为 4 份(含),且必须为份的整数倍;2.12.3 最高保额:0-10 周岁被保险人本险种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250 份(含);11-15 周岁被保险人本险种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200 份(含);16-17 周岁被保险人本险种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150 份(含);未成年人投保鑫利(936)、鑫祥(938)、世纪天使(906)、吉星送宝(960)中两个或两个以上险种时,此四个险种客户 18 周岁时的人身险保额之和不得超过 450 万元;2.12.4 附加险规则:可选择附加高中教育(769)、大学教育(770)、豁免 B(755)、豁免重疾 07(916)、住院费用 A(507)、住院费用 B(508)、健享人生 A(521)、健享人生 B(522)、住院日额 07(516)、附加意外 08(518)、意外住院 A(527)、意外住院 B(528)、附加残疾(180);2.12.5 投保所需资料如下: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19 年龄段 累计鑫利、鑫祥、世纪天使、吉星送宝险 18 周岁时的寿险风险保额 被保险人 健康资料 投保人 财务资料 0-10 周岁 SUM300 万 无 无 SUM300 万 契约调查报告 契约调查报告 11-15 周岁 SUM150 万 无 无 SUM150 万 契约调查报告 契约调查报告 16-17 周岁 SUM60 万 无 无 SUM60 万 体检 A+B 契约调查报告 3.0 住院医疗保险规则住院医疗保险规则 3.1 一般规则 3.1.1 销售区域规则:总公司定期根据客户群定位及机构管理水平,确定及调整销售区域。3.1.2 投保年龄规则: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507)、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508)、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516)的投保年龄为 0-50 周岁,连续续保可达到 64 周岁;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521)、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522)的投保年龄为 0-55 周岁,连续续保可达 64 周岁。3.1.3 险种档次规则:住院费用类保险不得重复投保;I 期: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49)、(108)、(183)、(184)、(186);II 期: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 型)(161)或个人住院费用保险(2004)(16101);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 型)(159)的可选部分或个人住院安心保险(2004)(15901)的可选部分;III 期: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153)、平安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154)(此两个险种可以重复投保);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20 IV 期: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5)(502)、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507)、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508)、健享人生 A/B(521/522)。住院日额类保险可以重复投保;I 期:平安附加住院安心保险(185)、(187)、平安世纪安康十年期住院津贴保险(757);II 期:个人住院安心保险(99 型)(159)或个人住院安心保险(2004)(15901);III 期: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152)、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156);IV 期: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5)(503)、平安附加特别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5)(504)、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509)、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516)。档次限制与累计寿险风险保额:注1:未成年人另有投保规定,不受此规则限制;注2:累计寿险风险保额5万时,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住院日额及重疾住院日额分别累计最高为100元;注3:上表规则不包括守护一生07(918)。3.2 附加险规则 3.2.1 住院费用 A(507)、住院费用 B(508)、健享人生 A(521)、健享人生 B(522)、住院日额 07(516)不得附加于交费期小于 5 年的主险(金裕人生险除外)。3.2.2 住院费用 A(507)、住院费用 B(508)、健享人生 A(521)、健享人生 B(522)、住院日额 07(516)可以附加于意外伤害 08(517),但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大于 18 周岁(含 18 周岁);该组合方式下费用险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2 份,住院收入保险累计最高日额不得超过 50元;客户累计医疗险档次须同时满足“档次限制与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要求。3.3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918)3.3.1 投保年龄:出生后大于 180 天50 周岁。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5 万 30 万 30 万 累计住院日额(元)50*150 300 累计重疾住院日额(元)50*150 300 住院费用保险 2 份 6 份 10 份 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 总公司核保核赔部 21 3.3.2 附加本险种,须满足下列要求:对应主险每 0.5 万元基本保额可附加本险种一份,累计最高份数不得超过 20 份;本险种与住院收入保障类保险的住院收入日额累计后不得超过 300 元。4.0 意外险规则意外险规则 4.1 一般规则 4.1.1 投保年龄:0 周岁64 周岁。4.1.2 保费与保额:累计意外险保额大于 100 万时,累计意外险保额不得超过累计寿险保额的 10 倍;0-17 岁被保险人投保附加意外 08(518)、无忧意外(523)时费率按一级职业收取,投保意外伤害 08(517)、意外医疗 A(527)、意外医疗 B(528)、意外住院 08(520)、无忧医疗 A(529)、无忧医疗 B(530)时按三级职业费率收取。4.1.3 附加规则:附加意外 08(518)、意外医疗 A(527)、意外医疗 B(528)、意外住院 08(520)仅能附加于传统险,不得附加于非传统险;无忧意外(523)、无忧意外医疗(524)仅能附加于非传统险;无忧意外(523)、忧医疗 A(529)、无忧医疗 B(530)不得与非扣保障成本意外险(如191、196、19601、518 险等)、非扣保障成本意外医疗险(如 192、197、19701、519、527、528 险等)附加于同一主险;4.2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517)投保区域: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18 周岁时,须属二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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