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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通用5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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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通用 5 篇)法院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 1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犯罪、调处民商、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有序健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武器的神圣使命。在现代法制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基层法院队伍中确实存在着少数违法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一、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及其危害 司法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司法权是为社会排难解纷,掌握对公民生杀予夺大权的国家权力。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 1 腐败,则杜绝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冤无处伸,理无处讲,社会完全丧失对国家、政府、对党的信任感与凝聚力,人心背离,社会动荡。司法清廉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对司法官员的信心,从而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长远大计。很难想象,经过一次不公正审判而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怀有信心;即使是获胜的一方也不会对司法公正抱有信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全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人,其中人因滥用审判权、执行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说明,法官违法违纪现象已经是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范。总的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教育整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及“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等集中 2 教育活动,法院的工作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不可否认,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适应形势与发展的需要,法官贪污受贿,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枉法裁判;“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对群众“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吃请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光辉形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留下法律空隙太多,给人以可乘之机,同时法院之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利益的原因还存在冲突和相互扯皮、推诿现象,也严重影响了法院队伍的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会直接导致以下三种后果:第一,导致司法结果的不公,即一些法官违法违纪的背后往往是因其故意为之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第二,导致司法专横,即司法行为在过程 3 和程序上不开放、不民主,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被践踏如不审而判、先判后审等。第三,导致司法软弱,即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应当履行职权而不履行,如对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导致纠纷不能解决、权利不能救济。如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使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案件得不到处理,使秩序无法维护;再如不协助甚至阻止外地法院执行涉及本地利益的合法判决等。二、法官违法违纪现象产生的原因 导致法官违法违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不健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约束,否则最终要走向腐败,孟德斯鸠说:“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 1961 年出版,第 154 页。)如果说我们没有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是不准确的,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中规定得比较完整,问题在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权有着监督不力的一面。至于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约束,法律中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立 4 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来看,宪法强调了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却没有司法权对立法权的约束制度,也就是说未规定司法审查制度。“在权力领域任何两个独立的权力之间要形成一种权力监督关系,必须保持必要的张力。而权力间张力形成的前提是两种权力的均衡”(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 年第 8 期,第 29 页)。如果在两个权力之间存在的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那么这两种权力实际上是一种权力,那就谈不上立法权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要使立法权形成有力的监督,必须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司法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检察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活动来看,它本身就有体制性矛盾。在我国通常是把检察院也归属于司法机关,这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做法有着明显的不同,如美国、法国、70 年代后的日本,都是将检察机关归属于行政部门。因为检察权就其特点而言和行政权是一致的,如:在检察机制上实行的是命令与服从,权力行使是主动干预,所作决定的效力不具有终极性。从实际效果来看,现行检察体制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比较软弱的,如果让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道形成一种合力对司法权进行监督,能 5 产生更好的效果。(二)法官选用制度不合理。法官产生的途径不科学,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方面参差不齐,是造成法官违法违纪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法官队伍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部门的调入、部队转业、高校分配以及充实“公检法”中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正由于法官来源的多样性,使其构成并不科学,由此形成法院队伍人员的思想品德、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客观的说,以上四种法官产生的途径确实使法院在过去的司法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也给法院带来了好的作风和思想品德,不少人勤奋好学、不耻下问,涌现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也存在极少数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不合格,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员,存在鱼目混珠、把关不严的问题,这是形成影响法官队伍职业素质的主要原因。经过 20年的努力,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已经达到了大专以上的专业水平,但细致分析起来,法官的专业构成“仍然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 6 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高级以下的司法审判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席小俐:对我国审判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研讨(下),1998 年第 2 期,第115 页。)而且我们常用的“大专以上”这个词本身就是相当含糊的。熟悉中国教育现状的人都知道,突击几个月拿到大专文凭并非是极个别的现象。不仅如此,法院往往成为复转军人重要的安臵去向,使得法官队伍专业化问题更加突出。“直到今天,法院仍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甚至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训练的人可以担任院长、副院长”(注: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 22 页。)为什么对进入医院的医生、对进入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到了法院反而会很低呢?难道是法院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法官的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审判结果正确的先决条件。一方面要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 7 进入法院;另一方面要卡紧乃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对法院的院长应强调和看重其出身法官序列,现在的情形是院长的政治属性强,每一次人大换届,必然也对法院领导层作一番调整。可以采取对法官的行政化任命方式,无过错则永久任职,以保障法官职务的稳定性。这样法官就会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公正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三)舆论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形成制度。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现代传媒的发展使得舆论的力量空前强大,在国外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在中国媒体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其作用,必须得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但另一方面媒体的监督又有可能造成对审判活动的不公正影响。一个好人犯罪很多人会同情,一个贪官被抓人们恨不得诛之而后快。特别在对有些案件形成一边倒的舆论的情况下,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实质上变成一种审理案件的活动,似乎不按舆论意志形成判决大有不 8 罢休的决心,结果损害的依然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解决这个问题,还得通过立法使之成为一项规范性很强的监督活动。(注:美国法院在审理黑人棒球明星 O.J.辛普森杀人案时,在舆论几乎一致地认为凶手就是辛普森情况下,作出了宣布其无罪的判决。第一次审理时美国破天荒地允许电视转播,但第二次审理时仍旧采取法庭上不准拍照、不准摄像的做法。)(四)某些具体环节上存在缺陷。在回避制度上、在工作程序上、在法官待遇问题上、在宣传导向上都存在需要克服的地方。1.从回避制度上看,法律上没有规定法官应回避本籍,不能到自己的家乡担任法官(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尚有此规定)。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法官都在自己的家乡任职(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生活的社区和当事人是联成一片的,法官自身无法抵御各种人情的干扰,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分讲究人际关系的国度里,把法官放在土生土长的地方任职对于司法公正本身就是挑战。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都相应制定了一些执业纪律,如法官法中对法官的惩戒、回避制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法官执业过程中不公正执法现象时有发 9 生,主要就是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惩戒制度,目前法院的执业纪律太多太滥太原则化,缺乏量化标准,同时,缺乏执行这些监督惩戒或制度相应的措施,对监督检查法官缺乏激励机制以及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也就是缺乏保证这些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因此,不少制度悬挂在墙上无人问津、形同虚设。2.缺乏合理的待遇结构。表现在:一是法官政治待遇低。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一府两院”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但两院的政治级别却不明确。长期以来,把两院视同如政府的二层机构的平行单位,这就使得法院公正行使司法权时没有充分的权力保障。由于法院的地位低,法官的地位也随之降低,行政机关领导长期以来一直把法院当作自己的下属机构,把法官当成自己的工作人员随意支配。二是法官的物质生活待遇太低,没有很好的后勤保障。长期以来,法官超负荷的劳动与其劳动所产生的价值相差甚远,以致法官对所从事的职业缺乏荣誉感和自豪感。虽然国家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设立法官津贴、从优待警补助等,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一些地方由于财政紧张,相应的补救措施难以切实兑现。在法 10 官待遇上,中国的法官与其他国家法官相比是比较低的。实现司法公正、杜绝腐败,就要保障法官这一群体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这对保证作为法官的尊严和责任感是很重要的。如果法官的医药费、办案经费都捉襟见肘,在现实中就会发生借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名义“上门揽案”;受利益驱动办理案件影响严肃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为腐败提供了条件。3.在宣传上,有时人们忘记或者忽视司法活动的规律,按照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进行宣传,过分强调群众路线,强调法院主动为企业分忧解难,甚至为了表现法院的亲和力,宣传法官上街扫地、修车等便民活动。应当看到,“司法不可能回避与民主的关系,但是,司法与民主得保持距离,不能用民主的原则、方法、民众情绪来代替司法”。“司法民主化不是群众化、运动化;对于司法而言,个体的权利与尊严较之于群众意愿更足珍贵”(注: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载中国法学(京),1998 年第 4 期,第 38 页。)法官有可能在达到“亲切”与“随和”的目的的同时失却了职业所必备 11 的“庄重”与“严肃”,使法官混同一般群众,削弱了职业自律意识。4、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形成目前现状的另一原因。目前社会上请客送礼、说情风盛行,一些法官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缺乏党性,同时,法官面对上级部门、亲戚朋友的各种关系和层层压力,作为“平民化”、“多样化”的法官难以做到秉公执法、铁面无私。法官也是社会上活生生的人,也有个人问题,如亲属、小孩的读书、就业等问题,同样也有许许多多的事情要办,也有求于人,正由于法官的“平民化”、“多样化”现状,自然使其面对神圣的职责不得不打折扣。三、解决目前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措施 1.以司法自治防司法腐败。司法自治不是司法封闭,而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靠自身拥有的知识、道德和物质资源能够自主地处理司法事务包括案件的处理和司法人员的内部控制。司法自治,对内部而言就是司法内部的自律机制,其核心内容是,严格而合理的司法官员任免制度使司法官员必须由受过高层次教育从而有高深文化、法律素养的人员担任(严格的执业资格 12 考试),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从而使他们自然远离趋炎附势之恶习(社会对法官良好形象的崇敬、法官能以其良好的素养而公正地回应社会对正义的需求从而导致更殷切的外部期望、法官群体内部的相互熟知与关注以及他们与社会普通生活保持适当的距离),有稳固的终身或者长期任职保障而使之无后顾之忧,有优越的物质待遇而使之不为五斗米折腰(法官不得减薪);对外部而言,则是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一切外部监督可以到位,但不能越位,即不能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当司法不公现象比较突出时,应当认真思考其真正的原因,寻求治本之策,不能盲目地主张对司法加强外在监督,道理很简单,既然司法会出现不公现象,监督司法的力量很难保证不出现不公现象。(1)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除严格执行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和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中,对司法人员的职责和禁止性规定(如法官法列出的“十三个不得”),以及刑法中有关针对司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外,实行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法官不得一人单独与当事人接触,或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13 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改革现行陪审制,建立专家陪审制;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等。为强化外部监督,建立一些具体工作制度,如设立法官违法投诉中心、举报中心;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制;聘请廉政监督员;设立廉政执法监督咨询委员会;实行院长接待日;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制;等等。这些制度与措施的推行,对于防腐倡廉,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起一些作用。但要贵在实行,不要虚设。(2)摆脱外界金权控制。法官违法违纪除了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外,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受制于外来的权力与金钱的控制、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在金钱、权力面前“威武不屈,贫贱不移”,但道德的要求不能代替物质的抗力。据 1983 年 11 月 15 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 59300 英镑,而同年首相的年薪却为 49000 英镑。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连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据统计,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以致在任上去世的占一半以上,大法官的年薪高于内阁部长。俄罗斯为了保障法官 14 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改变了法院的财政管理体制,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管理。在日本,宪法规定,法官的报酬在任职期内不得减少(见日本国宪法第 79 条),法官非依宪法程序不得罢免、转职、停职;最高法院院长的薪金等于内阁总理大臣、两院议长;对法官处分,不得给予减薪;即使因财政紧缩,对公务员减薪时,也不得对法官减薪。司法机关的经费短缺,司法人员的待遇菲薄,就不能不受“利益驱动”去自行“创收”,以致卖法换钱,腐败由之丛生。救治之道,在于给司法机关“进补”:一是改变司法经费依附行政机关的体制,实行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单列;一是较大幅度增加司法机关的经费和法官的薪金,使司法机关不要靠“创收”来弥补开支,加强司法机关的“硬件”建设;使司法人员不必羡慕社会上的“大款”,而能在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养尊处优”,提高其对职业的珍惜感、荣誉感与敬业精神。与此相适应,要大大提高法官的权威地位,排除外来权力(政治权力以及金钱权力等等)的干扰。法院、法官既然掌握国家与社会各种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又是社会公正、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理 15 应享有令人敬服的权威和信誉。这有赖于司法机关与人员的自律与自重,也要求国家与社会的理解和支持。2、改善法官队伍人员的产生办法,对法官队伍加强教育和培训,将培训引入考核、任用范畴。一方面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严把“进口关”、“源头关”确保新选任的法官在政治上、业务素质上都达到较高水平,当前进行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就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措施。另一方面是对在职法官系统地、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综合知识方面的强化培训,以适应新时期审判业务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股票、债券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只有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才能审理好案件,因此就有必要举办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班、研讨班,提高专业水平,同时将培训内容引入考核、任用机制,增强干警的业务钻研精神,才能造就一支专家型的审判队伍。另外还要做好出人渠道,对政治、业务能力不强、办事效率低、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人 16 员,要调离法院,以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第一、要制订落实并完善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如制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督公示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等,所制定的制度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实用性,避免原则化、笼统化。通过制度的约束,使之能经常对照检查,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建立健全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审判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大民事审判格局的任务和要求,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第三,强调案件审理过程的流程管理,制定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结的各个环节均注明时间,从程序上给予监督,使法官更明确树立程序违法就是错案的意识,逐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第四,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法官的执业责任心。要实行案件抽查制度,不定期地对各类案件进行抽查、评查,发现优点、找出不足,分别予以表彰和批评。对办错案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做到从具体措施上保 17 证法官公正廉明、严肃执法,同时也是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维护法官良好形象的有效举措,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以服从法律为最高天职。第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党委、人大、政法委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纪律监督,实行违法违纪举报制度。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制度”。法官审结案件,人民法院在发给判决书的同时,发给双方当事人“意见征求卡”,如发现办案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填卡寄回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 六、制定一套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惩戒机制,实行谈话诫免和黄牌警告制度。在保证法官的各种待遇基础上对法官执业标准给予准确的定位,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的惩戒,并对纪检、监察人员给予充分的人身保障和物质激励;对群众反映的法官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人员应给予黄牌警告,责令其改正,以确保法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3、加强和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要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接受民 18 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但是要坚持摒除权力机关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要将有关监督侧重于对法官素质、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审判独立。要继续加大惩治司法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同时要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监督,严格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将监督关口前移,“八小时以内”的“工作圈”要管,“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也要管。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要引导法官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了加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必须在进行司法教育整顿中,加强司法人员的法治教育,强化对人民负责的受监督意识。当前还要抓紧制定新闻法,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同时也约束新闻舆论界,要求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监督权。法院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 2 自 4 月 7 日思想作风整顿动员会以来,兰考法院党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院的整顿方案,认真研读了规定的必读篇目,认真学习了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戴松军的重要讲话和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孙泉砀的重要批示,开展了向先进模范化人物学习活动等等,通过学习提高,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回顾过去的工作,总结反思工作中的缺点、失误和教训,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克服缺点,修正错误,把每一位党组成员的思想迅速统一到省委的要求上来,保证了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的顺利开展。通过前一段的学习教育,兰考县法院党组班子成员坚持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学习动员,征求意见,查摆问题,座谈调研等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党组自查剖析材料,并先后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社会知名人士、律师、当事人、人民陪审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两次召开民主生活会,采取自己找、群众提、领导点、大家评的方法,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近年以来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回顾和反思,总体认为,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关心支持下,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和物资装备逐步完善,后勤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度进一步提高,成绩应充分肯定。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领导班子、干警队伍、审判执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和薄弱环节,经梳理归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领导班子和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建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不系统、不深入,有实用主义倾向,在全面理解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方面不全面、不深刻。在运用政治理论指导工作上还有一定差距。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干警政治学习制度有时坚持得不够好,学习形式单一。有表面应付现象,总强调工作忙、事务多,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较差。2、院党组、党总支、各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三会一课”制度需进一步规范,党组的核心作用,党 总支、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的不够好。个别党员特别是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缺乏自觉性。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治思想工作有不到位现象,存在有思想政治工作与审判工作脱节现象。班子成员深入一线了解情况、调查研究不够,对队伍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早发现、早预防。平时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中层干部、老干部和干警谈心、交心少,了解干警思想动向、解决实际问题少,不能很好地形成法院工作的合力。2、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个别班子成员缺乏全院一盘棋思想,各分管工作之间相互配合协助不力,工作有推诿扯皮现象。个别班子成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敢大胆管、大胆干,怕承担责任,怕得罪人,在其位不能全力谋其政,放不下私心杂念,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班子成员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个别班子成员工作不够深入细致,作风浮漂,思想懒惰,工作说的多、干得少、布置多、落实少、不深入、不扎实,得过且过,敷衍塞责,拈轻怕重,缺乏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中深入基层和审判工作一线调查研究少,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以致发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问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时班子成员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好,不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同志们做到的,自己不能作到,致使一些问题没有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得到解决。如: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有时紧时松甚至班子成员带头违规现象,在干警中造成不良影响。2、“三案”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已成为来自法院内部的困扰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主要原因。在根治“三案”问题上,个别班子成员还不能严格做到坚持法律原则至上,不能排除人情、关系的困扰,在个案上还存在接受说情、请客送礼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方面有不足之处 1、班子成员大部分都是近两三年内刚走上领导岗位,工作方法简单,组织协调能力还有所欠缺,有时抓工作过于具体,忙于事务多,被动应付多,自己干得多。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不够,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在民主集中制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不但要有民主气氛,更要有必要的党的集中,要树立和维护领导核心的威信和地位。2、在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没有充分落实到位,对中层干部这一关键环节的教育管理不力,出现了个别中层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带头违反内部纪律和禁令的现象。如有的中层干部不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开会迟到,或不坚持挂牌上岗。在审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个别干警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办案中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冷、横、硬、推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有损法院、法官的形象。如个别法官判决后不是耐心地给当事人做好答疑工作,而是对当事人简单一句话,说我的判决没有错,你该上哪上哪。让当事人无法接受甚至到处上访告状。有的法官办案大局意识较差,就案办案,不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认为自己按法办事没有错,结果让当事人有意见。2、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干警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办案拖拉,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当事人和律师反映个别法官开庭行为不规范,自己不严格遵守开庭规则却对诉讼参与人严加指责,人民陪审员反映,案件审理有陪审员参加组成的合议庭较少,不能很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极个别当事人还反映个案仍存在办案拖拉问题;民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发回改判率仍然较高,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排查出积案近 7 百起,有的已经长达 10 年以上,尽管经过本院的努力已经提前完成了上级要求的执行积案 6 月底达到 40%的清理计划,到 6 月底结案已突破 60%,但下一步的工作难度更大,困难仍然很多,形势比较严峻;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3、审判、执行工作中原遗留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由此引起的涉法上访问题较突出。近年来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几年前的老案件,有的超过 10 年,时过境迁,有些问题很不好再行调查处理,党组为解决这些问题耗费了大量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4、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物资装备落后,审判力量不足,办公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办公条件差,干警待遇低等实际问题和困难仍然存在。我院面临着整体搬迁或原址重建的重大基础建设问题,按照城区整体发展规划,行政区北迁,我院需要另外选址整体新建,资金缺口将近千万,根本无力完成,就地重建原面积狭小,又不符合上级要求。同时,我院两个基层法庭建设项目也在争取中。兰考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基本上处于保工资阶段,法院没有财政拨付的办公、办案经费,上级又三令五申严禁法院收取诉讼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而现行的诉讼费收取标准是 1979 年制定的,根本不符合当前的经济环境要求,个案收费标准严重偏低,还不能满足审理该的正常开支,更无法贴补其他司法救助案件的开支费用,经费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讲,主要是由于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是领导干部讲学习、讲政治、讲党性不够的表现,经过认真的反思和剖析,法院党组认为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主动学习的自觉性不高,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忙业务时往往就忘记了学习、忽视了学习、放松了学习。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不深不透,满足于一知半解,有片面性、盲目性,指导工作缺乏针对性。2、对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理解的不够深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得不够牢,全局意识、民主意识、效率意识、廉洁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3、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班子成员的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好,有时对自己要求的不够严格,工作标准不高,不能甘当一般干警的楷模。4、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班长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干警之间谈心交心少,开展调查研究少,工作方法简单,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够。5、制度订的多,抓落实不够。督查工作不到位,停留在口头上,个别人员办案重视法律效果多,社会效果少,对照宋鱼水、李桂枝同志的先进事迹,在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方面做的还不够。6、班子成员中存在自由主义,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个别人员形象不太好,社会上有议论,干警们有意见,从而影响到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整改措施 这次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给每一位党组成员提供了一个认真学习、冷静反思、充实提高的好机会,兰考法院党组在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决心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整改班子在党性党风方面的问题,努力把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提高到省委的要求上来,在法治理念、党性原则、思想基础和政治立场等重大问题上,分清是非,澄清思想迷雾,培养费扶正祛邪的自觉性,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真正实现思想上的整改和提高,进一步增强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进一步深刻认识学习理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意识,高度重视政治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胡锦涛以“八荣八耻”为标志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主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的理解,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做到大是大非和原则问题上不迷失方向。明确审判工作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的指导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开拓性地搞好工作。在业务工作方面,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提高执法水平。2、增强公仆意识,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每一位党组成员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向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同志学习,大力弘扬以民为本,苦干兴兰的焦裕禄精神,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要开展好谈心交心活动,帮助干警解决好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做到政治上爱护干警、生活上关心干警、工作上支持干警。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党风修养,克服私心杂念,淡泊名利、诚实作人,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秉公执法,勤政为民。3、切实加强班子建设,做勤政廉政的带头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干警做到的党组成员首先做到,禁止同志们去做的,领导干部决不搞特殊,自觉接受全院干警监督,畅通民主渠道,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4、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作为领导干部,每一位党组成员都要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工作机会,公正清廉地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警钟长鸣、防微杜渐。要深入审判工作一线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杜绝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实字当头,与时俱进,开创新局面,创造新业绩。5、以身作则,团结实干。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好“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党组一班人坚决做到精诚团结、齐心协力、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帮、互谅、互学、顾全大局,不断增强院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共谋兰考法院的发展。6、坚持边查边改,虚心接受批评。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法院干警对法院党组提出的中恳意见和建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闻过则喜、认真整改。对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立即改正;需要在工作中逐步改进的问题,逐项制定整改计划,拿出具体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改正。因客观因素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也要及时反馈意见,寻求理解和支持。五、整改责任 1、在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模范带头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领导为孔令营。二、在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领导为赵平阁。三、在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办公室,整改领导为孙汐。四、在政治学习、落实干警资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政治处,整改责任领导为庄著立。五、在立案、信访、审判流程管理方面,整改责任单位为立案庭,整改责任领导为孙汐。六、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执行局,整改责任领导为孔维君。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刑庭、少刑庭,整改责任领导为孙汐。八、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民一庭、民二庭,整改责任领导为张建民。九、在廉政建设、检查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为纪检组,整改责任领导为崔超刚。法院党组针对目前所查摆出的问题,经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对目前能够解决的一些问题,立即解决。如律师当事人反映的开庭不规范问题,我院认真整改,提出“四严格一必须”管理措施,加大督查力度,要求各业务审判庭严格按照排期开庭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庭,并严格着装规定和按庭审规范操作。对人民陪审员反映的参加案件审理较少的问题,我院重新作出规定,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运作以来陪审员反映良好。对一些需要在工作中逐步改进的问题,将逐项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改正,对一些客观因素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将及时反馈意见,请求理解和支持,如我院干警反映强烈的警力不足,审判力量不足,干警工作待遇低等问题,需要依靠政策和政府的帮助,院党组将会作出最大的努力尽快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法院违纪违法问题仍然存在 3 根据中共南召县委办转发南阳市委关于严肃会风会纪的通知中共南召县纪委监委文件精神,我局按照要求开展了相关活动,经过学习,使我思想上进一步清醒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为汲取教训、防微杜渐,现对照个人思想工作实际,剖析自身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一、存在问题(一)学习上还不够。系统的理论学习还不够注重。在学习中,不能认真读原著、悟原理,学习还不够系统,有时学习仅浮在表面,还没有到达应有的深度。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自觉主动在挤时间学习不够,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对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新问题理解还不深,使理论水平不能尽快得到提高。(二)自我反思和自我检讨不够。平时只是忙于工作,很少自我静下心来对照党章、对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对照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自我剖析和检讨。在组织生活会上自我批评多,在其他情景下作自我批评少。有时批评自已还打不开情面,不够大胆,怕触及自我内心感情深处,没有“刮骨疗伤”的勇气。(三)工作缺乏担当。对待困难有畏难情绪,缺乏担当意识,不敢主动作为,不敢干、缺乏朝气蓬勃、斗志昂扬的工作热情,害怕干,即使干了也不大胆,在干的过程中进取动性不够强、创新意识不够,害怕出了差错被批评或处分。有时仅满足于领导叫干啥就干啥,领导叫怎样干就怎样干,反正有了问题自我不用担当。二、改善措施 一对待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赶超一流的工作目标,克服小成即满的思想,对待工作多思、多想,研究规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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